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关系研究述评_日本政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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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176(2009)01-097-(7)

一般来说,西方学界对选举制度的研究主要存在着两种取向:一种是把选举制度作为因变量,研究其他因素如何影响、改变或塑造选举制度;另一种是把选举制度作为自变量,研究选举制度本身如何影响其他政治因素,即研究选举制度的政治影响。在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框架中,选举制度与政党体制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在第二种研究取向上,对选举制度如何影响政党体制的关注,就成为西方学界选举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面向。本文将对西方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状况作一个简要的回顾与评析。①

一、系统化的理论概括:迪韦尔热法则及其批评

早期对选举制度的政治影响进行研究的代表人物是费迪南德·赫曼斯(Ferdinand A.Hermens),他于1941年为回应议会改革的争论写下了《民主或无政府?比例代表制研究》(Democracy or Anarchy? A Study of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一书。在这本书中,他认为,比例代表制的运用使得政党数量激增,造成一种无政府状态,从而最终会导致独裁统治;德国纳粹党能够上台执政得益于比例代表制的运用,如果当时进行选举改革的话,就可以阻止法西斯分子篡夺魏玛共和国的政权。赫曼斯还赞扬了英国的相对多数选举制,认为这种制度具有形成稳定的两党竞争和稳定的一党内阁的优点。赫曼斯的作品虽然是明确讨论选举制度与政党、政党体制之间关系的先驱之作,但总的来说,该研究尚未理论化、系统化,影响范围也有限。

选举制度和政党体制之间关系的理论化、系统化研究始自法国学者迪韦尔热(Maurice Duverger)。他在半个世纪之前出版(法文版于1951年出版)的《政党论》(Political Parties:Their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y in the Modern State)一书中提出的命题,迄今仍然是选举制度研究者们争论的焦点。在那本政党研究的经典著作中,迪韦尔热概括了选举制度与政党体制之间关系的两个倾向性规律,即“一轮投票多数选举制②趋向于形成两党制”而“两轮投票多数选举制和比例代表制趋向于形成多党制”(Duverger,1955:217,239)。迪韦尔热称第一条规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接近于“真实的社会学法则”。沿用这个说法,学界一般把迪韦尔热提出的命题统称为“迪韦尔热法则”(Duverger's Law)。

为说明不同选举制度对政党体制的影响,迪韦尔热区分了两种政治过程:极化(polarization)和去极化(depolarization)。极化的政治过程发生于采用单名选区相对多数选举制的国家中,在这种制度下,大党(即有能力组织政府的党)能够用较少的选票赢得较多的席位,而小党刚好相反,往往以相对较多的选票赢得较少的议席。由于对小党的排斥,政党体制便趋向两极化。而去极化是一个相反的过程,它产生于比例代表制的规则之下。在比例代表制下,由于席位的获得是按所获选票的比例来分配的,选民对小党任何微小的支持对于获得席位来说都是有效的。所以这种制度鼓励小党的产生,从而打破极化的两大党垄断的局面。

关于单名选区相对多数选举制造成政党制度两极化的具体原因,迪韦尔热用“机制因素”(mechanical factor)和“心理因素”(psychological factor)来解释(Duverger,1955:226)。在机制因素方面,因为相对多数选举制的赢者通吃(winner-take-all)的特征使小党很容易在每个选区中都遭遇失败,所以除了最大的两个政党之外,其他小党都无法获得与其选票相称的足额的代表,或者说小党总是代表性不足(under-representation)。小党为了生存只好采取与某一优势政党联合而对抗另一优势政党的策略,这样,很容易造成政治力量趋向于二元化。心理因素建立在选民对选举形势的理性预期的基础之上。当有3个政党在同一选区中角逐时,原本支持实力较弱的第三党的选民,由于知道该党当选的机会非常微小,若是将选票投给该党的候选人,不但对选举结果没有任何影响而且是一种浪费选票的行为。因而,选民为了使自己的选票不至于成为废票,会倾向于将选票投给两大政党中自己相对不讨厌的一个政党。“选民很快意识到,如果他们继续把自己的选票投给第三党,这些选票就如同废票;所以他们自然会倾向于把选票投给两个大党中罪恶较轻的一个党的候选人,以阻止罪恶更大的政党获得胜利。”(Duverger,1955:226)另外,心理因素对政治家的行为也有影响,对政治家来说,与其冒险作为第三党候选人参加竞选,不如加入一个大党来得容易。由此可见,心理因素对机制因素造成政党体制两极化的效果起了强化作用。

迪韦尔热法则一经提出,便成为该领域的研究者绕不开的一个命题,50多年来人们不断的对其提出批评或修正。格拉姆(J.G.Grumm)(1958)是最早对迪韦尔热法则提出批评的学者之一。格拉姆在比较了英国、德国、丹麦、挪威等国的经验之后,对单名选区的两极化效果提出了质疑。他举例说,甚至在德意志帝国的单名选区(两轮投票)制下,也存在政党林立的现象。③而魏玛共和国的比例代表制实际上不利于更多的政党获得代表权。最后格拉姆得出的结论是政党体制先于选举制度而存在:在多党制已经存在的地区,比例代表制会被采用,是为了消除选票与议席之间广泛存在的不一致性。因此,在格拉姆看来,迪韦尔热颠倒了因果关系。罗坎(Stein Rokkan)也对选举制度影响政党体制这一因果关系提出了质疑,认为特定的选举制度不会产生特定的政党体制,而是社会的分裂状况才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政党体制和选举制度(三宅一郎,1991:20-21)。对迪韦尔热法则的批评表明,关于选举制度与政党体制之间因果联系的说法确实存在着漏洞,尤其是在对比例代表制与多党制关系的表述上。因为历史事实证明,在许多国家多党制的采用要先于比例代表制,这些国家包括比利时、德国、丹麦、挪威等(Farrell,2001:162)。

不过,大多数学者认为相对多数选举制与两党制之间也确实存在着密切的相关性。例如唐斯(Anthony Downs)认为,“相对多数选举制度的赢者通吃的结果,会倾向使竞赛场上只剩下两个相互竞争的政党。”(Downs,1957:124)道格拉斯·雷(Douglas W.Rae)(1971:95)虽然并不认为相对多数选举制是导致两党制的充分条件,但是,他也承认除非有类似加拿大的强大地区性政党的情况存在,否则相对多数选举制总是与两党竞争的格局有关。④赖克(William H.Riker)(1982)认为迪韦尔热法则的第二条论述不具有普遍性,只能称为“迪韦尔热假设”(Duverger's hypothesis),但其第一条论述可以通过对例外的修正而成为定律。⑤塔克佩拉(Rein Taagepera)和舒加特(Matthew Soberg Shugart)总结了学界关于选举制度与政党体制之间因果关系的讨论,认为所有的争论可以划分为“一方支持选举制度影响政治”而“另一方支持政治影响选举制度”的两派;对这两派他们持折中的观点,认为只要双方不完全否定相反过程的存在,则双方都是正确的,因为政治和选举制度是一种复杂的双向交流下的相互影响关系(Taagepera Shugart,1989:52-53)。

二、定量分析的兴起:从政党体制分化指数到有效政党数

迪韦尔热法则除了容易陷入前述提到的“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争论怪圈之外,还存在着政党体制分类不明确的问题。在迪韦尔热的讨论中,对政党体制进行了两党制和多党制的分类,但是这种分类方法是极其模糊不清的,首先它没有指出分类的具体标准,其次它忽略了小党在政党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例如迪韦尔热法则的第一条说“相对多数选举制度倾向于产生两党制”,而现实政治中并没有纯粹的两党制,所谓的“两党制”国家往往也有第三党甚至第四党能够在议会中获得席位。有鉴于此,如何精确计算政党体制中的政党数量,就成为研究者们着力要解决的问题。

道格拉斯·雷对于选举制度和政党体制之间关系的研究,摆脱了迪韦尔热法则的内在缺陷的束缚,他于1967年出版的《选举法规的政治后果》(The Political Consequences of Electoral Laws)一书开辟了新的研究路径,成为继迪韦尔热法则之后的又一个里程碑。首先,雷用明确的“两党竞争”(two party competition)代替模糊的“两党制”的说法。在他看来,所谓两党竞争,就是指议会中最大的一个政党所获席位低于70%,并且最大的两个政党获得的席位总和占90%以上的情况。以此类推,如果没有一个政党获得的席位超过70%以上,并且两个最大政党的席位总和也不超过90%,就是多党竞争。其次,也是最重要的,雷不再从理论上探讨选举制度对政党体制的影响,而是从选举制度和政党体制的属性特征入手,引入一系列新的研究变量,并对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定量分析。

雷概括了选举制度3个方面的特征作为自变量:(1)选举规则(electoral formula),比如相对多数(或过半数)选举制、各种形式的比例代表制等;(2)平均选区规模(average district magnitude),即平均每个选区应选出的代表名额;(3)选票结构(ballot structure),涉及选民能否把选票同时投给两个或多个政党。雷所采用的因变量主要是选举结果的比例性(proportionality)和多党分化程度(degree of multipartism),在雷看来,前者是选举制度所产生的近端(proximal)效应,后者是选举制度所产生的远端(distal)效应。通过对1945年到1965年间20个民主国家的情况的观察,雷得出了一些选举制度影响政党体制的共有特征:各种选举制度总是偏袒在选举中获胜的党派,分配给它的议席比例总是比它所获得的选票比例高,这个偏差率平均是3.8%,即使在比例代表制中也在1%以上;所有选举制度都倾向于产生“制造的多数党”(manufactured majorities),即将未获半数以上选民支持的大党制造成议会多数派,在43例由一党组成的多数派议会中,就有27例是低于50%的有效选票。

在对政党数量的计算方面,雷的开创性贡献是提出了一个基于政党数量及其相对大小的政党体制分化指数(index of fractionalization),从而使选举制度对政党体制的影响变得可以精确测量。该指数既适用于测量选举中的政党体制(计算单位是选票),也适用于测量议会中的政党体制(计算单位是席位),其数值区间是0-1。以议会中的分化为例,计算公式为:

pi表示第i个政党所占席位的比例,当一个政党独占议会全部席位时,表明最大程度的集中,指数为0;当两个力量相等的政党平分全部席位时,指数为0.5;极端碎片化时(政党数量与席位数量一样多),指数趋向于1。这个指数背后的含义是,议会中任意两个议员发生分歧(分属两个不同政党)的频率或可能性。因此,议会中力量相近的政党数量越多,分化指数值就越大。

在计算方法上,由于政党所占席位或所获选票被平方了,雷的分化指数实际上给予了大党过高的权重(萨托利,2006:422),另外,这个指数也不能直接测量出政党的数量。不过,雷的开创性工作为后来者提供了灵感。拉克苏(Markku Laakso)和塔克佩拉(Taagepera,1979)对这个指数进一步加以改良,提出了“有效政党数”(effective number of parties)(ENP)的计算方法。与政党体制分化指数一样,有效政党数也包括两种类型:在选举中获得选票的有效政党数量,被称为“有效选举政党数”(effective number of electoral parties)(ENEP);而在议会中赢得议席的有效政党数量,被称为“有效议会政党数”(effective number of parliamentary parties)(ENPP)。仍旧以议会中的有效政党数为例,其计算公式为:N=1/∑pi2

假如一个政党独占所有席位,则有效议会政党数为1.0;有两个政党平分所有的席位,则N=2.0;有无数个政党平分席位,则N趋向于无穷。从公式中可以看出来,有效政党数与雷的政党体制分化指数包含着相同的信息,⑥而它的优点在于比政党体制分化指数更直观地体现了政党的数量。例如,根据让·布隆戴尔(Jean Blondel,1968)对政党体制进行的分类,我们可以分别计算出有效议会政党数和政党体制分化指数,其中,在两个半政党制的理想类型中,有效议会政党数目和政党体制分化指数分别为2.6和0.6,显然前者更符合我们对两个半政党的直觉判断。

有效政党数已经成为政治学界普遍采用的政党数量测量指数,它与选举结果的比例代表性一起构成当代选举制度研究的两个经典变量。⑦这个指数在选举制度对政党体制的影响研究上的运用,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分析有效议会政党数相对于有效选举政党数的变化情况,二是比较不同选举制度下政党数量的差异。因为正如雷所说的,任何选举制度都会产生比例性偏差(即在把选票转化为议席的过程中偏袒大党),所以有效议会政党数总是会小于有效选举政党数。根据塔克佩拉和舒加特(Taagepera and Shugart,1989:82-84)对50个民主国家的选举情况所进行的研究,有效议会政党数与有效选举政党数之间的平均差额约为0.4。

对不同选举制度下的政党数量进行精确测量,不仅可以明确计算出一种特定选举制度下的政党体制究竟包含多少政党,而且可以清楚地看出各选举制度之间政党数量的差异。阿伦·利普哈特(Lijphart,1994)在比较了1945-1990年27个工业化民主国家的情况后,发现有效议会政党数在相对多数选举制度下是2.0,在绝对多数(过半数)选举制度下是2.8,在比例代表制下是3.6。皮帕·诺里斯(Pippa Norris)(1997:306-307)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包括发展中的民主国家和发达的民主国家)用这个指标来检测20世纪90年代的选举情况,结果显示过半数选举制下的有效议会政党数是3.1,混合或半比例代表制下是3.9,比例代表制下是4.0。这些数据表明,如果不考虑制度起源的先后次序问题,迪韦尔热关于比例代表制与多党制之间相关性的理论概括在这里得到了经验支持。

三、最近的趋势:关注混合选举制的影响

西方民主国家的选举制度大都采用比例代表制和相对多数(或过半数)选举制,因而,以往西方学界对于选举制度与政党体制之间关系的研究,在选举制度这一方,多集中在这两类制度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选举制度改革中采用了混合选举制度(mixed-member system)。据统计,从1993-2004年一共有27个国家的选举制度发生了变化,其中,就有12个国家是由其他类型的选举制度改为混合选举制,包括俄罗斯、乌克兰、日本、意大利、新西兰、菲律宾等(Soudriette Ellis,2006)。与选举制度改革的这一趋势相适应,西方学界自90年代末期以后,对混合选举制度的政治影响的研究也逐渐增多(例如:Norris,1997,2004; Shugert Wattenberg,2001; Kostadinova,2002; Nishikawa Herron,2004; Moser Scheiner,2004)。

混合选举制融合了多数选举制和比例代表制的因素于一体,所以从理论上说,这种选举制度下的有效政党数,应该是介于多数选举制和比例代表制之间的,也即少于纯粹的比例代表制而多于纯粹的多数选举制。诺里斯(2004:87)的一项跨国比较研究的结果确认了这种假设。在有效议会政党数(ENPP)方面,采用多数选举制的国家,其平均有效议会政党数是2.42;采用比例代表制的国家,其平均有效议会政党数是4.45;而用混合选举制度的国家,其平均有效议会政党数则是3.54。西川美沙和黑伦(Nishikawa and Herron,2004)对欧洲、美洲和亚洲国家混合选举制使用情况的研究也表明,各种选举制度下的政党数量从多到少大致可以按照比例代表制、混合选举制和多数选举制的顺序排列。

混合选举制可以根据多数选举制和比例代表制的因素所占比重以及混合方式的不同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混合选举制影响政党体制的差异也是学者们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舒加特和瓦滕伯格(Shugert and Wattenberg,2001)把混合选举制分为混合多数选举制(mixed-member ma-joritarian,MMM)和混合比例选举制(mixed-member proportional,MMP)两类,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同规则层面的选举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如果按照多数(过半数)规则产生的议席与按照比例代表制规则产生的议席之间存在关联,则对政党体制的影响就会接近比例代表制,从而有利于小党的存活;反之,如果两种规则的混合是相互独立的,则其影响就会接近多数选举制,不利于小党的生存。

四、简评

通过上文的总结我们大致可以看出,自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学界关于选举制度影响政党体制的研究主要呈现出两大趋势:第一,从宏观层面的研究逐步转向中观、微观层面的研究;第二,从哲学化、抽象化的理论概括逐步转向跨国家、跨区域的实证比较分析。从成果和内容来看,西方学界的研究对我们主要有以下几点启发:

第一,制度影响制度。制度是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的规则。特定制度的运行不仅会对个人的生活、由个人组成的社会的生活产生影响,而且对于其他制度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选举制度对政党体制的影响表明,某一制度的运行,会影响或改变与之关系密切的其他制度,有时甚至会对其产生决定性的形塑作用。因此,制度的制定者在设计一项制度时,绝不能仅仅从制度本身着眼,还要对制度运行之后可能会产生的连锁反应具有充分的考量,从而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制度影响行为。迪韦尔热所说的选举制度影响政党体制的心理因素告诉我们,制度不仅会对人的行为本身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对人的行为预期产生影响。如何准确把选民的行为预期并制定合适的选战策略,一直是西方政治家们头疼的问题。这对我们的启示在于,在进行制度设计时,除了考虑制度与制度之间的连锁反应之外,还要研究制度与行动者互动时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寻求制度实施与运行的最佳效果。

第三,制度研究跟随政治实践。西方学界50多年来对选举制度影响政党体制的研究揭示出,制度研究的创新立足于政治实践,制度研究的进展反映了政治实践的发展。具体而言,选举制度研究的发展脉络是与亨廷顿所说的近代以来三波民主化历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早期对选举制度的政治影响的研究处于第一次民主化长波之后,正是老牌民主国家从政体民主化走向民主制度化的时候;系统化的研究肇始于战后民主化短波的后期,当时民主国家数量的增加为选举研究提供了新的素材;20世纪90年代选举制度研究对象的转向又正好赶在第三波民主化的尾声,加上一些老牌民主国家正当其时地进行了选举制度改革。西方学界的经验提醒我们,作为政治学的研究者,尤其是政治科学的研究者,应当时刻关注政治实践的发展,从实践中寻找理论创新的源泉,切不可闭门造车。

注释:

①西方学界在研究选举制度对政党体制的影响时,其中的选举通常是指民主国家的全国性下议院(众议院)选举或者一院制的国会选举,这样,就排除了地方性选举和其他的全国性选举(上议院选举或总统选举)。如无特别说明,本文所说的均是这个意义上的选举。

②此处的“一轮投票多数选举制”与后文的“相对多数选举制”、“单名选区相对多数选举制”均是一个意思,又叫第一名过关制(First Past the Post,FPTP)。在这种选举制度下,议会选区只有一名应选名额,获得选票最多(无需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即可当选。

③格拉姆在这里混淆了两轮投票多数选举制与相对多数选举制,迪韦尔热法则的第一条指的是相对多数选举制而非两轮投票多数选举制。这个错误实际上削弱了格拉姆对迪韦尔热的批判。

④在雷的研究中,加拿大是迪维尔热法则的一个例外,它表明,在地域、文化、语言等因素交错在一起的条件下,如果不同团体之间存在强烈的分歧,将会为地区性的少数党提供强大的支持。这样,某一地区中占优势的两大党,就不一定能够在其他地区也占优势,这种情况应用到全国范围,多党制就会产生。

⑤赖克修正后的表述为:除了全国性的第三党连续成为地方性的两大党之一和某一个政党在选举中几乎总是孔多塞赢家(Condorcet winner)的情况以外,相对多数选举规则会产生和维持两党竞争。这里的“孔多塞赢家”是指在任何一对一简单多数规则的成对比较(Binary Comparisons)下,其候选人都能够分别击败其他所有政党候选人的政党。

⑥政党体制分化程度(F)也能够很容易转化为政党数量(N):N=1/(1-F)。

⑦当代选举制度研究大都把注意力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各类选举制度在将各政党所获选票转换成议会席位时,其结果的比例性(proportionality)或比例性偏差(disproportionality)程度如何;二是选举制度对不同政党体制下政党的数目有何影响。参见阿伦·利普哈特:《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陈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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