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合作制_股份合作制论文

论股份合作制_股份合作制论文

股份合作制制度论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合作制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股份合作制是在传统的集体经济制度改革中逐渐发展起来的。自产生伊始,它便迅速在我国许多地区扩张和壮大,成为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质的社会经济组织和生产力载体,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尽管许多人提出疑问和责难,认为它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或经济类型,但其成长和发展的合理性并未因此而减弱。不久前,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股份合作制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应“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有鉴于此,进一步提高对股份合作制的认识,完善其具体运作制度,就成为当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课题。

一、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特征

股份合作制最早在我国的乡镇企业中萌生,八十年代后期,被逐步引入城镇集体企业和国有小企业的机制改革。但事实表明,在相当长时间内,股份合作制本身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而规范的制度体系。在其发展中,虽先后涌现出包括温州模式、苏南模式等在内的十多种经营模式,但由于彼此在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差异非常明显,难以形成规范化的统一标准。而学者们对于股份合作制的性质和制度规划,亦各执己见,莫衷一是。有人甚至对其存在的合理性本身提出质疑,认为股份合作制充其量不过是一种在我国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仅具有过度性质的经济组织形式。

这种混乱的局面,显然不利于股份合作制的培育和健康发展。日前,国家体改委发布了《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初步确立了股份合作企业的制度框架。从总体上看,在股份合作企业中,围绕着劳动者主体地位这一核心,通过制度的调整与创新,基本上形成了较为合理、完整一致的企业法律结构,并在主要方面呈现出与现有其它经济组织形式相迥异的特征。具体如下:

1.股权结构的相对封闭性。股份合作企业根据“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股份形式募集资本,作为成立和运营的基础。股份合作企业体现法人财产权与股东股权的分离。股东仅对自己占有的股份拥有终极所有权,主要是指价值形态上的间接占有,与实物无关,股东无权独立、直接地支配企业法人财产。长期以来,企业产权责任不明等问题,始终是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的主要障碍。在股份合作企业中划分股份,使投资主体和企业产权明晰化,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

尽管股份合作企业的资本结构亦以股份为单元,但与股份制企业相比,仍存在本质差别。股份合作企业在本质上是合作经济,企业的股东,应当是企业的劳动者,只有企业内部的劳动者才有权拥有企业股份。否则,企业将失去劳动合作性质,而与股份制企业无异。因此,要求在企业中建立封闭型股权结构,不吸收企业外部的股份参与。然而,另一方面,现代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打破单纯依靠自身资金积聚来扩大再生产的自我封闭型发展模式,在股权结构中体现一定程度的开放性,以便充分有效地集中社会闲散资金。在股份合作企业中,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建立和维持相对封闭的股权结构,使大多数劳动者成为股东,明确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使其成为生产资料的控制者。在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的同时,较好地保持了企业的劳动合作性质。

2.管理体制的合作民主性。股份合作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由全部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有权对企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作为企业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规模较小的股份合作企业,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之间,应建立相应的权力制衡机制。

股份合作企业的管理体制,在结构上与股份制企业颇为相似,但较之后者,体现出明显的合作民主性。通常,企业股份主要由劳动者持有,而且各自持股数量受到上下额度限制,从而在一定范围内使股东相互间处于平等地位,亦为实行合作民主构筑了基础。管理体制的合作民主性直接体现于股东会独特的表决制度。一般要求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应视具体事项不同,区分以股东人数或股份为依据,采取一人一票方式或一股一票方式,但以前者为主。这一表决制度,实际上是合作经济和股份制原则相互调和的产物。但是,由于对单个股东持股数量的限制,导致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主方式相互区别的前提被淡化,合作的民主管理因而形成。

3.分配基础的劳动主导性。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这一分配机制,以劳动和资本为基础,与股份制有所区别,亦与经典合作经济有较大不同。合作经济为消灭对劳动者的剥削,一直坚持资本不应获得企业产生盈余的事实。

但事实上,利益的分配往往是在职工、企业和股东三者之间进行的。职工的工资、资金应遵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劳分配。企业的税后利润在作出相应扣除后,应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剩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实行按股分红。但是,如果考虑到股份合作企业中的劳动者同时又具有股东身份这一事实,就会得出结论,认为按股分红从更准确的意义上说,不过是帮助劳动者进一步实现劳动价值的返还。因而,从终极意义上说,这一分配机制仍然是以劳动为核心,资本仅处于从属地位。

二、股份合作制是对传统集体经济制度的创新

股份合作制是以企业现有职工为主要合作对象,通过职工参股形式赋予资本联合而形成的混合体,具有合作经济和股份制的双重特征。事实上,股份合作制在承认资本个人所有的前提下,更注重在制度上反映劳动合作、劳动价值以及职工权益之间的平等关系。可以认为,股份合作制主要反映了劳动者合作性质,是对集体经济等传统模式的创新。

在传统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虚拟化的“集体”,“集体”是企业财产的唯一所有权人。劳动者不是所有权主体,只能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劳动,并以工资形式享受部分劳动成果。企业管理主要实行领导负责制,不承认劳动者具有民主决策的权利。显而易见,这一模式实质上是为适应产品经济需要而对经典公有制观念予以变通的产物,是一定范围内劳动群众的“全民”所有制,并被作为随时可能并且必然要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低级公有制形态而存在。

当我们把股份合作制作为集体经济的制度创新加以研究时,必须正确理解集体经济的内涵,为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建设提供充分的依据和指导。

首先,必须正确看待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之间的关系。一定的所有制总是通过某些外在形式而实现的。实现形式既反映了特定所有制的本质要求,也体现了该所有制关系适应一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化程度而在自身范围内的调整。然而,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中,人们历来习惯于把公有制实现形式等同于公有制本身,把二者混为一谈。

应当指出,在公有制及其实现形式之间,并不存在必然性的联系。人为地将公有制实现形式固定化和永久化,是违背历史发展规律的。公有制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产生更能适应公有制要求的新的实现形式,而旧的形式则在自身的扬弃中得到发展和更新,这本身就是一个产生、演变、调整和创新的历史过程。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很不平衡,高度现代化企业与落后的手工生产方式并存,而现有企业模式却不能很好地适应这种生产力状况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创新和发展新的能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比较而言,股份合作制通过产权构成、内部组织、分配关系等方面的制度设计,既保证了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又促进了企业运营效率的提高,并且适应了我国现阶段小型企业众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均衡的状况。从这个意义上,股份合作制作为对传统集体经济模式的创新,它的产生和发展亦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历史必然性。

其次,必须坚持企业的产权主体应当是劳动者个人。在传统模式中,产权主体的性质和地位均属模糊的“集体”。而且,在企业内部缺乏现实的利益结合与沟通机制,导致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的抽象化,从根本上否定了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合理性。结果,不能使劳动者从切身利益出发,重视企业的生产经营,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低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理论,要保持经济组织的效率,就必须从制度上明确个体产权,以形成激励机制,将个体的经济努力变成促使个体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有理由相信,在一定程度内,承认劳动者产权,会直接带来企业运营效率的提高。与此相适应,股份合作制以实现劳动者个人产权为本位,并在此基础上重建企业的利益驱动机制,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

其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要通过劳动者在股权结构中的主体地位来体现。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借助股权结构的相对封闭特征以及对股份转让的限制,确立了劳动者股东的主体地位,维持了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控制,符合公有制性质的要求。

总之,股份合作制虽然吸收了合作经济和股份制的某些做法,但归根到底,仍反映了劳动者所有。它是对集体经济传统模式的创新,是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与旧有模式相比,股份合作制的制度设计,使企业中的责、权、利关系更为明确,职工同时具有所有制和劳动者双重身份,从而形成了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利益共同体,增强了企业内部的凝聚力,提高了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与风险意识,最大程度地激发劳动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

三、现有模式中的制度缺陷与完善

应当看到,股份合作制作为劳动群众的伟大创举,历经十几年风雨,终以其独特的机制优势,创造出辉煌业绩,引起世人瞩目。实践证明,股份合作制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现代企业“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特征,为传统集体企业实现资产结构与组织结构的优化提供了新的思路。

但是,必须指出,这一新的经营模式还远非完备。股份合作制的大多数政策和立法仍表现出明显的初始性和滞后性,有必要加以完善。笔者认为,现行模式在以下方面尚存在不足之处,亟待解决。

1.股份设置。虽然传统国有、集体企业中的产权关系模糊不清,但以股份合作制取代原有集体经济模式,并未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有些股份类型的设置缺乏明确的依据,使得体制的优越性受到不合理的股权关系的侵蚀。

目前,在多数股份合作企业中,均以股份形式保留了一大块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或集体财产,名为集体股。有的学者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集体经济,而集体经济必须有属于职工共同共有的财产,否则便不能称为集体经济。按现行政策,集体股只能将收益权量化到劳动者,而不能把所有权折股到人,这实质上是因循传统的集体所有权观念,把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视为对立物。而且,由于集体股的股份无法进一步量化,因而产权仍不明晰,不能完全解决过去集体经济产权界定模糊的老问题。据此,笔者主张,应对企业中的集体存量资产予以分解,按其来源,以股权形式明确其归属,而不应将其改头换面,以笼统的集体股形式予以保留。

2.劳动者持股差距问题。劳动者在企业中持有股份实际上是保证其充分实现按劳分配的“中介”。一般要求,劳动者各自持有的股份在数量上应处于均衡状态,以为合作民主管理体制的运作提供充分保证。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一方面因素质不同的成员均享有同等的决策权而使民主管理的决策过程缺乏重心,在一些关键问题上难于达成共识,影响企业经营效率;另一方面,使管理人员持股相对降低,不足以对其产生利益激励,容易出现风险意识弱化、发展动力减退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以劳动为基础,建立包括年资、职务、岗位等在内的标准体系,在一般职工与管理者之间设置合理的持股比例,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避免因平均持股而导致收益分配的平均化,不能正确反映劳动的现实差异,从而降低了部分劳动者对企业的关切度。

3.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在股份合作企业中,由于多数职工兼有股东身份,从而使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由单一性质转为复杂化趋势,亦有必要从制度上予以合理调整与规范。

股份合作制的分配基础是劳动和资本。在企业中,大部分职工集资本与劳动于一身,但其中也有仅具职工身份的劳动者。理论上,股份资本肯定要吸收一部分劳动利润作为股息或分红的来源,因而,劳动与资本的对立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为缓解这一矛盾,应允许非股东职工进入企业监事机构,并占据相当比例,对企业经营管理与利润分配进行监督。然而,更为理想的办法是在企业中实行全员股东化,要求职工应当成为股东,以彻底消除劳资对立。同时,应考虑设立相应的基金,帮助少数职工解决出资难的问题。

4.内部股与社会股的关系。股份合作企业强调制衡原则,要求妥善解决管理体制的规范化问题,以建立良好的、富有效率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在企业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达成均衡。

在股份合作企业中,必须解决企业内部股与社会股之间的利益对立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从制度上协调股东之间的利益矛盾,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以杜绝冲突的发生。具有相当可行性的方案是,将社会出资界定为优先股,使股东在利益方面获得优先权利,在普通股分配之前领取固定派息,并在企业清算时优先受偿,承担较小风险,以刺激其投资愿望,而不使其享有表决权。当然,在涉及优先股根本利益的事项进行决策时,可允许出资股东按一股一票方式参与表决,但应以股东协议书形式,事先约定其参与表决的方式与范围。与此同时,应提高监事会在企业管理机构中的地位,并让出资股东在临时会中占有相当比例,主要通过监督权的行使,对内部分配加以制约,实现自我利益的保护。

应当注意到,股份合作制在制度方面的完善实际上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到企业内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亦有赖于全社会范围内配套改革的进行,包括政企分开的实现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等,这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的艰巨任务,任何急于求成或一蹴而就的做法都是不切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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