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并购中反垄断控制福利标准的选择研究_反垄断法论文

横向并购反垄断控制的福利标准选择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横向论文,福利论文,反垄断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横向并购的反垄断控制是现代竞争政策的三大核心任务之一,任何并购反垄断控制体系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建立在某些福利标准的基础之上的(Williamson,1968)。福利标准选择直接关系到反垄断当局的政策目标和价值取向,明确竞争政策的福利标准可以提高政策透明度,增强政策的可预期性,降低反垄断的司法成本。一项并购将会影响不同利益集团(消费者、股票持有者、管理者、雇员、供应商、债权人和竞争对手等)的福利水平,明确福利标准的目的就是要表明以上影响中的哪些影响将被重点考虑,如何在一些个体的积极效应与另一些个体的消极效应之间进行权衡。如果反垄断当局考虑社会财富分配状况,那么在并购评估分析中就应根据每个个体在社会财富分配中的地位赋予其相应的权重,以衡量社会财富分配的变动情况。然而,在实践中,反垄断当局是在利益集团层次上,而不是在个体层次上,分析并购的财富效应。反垄断当局选择不同的福利标准,意味着赋予不同利益集团的福利水平以不同权重。中国并购反垄断控制政策正处于起步阶段,通过选择合适的福利标准明确横向并购反垄断控制的政策目标和价值取向,具有重要的政策导向意义。

学术界较早讨论并购反垄断控制福利标准的是Besanko and Spulber(1993)。他们认为,并购企业在并购可能带来的成本节约方面具有信息优势,因而在福利标准选择时应该赋予消费者剩余较高权重,以抵消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①Werden (1996)认为消费者福利标准只需考虑消费者福利变化,便于反垄断当局在并购反垄断控制中实施。②Lyons(2002)考虑了不同市场结构下评估效率的难易程度和替代并购的可能性,也认为消费者福利标准优于社会总福利标准。③Neven and Roller(2005)分析了游说集团和“规制俘获”对福利标准选择的影响,认为并购企业更有势力和途径去影响反垄断当局的决策,因而在福利标准的选择中应该偏向消费者利益。④

以上学者倾向于选择消费者福利标准,还有一些学者倾向于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Farrell and Katz (2006)认为,反垄断不是直截了当的福利主义,一些虽降低消费者福利但能增加社会总福利的并购可以被批准。实证数据显示,消费者福利标准并非最优,社会总福利标准更适用于司法实践。⑤Renckens(2006)指出,如果考虑执法成本和政策偏好,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会更好一些;政策制定者可以将消费者利益纳入反垄断当局自身偏好,并赋予较高权重。⑥De la Mano(2002)认为,在并购发生前评估并购可能导致的再分配效应十分困难,因而在并购分析中采用社会总福利标准、关注并购是否能够带来效率是较好选择。⑦Heyer(2006)注意到,虽然消费者消费的产品并非是他们自己生产的,但从某种意义上说经济中的生产者也是消费者,“消费者剩余比生产者剩余更重要”这一论断没有经济学依据,因而他倾向于采用社会总福利标准。⑧Nocke and Whinston(2008)认为,反垄断当局试图最大化实现的预期消费者福利的反垄断政策是一项目光短浅的政策,只考虑并购申报时的消费者福利变化,可能导致发生更多的Ⅰ类错误;如果采用社会总福利标准,反垄断当局就有可能动态地最优化其反垄断政策。⑨

在并购评估审查中反垄断当局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福利标准,不仅在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论,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明显分歧。美国《横向并购指南》采用的是消费者福利标准,而在其司法实践中又常常应用社会总福利标准,因此美国反垄断当局采用的是打着“消费者福利标准”标签的社会总福利标准(Farrell and Katz,2006)。Kolasky and Dick(2003)认为,美国并购反垄断控制中所采用的福利标准从消费者标准演化为“消费者福利与社会总福利的混合标准”。⑩欧盟竞争委员会前主席Monti(2001)公开宣称“欧盟竞争政策的目标是最大化消费者福利”,(11)欧盟并购条例也将消费者福利标准作为并购控制的福利标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欧盟委员会重点关注的不是消费者利益,而是促进产业内竞争、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提升社会总福利水平(Gifford and Kurdrle,2005)。从加拿大《竞争法》第96条第1款看,反垄断当局采用的是社会总福利标准,然而竞争法庭在一些案例中采用社会总福利标准,而在另一些案例中又更倾向于消费者福利标准。英国在《企业法》(2002)颁布之前,倾向于采用社会总福利标准,而在《企业法》(2002)颁布之后又转向了消费者福利标准。

本文将在对并购反垄断控制福利标准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归纳出福利标准的主要类型,对比分析经常使用的消费者福利标准和社会总福利标准,深入研究横向并购的福利影响和福利标准选择的理论依据,进而明确提出中国企业横向并购反垄断控制的福利标准。

二、并购控制的福利标准及其类型

经济福利是“经济学中用于测度产业绩效的标准概念,它可以衡量经济中不同集团的总福利状况,在一个给定的产业内,福利就是总剩余,即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之和”(Motta,2004)。根据福利的这一概念,可以将福利标准界定为“在经济分析中界定不同集团的福利状况时所采用的规则”。并购评估审查中福利标准的界定十分重要,它是进行并购反垄断分析的出发点。并购可能产生积极或消极的福利效应,这些福利效应对于并购中不同的集团具有不同的影响:一方面,一项提高市场势力的并购即使不产生效率,也将给并购企业带来积极的福利效应,有时候甚至会给相关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带来利益;另一方面,一项使市场势力上升的并购,在不产生效率或者产生的效率不传递给消费者时,将给消费者带来消极的福利效应。为了提高并购政策的确定性和透明度,政策制定者需要明确:对并购带来的积极效应和消极效应赋予多少权重,应该如何给相关市场上不同集团的利益赋予多少权重。这种权重选择就反映在福利标准之中。因此,从并购政策的角度界定,福利标准就是在赋予不同市场参与者的福利相应权重时所采用的规则,福利标准的选择取决于反垄断当局在并购评估审查中希望最大化谁的福利。几乎所有国家的反垄断当局在评估并购效应时都会考虑到两大利益集团,即消费者和生产者(股票持有者);在选择福利标准时都会权衡消费者与生产者的福利。根据在并购分析中给不同利益集团赋予的权重不同,我们将福利标准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价格标准(price standard)。根据这一标准,一项并购只有在不导致价格上升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批准。在这一标准下,并购的效率因素十分重要,因为要使并购不导致价格上升,首先需要产生成本节约,而效率因素是产生成本节约的直接来源。在这一标准下,一项并购即使产生了显著效率,但只要导致了价格上涨,就将被阻止。

(2)消费者福利标准(consumer's welfare standard)。根据这一标准,一项并购,当且仅当能够给消费者带来利益时才有可能被批准。这一标准与价格标准有些相似(12),都将消费者的福利状况放在首位,不同之处在于:价格标准只关注并购后价格的变化情况,而消费者福利标准不仅关注价格,而且关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创新等因素,也就是说消费者福利标准允许并购通过非价格因素的变化增加消费者福利(Bian and McFetridge,2000)。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一项并购在导致价格小幅上升的同时可能使消费者福利增加(例如产品质量较大幅度的提升)。根据价格标准这一并购将被拒绝,而根据消费者福利标准,这一并购可能被接受。

(3)社会总福利标准(total welfare standard)。这一标准考虑的是社会福利总体状况,即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之和。一项并购只要能够增加社会总福利水平,就可以被批准,较为简便易行。根据这种标准,如果一项并购给生产者创造的财富大于消费者损失的财富,那么这项并购应被批准。因此,分配状况不予考虑。需要强调的是,根据这一标准,一项可能导致价格上升的并购也可能被批准。社会总福利标准主要考虑了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问题,强调了并购产生的效率获得。只要效率效应大于反竞争效应,并购就具有社会合意性。

(4)Hillsdown标准。这一标准源自于加拿大法官Reed在Canada v.Hillsdown Holding并购案判决中的附带意见书,将其归纳为Hillsdown标准的是经济学家McFetridege(1998)。根据这一标准,效率所得(资源节约或成本节约)必须超过消费者福利损失,并且在并购分析的福利权衡中,赋予消费者剩余的权重大于生产者剩余。司法实践显示,这一标准比社会总福利标准要严格一些,比消费者福利标准和价格标准要更宽松一些。这一标准考虑了收入分配问题,但没有消费者福利标准那么严格。只要并购能够带来充分的效率(至少大于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即使该项并购可能导致价格上升,也有可能被批准。

(5)Killer标准。根据这一标准,一项并购,只有当所有的效率获得都传递给消费者时,才能被反垄断当局批准。这一标准建立在十分严格的财富分配要求基础上,主张并购带来的利得应全部由消费者享有(Roller et al.,2001)。由于Killer标准仅适用于完全竞争市场上,因此这一标准在并购评估审查中从未被使用。

我们可以根据对收入分配的关注程度对以上标准进行排序:社会总福利标准(不考虑分配问题)、Hillsdown标准、价格标准、消费者福利标准和Killer标准(收入分配问题十分重要)。福利标准的选择影响到效率抗辩能否使用、在什么程度上使用,社会总福利标准注重的是并购能否带来明显的效率,允许并购企业以效率因素进行抗辩;消费者福利标准注重的是并购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一般不允许企业进行效率抗辩。消费者福利标准和社会总福利标准是最典型、最常用的两种福利标准,各国反垄断当局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在这两种福利标准之间进行选择。

三、消费者福利标准和社会总福利标准的经济学解析

并购对于社会福利的多重效应使得评估并购的福利效应变得异常复杂。如果并购导致产品多样化程度下降或者产品价格上升,那么消费者福利就将受损。但是,如果并购导致的成本节约能够传递到消费者价格,或者导致新产品的引入,或者使消费者能够进入更大的网络,那么并购最终会增进消费者福利。如果并购能够导致产业范围的价格上升,那么竞争对手也能从该项并购中获益;但是,如果并购导致的效率不能轻易被模仿,那么竞争对手的境况可能会变得更差。如果不能获得关于并购的详细信息(例如,并购发生的相关市场的经济特征、并购企业的商业计划、实际的和潜在的竞争对手的反应等),那么就不可能评估出并购对于消费者福利和竞争对手的影响方向和大小。因此,在并购控制之前首先需要确定福利标准,然后应用并购前后的相关数据评估各集团的福利变化。

(一)社会总福利标准与消费者福利标准差异的经济学解释

社会总福利标准与消费者福利标准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并购可能产生效率的态度和处理方式不同。在社会总福利标准下,一项并购,即使导致价格上涨,降低消费者福利,但只要能够增加社会总福利,也有可能被批准。也就是说,此时从并购中产生的效率获得必须足够大,能够超过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在社会总福利标准下进行福利权衡比较时,没有哪一个个体或者利益集团会赋予比其他个体或利益集团更大的权重。在并购评估审查中,不考虑并购对于财富分配的影响。在消费者福利标准下,情况正好相反:只考虑并购对于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如果使用消费者福利标准,两起具有相同的社会总福利效应的并购可能具有不同的命运:一个被禁止,而另一个被批准;一项具有较低效率的并购可能由于能够有利于消费者而被批准,而另一项具有较高效率的并购由于不利于消费者而被禁止(Padilla,2006)。并不是所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并购都具有负的总福利效应;同时,可能存在这种类型的并购,即具有负的总福利效应却能够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至少是在反垄断当局评估该项并购所使用的时间范围内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反垄断当局在并购评估审查中采用消费者福利标准时可能难以考虑到并购的所有效率效应,因而会增加犯Ⅰ类错误和Ⅱ类错误的概率。以公平分配为理由而采用消费者福利标准可能难以得到实证支持,并且消费者福利标准不易于反垄断执法(Ross,2005)。

图4 消费者福利标准与Ⅰ类和Ⅱ类错误

(二)消费者福利标准的机会成本

在并购反垄断控制中,Ⅰ类错误是指反垄断当局禁止了能够导致社会福利上升和消费者剩余增加的并购;Ⅱ类错误是指反垄断当局批准了导致社会福利下降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并购。我们可以使用图4来分析当反垄断当局采用消费者福利标准时犯错误的可能性,即选择消费者福利标准的机会成本。图4的横轴表示并购对于非并购企业利润的影响,纵轴表示并购对于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在消费者福利标准下,区域A、区域C和区域D内的并购都将被反垄断当局批准,而区域B、区域E和区域F内的并购都将被反垄断当局拒绝。对于区域A、区域C内的并购而言,由于并购的净外部性和消费者剩余都为正,因而应用消费者福利标准没有异议。然而,对于区域D内的并购而言,其净外部性为负,批准这类并购就犯了Ⅱ类错误。区域B内的并购由于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如果反垄断当局采用消费者福利标准就将拒绝此类并购,实际上区域B内的并购具有正外部性,因而此时反垄断当局犯了Ⅰ类错误。由于很少有并购发生于区域B,因而反垄断当局犯此类错误的可能性不大。如果采用社会总福利标准,则可避免犯Ⅰ类错误和Ⅱ类错误。

四、横向并购的福利影响与福利标准选择

(一)横向并购的福利影响

竞争者之间的并购可能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影响社会总福利水平:①减少相关市场上竞争企业的数量,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升,从而降低消费者福利,增加产业总利润。然而,如果相关市场的进入壁垒较低,能够容纳新进入的企业,那么这种影响是短期的。②并购后形成的新企业可能发现,淘汰一部分并购企业在并购前已经商业化的产品能够增加利润。产品多样化程度的下降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从而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但可能显著节约固定成本,从而增加社会总福利。③并购减少了相关市场上的竞争,可能导致企业研发创新投资减少,容易发生管理松弛。实际上,显著提高市场势力所导致的社会总福利之最大损失可能不是损害消费者福利,而是所谓的“X—非效率”所导致的高成本。④并购可能导致一定数量的成本节约,从而提高社会总福利水平。这些成本节约包括:市场和分配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资产结合的协同效应,技术、工艺、生产诀窍、管理经验在并购企业内部不同工厂之间的扩散,等等。这些效率通常能够提高社会总福利水平。如果能够以降低价格的形式传递给消费者,那么这些效率也能够提高消费者福利。消费者从成本下降中获得的剩余的大小取决于并购后相关市场上的竞争程度。⑤并购能够导致所谓的需求方效率,这一效率来自于并购导致的研发创新、新产品引入等,而这些研发创新和新产品引入在没有并购时不会发生。这类效率在具有网络效应的产业内尤其重要,它直接有利于消费者,大多能增加社会总福利。然而,也可能存在例外情况,当并购导致显著的需求方效率从而(短期内)有利于消费者时,也有可能降低社会总福利水平。这是因为并购可能将竞争对手置于一个不利的竞争位置,甚至可能迫使竞争对手离开市场。结果是使产业总利润在短期内下降,社会总福利水平下降。不过,在长期内,由于竞争对手退出市场,价格将会上升,消费者福利可能受损。

归纳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并购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分为三个部分,即对于消费者剩余的影响、并购企业利润的影响和其他未参与并购的企业(非并购企业)利润的影响,用公式表示就是:

其次,并购产生的成本节约和需求方效率能够同时增加生产者利润和消费者剩余。并购产生的效益如何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分割,取决于效率的确切类型和并购后相关市场的竞争程度。并购后相关市场的竞争程度越激烈,消费者从并购产生的效率中分到的部分就越大。然而,并购产生的效率可能降低非并购企业的利润。这是因为,并购产生的效率会使非并购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它们既不能复制并购产生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也不能立即推出并购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或改进其原有产品。并购能够产生显著的效率,而非并购企业却无法分享,这将会使非并购企业很难与并购企业进行“面对面”竞争,因而它们有动机对这类并购提出非议。虽然反垄断当局不能完全忽视这类非议,但应谨慎对待,因为它表明了并购至少能够给并购企业带来效率获得。但是,如果一项并购产生的效益能够将非并购企业排挤出相关市场,或者形成相关市场的进入壁垒,那么这项并购可能导致垄断,在长期内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福利标准选择

我们已经分析了并购对于社会总福利的影响,那么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并购控制是否应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分两步进行分析:首先,考虑效率的含义和怎样才能更好地获得效率;其次,分析并购对于相关市场上的消费者和并购企业股票持有者的收入分配的影响,然后分析在设计并购的福利标准时如何考虑这些分配效应。

(1)效率因素评估与福利标准。并购可能通过三种途径影响经济效率:第一,通过改变企业产品的价格和产量决策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当市场上的每一个消费者都以其愿意支付的价格(该价格等于新增产量的边际成本)购买产品或服务时,我们说该市场结果是资源配置有效率(帕累托最优状态)。已有的经济理论显示,当价格与产量组合使社会总福利最大化时,市场结果达到了配置效率。也就是说,社会总福利是评估并购对于资源配置效率影响的标准;而价格与产量组合使消费者剩余最大化意味着市场价格低于边际成本,或者说稀缺的资源用于生产消费者赋予价值较低的产品上,这种结果是配置非效率。第二,并购必然会影响生产效率。只有当产品在最低边际成本上(由最有效率的企业)进行生产时,该市场结果才被认为是有效率的。一般而言,并购对于生产效率的影响不太明确。一方面,并购可能导致价格上升,尤其是高于相关市场上最有效率企业的边际成本。这将使得那些相对低效率的企业能够生产和销售它们的产品。并购还有可能减弱企业降低成本的动机,导致管理松弛。这些负效应只能从分析并购对于总成本(总产业利润)的影响上进行评估。另一方面,并购可能产生成本节约,而成本节约可能部分地传递给消费者。因此,这一效应也只能通过分析并购对于产业总利润的影响进行测度。因此可以认为,要想理解并购对于生产效率的净效应,只能接受总福利标准。第三,并购可能影响动态效率。并购影响并购企业开展投资与创新的动机,因而从动态意义上提高市场的动态效率。这是因为,并购提高了市场势力,因而允许并购企业获得更大份额的创新租金。评估这种积极效应要求更准确地理解并购对于利润的动态影响,难以通过静态的消费者福利标准进行测度。总之,并购可能影响相关市场上的配置效率、生产效率和动态效率,而准确把握这些效率的唯一途径是采用总福利标准。在社会总福利标准下,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利润都将得到考虑。在总福利标准下评估效率并不必然意味着并购控制的高批准率。一项导致“X—非效率”的并购,如果不导致价格上升,则可能在消费者福利标准下获得批准,而在社会总福利标准下将被禁止,因为它对生产效率和动态效率产生了消极影响。

(2)分配效应与福利标准。并购可能对相关市场上的消费者和企业股票持有者的收入分配产生影响。例如,具有反竞争效应的并购将降低消费者剩余、提高股票持有者的福利水平。如果这种收入的再分配意味着收入(财富或效用)从较不富裕的个体(消费者)流向较为富裕的个体(股票持有者),那么它就被认为对社会而言是不可取的。考虑这些分配效应,同时也满足帕累托原理的并购标准,可以表示为加权的社会福利方程(social welfare function,SWF)(Gifford and Kudrle,2005)。在这一方程中,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利润(即股票持有者的剩余)都被赋予一个正的权重:

社会福利方程中权重(ω,1-ω)的确定比较困难,也是福利经济学领域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然而,通过如下情况的分析,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消费者和股票持有者的权重应近似地相等,即ω=0.5。其一,从事前进行分析,如果并购标准由具有代表性的市民进行选择,该代表性市民没有任何关于哪一项并购将影响到他以及他是消费者还是股票持有者的信息,那么他就没有理由去选择其他权重,而不选择消费者和股票持有者相等的权重。其二,从事后进行分析,同样没有理由相信:①相关市场上的消费者比并购企业和非并购企业的股票持有者更贫穷;②因并购而使相关市场上销售的总是满足生活基本需求的商品(生活必需品);③在消费者之间,财富分布是均等的。如果以上情况发生,即使是采用消费者福利标准也无法有效解决收入的公平分配问题。因而,至今仍不清楚,为什么既要考虑效率又要兼顾公平的并购标准的构建应偏向消费者(Ross,2005)。

在考虑并购的分配效应时,至少有三个理由说明为什么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是可行的:①采用社会总福利标准可以作为对分配效应不确定性的合理反应。正如加拿大《并购控制指南》中的第57条脚注所标明的那样:“当一元钱从购买者转移到销售者时,你不可能先验地知道谁更需要它,或者在谁的手中更有价值。”如果执法者不愿意,或者没有办法逐一确定财富在不同个体间的相对价值,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简单地假定所有个体是等同的。②第二个理由可由以下例子进行说明。如果结果A能够比结果B带来更大的总剩余,那么通常可以设计一个财富转移机制,以使得在不损害他人福利的前提下至少有一个人与结果B相比较能够获得福利改善,这一机制被称为“Kaldor-Hicks标准”(Graaf,1963)。如果再分配实际发生了,那么所有的个体都会偏好结果A。然而在实践中,在给定关于结果A和结果B对于单个消费者和生产者效应的有限信息下,这种补偿通常是不可能发生的。因此,使用总福利标准也涉及价值判断问题。这种情况下的理由可以松散地表达为:先采用总剩余最大化的原理使经济利益最大化,然后通过一到两种财富分配机制以确保经济利益能够公平分配。如果反垄断当局在并购决策中总是最大化总剩余,那么平均而言,每个人的福利将尽可能得到改善。③第三个理由来自于公共政策具有不同的分工:如果并购控制政策和其他一些公共政策专注于总福利,那么必然有其他一些公共政策能以公平的名义专注于剩余的再分配。与不同种类的税收政策和补贴计划相比较,反垄断政策不太适合于作为收入再分配的工具。它的一个最基本的缺陷在于,反垄断执行者不会也不能对分配问题有一个全面的考虑。即使是反垄断当局在并购控制时想考虑分配问题,也需要全面把握消费者、工人和企业所有者之间的相对收入分配状况。在多数情况下,缺乏分析这些收入分配状况的数据,或者说很难测度不同个体在并购中所应得的社会剩余。

总之,在并购评估审查中,反垄断当局在评估并购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时,需要应用社会总福利标准;即使是在考虑分配公平时,也没有充分理由背离这一标准。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一个正确的并购判定标准应该考虑所有的受并购影响个体的福利水平,包括相关市场上的消费者、并购企业及其股票持有者、与并购企业相互竞争企业的股票持有者等。社会总福利标准不仅能够考虑到所有的受并购影响个体的福利水平,而且也是唯一能够充分反映并购对于配置效率、生产效率和动态效率所产生影响的标准。

五、中国横向并购反垄断控制的福利标准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中国竞争政策走上了体系化、程序化和规范化轨道,中国横向并购控制政策也正在逐步发展和完善之中。明确并购控制政策的福利标准不仅会增强横向并购反垄断控制中审查和评估的确定性,降低法律实施的成本,而且能够引导企业的并购行为,鼓励企业通过参与具有社会合意性的并购做大做强,扩大经营规模,提升企业和产业的国际竞争力。(16)《反垄断法》在第一章第一条中阐述竞争政策的目标时措辞比较原则:“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法。”一般而言,竞争政策涉及的内容很多,包括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等,其政策目标多元化是符合中国实际的。然而,我们认为,现阶段中国并购反垄断控制政策宜使用一元化目标,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

(1)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与《反垄断法》的内在逻辑目标是一致的。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与反垄断法提出的“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政策目标是内在一致的,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政策目标也不矛盾。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采用社会总福利标准主要有以下依据: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第3、第5和第6款,经营者集中评估审查中应当考虑到并购对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等产生的有利影响。只有采用社会总福利标准,才能考虑到并购对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等产生的有利影响。②《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指出,“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这也暗示了社会总福利标准。③根据商务部颁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在集中申报过程中可以启动效率抗辩,而只有在总福利标准下才能启动效率抗辩。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总福利)与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剩余)之间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将蛋糕做大”与“分蛋糕”的关系,只有在“将蛋糕做大”的前提下尽量公平地“分蛋糕”才有意义。因此,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与我国现阶段的宏观政策取向也是一致的。

(2)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便于在并购评估分析中纳入效率因素,使具有社会合意性的并购能够通过反垄断当局的评估审查。社会总福利标准允许效率抗辩,即如果并购产生的效率大于其带来的反竞争效应,那么就应批准该项并购。而消费者福利标准只考虑并购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福利,如果不利于消费者,不管该项并购带来了多大效率也将被予以禁止。或者说,社会总福利标准和消费者福利标准的政策导向不同。现阶段,中国产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竞争性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过低,很多行业面临着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这不利于企业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产业竞争力的提升。尤其是一些外向度较高的行业,“多头对外、恶性竞争”导致利益流失,甚至使一些民族品牌在国际竞争中被外资收购或吞并。横向并购是企业扩大规模的捷径,但只有能够产生效率的并购才有利于降低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在并购评估审查中采用社会总福利标准、加入效率抗辩,可以引导企业突出并购的效率动机,鼓励企业通过合理并购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

(3)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促进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优势互补是企业发起并购的主要动机之一,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可以鼓励企业通过合理并购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时,只有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才能充分考虑并购可能产生的生产效率、配置效率和动态效率。因而,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能够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保持快速发展的潜力之一,打破瓶颈制约,鼓励民营经济发展,也是提高中国经济发展质量和增强经济活力的措施之一。采用社会总福利标准更有利于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合理并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并购带来的研发创新方面的利益属于动态效率,在一般的并购评估中很难也很少予以考虑。只有在并购评估中采用社会总福利标准、允许效率抗辩这一途径,才能让反垄断当局关注并购可能带来的动态效率。从这一意义上说,采用社会总福利标准、允许并购企业进行效率抗辩,有利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正因为如此,欧美国家的反垄断当局在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内的并购时,总是优先考虑并购可能产生的效率因素。

(4)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能够减少利益集团和政治因素对并购判定的影响。由于消费者福利既包括价格因素,也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信息、网络效应等因素,因而并购是否能增进消费者福利,既较为含糊,也难以在事前准确地进行量化分析,因而常常成为利益集团寻租的工具。社会总福利标准使并购评估的余地和空间变大,并且以增进社会总福利、产生净剩余为标准,目标明确,容易操作,能够减少利益集团和政治因素对并购判定的影响。当然,在原则上确定社会总福利标准的同时,也要关注消费者利益,在反垄断当局的目标函数中赋予消费者剩余一个较高的权重。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并购,应采用一般推定方法直接予以禁止。

六、简要结论

在横向并购反垄断控制中,福利标准的选择体现了反垄断当局的政策目标和价值取向。并购反垄断控制的福利标准有五种类型:即价格标准、消费者福利标准、社会总福利标准、Hillsdown标准和Killer标准。其中,世界各国并购反垄断控制中最常用的是消费者福利标准和社会总福利标准。在确定并购控制政策目标时,是选择消费者福利标准,还是选择社会总福利标准,实质上不仅是一个经济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决策问题,它涉及竞争政策的价值判断。消费者福利标准受到那些认为反垄断当局应该阻止福利从一个集团转移给另一个集团的执法者所“青睐”。只有当效率获得的性质和规模能够使得“即使是在减少竞争的市场上”消费者的福利水平不会比并购前更差时,消费者福利标准才接受效率抗辩。然而,当受并购影响的不止一个市场时,反竞争效应和效率将在这些不同市场上非对称地分布,此时替换还是可能会发生。这就在理论上提出一个问题:一部分消费者的福利改进是否可以权衡或抵消另外一部分消费者的福利损失?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有可能在不显著降低其他市场上的效率的前提下,找到抵消市场不利影响的补救措施。消费者福利标准和社会总福利标准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对并购可能产生的效率的态度和处理方式不同上。在社会总福利标准下,并购企业可以通过效率抗辩使具有社会合意性的并购获得批准。社会总福利标准不仅能够考虑到所有受并购影响个体的福利水平,而且也是唯一能够充分反映并购对于配置效率、生产效率和动态效率所产生影响的标准。虽然一些国家的竞争法将消费者福利标准作为并购控制的福利标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社会总福利标准,重视并购可能产生的效率,鼓励企业通过并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现阶段,中国企业横向并购反垄断控制政策宜采用社会总福利标准,同时在反垄断当局的目标函数中赋予消费者福利一个较大的权重,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收稿日期]2012-03-02

注释:

①Besanko,D.and D.F.Spulber,"Contested Merger and Equilibrium Antitrust Policy," Journal of Law,Industry,Economics and Organirzation 9.1(1993):1-23.

②Werden,G.J.,"A Robust Test for Consumer Welfare Enhancing Mergers among Sellers of Differentiated Products," 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nomics 44.4(1996):409-423.

③Lyons,B.R.,"Could Politicians Be More Right than Economists? A Theory of Merger Standard,Norwich,UEA," Unpublished Manuscript,2002.

④Neven,D,J.and L.H.Roller,"Consumer Surplus vs.Welfare Standard in a Political Economy Model of Merger Control,"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23.2(2005):829-848.

⑤Farrell,J.and M.L.Katz,"The Economics of Welfare Standard in Antitrust," Competition Policy International 3(2006):673-701.

⑥Renckens,A.,"Policy Preferences and the Choice of a Welfare Standard," University of Antwerp,Working Paper 2006.

⑦De la Mano,"For the Consumer's Sake:The Competitive Effects of Efficiencies in European Merger Control," EC Enterprise Paper 11(2002).

⑧Heyer,K.,"Welfare Standard and Merger Analysis:Why Not the Best?" Competition Policy International 2.2(2006):3-21.

⑨Nocke,V.and M.D.Whinston,"Dynamic Merger Review," CSIO Working Paper 99(2008).

⑩Kolasky,W.J.and A.R.Dick,"The Merger Guidelines and the Integration of Efficiencies into Antitrust Review of Horizontal Mergers," Antitrust Law Journal 71.3(2003):207-242.

(11)Monti,M.,"The Future of Competition Policy in the European Union," Speech at the Merchant Taylor's Hall,July 9,2001.

(12)大部分学者没有明确区分价格标准与消费者剩余标准,参见Bian and McFetridge(2000)、Roller et al.(2001)、De la Mano(2002).

(13)O.E.Williamson在5篇独立论文中提出并发展“威廉姆森替换”分析框架。提出这一分析框架的论文是Economies as an Antitrust Defense:The Welfare Tradeoff,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58(1968):18-36。其他4篇论文分别是:其一,Economies as an Antitrust Defense:Correction and Reply,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58(1968):1372-1385;其二,Allocative Efficiency and the Limits of Antitrust,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59(1969):105-116;其三,"Economies as an Antitrust Defense:Reply,"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59(1969):954-960;其四,"Economies as an Antitrust Defense:Revisited," 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12(1977):699-721.

(14)并购企业制定了一个更高的价格,但是它们的市场份额小于并购前的联合市场份额。参见Deneckere,R.and C.Davidson,"Incentives to Form Coalitions with Bertrand Competition,"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16(1985):473-486.

(15)并购的外部性可以表示为消费者剩余的变化与非并购企业利润变化之和,即。因而,正外部性就是>0.

(16)在我国反垄断相关法律和文件中,将企业并购称为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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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并购中反垄断控制福利标准的选择研究_反垄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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