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的制定过程及其历史经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法论文,过程论文,经验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1 982年宪法”)是在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为主任委员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的主 持下,历时2年多制定的。(注:1982年宪法的制定过程被称为“修改”,意思是对1978 年宪法进行修改。但1982年宪法实际上是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新宪法。)在 制定过程中,邓小平对一些重大问题作了一系列指示,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专门讨 论了8次,宪法修改委员会开了5次会议,其中有3次都是逐章逐节逐条讨论修改,并在 全民中进行了4个月的讨论。[1]笔者根据现有的一些历史资料,对1982年宪法的制定过 程作一回顾,并总结其中的经验,以期能为以后宪法和法律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一些借鉴 。
一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把党 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 主义法制,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开辟了改革开放和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此后随着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发生的巨大变化, 1978年宪法在许多方面已经同当时的情况和国家生活的需要不相适应。
1978年宪法是继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之后新中国的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是粉碎 “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以后,在以华国锋为首、中央政治局全体成员参加的 修改宪法委员会的主持下制定的。这部宪法虽然否定了1975年宪法,但仍然坚持“关于 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学说”,留有“文化大革命”的遗风,如革命委员会问题和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问题等。
1979年7月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三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提议,分 别通过决议,对1978年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决议, 同意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 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2]。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 将宪法第45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 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了“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 报’的权利”的规定。[3]
在对1978年宪法部分条文进行修改的同时,中共中央也在考虑对这部宪法作全面的修 改。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中央将向五届 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要使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 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 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关于不允 许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4]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1980年9月 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 面修改1978年宪法,并成立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为主任委员、副委员长宋庆 龄和彭真为副主任委员、由103名委员组成的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1978年宪法。[ 3]
1990年9月15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叶剑英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指 出:这次修改宪法,应当在总结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 上进行。一定要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正确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 加这项工作。一定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我们自己的经验为基础,同时也要参考 当代外国的宪法,尤其是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吸收其中好的先进的东西。[5]会 议决定设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宪法的修改工作。胡乔木任秘书长,叶笃 义、甘祠森、胡绳、吴冷西、张友渔、王汉斌、邢亦民为副秘书长。9月17日,秘书处 召开会议,正式宣告成立。秘书处成员最初有许崇德、王叔文、肖蔚云、孙立、李剑飞 等人。
秘书处成立后,宪法的修改工作随即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的主持下开展起 来。秘书处征集了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人民解放军、全国政协、各民主党 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意见,研究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修改宪法的提案 和人民群众修改宪法的建议,邀请一些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方面的学者和熟悉各方 面工作的专家举行了多次座谈会,研究了新中国的三部宪法及其他有关文件、旧中国的 宪法、世界各国的现行宪法和某些国家的过去的宪法,并多次召开秘书处会议,讨论、 研究宪法的框架及各部分的写法。
胡乔木为宪法的修改、起草做了许多工作。当时,他还负责起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 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0年9月21日,他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各省、市、自治区第一 书记座谈会的讲话中,在介绍历史决议草案的同时,也就修改宪法问题作了说明。他着 重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组成、职权和如何进行工作讲了一些意见。如建议 减少代表人数和常委人数;讨论重要议案之前,代表或常委要征求所在地方和团体的意 见。正像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王汉斌后来所说,胡乔木提出了修改宪法的基本框架 和意见[1]。如胡乔木主张把国家机构与公民的权利义务两章的次序颠倒一下。他说, 公民的权利义务放到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是民主的思想,是重视公民的权利。[6 ]
从1981年1月到6月,在胡乔木的主持下,秘书处搞出了《宪法草稿》、《宪法讨论稿( 2月28日)》、《宪法第三次讨论稿(4月1日)》《宪法第四次讨论稿(4月20日)》《宪法 第五次讨论稿(5月1日)》5稿。这几稿,基本上是按照1954年宪法的结构,即按序言、 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框架来写的,而且鉴于当时拨乱反正的形势 ,国家机构一章提出了“一院制”和“两院制”两个方案。[7]
二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后, 胡乔木向邓小平提出身体不好,需要休养,顾不了修改宪法的工作,建议推迟修改宪法 的时间。邓小平认为,宪法修改必须抓紧,不能推迟,并要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彭真 主持修改宪法工作。[1]彭真接手宪法修改工作后,成立了身边的工作班子,成员有龚 育之、郑惠、有林、顾昂然、杨景宇等。胡绳、王汉斌等还是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 ,协助彭真工作。
1981年7月,彭真到邓小平处,商量如何修改宪法。当时,党内外对如何修改宪法有各 种各样的意见和不同认识,如宪法要不要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怎样把四项基本原则 写进宪法,是实行“一院制”还是“两院制”,是实行“三权分立”还是实行人民代表 大会制度,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还是实行联邦制,等等。邓小平提出四点指导思想:第 一,理直气壮地写四个坚持;第二,写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 专政;第三,写民主集中制;第四,写民族区域自治。[8]
7月15日,彭真率工作班子到北戴河研究宪法修改工作。在彭真去北戴河的前两天,宪 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吴冷西给彭真写信,谈及宪法修改的时间问题。五届全国人大三 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明确规定,“由宪法修改 委员会主持修改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交付 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再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后,提交本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3]。7月16日,彭真一到北戴河,便给邓小平等写信,请示宪法 修改草案完成的时间,是否按时拿出?并说这是现在工作中的前提问题。[9]邓小平的意 见是,还是要这样。7月18日、21日,彭真要身边的同志代拟一个报告,向中央汇报他 对修改宪法的一些想法。报告的内容是,宪法是根本法,主要在纲不在目,不搞不必要 的创新,注意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1978年宪法失之过简,不如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好 。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以,准备按此修改宪法。[10]
9月1日,彭真率宪法起草班子到北京西郊的玉泉山,集中精力修改宪法。当时,起草 组分成两摊,一摊是起草宪法报告和序言,一摊是起草具体条文。副秘书长王汉斌、胡绳是两头挂。起草报告、序言的主要是龚育之、有林、郑惠、卢之超(彭真的秘书不包括在内)等。打临时工的人也不少,有朱穆之、胡绩伟、穆青、华楠、顾明等,他们断断续续地来几次。其他的人,如王叔文、肖蔚云、项淳一、顾昂然、杨景宇、孙立、许崇德等,主要负责起草具体条目。[10](pp.59~60)
9月9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公明党访华代表团时,介绍了中国修改宪法的情况。他指 出:过去我们有一个比较完备的宪法,就是1954年通过的宪法。我们现在就是以它作为 基础来修改。设国家主席问题是这次修改宪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时还有其他一些重要 内容,但都比较好处理。因为我们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系列的方 针、政策已经确立下来,而且已经见效了。两年多的时间证明,我们的路线、方针、政 策符合中国的国情,是行之有效的,当然可以反映到宪法中去。中国要搞社会主义,坚 持社会主义,宪法中要肯定这一点。要建设一个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现代化的社会主 义国家。四个现代化,特别是高度民主、高度文明,过去没有反映到宪法里,这次要反 映进去。[11]
10月3日,彭真根据邓小平的讲话精神,经过调查研究和思考,在宪法修改工作班子会 议上就如何修改宪法发表了看法:(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修改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四项基本原则就好像盖房子的四根柱子,盖房子没有柱子就盖不起来。(2)宪法一定 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修改宪法的根据,不是美国、日本,也不是新加坡,而是从我国 的实际出发。(3)宪法只能写现在能够定下来的,最根本、最需要的东西。宪法要起到 统一思想、进一步巩固安定团结、保证四化建设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作用。(4)以1954年 宪法为基础,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继承1954年宪法,发展1954年宪法。[12]
11月中下旬,宪法修改工作班子经过两个多月的突击,提出了宪法修改草案稿。这时 ,离召开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日期已经很近。宪法修改草案稿虽然已经拟出,但由 于宪法修改工作关系重大,涉及一系列复杂的问题,还需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需广泛 征求各地区、各方面的意见。同时,由于当时国家正在进行体制改革,有些重大问题正 在实践研究解决过程中。为了慎重地进行宪法修改工作,尽可能把宪法修改得完善些, 彭真提出推迟修改宪法完成的期限。11月底,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彭真作了关于建议推迟修改宪法完成期限的说明,决定提交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 议。12月13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决定,将宪法修改草案的审议工作推迟到五 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进行。[13]
12月19日,彭真在给中央写的《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介绍了宪 法修改草案稿的主要内容:(1)四项基本原则是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宪法的根本问题 ,草案序言通过对历史事实的叙述,说明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草案规定人民 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民主集中制是政体。(3)草案恢复了国家主席的设置,规定国 家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家,统帅军队,但不干涉政府工作,不承担行政责任。(4)草案 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不搞联邦,不搞加盟共和国。(5)草案肯定了政社分开的 原则。(6)草案加强和发挥了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作用,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 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适当增加了全国人大常设的专 门委员会。(7)草案规定了全国、省人大代表的任期,规定了县和基层代表的任期。(8) 草案规定,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9)草案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 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包括个人使用的宅基地和自留地,除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10)草案规定实行社会主义责任制。(11)草案没有对财政收支平衡、信 贷平衡和物价稳定问题作出规定。(12)草案没有写“罢工自由”。(13)草案对迁徙自由 没有作规定。(14)草案从正面吸收了“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写了加强社会主义法 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等条文。(15)草案规定社会主义文明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思想道德教育;另一方面是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提高人民文化科学水平 。(16)草案对台湾问题在两处埋下了伏笔:一是在序言中规定,台湾是中国的神圣领土 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这个愿望 一定要实现。二是在条文中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
12月26日,邓小平审阅了彭真报送的《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几个问题的报告》后,同 胡乔木谈了修改宪法的问题。邓小平在谈话中就设立国家主席、正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系、国务院各部设立和部长任免移到全国人 大常委会决定而不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年限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其 中强调:宪法序言里要提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条文里不提。要尽快把宪法草案拿出 来,用最短的时间修改好。[15]
三
1981年底至1982年初,宪法修改工作班子在征求各地方、各部门和各方面人士意见的 基础上,对宪法修改草案稿作了一些修改,提出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
1982年2月17日,邓小平在同彭真、胡乔木、邓力群谈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时指出:新 的宪法要给人面貌一新的感觉。同意把“权利与义务”放在“国家机构”前面的意见。 政社分开问题要说,现在的宪法草案没说,只说人民公社是经济组织。保护国家名誉、 保守国家机密要单独设一条。[15](p.799)
2月27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和讨论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为 便于委员们审议和讨论,秘书处预先印发了《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的说明》,详细介 绍了宪法修改的经过和修改的条文内容。会议开幕当天,胡乔木还就宪法修改草案讨论 稿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如关于加强人民民主、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扩大人大常 委会的权力和国务院的职权以及国家主席的恢复、地方制度和民族自治制度等,作了口 头说明。[16]这次会议共开了18天。从3月9日开始,分成三个小组讨论。在讨论中,委 员们对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给予了肯定,但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如宪法序言要不要 写“五四”运动、党的成立;要不要写阶级斗争;公民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两章哪个 在先哪个在后;要不要突出知识分子的作用,把工农两个联盟改为工人、农民、知识分 子三个联盟;要不要对民主党派的地位和作用作出明确规定;要不要强调政协的作用, 把“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写进宪法;要不要取消人民公社;国家领导人的任期要不要 一致;国家主席要不要统率军队;国歌要不要写入宪法;等等。
从3月中下旬起,宪法修改工作班子着手讨论、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开始对宪法修改草 案讨论稿作进一步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彭真针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发表了看法:(1) 宪法各章次序,把公民权利和义务移到国家机构之前,从理论上说是不对的。既然宪法 修改草案已经移到前面,可以不必再改,但要说清楚,即根本问题是政权,人民没有政 权,就没有个人权利,公民权利是由政权来的。(2)把工农教育这一条从总纲中移到权 利义务中不对。不把工农文化提高,“四化”化不了。要用各种形式,因地制宜、因时 制宜,提高文化、科学、技术。(3)宪法序言写的是翻天覆地的大事。如果要写“五四 ”运动,那么“五卅”运动、“一二·九”运动都要写了。(4)“文化大革命”时期党 是犯了错误,但错误是自己纠正的。党自己纠正,证明可以领导。(5)无产阶级专政用 了这么多年,有各种含义、解释,最根本的是列宁说的,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对 政策的领导。无产阶级专政与我国形势不合,不能准确全面地表达我国的实际。(6)在 剥削制度废除以后,最根本的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提高生产力是根本的任务,必须坚持 下去,不管发生什么情况也不能动摇。阶级斗争是重要问题,要写。宣布阶级消灭历史 会证明是错的,只能以提消灭了剥削制度为限。(7)政协,要充分发挥大家的积极性, 但又不要使人能钻空子。有的还是想搞上院的思想。(8)军队领导还是建立国家军委, 军委主席统帅武装力量。为了平战结合、有备无患,考虑了各种方案还是有国家军委好 。
4月上中旬,宪法修改班子在认真研究、讨论、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用了20多天 的时间,从内容和文字上对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又作了83处比较大的修改,提出了宪法 修改草案修改稿。
4月12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在彭真的主持下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讨论宪法修改草案修 改稿。宪法修改委员会用了9天时间,对宪法修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讨论,并逐章 逐条、逐句逐字进行推敲、斟酌。21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和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提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的建议》。
4月22日下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彭真受宪 法修改委员会主任委员叶剑英的委托,作了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他着重说明了8 个问题:(1)序言肯定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总纲确定了我国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 中的地位。(3)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4)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是以高度发达 的生产力为物质基础的。(5)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高度的精神文明,是一 项长期的任务。(6)提高全体人民的文化、科学、技术水平,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 文明和精神文明,是不可缺少的条件。(7)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8)关于国家机构的一 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国家体制的重要改革和新的发展。第一,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第二,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第三,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县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第四,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 武装力量;第五,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有权制 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第六,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第七,加强基层政权。[17]
4月23日、24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讨论了宪法修改草案,提出了一 些修改建议。4月26日,会议通过关于公布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决定公布宪法修改草 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18]27日新华社播发了宪法修改草案全文,28日《人民日 报》发表了宪法修改草案。
5~8月,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 街道、农村社队等基层单位,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全国各族人民, 对宪法修改草案进行了讨论。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国外侨胞也参加了讨论。海内外对 宪法修改草案给予了很好的评论,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9]
9~10月间,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所提意见,对宪法修改草案又作了修改。11月 4~9日,彭真主持召开宪法修改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逐章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决定 对宪法修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提交下次全体会议通过,然后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 议审议。随后秘书处根据宪法修改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的意见,对宪法修改草案修改 稿又作了进一步修改。11月14日上午,中央书记处审议了宪法修改草案修改稿,提出了 一些修改意见。随后,秘书处对宪法修改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重要的修改有:(1)中 央军委一节,因中外十分注意,经反复考虑,建议仍保留这一节。但为了避免衍生军委 是否要制定组织法的问题,把原来散见国家机构各节的类似规定,并成一条,在第77条 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由法 律规定”,以便于将来酌情处理。第93条增加规定: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委 员若干人。第94条删去第2款:“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织由法律规定”。(2)第32条第2 款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 [20]当晚9时半,彭真将宪法修改草案修改稿报送中央。当天,邓小平审阅了宪法修改 草案,并作出批示:“退彭真同志。赞成,无意见。”[16](p.867)11月22日,中央政 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宪法修改草案稿。
11月23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决定将宪法修改草案和关于宪法修 改草案的报告提交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11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彭真受宪法修改委员会主任委员叶 剑英的委托,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作了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彭真在报告中就几个问题 作了说明:(1)关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2)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3) 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4)关于国家机构;(5)关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6)关 于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21]与会代表认真审议、讨论了宪法修改草案。
12月4日,在与会代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当时参加投票的3040名代表,只有3人弃权,无一人反对。[22]当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公告的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予以公布实施。
四
1982年宪法既总结了我国30多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又符合我国当时的实 际情况,同时也照顾到了我国将来的发展,从而保证了宪法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1982 年宪法颁布后,虽然随着实践的发展,进行过四次局部修改(第一次是1988年七届全国 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改是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改是1999年九届 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改是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但20多年的实践证 明,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 要的宪法。
1982年宪法的制定、修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以后宪法和法律的制定或修改提供 了借鉴:
1.宪法制定、修改要在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同时也要特别注重发挥群众的智慧
1982年宪法的起草、制定,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 史问题的决议》和党的十二大文件为重要依据,以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总 的指导思想,每草拟出一稿,都要报送中央。在宪法制定过程中,邓小平对遇到的重大 问题作了一系列指示,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专门讨论了8次。[23]在宪法制定过程 中,不仅在宪法修改委员会内充分发扬了民主,多次深入讨论,集思广益,而且多次广 泛地征询了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的意见,多 次广泛征求了党外人士、各类专家的意见,并发动、组织亿万群众进行了长达4个月的 全民讨论。在全民讨论中,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关、人民解放军、各民 主党派、各人民团体90多个单位向宪法修改委员会送来修改意见和建议。全国80%~90% 的成年公民参加了讨论。[8](p.750)
2.宪法制定、修改既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也要借鉴外国制宪修宪的经验教训
彭真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前在同人民日报社负责同志的谈话中明确指出:198 2年宪法完全是从中国实际出发的,积30多年的经验,没有“文化大革命”写不出来。 宪法中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禁止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是针 对“文化大革命”中动不动就办“学习班”、不许回家的实际现象而定的;“公民的人 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是针对“文化 大革命”中那种戴高帽、挂黑牌、剃阴阳头、用“大字报”胡编别人隐私进行人身攻击 等行为而作的规定。[6]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也非常注意收集各 国的全套法典,当时仅宪法就收集了35个国家的。[24]
3.宪法制定、修改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是个大国,人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因此,1982年宪法在制 定过程中,考虑到了各种不同情况,没有一刀切。如关于劳动权,宪法草案最初只作了 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当时失业的人已经不少, 对此劳动部有意见,说如果写了劳动权,这些人会拿着宪法来找,承受不了。所以,后 来这一条加了一款,“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 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就坚持了原则性与和 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11](pp.67~68)
4.制定宪法是为了实施,要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宪法的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法制的基础,必须严格遵 守和执行。1982年宪法的制定,始终从有利于宪法实施的角度出发。如彭真所说,我们 一定要实事求是,民主权利保障能做到的,写进去。做不到的,不要写进去。我们的宪 法是为了实施的,不是为了好看的。今天能做到什么程度,就写到什么程度,做不到的 别写。[11](p.67)宪法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是宪法的权威性。正因为如此,宪法专门写 进了这方面的内容。这主要是序言最后一条(即: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 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 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总纲第5条(即: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 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二章 第41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 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 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 复。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 权利)。彭真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专门谈了宪法的 实施问题。他说: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必定能够得 到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深知,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 国家的命运,决不容许对宪法根基的任何损害。中国共产党将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同 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一道,共同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证宪法的实施。[21](pp.460 ~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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