价值视角下的错误观新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错误论文,价值论文,观新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前导
以往的哲学理论往往习惯于把错误本身的涵义归为认识论中的谬误,其实,那只不过是错误概念的一个侧面。而现实中关于错误的涵义,我们所想的、写的和说的,则更多的是与主体的切身利益密切关联的。实际上,人作为主体,其一切思想和行为归根到底都以利益为主导,也就是说,“为我性’”是其首要的根本的特性,在此基础上才有主体的其它特性。如果离开主体的根本特性谈主体的错误,那么主体的错误必将成为不可思议的东西。因此,把价值观引入错误论之中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从价值的角度论错误,必须搞清在错误论上关于主体、客体及其关系的两个层面。一个是错误主体、错误客体及其关系,一个是评价主体、评价客体及其关系。所谓错误主体,是指不符合评价者的价值观的行为或属性的实行者或拥有者,而错误客体则是错误主体所作用和影响的对象。二者各自的规定性和相互关系是弄清错误问题的出发点和关键。评价主体、评价客体及其关系是另一层次,在这个层次内,错误主体、错误客体及其关系都转为评价者的客体。评价者依照自己的评判标准对其客体作出关于错误的结论,从而确立评价主体的地位。在这两个层次中,前者是基础,后者依附于前者并相对独立地作出评判。从这个角度可以说错误主体、错误客体及其关系是决定者。另一方面撇开评价者的单纯的行为及影响关系也无所谓错误,当然也不存在什么错误主体、错误客体。从这个角度讲又是评价主体生发出错误主体、错误客体及其关系。这种相互决定是二者的基本关系。另外还有如:错误主体和错误客体之间互动,从而出现二者地位互换及互兼的情况。评价主体不但可以作为错误主体及错误客体的局外人,也可以与错误主体和错误客体(必须是社会的人)重合等等。弄清了这些概念和关系,就为我们研究错误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二、本质
从价值观点讲,错误就是在评价主体看来的价值丧失。显然,它直接表现为一种评价。这种评价的对象不是一个实体范畴,即它不是独立存在的事物,同时,它也不是一个单方面的属性。它以错误客体为基础,以错误主体为根本,以评价主体为终端显示环节。
错误主体和错误客体是客观的,产生于二者之间的错误也有客观性的一面。另一方面,不同评价主体对同一关系事实的结论往往截然相反。在不同主体角度下确实有多重是非观,特别是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多元化,不同利益团体、个人之间对同一现象会有不同评价。另外,由于不同主体都有自己一定的立场、观点、方法、知识结构、思维能力和心理定势,同一事实的结论在不同评价者那里会很不相同。这一点决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因为上述分析是就特定是非观而论的,它并不否定共同错误标准的存在。不同范围或层次上的人群,总有共同或大致相似的理想、信念、目标和追求,因为若没有诸如此类的维系条件,群体也不成其为群体,所以,对于一些重大原则问题的是非,毕竟可以作出相似或一致的评价。
错误的多种形态。从参照系上可以分为一般评价主体所判定的错误、对错误主体而言的错误以及对错误客体(作为社会的人)而言的错误,后面二者实际上是前者的特殊表现。一般评价主体所判定的错误,在这里是指评价主体以局外人身份从自己的价值观出发,对错误主体和错误客体之间的关系及其变化所作的负面评价。对错误主体而言的错误,是被错误主体所意识到了的他作用于其客体(也包括他自身)所造成的不利于自身的一种价值关系,此时,评价主体与错误主体乃至错误客体合而为一。对错误客体(作为社会的人)而言的错误,是他对错误主体施加于其上的作用并进而使其价值丧失现象的一种评价。此时,评价主体与错误客体兼于一身。由于置身于错误主体和错误客体的具体关系之中,得失鲜明,对自身出现的负价值关系比较敏感,因而后二者对错误的判定常常是比较及时、直接、特殊和复杂的,也是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形式。错误作为一种负价值,其标准也不是单一的。从评价对象上看,有物质的、精神的和综合的三大类。从利益上看,有关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乃至人类利益不同层次上的错误观。对于现今社会来讲,国家利益是最关键的。社会主义国家利益原则上代表着人民大众的利益,这是最高价值标准的依据,其反面就是错误的最高标准。即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利益的思想和言行都有背于人民大众的利益,也违背了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一种根本性错误。现实的人都是生活在一定的集体之中的,尽管社会主义国家中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根本上一致,但仍有某些冲突,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利益关系比较复杂,不同的集体,大至阶级小到车间班组都有自己不同的利益。从不同的利益关系着眼,就有不同的得失标准,也就产生了各不相同甚至矛盾对立的价值标准和负价值标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上述三种标准应当整合为一个兼顾三者利益的共同的价值标准和负价值标准,否则会导致混乱。在三者一致的情况下,共同标准是明显的。问题在于三者存在冲突之时标准如何确定。应当说,在三者发生矛盾时,必须以大局为重,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违背国家利益,就是错误乃至犯罪。比如,偷税,尽管就表层和物质层面上讲对个人和小集体有利,但对国家有害,就只能是错误乃至犯罪。而且,因为不顾大局,损公肥私,也是党性、人格、良心和尊严的大损失。另外,在新的条件下,即在核时代,在全球污染日益加剧的时代,全球利益不能不给予重视,要求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树立全球意识,从全球得失考虑问题。但是,这一点是有限度的,在地球上还存在着剥削制度的时代,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利益。目前,霸权主义日益掠夺,威胁和压制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帝国主义大国可以借全球意识向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施压,后者如果一味强调全球利益,无异于听命强权政治的统治。所以,在战略上必须顾及“地球村”利益,在战术上又必须与强权大国进行斗争。
三、特征
错误的特征可以从不同侧面进行规定。
(一)从发生机制上看,错误有下列特征:
1.实践性。凡是价值关系都是由社会的人造成的, 都以实践为基础。错误都是错误主体在实践中导致的负价值。没有实践,错误主体和错误客体之间不发生作用或影响,关系事实无从产生,评价主体也不会产生负面评价。如果说有,那也只能是评价主体捕风捉影乃至无中生有,这是评价主体(严格地说不能叫评价主体,因为其评价对象是虚的)的错误。这是另一个层次上的问题了。所以,只有未出生的人、死去的人以及不具有实践能力的“活死人”,一句话只有在实践之外的非真正意义上的人才绝对不会犯错误。
2.主体性。 评价主体总是依照对自己以及自己所属集团的效应作出评价,因而错误性评价因评价主体不同而迥异甚至截然相反。由于主体利益不同,特别是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敌对阶级利益对峙,对同一关系事实的评价往往有天壤之别,这里的主体性是非常明显的。换句话说,错误之所以为错误,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由相应评价主体的利益决定的,是评价主体所赋予错误主体和错误客体之间的关系的一种意向。
3.继承性。错误并非都生根于评价主体, 当下所指向的错误主体和错误客体,有很多情况是先在错误主体传予此时此地的错误主体的影响,使错误主体内在地形成了错误模式,从而错误主体在作用于其客体时再现这种模式。比如,错误的模仿来自于模仿的错误的情形就属此类。
(二)从条件性上看,错误事实总是特定评价主体在特定阶段、 特定场合和条件下对错误主体和错误客体之间的关系所作的负面评价。于是,就有几种可能:一是随着实践的发展,时间、地点和条件的变化,原有错误关系事实会发生变动,评价主体也会有新结论;二是所谓错误事实不变,因为评价主体的利益发生变动,评价观念转换,又会有新结论;三是原评价主体被新的评价主体所取代,原有关于错误性结论随之更替甚至错者不错了。
(三)从评价上看,错误有如下特点。
1.错误主体是根本。 尽管错误事实发生在错误主体和客体之间相互作用关系上,不同类型的错误具有不同类型的责任,但是,错误主体毕竟是关系中的主动者,错误主体总是负有程序不同的责任。一般情况下,错误主体为错误之本。另外,由于错误的继承性,它也常常在因果链条中存在,比如,甲对乙施加不良影响,乙对丙施加同样的不良影响,因而有多层责任承担者。
2.凡是错误,必须是一定阈限内的程度相对轻微、 性质相对缓和的价值损失,既区别于小过失,又不同于罪恶。因此,对待犯错误者既不能听之任之,也不能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因为错误主体行为的程度和性质决定了他在根本上与评价主体利益的一致性,不处理是不负责任,无情打击则会把错误主体推出评价主体所在阵营。
3.在错误评价上,应坚持动机与效果的统一性。 由于错误多是以效果偏颇的形式出现,所以机械唯物主义只注重以效果来论定错误的性质和程度。应当说其中有一定合理性,然而,作为社会的人毕竟是由理性支配的,错误主体行为及效果背后有动机,动机背后还有产生动机的物质原因。我们应当坚持动机与效果统一的标准原则,不能仅仅根据后果而论。对于愿望良好因种种原因走向反面的情况,应当给错误主体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从形式上看,错误有如下特点。(1)不和谐性, 也叫不平衡性。即对已有的相对稳定有序的良好的利益关系冲击而使之失衡。应当承认,在一定条件下打破旧的平衡建立新的关系是进步,但在关系尚处于和谐之时随意打破就是错误、后退。因为在良好关系中均有所得。(2)模糊性。就是说,从不同处着眼, 错误往往又可从中找到反面依据。这表明错误自身存在着同一性的不完备性。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因错误主体对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实为抽象可能性)考虑不周而出现的错误。在通常情况下某些因素从大处着眼是可以忽略的,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正是在忽略的次要因素上产生了价值损失。这种错误与其说是错误主体的错误,不如说是人类难以防范的自身弱点的表现。二是指同一关系事实从一个侧面看明显无理,从另一个侧面看又似乎有点道理,比如有些钻法律空子的事“合法”不合理,再比如法律上的防卫过当也属此类。
四、变异
一切对立都只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错误之为错误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许多情况下,错误会向其反面变异。这方面大致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为了大业,为了长远利益,为了全局利益,所作的在小节、暂时利益和局部利益上的必要的牺牲,这种牺牲在小的参照系看来无疑是一种价值丧失,是一种负价值。正如在战争之中,为了保全核心力量,在寡不敌众的情况下,拿出一小部分兵力硬顶,掩护大部分转移,明知这一小部分人全部都要丧命,显然是一种损失,但是任何一个有见识的战略家都不会在这个问题上犹豫。胜败不在一局,最终结果(往往是多次作为的平均损益值)才见分晓。换句话说,在这里正是因为有所失才有所得。如果希望不付出任何代价,不出现任何负价值,就得到大的正价值,这在复杂的事情和背景下一般是不可能的。所以,必要的小的价值丧失相对于因之而来的大的收益已不再是错误。
(二)因不可预料和不可抗拒因素干扰所付代价不是错误,尽管付出代价在一般意义上是价值丧失。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在任何时候都是有限的,对未来事物发展的预测也是根据已知有限知识和方法进行的,加之事物本身变化的偶然性,使主体不可能在实践起始和起始之前就预料事物的一切情况。一旦在实践之中遇到起初不可能预料或极小可能预料的无法抗拒力量的干扰,事业可能会因此而毁于一旦,这也不能归之于错误。因为既然是一定条件下人力不可企及的,也就不是人力所造成的损失。
(三)一定条件下的“明知故犯”不算错。比如,形式逻辑包括同一律,在一般情况下违背了它要犯逻辑错误,但是有些时候为了特定目的又必须故意违反这个规律。例如,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特别是遇到一些极为敏感又不易公开的问题时,大多采取顾左右而言他的办法,答非所问,所答内容都是企图利于己方而又偏离提问的,这一点从形式逻辑的一般意义上讲当然是违背了同一律。但是,反过来看,如果机械地遵守同一律,按所问把情况和盘托出会怎样呢?从深层看,发言人的宗旨是使舆论有利于己方,在此前提下,该公之于众的开诚布公,该保守秘密的守口如瓶。这个宗旨应当贯穿在整个答问之中。遵守了这一点应当看作是在更高意义上遵守了同一律。所以说,这种一定层面上违反同一律从更深层面上讲不但不是错误,反而是机智,是对逻辑的巧用和活用。
(四)一定条件下,“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不算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是指用对方对付别人的方法对付他自己,这一般是指对待坏人的。坏人之道当然是错误甚至是恶毒的反动的,采取其道在一般意义上是误入歧途。然而,在特别意义上使用可以产生变异的效果。比如古人对待犯罪的人,以其所犯罪行为对付他,这就是: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偿。当然,就今天的观点看来,坏人不人道,对他却不能一概不人道,但是适当地让其领受受害人的滋味何尝不是有效之法?当今教育人员对待失足青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往往要引导对方设身处地地想一想自己作为受害人的情况,将心比心,自有成效。当然,在当今的法制时代,这一条主要是由政府依法进行的,决不能成为践法复仇者的托辞。
总之,基于以往关于错误问题研究上的不足,本文力图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为原则,以主体性为核心,以价值观为切入点,把价值论引入错误论之中,以期开阔研究视野,也使关于错误的理论更加贴近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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