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市“掏空”现象透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股市论文,现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的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违法违规的操作,如:擅自发行证券、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等。而目前最令人堪忧的莫过于上市公司的“掏空”现象。
控股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基本规则就是先“包装”上市公司的业绩,利用上市公司圈钱,再从上市公司身上抽血。
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00年底,ST康赛被大股东掏空6.9亿元,占上市公司净资产的708%;ST猴王被猴王集团掏走5.9亿元,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大庆联谊被控股股东挪用资金5.6亿,占净资产的70.8%,ST幸福被幸福集团占用公司资金2亿元,占净资产的130%……。
今年6月初,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研讨会”上愤然指出:“中国资本市场上已经有一批实际上被掏空了的上市公司,在近期还会有一些掏空了的上市公司暴露出来。”掏空现象严重伤害了上市公司,伤害了公众信心,也伤害了证券市场的根基,危及到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掏空的具体模式透析
掏空模式之一:猴王股份与猴王集团
该模式的特点是:国有企业拆分一部分上市,原国有企业成为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不拥有股权的控股公司因国资局委托行使这部分股东权力。由于上市公司人、财、物由控股公司统筹安排,致使控股公司肆意透支上市公司信用、资产,或受命于地方政府而进行无回报预期的投资,或盲目进行跨行业扩张,而使上市公司被掏空。
猴王股份可以算是一个经典案例。截止1996年年报以前,猴王股份第一大股东是宜昌国有资产管理局,而1997年年报开始其第一大股东变成猴王集团。猴王集团直接介入上市公司的各项资本运作和生产经营。从资产到负债,从人员到财务,猴王股份与猴王集团几乎从未分清过。猴王集团直接从股份公司挤占资金;或者以股份公司名义贷款而集团自己用;或者让股份公司为集团提供担保贷款。到1999年末,猴王集团已从股份公司掏走8.9亿元,股份公司差不多已被掏空了。2000年度,猴王A亏损6.9亿元,已连续两年重大亏损。截止2000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为-3.8亿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掏空模式之二:琼华侨与北京金桥实业、海南现代实业
该模式的特点是:多个企业捆绑在一起,包装上市。多个大股东根据出资分割权利,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对自己的企业负责,采取担保贷款、资产置换等方式透支上市公司信用或资产,转移注入自己的子公司或者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挥霍侵占,从而掏空上市公司。
典型代表是琼华侨。琼华侨的前身是1984年,由一批归国华侨、侨眷发起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社会公众公司。琼华侨1996年挂牌上市,总资产4.8个亿,净资产3个亿。然而2000年末,琼华侨资产流失5个多亿,负债6个多亿,资产负债率高达240%,主业已停顿两年。今年5月14日,琼华侨已步入PT行列。
从琼华侨历年公报不难看出,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大股东以上市公司的财产去借钱或担保,最后彻底掏空了上市公司。琼华侨子公司之一北京金桥实业,法定代表人不是别人,正是琼华侨前董事长赵楷,该公司自1997年以来,三起借款担保纠纷就涉及金额1.4个亿;另一家子公司海南现代实业,法定代表人正是琼华侨原总裁李士祥,该公司制造假账、假凭据、假合同,利用上市公司名义进行担保、私自从金融机构贷款,账外操作资金,李士祥个人侵吞资金财产竟达4000多万元。
掏空模式之三:棱光实业与恒通集团
该模式的特点是:大股东买壳上市,给业绩不好的上市公司填充一些优质资产,从而达到配股资格,然后从股市中圈回更多的钱;另外为关联企业作贷款担保,当事人从中获利,债务却由上市公司承担。从而掏空上市公司。
此模式的典型代表当推ST棱光。1994年4月,恒通集团以每股4.30元的转让价格购买了棱光实业的大股东一上海建材(集团)总公司手中持有的1200万股国家股。完成购买后,恒通集团所受让的国家股换为5354万股法人股,持股比例达到35.5%,顺理成章地成为棱光实业的第一大股东。
然而,恒通集团却把棱光实业当成了提款机。1995年12月,恒通集团将只花了0.5亿元买下的“优质资产”恒通电能仪表公司的股权以1.6亿元的天价卖给棱光实业,轻松“掏走”净现金1.1亿元。从1996年至1997年,恒通集团的子公司上海恒通共占用棱光实业资金2057.43万元。此外,棱光实业又为上海恒通和恒通集团另外两家子公司上海和合流通及上海恒通置业办理经济担保合计人民币18630万元。2000年ST棱光巨额亏损,全年主营业务利润锐减32.7%,并且出现了每股净资产仅0.81元,远远低于面值。棱光实业牵涉借款、担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多达16项,公司对外担保已核准金额达到56933.06万元。
掏空模式之四:四砂股份和艾史迪集团
该模式的特点是:出资打白条,受让国有股权,成为大股东入主上市公司,掌握董事会,然后以上市公司做担保贷款或股票质押贷款,款项用于低价收购资产,再高价卖给上市公司,以此抵消当初买入国有股权时打的白条,等于是免费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然后进行配股、增发、恶意出售、转移资产等掏空上市公司,再以承债转让的方式退出。
此模式典型代表是四砂股份。1998年,通辽艾史迪有限公司从山东淄博市国资局手中成功受让了四砂股份国有股权。双方协议,艾史迪集团以8145万元受让四砂股份4000万股国有股和650万配股认购权。艾史迪集团持有股份达34.48%,取代淄博市国资局成为为四砂股份的第一大股东。然而,艾史迪集团并未真正地支付这8145万元,而是对大部分款项打了个白条,提前入主四砂股份。
艾史迪集团入主四砂股份后,很快控制了董事会。然后,以四砂股份的资产作担保贷款,用于低价收购了四家柠檬酸厂,再高价卖给四砂股份,以此抵消艾史迪集团买入国有的股权时打的白条。这等于是用四砂股份的资金收购了四砂股份自己。从1998年11月26日到2000年1月16日,在短短的一年零一个月时间里,艾史迪集团利用配股、增发、恶意出售、转移资产等手段疯狂掏走了四砂7655.7万元。之后,艾史迪集团以承债转让的方式把所持的四砂股份股权转让给北京宁馨儿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从而全身隐退。
二、成因及对策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当前“掏空”现象在中国证券市场比比皆是,只是轻重不同罢了,“掏空”问题已成了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障碍。然而,为什么会出现“掏空”现象呢?
笔者认为,这还得从大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实质关系入手。毋庸置疑,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是一种投资的关系,既然付出了成本就应取得收益,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完全正确。在西方国家,股票是一种可取得未来收益的凭证,投资者或是在年中分红时取得公司利润的一部分,或是在资本市场上通过转让获得股票的差价收益。然而在我国,上市公司很少采取分红的形式,更多的是转增、送股,也就是说投资者一般得不到现金收益,而只能在证券市场上通过转让获得资本利得。而对于持有法人股或国家股的大股东则只能用协议转让的形式退出投资,相对收益率较低,往往不能满足大股东的要求。于是,直接向上市公司“借款”就成为大股东的“最佳选择”。久而久之,自然就掏空了上市公司。
那么,如何才能消除“掏空”现象,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使证券市场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呢?
第一,彻底实行“三分开”,加强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
掏空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导致的恶意决策。1999年,中国证监会对28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其中在“三分开”上存在问题的公司有190家,占被检查公司的67%。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只有上市公司实现了规范化才有证券市场的规范化。
(1)因为绝大部分掏空现象的发生都与上市公司改制不彻底有关,所以企业发行上市必须经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与母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完全分离,成为真正依法运作的独立实体,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股东监督和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
(2)规范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真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各负其责、各尽其能,从而建立一套保证公司规范运行的规章制度、制衡机制和运行机制。
(3)要进一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上市公司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公司的重大事件。避免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作恶意抵押担保或利用关联关系进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等。
第二,加快国有股减持的数量和速度,解决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的问题。
根据坎伯理准则(Cadbury Code),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具有检查和平衡机制,以保证“没有任何个人具有不受限制的决策权力”。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的比例太大,其他股东不可能真正意义上对大股东形成约束,所有的决策几乎都可以在董事会通过,从而导致关联交易严重,大股东可以随意调节利润。由于在治理结构上得不到有效的制约,所以大股东不断侵犯上市公司的利益,不断利用增资、配股、转移资金来为自己还债、发展服务。久而久之,上市公司自然会被“掏空”。所以必须尽快解决“一股独大”问题。
第三,完善关于上市公司配股资格的法律法规,防止大股东利用配股恶意圈钱。
笔者认为仅三年净收益率达10%以上的规定不足以决定是否配股。应对上市公司配股进行多种财务指标控制,包括盈利指标、发展指标等反映企业综合经营状况的指标体系,并结合国家产业政策按不同时期、不同行业的净资产收益率确定最低标准,克服原有单一指标体系的不足。
第四,证券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为上市公司的规范化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
(1)证券管理部门要把好发行上市准入关,避免类似东方锅炉、ST红光、蓝田公司、大庆联谊等不合格企业鱼目混珠。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资料的审核,防止拟上市公司弄虚作假、虚构利润、过度包装,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凡发现弄虚作假的应取消其发行上市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进一步加强对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性的监管,防止定期报告披露不充分,有重大遗漏或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事件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澄清公告义务。如活力28虚增利润达1.9亿元,粤金曼少计亏损1.8亿元。特别要注意对合并报表数据真实性的监督。
(3)加强对上市公司增资配股的监管,防止上市公司的任意圈钱行为。上市公司配股要严格依法运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妥善处理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严格禁止内幕交易,严禁配合他人利用配股操纵市场,牟取暴利。此外,还应认真监督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防止大股东随意改变使用方向或无偿占用大量资金的情况。加大对利用上市公司违规操作的打击力度,在法律上更加严厉地制裁挥霍、侵吞上市公司财产者。
(4)强化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和执业质量的考核,加大对违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的处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务必遵守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公正地履行各自义务,提高工作质量,为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提供公正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