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金融评级的特殊性及对我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性及论文,启示论文,我国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47X(2013)09-0036-05
自穆迪在1909年首次发布评级报告以来,信用评级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信用评级,又称资信评级,是为社会或自身决策提供有效信息的过程。在信用评级产业的发展过程中,信用评级产品逐步多样化,评级领域不断扩大,从最初的债券评级发展为包括债券评级、机构评级、企业评级、主权评级在内的多种评级产品。
1996年,在信用评级出现80多年以后,一个特殊类型的评级——微型金融评级出现在评级产业中。它不仅与传统的信用评级存在显著区别,而且将评级领域再次扩大,甚至超出了信用评级的范畴。本文从微型金融评级的基础——微型金融出发,探讨微型金融评级的理论内容和实践特征,并指出构建我国微型金融评级体系的重要性。
二、微型金融的特殊性
微型金融评级以微型金融为基础,是微型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微型金融是以低收入群体为目标客户,向他们提供贷款、储蓄、保险、转账服务和其他金融产品的金融服务,其最主要的业务内容是发放微型信贷和吸收存款。[1]
(一)为什么需要微型金融?
自20世纪70年代尤努斯成立格莱美第一银行以来,微型金融以独特的形态蓬勃发展,国际组织和政府部门在微型金融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促进作用。这是由于这样一种理念:贫穷不是个人或社会选择的结果,而是政府失灵或者市场失灵导致的穷人无法获得金融资源的结果,微型金融的存在可以减少贫困。
(二)微型金融由谁提供?
微型金融的提供者类型多样,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乡村银行、非政府组织、公共实体等形式,其中,微型金融机构(Microfinance Institutions,简称MFIs)是微型金融的主要提供者。MFIs指对贫困人群提供贷款、储蓄、保险及货币支付等一系列金融服务,以使其增加收入、积累财产的金融机构。从全球来看,大约有3 500家MFIs满足20 500万客户的金融需求[2],而且,有政府背景或者政府支持的MFIs是提供微型金融服务的中坚力量。世界银行下设的扶贫协商小组(Consultative Group to Assist the Poor,简称CGAP)指出,不同类型的微型金融提供者向低收入阶层提供的储蓄、贷款账户共计7.5亿个,其中74%的账户是由国有的储蓄银行、发展银行和邮政银行提供[3]。另外,微型金融机构的“微型”是指金融服务的受益者,而非提供者,也就是说,大型机构也可以是微型金融的提供者。
(三)微型金融机构如何实现双重目标①?
微型金融的使命在于减少贫困,因此,MFIs不再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目标,而是将扩大服务穷人的广度(覆盖面)和深度作为重要的经营目标。换句话说,MFIs既要追求财务绩效,也要追求社会绩效,其中,财务绩效维持微型金融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性,社会绩效满足微型金融机构服务穷人的出发点。对于财务绩效和社会绩效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重目标之间存在矛盾[5][6],即对目标客户的覆盖比财务可持续性更加重要,认为以成本控制为基础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会导致农村地区的穷人无法获得微型金融服务,低收入者也无法承担以成本为基础计算的高利率。这一观点以福利主义者为代表。另一种观点认为双重目标是共存的、也是相容的,因为只有保证MFIs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不断扩大金融服务范围,社会既关注穷人现在的福利也关注其未来的福利,只有实现了MFIs的可持续性才能在长期内提高穷人的福利。[7]这一观点以机构主义者为代表,CGAP、美国国际开发署(U.S.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简称USAID)也是第二种观点的倡导者。但是,1992年,一家玻利维亚的非政府MFIs——PRODEM转变成股份制商业银行,首次揭示了MFIs存在使命漂移的风险,即微型金融机构存在抛弃社会绩效而完全追求财务绩效的风险。
(四)微型金融机构如何运营?
MFIs所服务的客户是传统金融机构认为风险高、还款能力差的高风险客户,因此,这就要求微型金融机构在运营和组织方面更加侧重于风险管理。一般而言,MFIs客户的收入主要来自于非正规活动,通常缺少证明其偿还能力的资产文件或产权文件,因此,要求微型金融机构的项目经理在客户偿还能力判断方面具有较高水平,因其发放贷款的依据是客户偿还能力而非抵押品。另外,与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MFIs向穷人提供的利率不是优惠利率,反而往往是“较高”的利率。例如,Rosenberg等人估计MFIs的平均利率达到26%,远远高于普通银行向富人贷款的利率[2],原因也许是银行较高的运营成本,也许是因为较高的违约风险。
三、微型金融评级的特殊性
(一)评级对象的特殊性
微型金融评级的评级对象是具有服务社会使命的微型金融,微型金融的特殊性决定了微型金融评级的特殊性。
1.微型金融的发展推动微型金融评级的发展
伴随着微型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小额信贷—微型金融体系—普惠金融”的发展转变推动评级机构在信贷风险分析方面不断改进;“捐赠资金—投资者资金”的资金来源转变推动评级机构在融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析方面不断改进;“非盈利运作—商业化模式—双重目标”的经营目标转变推动评级机构在治理结构方面不断改进,即分析MFIs采取何种治理结构才能在财务绩效和社会绩效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可见,微型金融的存在形式、资金来源、经营目标等方面的转变推动着微型金融评级的改进。
2.评级内容不仅包括财务绩效评级也包括社会绩效评级
微型金融机构性评级(Microfinance Instituitional Rating)是反映财务绩效的重要评级,它是指通过对风险、绩效、市场地位的综合性评估对MFIs(无论是否受到监管)长期生存能力和信誉度的评级,侧重于关注竞争程度、监管效果、公司治理、经济稳定性、内部控制、贷款行为、客户选择过程等对MFIs产生长期影响的因素。社会绩效是指与社会普遍价值一致的、MFIs将其社会使命转换为行动的有效性,它不仅包括最终结果或影响,也包括实现最终结果的过程。因此,社会绩效评级也包括过程和结果两方面。在过程方面,主要对MFIs的治理、政策和体系进行分析;在结果方面,主要对MFIs的客户和服务范围进行分析。此外,微型金融评级既包括针对微型金融机构的评级,也包括针对微型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长短期债务、资产组合等金融工具的评级。
(二)评级主体的特殊性
传统信用评级主要由评级机构提供,微型金融评级则不同,其评级主体既有评级机构,也有基金甚至国际组织;既包括传统的评级机构,又包括专门从事微型金融评级的专业评级机构。
1.基金和国际组织是微型金融评级的推动者和提供者
例如,评级基金Ⅰ(Rating Fund Ⅰ,2002-2007年)和评级基金Ⅱ(Rating Fund Ⅱ,2009-2012年)不仅在MFIs的共同筹资方面提供评级和评估服务,而且对评级机构做出的微型金融评级进行比较,甚至对MFIs的评级提供资金援助。另外,泛美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和组织也大力扶持微型金融评级产业的发展壮大。例如,CGAP创建的国际小额信贷信息交流中心(MIX),为进行微型金融评级以及不同评级机构的评级比较提供数据平台支持。
2.评级机构是提供微型金融评级的中坚力量
微型金融评级最早由专业评级机构提供,其目的是为了弥补传统评级机构的空白。专业评级机构是指专门以MFIs以及微型金融工具为评级对象的评级机构,其业务集中在微型金融领域,包括微型金融机构性评级、微型金融工具评级、信用评级、社会绩效评级等方面,例如,Microfinanza Rating、Microrate、Planet Rating、M-CRIL等都是专业评级机构。伴随着微型金融评级行业的发展,专业评级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加,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等传统评级机构也通过开设新业务、设立分支机构、参股等多种方式成为微型金融评级的提供者。例如,穆迪通过Moody's Agentina、BRC Investor Sevrvices、Equilibrium在不同地区开展微型金融评级业务;惠誉不仅自己开设微型金融评级业务,而且采取合作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通过Apoyo & Asociados、Bankwatch Rating开展微型金融评级业务。另外,虽然专业评级机构和传统评级机构均开展信用评级,但其评级理念存在显著差异。专业评级机构强调微型金融评级与普通信用评级的差异,认为普通信用评级主要是计算违约概率,以统计评估为主、以短期考察为辅,而微型金融专业评级机构则是以对微型金融机构的深度研究和调查为基础,并且,与传统评级机构相比,专业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可以考虑更多的因素,可以发现微型金融机构的特殊风险,并在对微型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方面存在优势。相比之下,传统评级机构强调自身在长期经营中所建立起的声誉,主张对所有金融机构(包括微型金融机构)使用单一的评级方法,认为微型金融评级是以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为基础、结合尽职调查做出的第三方意见。此外,尽管专业评级机构和传统评级机构都活跃于微型金融评级领域,但是,社会绩效评级主要由专业评级机构提供。例如,到目前为止,只有Microfinanza Rating、Microrate、Planet Rating和MCRIL四家专业评级机构提供社会绩效评级。
(三)评级方法的特殊性
不同评级机构在评级方法选择方面具有差异性。以财务绩效评级为例,评级方法主要包括三种:第一,在原有评级方法的基础上进行改进而形成的方法,例如,在其银行信用评级方法的基础上,惠誉从所有权情况、法律结构、监管环境等方面进行改进形成微型金融评级方法。第二,将一般评级方法作为微型金融评级方法,例如,Accion International和BRC Investor Services利用CAMEL方法进行评估,CAMEL指代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收益和流动性。第三,构建一套新的微型金融评级方法,例如,M-CRIL构造了涵盖治理和策略、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的微型金融信用评级;Microrate以巴塞尔协议Ⅱ为基础构建包括环境、财务情况、微型金融运营、资产组合质量、组织和管理等内容的系统性评级;Microfinanza Rating结合当地监管当局要求构建评级方法;Planet Rating构建了GIRAFE评级方法,关注于治理、风险管理、融资、效率和收益能力等领域的17个评级因素。
在评级因素以及权重方面,评级机构对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流动性管理、信贷组合、机构分析、运营效率、资金需求、服务、覆盖面、财务绩效、收入收益、负债结构、战略目标、资产负债管理、可测性和可持续性、客户、商业计划、财务展望等评级因素进行分析,并赋予其不同的权重,但资本充足率、运营效率、公司治理等因素是评级机构较为重视的关键因素。同时,微型金融行业尚未成熟,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因此,所有评级机构均采取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虽然权重有所不同,但专业评级机构赋予定性分析的权重较大;而传统评级机构赋予定量分析的权重较大。例如,Microfinanza Rating、Microrate、Planet Rating和M-CRIL四家专业微型金融评级机构对定性分析赋予的权重分别为60%、70%、56%和60%②。
(四)评级功能的特殊性
传递信息和降低信息搜集成本是信用评级的基本功能,微型金融评级也不例外。微型金融评级可以从第三方角度较为客观地分析微型金融机构的优点和不足,并向投资者、监管者和政府部门提供关于微型金融专业而标准化的信息,发挥正向功能。但是,在某些条件下,评级的负向功能也会出现。
1.适当的微型金融评级有利于微型金融机构改善经营管理
MFIs可以利用微型金融评级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竞争对手的财务绩效和社会绩效进行比较,帮助其寻找与其他MFIs之间的差距,从而促使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但是,如果评级影响因素或者评级指标不合理,那么,这会导致微型金融机构向“评级主导”转变,即改革或者转变不是为了切实地提高自身实力,而是为了提高评级级别。
2.适当的微型金融评级有利于资金提供者降低信息搜集成本
无论对于捐赠者还是投资者而言,微型金融评级的存在降低了信息搜集成本,提高了分析效率,资金提供者可以通过评级了解微型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以及目标实现情况。不仅如此,高评级有利于微型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但是,在MFIs对其财务绩效评级和社会绩效评级付费的条件下,MFIs有动机游说微型金融评级机构高估其评级级别;在存在多家、可选择的评级机构的条件下,微型金融评级机构倾向于高估评级对象的评级级别,高评级会误导捐赠者和投资者的资金流向。
3.适当的微型金融评级有利于监管当局对微型金融体系进行监管
MFIs具有多种类型,也有多种产权形式,但不同国家往往根据微型金融机构所属类型进行监管,而不对微型金融机构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因此,评级为监管当局提供了一种统一监管渠道。但是,当监管当局过度依赖评级时(即“监管依赖”发生),例如,监管当局规定,只有达到一定评级级别的MFIs才可以上市进行融资,或者社会绩效评级达到一定级别以上的MFIs将享受某些优惠措施,那么,“评级商买”会导致微型金融评级高估,致使微型金融评级便利监管的正向功能转变为阻碍监管的负向功能。
在对微型金融以及微型金融评级的内容、特征等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得出以下几方面的启示。
(一)我国是否需要微型金融评级?
在我国,微型金融机构以小额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银行等形式存在,发展十分迅速。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截至2009年底,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还仅有1 334家,贷款余额仅为766.41亿元;但截至2012年9月30日,不足3年时间,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增长了3倍多,达到5 629家,贷款余额增长了近6倍,达到5 329.88亿元。微型金融的发展、壮大需要微型金融评级产业的支持,适当的微型金融评级有利于微型评级机构改善经营管理、有利于资金提供者降低信息搜集成本、有利于监管当局对微型金融体系的监管,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上领先的微型金融评级方法,逐步构建我国的微型金融评级体系。
(二)如何推动我国微型金融评级的发展?
第一,利用现存的评级机构开展微型金融评级业务。在上文分析中,我们发现,传统评级机构具有其声誉优势,从而可以较为容易地进入微型金融评级领域;专业评级机构在微型金融评级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创建了独特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流程,但因缺少国际声誉而制约了其发展。我国应该以现存的评级机构为依托,以创建分公司或者开展专门业务的方式开展微型金融评级。这样,既能得益于已经建立起的声誉优势,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微型金融的特殊性。第二,以标准化的方法构建我国微型金融评级。微型金融评级在评级级别、评级产品名称等方面的差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微型金融评级的发展,因此,我国在发展微型金融评级的过程中应该坚持标准化,并在标准化的基础上提倡特色化。第三,在评级内容方面,既要包括衡量财务绩效的评级产品,也要包括衡量社会绩效的评级产品。在衡量财务绩效的产品中包括微型金融机构性评级,其评级级别需要考虑与国际上主流评级级别(如泛美开发银行集团下设的多边投资基金所划分的评级级别)间的兼容性。第四,在评级因素选择上,以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流动性管理等关键因素为基础,并不断进行修正,最大程度上避免“评级主导”问题出现。
(三)在推动微型金融评级发展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信息交流方面,组织一个类似于MIX的标准化微型金融信息交流平台。200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和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等机构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小额信贷发展促进网络,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进行信息交流,但由于不是国际通行的类似MIX标准化信息的交流,并没有很好地起到连接小额信贷机构和投资者的作用。[9]不仅如此,平台的管理者应该作为MIX的成员单位,这不仅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微型金融机构的管理,也有利于增加我国微型金融机构与其他国家微型金融机构的可比性。此外,政府部门应该对微型金融评级进行资助。一方面,微型金融评级尤其是社会绩效评级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共利益;另一方面,“评级商买”问题的存在会导致评级级别高估。因此,政府部门在评级付费过程的参与不仅能有效地减轻微型金融机构的负担,而且有利于减少“评级商买”的问题。
①有的学者认为微型金融机构不仅具有财务绩效和社会绩效的双重目标,而且将社会绩效分为覆盖面和社会福利,因此,认为微型金融机构具有财务可持续性、金融服务覆盖面和福利影响的三重目标(例如,Zeller和Meyer,2002)[4]。
②数据来源:www.ratingfund2.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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