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元代魏书_元典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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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尉作为县级官府的重要佐官始设于战国时代①。缉捕盗贼一直是县尉最基本的职责之一。身为捕盗官的县尉在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参与处理县级政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县尉施政的效能与地方吏治密切相关,也往往是国家兴衰的体现。在蒙、汉二元的政治体制之下,元代县尉在设置、职掌、选任以及地位等方面均有特色。鉴于此,笔者拟对元代县尉进行较为具体的探讨,恳请专家指正②。

一、元代县尉的设置

元代县尉是县级官府中地位最低的正官,“主捕盗之事”。根据元世祖至元三年(1266年)的规定,在“民少事简”的“下县”,往往由县主簿兼任县尉③。这一规定基本上袭自金制④,与唐、宋旧制有所出入。唐、宋时期县主簿、县尉一般是单独设置,宋代甚至有“凡县不置簿,则尉兼之”的规定⑤。

随着元朝统治的深入,县尉在维护地方稳定方面的作用日益突显。元成宗大德八年(1304年),元廷规定:除两广、云南、四川、甘肃、辽阳“僻远去处”,“腹里”、江南等处“下县”添设县尉一员,县主簿不再兼任县尉⑥。不过,此后亦有个别“腹里”县,在主簿兼任县尉的同时,另设一员县尉。例如,大德十一年李恭祖任平阳路上党县簿尉,李敬任上党县县尉⑦。

一般来讲,元代各等级的县所设县尉均是一员,不过到元代中期以后出现了一些县设置两名县尉的情况。例如,文宗朝镇江路直辖的丹徒县,等级为中县,却设县尉两员⑧。究其原因,概是丹徒县作为镇江路的倚郭县,维护治安的任务异常繁重。到元顺帝朝,各地增设县尉的情况更为普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此时地方治安的恶化。例如,元顺帝至正元年(1341年)十一月,“彰德属县各添设县尉一员”;至正六年三月,“京畿盗起,范阳县请增设县尉及巡警兵,从之”⑨。

元世祖至元三年,元廷定县尉的品级为从九品⑩,至英宗朝,升为正九品(11)。县尉在县级正官中地位特殊。早在至元八年元廷就规定,县尉“专一巡捕”,“不须署押县事”(12)。元代县级事务需要长贰正官共同讨论决定。所谓“署押县事”就是参与县级日常事务的讨论,并在决议上署名(13)。县尉可以不参加“署押县事”,目的是让县尉专职捕盗。但当县主簿兼任县尉之时,身兼二职的簿尉则需要“署押县事”。若一县设有两名县尉,是否会仿照两名州判官之例轮流“署押县事”呢(14)?史无明载,暂且存疑。

与宋代相似(15),元代县尉亦有专门的官印和办事衙门——县尉司(16)。元代县官“惟尉异署……余并联署共政,此天下通政”(17)。元廷虽规定县尉有专门的衙署,但由于经费上“官无出,民无入”,县尉衙署长期未建或年久失修的情况并不罕见,有的县尉司“索然徒见荒榛蔓草,牛羊牧焉,而尉常寓民家,朝东暮西,迄无定所”(18)。县尉司通常设有临时囚禁案犯的“囹圄”之所。例如,襄阳路枣阳县长期未建县尉衙署,“官吏每就民居,鞠核盗事”,直到顺帝朝才于“县治之东,营厅事以居,司房、囹圄咸完”(19)。

元成宗朝以前,县尉司并无专属吏员,相关事务由“县吏兼管”,结果导致县尉司行事多有不便。为此,成宗大德四年(1300年),元廷于县尉司专设领有俸禄的司吏一名,“以簿兼尉”的捕盗官署亦同(20)。

元代县尉的俸禄分为俸钞和职田两部分。按《元史·食货志四》,元代县尉的月俸钞为12贯。据学者考证,这一数字系元文宗天历二年到至顺年间(1329~1332)的支给额(21)。具体到县尉的职田数,却存在着明显的南北差异。至元三年(1266年),元廷规定县尉的职田数为2顷。由于此时元廷尚未统一南方,故此项规定是针对北方汉地的县尉而言的。到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元廷进一步规定了江南地区地方官的职田数,其中县尉的职田数为1顷,较“腹里减半”(22)。究其原因,主要是江南地区的田地肥沃,应该“斟酌少与”(23)。在《至顺镇江志》中详细记载了元文宗至顺年间镇江路官吏的俸禄,兹将县尉的俸禄列表如下(24):

不难看出,镇江路直属三县县尉所占职田的情况有较大差异。丹徒县县尉因为没有职田,月俸钞增至60贯。而丹阳、金坛二县县尉月俸钞数相同,但职田数却大不相同,概因为田地的肥沃程度有别。因此,元廷有关县尉俸禄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有较大的变通。其实,由于元代中后期纸钞不断贬值,拥有职田比起多领俸钞更为划算。比如,元代中期江西行省抚州路临川县县尉长期无职田,新任县尉张雩到任后积极申请,于是江西行省批准于官地内“给一顷为临川县尉职田”(25)。这说明,元代江南地区县尉无职田的情况并不鲜见,而职田的拨付需要行省的批准。

二、元代县尉的职掌

县尉“主捕盗之事”(26)。这里所讲的“盗”主要包括强盗和窃盗。但事实上,缉捕杀人、放火、盗墓等案犯以及查办伪钞、挑补钞、私盐等都在县尉职责范围之内(27)。不仅如此,县尉对特定人群还要时常加以监督。例如,元成宗大德四年规定:“犯盐经断贼徒,各于门首粉壁大字,书写‘犯盐经断贼徒’六字。官为籍记姓名,责令巡、尉捕盗等官每月一次点名抚治,务要改过,别求生理。出入往回,须使邻佑得知,三日之外不归者,即报捕盗官究问。三年不犯,邻佑保举,方许除籍。”(28)总之,缉捕盗贼、案犯,维护地方治安是县尉的主要职掌。在此基础上,县尉的职掌具体还包括组织弓手、核实案情、巡警地方、收掌武器等方面。

县尉所辖数十名弓手是捕盗的主力。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年)八月规定:在诸色户计内,每一百户取中户一名充当弓手,专职捕盗。该户承担的差税,由其余九十九户均摊,如有失盗,该名弓手承担相应的责任(29)。不过,元代占役弓手的现象较为普遍。世祖朝末年,著名文士姚燧指出,即便是江南拥有十万户的大县,“一尉兵额止于数十”,其中“押纲卫使恒抽其半,又其身有疾疢丧婚之请,其直司,日不盈三二十辈”(30)。以如此少的弓手来维持一县的治安显然有些力不从心。而县尉捕盗不力,还要受到惩罚,故“随路州县官,如县尉人员职小责重,最为不易”(31)。鉴于此,元廷在至元六年(1269年)、大德七年(1303年)、皇庆元年(1312年)多次重申弓手专职捕盗,不得被差占他役(32)。但也有一些县尉司私自滥设弓手,多行不法之事,为此大德三年元廷曾下令革除各地滥设的弓手(33)。

县尉在捕获案犯后,需要先行核实案情。世祖、成宗、仁宗三朝,元廷相继出台政令,规范县尉在核实案情中的行为,严禁胁迫招供、陷害无辜、擅自用刑、隐瞒案情等违法行为(34)。世祖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元廷规定,县尉司延期羁押罪囚,导致罪囚死亡,县尉要被追究罪责(35)。但事实上,县尉司无故延期羁押罪囚的现象仍很普遍,因此仁宗延祐四年(1317年)元廷在重申旧制的基础上,要求县尉每月及时向上司申报囚禁贼徒的情况(36)。县尉虽有权核实案情,但无权单独审案。早在至元六年元廷就规定,县尉拿获盗贼后,“依理亲问得实,即便牒发本县一同审问”(37)。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和大德三年(1299年),元廷都曾强调县尉无权受理民间诉讼(38)。

《至元新格》载,县尉虽职为捕盗,而如能用心巡警,“使境内盗息者”则为上选(39)。县尉在辖区内巡逻本不应扰民,但当时多数县尉往往寄居于富贵之家,造成对百姓的骚扰,而廉洁的县尉则自备干粮,栖于“仙佛者之庐”,且夜里亲自巡逻(40)。一些位于交通要道的关卡、渡口实为巡警的重点。这些地方有的由军人把守,有的由县尉司、巡检司负责看管。元成宗大德年间规定,县尉、巡检由于失职而让不法之徒通过,要被追究责任(41)。有元一代,县尉在巡警关卡、渡口的同时,还要兼职修理桥梁、渡船(42)。

县尉还负责收掌武器。世祖初年,元廷就严禁民间私藏、私造军器。不过,出于维护地方治安的需要,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元廷允许地方弓手置备“器仗”,县尉、巡检平时将这些武器封存,遇有“盗贼生发,斟酌缓急,逐旋关拨,追捕事毕,却行还库”,仍令本处达鲁花赤提调施行(43)。至元二十七年,针对江南部分地区盗贼频发的特殊情况,根据北方汉地体例,江南地区各县军器库准置五副弓箭,由当地蒙古、色目人达鲁花赤提调管领(44)。这里,一县准置的五副弓箭应该是由县尉司具体管理。元成宗大德七年(1303年)又规定,特殊地区的州、县捕盗官司执把弓箭的数量可以相应增加(45)。

作为县级正官的一员,县尉也会配合其他官员广泛参与一县的各种事务,在个别场合甚至发挥着主导作用。例如,成宗朝末年,奉元路郧县县尉陈安义(字仲宜)到任后,积极倡导重修太白庙,并获得了其他官员的首肯,最终太白庙得以重修。时人盛赞曰:“今仲宜,一尉耳,御盗职也,乃能上体国家恤民之旨,鼓舞率导,作新斯宫。”(46)有学者认为,元代“县尉不仅捕盗,审案、断案、徭役、税收、荒政、公共交通的维修都可以是职责范围”(47)。此一论断并不准确,因为没有注意区分县尉的专职与兼职、职掌与差占、负责与参与等不同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元代县尉各项职能的发挥必然与当时的政治环境密切相关。有元一代,尤其是元代中后期,吏治腐败,贪腐之风盛行,具体到县尉也不例外。元人姚燧称,当时姑息养奸、贪赃枉法的县尉“十出其半”,“又闻一尉始至,子尝借衣尉兵,其无,可知也。比满,积楮缗十五万,岁入稻万石,而不知何术取之也”(48)。当时著名士人吴澄也指出,县尉“官虽小而职则要,近年廉耻道丧,贪浊成风”(49)。这恰好可以解释为什么元廷不断强化县尉的捕盗职能,而盗贼却越捕越多,地方治安却越来越恶化。

三、元代县尉的选任与管理

蒙古国时期县尉的来源主要是归降蒙古的“土豪世禄之家”(50)。而在汉世侯辖区,包括县尉在内的地方官员主要由汉世侯任命。儒士徐纲任职于汉世侯李璮所领的益都行省,因得罪李璮,被黜为滕州滕县县尉(51)。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不久,“罢诸侯世守,立迁转法”(52)。在此背景下,荫叙、吏员出职、巡检迁转成为县尉选任的三个重要途径。

荫叙长期是元代县尉选任的重要途径。蒙古旧制中本来就有世袭任职的传统。世祖朝以后,元廷进一步完善了汉地的荫叙选官制度。通过荫叙而成为县尉者较多。由于文献记载的局限性,现存史料中对蒙古、色目人承荫为县尉的记载并不多。但考虑到元廷维护汉地稳定的特殊需要,蒙古、色目人担任县尉者绝不会是少数。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元廷规定,蒙古、色目人为县达鲁花赤者,荫叙之人“于县尉、巡检内叙用”(53)。成宗朝就有大臣指出,“县尉多系色目并年小不谙官事承荫,不识汉儿文字人员”(54)。鉴于县尉、巡检“多系荫授子弟,年皆幼冲,既不闲习弓马,焉知警捕方略”,英宗至治元年(1321年)元廷下令,“荫授人员,不充其选”(55)。元廷的这一政策应该没有被严格执行。因为,元顺帝朝钱塘人丘茂即承荫为温州路乐清县县尉(56)。不过,自英宗朝做出这一规定之后,承荫为县尉者的比例应有显著降低。

吏员出职是元代官员选拔的重要途径,尤其是汉族人由吏人职者“十九有半焉”(57)。品级很低的县尉往往是一些衙门中高级吏员出职的重要职务之一。同荫叙一样,现存史料中所载由吏员升任县尉的人员主要是汉族人。这一方面是因为史料记载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很多蒙古、色目人凭借特殊身份往往可以直接担任流内官。元代多数吏员的迁转异常缓慢,有些“至为簿尉之日,则已白首”(58)。

由于职责相近,县巡检是县尉的另一个重要来源。英宗至治元年十一月元廷规定,官学的教官可以充任巡检(59)。如此一来,元代中后期一部分县尉应该是儒学教官出身,只可惜现存文献中未见相关记载。

除荫叙、吏员出职、巡检迁转外,捕盗获赏、他官转任、入粟补官等也是县尉选拔的途径。笔者依据元人文集及地方志等资料,考察了自元世祖“立迁转法”以后,仕进出身有明确记载的30名县尉的情况,其中吏员出职者11名,荫叙获任、巡检迁转者各6名,他官转任、捕盗获赏、赏赐获官者各2名,另有入粟补官者1名(参见“元代县尉任职表”)。元代县尉任满迁出官职主要有主簿、高级衙门的首领官、录事司录事、税务官、仓库官等,其中担任主簿、首领官者较为常见。笔者统计了元世祖朝以后史料所见出职官有明确记载的9名县尉,其中担任主簿和首领官者各3名,担任录事、税务官和仓库官者各1名(参见“元代县尉任职表”)。

对县尉、巡检等捕盗官的考核,《至元新格》规定:“如能巡警尽心,使境内盗息者为上,虽有失过起数,而限内全获者为次,其因失盗累经责罚未获数多者为下。”(91)随着元朝对地方统治的深入,元廷对包括县尉在内的失职捕盗官的责罚呈逐步加重的趋势。如在世祖朝主要是罚俸(92)。成宗朝便规定,失职捕盗官“任满于解由内开写”,“依例添资降等”(93)。至元仁宗朝,对失职捕盗官,不再罚俸,而是视情况施以杖刑。仁宗延祐四年(1317年)规定:“各处当该捕盗官任内,失过盗贼,除获别境准折外,如三限(每限为一月——笔者按)不获强盗三起、切(即窃——笔者按)盗五起,各笞决一十七下;强盗五起、切盗十起,各笞二十七下;强盗十起、切盗一十五起,各决三十七下。”(94)

元世祖至元九年(1272年)、十年,元廷对捕盗官职任交接、权任捕盗官等特殊情况所涉及的责罚做了规定。之后,成宗朝、武宗朝、仁宗朝又相继对“遇诏赦免”时捕盗官的责罚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规定(95)。

四、县尉与同僚的关系

县尉与巡检同为捕盗之职。巡检主要设于县及部分无属县的散州(96)。县尉与巡检的区别在于县尉作为县级正官的一员,“得与令长连署,常治其邑中”,而巡检则治于“荒郊林莽,山区海聚,幽昧旷绝之境”(97)。巡检一职最初为没有品级的流外官,元成宗大德十年(1306年)正月,元廷正式升巡检为从九品,由中书省敕牒任命(98)。有元一代,巡检的地位虽不及县尉,但二者却非简单的隶属关系。他们分别有着各自的辖区。由于职责基本相近,在元代的公文中,往往是县尉、巡检并提,多以“巡尉”联称。正因为此,在元代县尉的来源中,巡检占有一定的比例。

不管是县尉还是巡检均直接隶属于县达鲁花赤、县尹。县达鲁花赤“职居牧民兼摄捕盗”(99),拥有维护地方稳定的主要责任,可以直接提调县尉司贮藏的武器。在对县尹的考核标准中,“盗贼息”也是重要的一条(100)。县尉不在任时,县尹亦可暂时兼领县尉司(101)。遇有重大治安案件,县达鲁花赤、县尹往往直接率领县尉、巡检进行镇压、缉拿。正因为此,县达鲁花赤、县尹又被称为提控捕盗官,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成宗元贞元年(1295年),元廷规定:“强盗行劫之际”,官府不予受理,“捕盗官杖五十七下,解见任,别行求仕,达鲁花赤长官以下量决三十七下”(102)。仁宗延祐五年(1318年),元廷规定:“各处应捕官兵,虽非本境失过起数而承准别境公文,贼至本境,妄分彼此,不肯追袭,致令逃逸者,捕盗官决四十七下,解任别仕,提控捕盗官决二十七下,标附。”(103)可以这么说,元代县一级的捕盗,实行的是群官圆署下的专职制。县尉负主要责任,其他正官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县级官府维护治安的力量非常有限,世祖朝就有人建言赋予县达鲁花赤调动当地镇守军的权力(104)。虽然这一建议元廷并未采纳,但至元二十年(1283年)元廷还是规定,军民官一同巡禁盗贼,承担责任(105);至元三十年又进一步明确“军官捕盗责罚”体例,“若遇失过,盗贼违限不获,军官、军人与捕盗官一例责罚”(106)。

“尉于县政,无所敢自遂也”(107)。县尉在县级正官中地位最低,故县尉被占役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成宗朝末年,元廷还曾专门下发诏令,禁止地方官员随意差遣捕盗官(108)。较为特殊的是,元朝个别县尉竟能摄县政,更有甚者殴打县尹。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安路临潼县县尉雷祯到任后,“尝摄县政”(109)。元代后期广州路增城县邓簿尉,海寇出身,任内安插党羽,残害百姓,“殴击其令尹上司”,后被廉访司官缉拿下狱(110)。也有个别县尉竟敢与县达鲁花赤争执,“互相殴詈”,其结果当然是县尉受到惩处(111)。

与县尉同为一县正官的县丞、县主簿同样对一县治安拥有较大的发言权。这不仅是因为县丞、县主簿的地位高于县尉,更为重要的是元代推行正官参与决策的“圆坐署事”制度,共同拥有维护地方治安的责任。元世祖至元十四年(1277年)元廷规定,“京、府、州、县官员每日早聚,圆坐参议词讼,理会公事,除合给假日外,毋得废务。仍每日一次署押公座文簿,若有公出者,于上标附”(112)。县主簿除依“圆坐署事”的程序参与管理一县治安外,前已述及,元代尤其是元成宗朝以前,县主簿兼任县尉的现象大量存在。县尉不在任,县主簿也可权任县尉(113)。到了元朝后期,为了更好地组织地方武装以镇压农民起义,至正十七年(1357年)正月,元廷“命山东分省团结义兵,每州添设判官一员,每县添设主簿一员,专率义兵以事守御”(114)。

元代不少地方驻有军队,驻军士兵盗窃后躲入军营,一般县尉“视营若海,无敢窥伺者”。但也有少数县尉能够不畏强权、秉公执法。世祖朝磁州成安县簿尉得知当地驻军有盗窃耕牛者,便“直入其营,臧贼俱获”,并对驻军百户晓以利害(115)。

五、余论

自唐代至元代,县尉的职掌逐渐专职化。唐代县尉在主要负责捕盗、审案外,还有判决文书、处理县务、征收赋税等职能(116)。宋代县尉就逐渐从庞杂的县级政务中摆脱出来,专职维护地方治安,不过宋代县尉被占役的现象仍非常普遍,兼管的事务较多(117)。到元代,县级捕盗实行的是群官圆署制下的县尉负责制。元代县尉被占役的现象有所减少,这主要是因为元代首领官制度的完善。元代各级衙门均设有统辖吏员、职掌案牍的首领官,基层衙门的吏员出职往往先要担任首领官(118)。县级首领官——典史,“亲临百姓,应办钱粮,一切事务,至甚繁重”,也就是说典史分担了大部分县级衙门的差遣事务,“司、县衙门事务繁剧,全藉典史办集”(119)。到明代,县级官府不设县尉,县主簿分掌巡捕之事(120),而身为首领官的典史却逐渐成为缉捕盗贼的主角(121)。

荫叙、吏员出职、巡检迁转是元代县尉选任的三个重要途径。由于特殊的政治文化背景,元代县尉的来源与唐、宋、金时代大相径庭。元代长时间停罢科举,文献中未见由科举而担任县尉者,而在唐、宋、金时期科举是县尉的重要选拔途径之一(122)。

元代对捕盗官的奖惩较之于宋代也有自身的特色。宋代对捕盗官的奖惩主要是在选任方面加阶减选或减阶加选(123),元代在此基础上,更重视赏钞、罚俸以及施以杖刑。

县是地方官府中最底层、数量最多的政区建制,可以说元代县尉实际上充当了捕盗官系统的主体。县尉职能的发挥对维护地方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元末地方社会出现动荡,不能不说与包括县尉在内的地方官的腐败密切相关。

注释:

①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页。

②目前已有学者对元代县尉的相关问题进行过讨论,但尚未见专题研究。相关研究,请参见李治安《元代政治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8~221页、洪丽珠《从捕盗官到牧民官——以县尉为中心观察元代读书人的仕宦困境》(《中国传统文化与元代文献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780~804页。

③《元史·百官志七》,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318页。

④《金史·百官志三》,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15页。

⑤《旧唐书·职官志三》,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920~1921页;《宋史·职官志七》,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978页。

⑥《元典章》卷九《吏部三·捕盗官·下县添设县尉》,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影印本,第375页。

⑦《山右石刻丛编》卷三○《长治重建文庙记》,《历代石刻史料汇编》第11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版,第391~392页。

⑧俞希鲁编纂:《至顺镇江志》卷一三《廪禄》,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565页。

⑨《元史·顺帝本纪三》,第862页;《元史·顺帝本纪四》,第874页。

⑩《元史·百官志七》,第2318页;《元典章》卷七《吏部一·职品》,第225页。

(11)《元典章新集至治条例·吏部·职官·县尉巡检于正从九品内选注》,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影印本,第2229~2230页。

(12)《元典章》卷九《吏部三·捕盗官·县尉专一巡捕》,第375页。

(13)《元典章》卷一三《吏部七·署押·圆坐署事》,第543页。

(14)《元典章》卷五一《刑部十三·捕盗·州判兼管捕盗》,第1860页。

(15)陈振:《关于宋代的县尉与尉司》,《中州学刊》1987年第6期;刘昌银:《钟祥发现南宋县尉印章》,《江汉考古》1990年第3期。

(16)《元典章》卷一二《吏部六·司吏·县尉设司吏例》,第527页;吉林大学历史系文物陈列室编:《吉林大学藏古玺印选》,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117页。

(17)《盱眙县志稿》卷一三《揭徯斯盱眙县题名碑记》,《石刻史料新编》第3辑第12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183页。

(18)程端学:《积斋集》卷二《周以韶建县尉厅诗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9)《湖北通志》卷九四《枣阳县重修廨宇创建谯楼记碑》,《石刻史料新编》第3辑第13册,第183~184页。

(20)参见《元典章》卷一二《吏部六·司吏》第527~528页。

(21)沈仁国:《元代的俸禄制度》,《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1990年第12、13期合刊。

(22)《元史·食货志四》,第2465~2466页。

(23)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卷一三《禄令》,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371页。

(24)《至顺镇江志》卷一三《廪禄》,第565~568页。

(25)吴澄:《吴文正公集》卷一九《临川县尉司职田记》,元人文集珍本丛刊本,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

(26)《元史·百官志七》,第2318页。

(27)参见《元典章》卷五一《刑部十三·失盗》第1883~1885页,《元典章》卷二○《户部六·伪钞·禁治伪钞》第794~795页,《元典章》卷二○《户部六·挑钞·挑 补钞犯人罪名》第803~804页,《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盐课·新降盐法事理》第885、890、897页。

(28)《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盐课·新降盐法事理》,第890页。

(29)《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军兵税·弓手户免差税》,第1033页。

(30)姚燧:《牧庵集》卷二九《浏阳县尉阎君墓志铭》,四部丛刊初编本。

(31)王恽:《秋涧先生大全集》卷八九《论顺天清苑县尉石昌璞系狱事状》,四部丛刊初编本。

(32)《元典章》卷六《台纲二·察司体察等例》,第140页;《元典章》卷五四《刑部十六·私役·防禁盗贼私役弓手》,第2010~2011页;《元典章》卷五一《刑部十三·捕盗·弓手专一巡捕》,第1861页。

(33)《元典章》卷五三《刑部十五·听讼·巡检不得接受民词》,第1904~1905页。

(34)参见《元典章》卷五四《刑部十六·违枉》,第1962~1967、1975~1976页。

(35)《元典章》卷五四《刑部十六·违枉·淹禁死损罪囚》,第1962页。

(36)《元典章新集至治条例·刑部·刑狱·巡尉司囚月申》,第2359页。

(37)《元典章》卷六《台纲二·察司体察等例》,第140页。

(38)参见《元典章》卷五三《刑部十五·听讼》第1904~1905页。

(39)《元典章》卷一一《吏部五·给由·捕盗官给由例》,第431页。

(40)李存:《俟庵集》卷一七《送刘县尉荣甫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1)《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禁诱略·禁乞养过房贩卖良民》,第2044~2045页;《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盐课·新降盐法事理》,第885、890、897页。

(42)《元典章》卷五九《工部二·桥道·修理桥梁渡船》,第2139页。

(43)《元典章》卷三五《兵部二·拘收·拘收弓手军器》,第1324~1325页。

(44)《元典章》卷三五《兵部二·拘收·弓箭库里顿放》,第1325~1326页。

(45)《元典章》卷五一《刑部十三·捕盗·添给巡捕弓箭》,第1861~1863页。

(46)《吉金贞石录》卷五《重修太白庙记》,《历代石刻史料汇编》第13册,第197~199页。

(47)洪丽珠:《从捕盗官到牧民官——以县尉为中心观察元代读书人的仕宦困境》,第799页。

(48)姚燧:《牧庵集》卷二九《浏阳县尉阎君墓志铭》。

(49)吴澄:《吴文正公集》卷一九《临川县尉司职田记》。

(50)《临邑县志》卷一四《临邑县尹田公德政之碑》,《石刻史料新编》第3辑第26册,第551页。

(51)袁桷:《清容居士集》卷二九《滕县尉徐君墓志铭》,四部丛刊初编本。

(52)《元史·世祖本纪二》,第101页。

(53)《元典章》卷八《吏部二·承荫·达鲁花赤弟男承荫》,第255页。

(54)《元典章》卷一二《吏部六·司吏·县尉设司吏例》,第527页。

(55)《元典章新集至治条例·吏部·职官·县尉巡检于正从九品内选注》,第2229~2230页。

(56)陈旅:《安雅堂集》卷一二《丘同知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7)姚燧:《牧庵集》卷四《送李茂卿序》。

(58)程端礼:《畏斋集》卷三《送卫县尉致仕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9)《元史·英宗本纪一》,第614页。

(60)由于史料中部分县尉的任职时间没有明确记载,故笔者从史料所反映的历史背景出发,将部分县尉的任职时间笼统地区分为元代中期(成宗朝至宁宗朝)及中后期(成宗朝以后)。

(61)吴澄:《吴文正公集》卷三三《有元朝列大夫抚州路总管府治中致仕李侯墓碑》。

(62)吴澄:《吴文正公集》卷四一《故吉水县尉杨君墓志铭》。

(63)王恽:《秋涧先生大全集》卷八八《弹市令冯时升不公事状》。

(64)袁桷:《清容居士集》卷三○《高夫人葬记》。

(65)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八《送刘舜钦县尉之官广宗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6)虞集:《道园学古录》卷七《沛县尉李君美政记》,四部丛刊初编本。

(67)《吉金贞石录》卷五《重修太白庙记》,《历代石刻史料汇编》第13册,第197~199页。

(68)同恕:《矩庵集》卷七《临潼县尉雷君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9)《福山县志》卷六之二《福山县修学记》,《石刻史料新编》第3辑第27册,第121页。

(70)邓文原:《巴西集》卷下《故江陵公安县尉马君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71)《增修登州府志》卷六五《元奉议大夫慕信碑》,《石刻史料新编》第3辑第27册,第73~75页。

(72)《元典章新集至治条例·刑部·巡捕·获贼升赏》,第2387页。

(73)胡行简:《樗隐集》卷六《元故朱公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74)虞集:《道园学古录》卷四三《故奉训大夫衡州路总管府判官致仕杨君墓志铭》。

(75)许有壬:《至正集》卷三四《送牛伯荣主簿序》,元人文集珍本丛刊本。

(76)陈旅:《安雅堂集》卷一二《丘同知墓志铭》。

(77)舒幁:《贞素斋集》卷六《送彭如山主簿》,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78)吴澄:《吴文正公集》卷一九《临川县尉司职田记》。

(79)吴澄:《吴文正公集》卷四○《有元忠显校尉同知吉水州事邓君墓碣铭》。

(80)程端礼:《畏斋集》卷三《送建平顿县尉任满诗卷序》。

(81)黄溍:《文献集》卷八上《真定路深州知州致仕刘公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2)宋褧:《燕石集》卷一五《故集贤直学士大中大夫经筵官兼国子祭酒宋公行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3)郑玉:《师山集》卷八《先府君休宁县尹方村阡表》,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4)周霆震:《石初集》卷六《美永丰县尉周诚甫诗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5)宋濂:《文宪集》卷二○《东阳贞节处士蒋府君墓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6)程端礼:《畏斋集》卷三《送卫县尉致仕序》。

(87)《福建金石志》卷一三《故少府蔡公墓志铭》,《石刻史料新编》第3辑第16册,第534~535页。

(88)许有壬:《至正集》卷六一《元故中顺大夫同知吉州路总管府事李公神道碑铭并序》。

(89)陈旅:《安雅堂集》卷五《送顾达卿安丰县尉序》。

(90)苏天爵著,陈高华、孟繁清点校:《滋溪文稿》卷二○《莘县杨氏先茔碣铭》,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337页。

(91)《元典章》卷一一《吏部五·给由·捕盗官给由例》,第431页。

(92)《元典章》卷五一《刑部十三·失盗·失过盗贼责罚》,第1875页。

(93)参见《元典章》卷五一《刑部十三·失盗》,第1877~1879页。

(94)《元典章》卷五一《刑部十三·失盗·失盗的决不罚俸》,第1879~1881页。

(95)参见《元典章》卷五一《刑部十三·失盗》第1876、1882~1883页。

(96)李治安:《元代政治制度研究》,第223页。

(97)黄溍:《金华黄先生文集》卷九《松阳县惠洽巡检司记》,四部丛刊初编本。

(98)《元典章》卷九《吏部三·捕盗官·减并额设巡检事理》,第376页;《元史·成宗本纪四》,第467页。

(99)《元典章》卷五五《刑部十七·放贼·番禺县官保放劫贼》,第2023~2024页。

(100)《元史·选举志二·铨法上》,第2038页。

(101)《元典章新集至治条例·刑部·杂犯·枉勘平人身死》,第2437页。

(102)《元典章》卷五四《刑部十六·违慢·不即救捕罪例》,第1997~1998页。

(103)《元典章新集至治条例·刑部·巡捕·提控捕盗官不向前捉强贼罪》,第2389~2390页。

(104)张之翰:《西岩集》卷一三《议盗》,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05)《元典章》卷五一《刑部十三·捕盗·军民官一同巡禁》,第1858~1860页。

(106)《元典章》卷五一《刑部十三·失盗·军官捕盗责罚》,第1876~1877页。

(107)虞集:《道园学古录》卷七《沛县尉李君美政记》。

(108)《元典章》卷六○《工部三·役使·差官起解钱帛等物》,第2173页。

(109)同恕:《矩庵集》卷七《临潼县尉雷君墓志铭》。

(110)刘鹗:《惟实集》卷三《广东佥宪张公生祠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1)《元典章》卷四四《刑部六·品官相殴·县尉与达鲁花赤互相殴詈》,第1645~1646页。

(112)《元典章》卷一三《吏部七·署押·圆坐署事》,第543页。

(113)《元典章》卷五四《刑部十六·违枉·淹禁死损罪囚》,第1962页。

(114)《元史·顺帝本纪八》,第935页。

(115)《成安县志》卷一四上《簿尉刘公去思碑》,《石刻史料新编》第3辑第25册,第204~205页。

(116)张玉兴:《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31~138页。

(117)(123)王钟杰:《唐宋县尉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4、225~242页。

(118)许凡:《元代吏制研究》,劳动人事出版社1987年版,第41页。

(119)参见《元典章》卷一二《吏部六·典史》第535页。

(120)《明史·职官志四》,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50页。

(121)何朝晖:《明代县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5页。

(122)张玉兴:《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第143~146页;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之七,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4248页;《金史·选举志二》,第1160~1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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