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40年代末我国高校的治理--以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为例_大学论文

1940年代后期的国立高校治理——以清华、北大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华论文,为例论文,后期论文,北大论文,年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66.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83-0214(2008)03-0057-09

近年来,随着对高校管理行政化批评的升温,“教授治校”的呼声也时有所闻。①关于教授治校的本来意涵,学者的看法有所参差。有的学者认为,从源流上看,“‘教授治校’最早缘于中世纪的巴黎大学,那时学校管理权掌握在教授手中,共同负责管理,教师既是管理决策的主体,同时承担管理的执行与监督”[1](p33)。言下之意,教授掌控学校的一切权力。也有学者认为,“即使在巴黎大学早期,‘治校’也只是教授具有特定内容或特定范围的权力和事务”,即主要限于学术性事务[2](p2)。对于目前所应采纳的“教授治校”制度的内涵,则大致主张有所限定,代表性的论述是对之作三个方面的限定:第一,教授治校是个限制概念,不具有如校长治校那么宽泛的治校即管理大学的外延,其治校的内容通常限定在对重大学术问题进行参与决策的范畴,如学术政策的确定、学术规划的制订、教授的晋升和聘用、学位的授予、课程的设置调整等等。第二,“教授”为一集合概念,即表示教授团体而非个体。因此,所谓教授治校并不意味着任一作为个体存在的教授有治校的权力(尽管他享有学术自由及治校建议的权力),而是对教授团体必须管理大学的强调,如教授会等。这与大学校长有权作为个体管理大学有着根本的区别。第三,教授治校多为参与治校而非决定治校。在理事会、董事会、评议会、校务委员会等大学的决策机构中,教授代表的声音都不是决定性的,相反校长的声音却是十分有影响力的,他们往往同时担任这些决策机构的领导人。同时,诸如教授会、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且不说有些国家诸如法国、中国等其本身就是一个咨询机构,即便它是关于学术政策制定的决策机构,在一些国家的大学其校长也参与其中,甚至担任要职,如日本的教授会等。[2](p2)根据这一表述,教授治校的范围限于学校学术事务,即使在学术事务中,教授的意见也不是决定性的,而且只能作为集体参与治校。

相关研究大都以民国时期的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作为教授治校成功的楷模和效仿的样板。关于当时的教授治校制度,一些当事人曾作过界定,其中以清华教授冯友兰的表述最为完整、清晰。他说,“教授治校”口号本来是蔡元培先生所提出的,但在清华得到比较具体的实现。“一九二八年以后,清华有教授会,由全体教授、副教授组成。有评议会,由校长、教务长、秘书长和各院院长组成。各院院长的产生,是由教授提名,每院二人,由校长于二人中择一聘任,每两年改选一次,但连选得连任。照理论上讲,校长只有权聘任教务长和秘书长。在教务会议(应为校务会议,徐按)和评议会中,校长一方面的人只有他自己、教务长和秘书长共三人,其余的人都是由教授会选出来的代表,占绝大多数(当时清华有文、理、法、工、农五个学院,出席校务会议的有五个院长)。照理论上说,教授会对于校务有绝对的支配权。这说是教授治校的具体形式。”[3](p134~135)学校权力机关的产生途径和构成是管理权力归属的主要判断标准,冯先生的界定道出了“教授治校”的本质。然而,教授治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过程怎样,作为个体的教授如何参与治校活动?这些问题在近年来高教界众多论及民国时期“教授治校”模式的文章中几乎没有具体讨论,在相当程度上,北大、清华两校只是民主治理成功的崇高而模糊的影子。有鉴于此,本文以校史资料为基础,对于该两校在民国末期校务管理的内容和过程作一呈现,并讨论教授对学校事务的参与程度以及相关问题。

一 清华大学:教授对校务的深度参与

清华大学是教授治校的样板,其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集中在教授手中。主要体现有二:一是学校的立法机构(评议会)和行政机构(校务会议)的大部分成员由教授选举产生,二是由各种委员会承担管理职责,所有委员会以教授为主体。

根据国民政府《大学法》,国立、省立、市立大学校长由中央政府任命,各学院院长、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由校长聘任,均由教授兼任;各学系主任由各学院院长商请校长从教授中聘任。大学设校务会议,以校长、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各学院院长、各学系主任及教授代表组织之,校长为主席,教授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前项其他人员之一倍,亦不得少于前项其他人员之总数。校务会议审议以下事项:预算;学院学系研究所及附设机构的设立、变更与废止;教务、训导及总务上之重要事项;大学内部各种重要章则;校长交议及其他重要事项。大学设行政会议,以校长、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及各院院长组成,校长为主席,协助校长处理有关较务执行事项。[4](p7~8)可见,校长拥有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尤其是校务的执行机构行政会议,完全由校长直接聘任的人员构成。

但清华的情况有所不同。该校的校务决策机构为评议会(相当于《大学法》的校务会议),执行机构为校务会议(相当于《大学法》的行政会议)。两会的成员基本上来自教授直接或间接的选举。可见前述冯友兰的评论。

清华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种委员会分头进行。1948年清华大学的常设委员会如下:评议会、聘任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图书委员会、仪器设备委员会、工程委员会、燃料暖气供应设备委员会、供电管制委员会、校景设计委员会、大学一览委员会、出版委员会、各种学术期刊编辑委员会(共7种)、各种研究计划委员会(共5种)、招生计划委员会、训育委员会(下设学生食宿指导委员会、公费及学生救济委员会、学生课外活动委员会)、毕业成绩审查委员会、一年级学生课业指导委员会、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教职员住宅宿舍分配委员会、教职员医药补助委员会、校园巡防委员会、校产调查登录委员会、清洁检查委员会、附设初中小学委员会、校庆纪念委员会、教职员福利委员会、教职员配售公教人员日用必需物品委员会[5](p174~178)。以上共27个常设委员会,涵括资源分配、教育教学、生活管理各个方面。可以说,学校的所有事务,都由相关的委员会决定;如果相应事务没有对口委员会,则通过设立临时委员会的办法解决。如清华回迁不久(1946年年底),决定整理出版闻一多先生遗著,为此,评议会决定由校组织委员会负责此事[5](p7),一年半后,校务会议仍在听取“闻一多遗著整理委员会”报告整理情形[6](p328)。1948年11月15日即梅贻琦校长最终离校次日,为应变危局,清华成立保卫委员会,率领校卫队维持治安,以周培源为主任委员。23日组织存粮支配委员会,以戴世光为主任委员。25日校务会议决议由教授会、职员公会、工警团体、学生自治会推代表组成应变时期生活委员会,同时取消存粮支配委员会。27日的教授会上,钱伟长、费孝通等提出组织校制商讨委员会,由教授会发起,联合教联会、研究生会、学生会、职工会代表组织,并当场推出教授会代表每院一人。[6](p333~335)

数量众多、设置灵活的专业委员会将清华的大小事务包揽无遗。清华作为国立大学,校长为国民政府简任官,但也仅此一人有官员身份,其他职务,基本由教授兼任。查核前列27个常设委员会的主席(或主任),除评议会、聘任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校景设计委员会、训育委员会由梅校长兼任主席之外,其余各委员会主席(或主任)均由教授兼任。如果说物理系教授叶企孙担任仪器设备委员会主席、机械工程系主任李辑祥教授担任燃料暖气供应设备委员会主席、电机工程系教授黄眉担任供电管制委员会主席是人尽其才,经济系主任陈岱孙担任图书委员会主席、社会学系教授吴景超担任出版委员会主席、中文系教授余冠英担任附设初中小学委员会主席也算不离学术本行的话,外语系主任陈福田担任校园巡防委员会主席、土木工程系教授王明之担任教职员住宅宿舍分配委员会主席、化学系教授张子高担任教职员福利委员会主席,就是十足的“外行领导”、“学优则仕”了。不仅如此,各委员会的成员也基本由教授出任。笔者选择最不具有学术性的委员会之一——教职员福利委员会来说明。该委员会主席是化学系教授张子高,另有12位委员:外文系主任陈福田、历史系教授刘崇鋐、数学系教授赵访熊、化学系主任高崇熙、力学教师张维②、电机工程系专任讲师(1947年职称)唐统一、农学院教授沈隽③、航空系教师董寿莘④、中文系教员何善周、教育学教授兼校秘书长沈履、秘书处事务组主任毕正宣、校长办事处秘书沈刚如⑤。除了后两位属于“职员”外,其余均为教师,大多数是教授。这种制度的利弊功过此处且不论,“教授治校”体制下,教授所享受的权利固然全面,教授所承担责任之繁多之重大也不言而喻。

且以冯友兰教授为例作一说明。

冯友兰1947年休假赴美访问研究,1948年3月初回国,3月8日起恢复在清华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除教授哲学史课程外,他担任众多行政职务:哲学系主任、文学院院长、校评议会成员、校务会议成员,还是若干常设或临时委员会的负责人或成员,行政活动繁多。我们将“冯友兰年谱”记载的1948年3月至1949年2月一年间冯参加各种行政性会议的情况统计如下(不包括校外相关活动)[6](p322~344)。

一年间,冯参加各种行政性会议89次,平均每月约7.5次。此期间有一个特殊情况,1948年年底至1949年年初北京处于新旧政权交替期,战火虽未直接延烧至校园,但局势紧张,生活困难,应变复杂,各种会议自然增加。1948年12月14日,梅贻琦校长离校,冯友兰被校务会议推举为临时主席,成为清华的实际首脑;次年1月,清华被北平区军管会文化接管委员会正式接管,但在3月前,学校事务仍由原校务会议负责,只将其名称改为“清华大学校务委员会”,冯友兰为主任委员。这一实际负责的位置,当然使冯友兰的行政工作更为繁忙。但1948年11月之前的情况应属正常,科系调整、教师添聘、校园规划等工作都在有序进行。由上表可见,正常情况下像冯友兰这样担任多项职务的教授,每月参加行政性会议以5~8次为常。按照制度,作为清华立法机构的评议会每月一会,定于每月第三周星期四召集[5](p5);而行政机构校务会议每周一次,例会时间是星期二下午五时[5](p24)。此外还需参加教务会议和各种常设委员会会议等,可见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职责之繁重。而这仅仅是参加会议的情况。相关教授的角色不只是决策人,而且是决策执行人或执行负责人,所以哲学史名家冯教授同时又是聘任委员会、图书委员会、大学一览委员会、出版委员会、《清华学报》编辑委员会、中国近百年史研究委员会、文化比较研究委员会(主席)、艺术史研究委员会(主席)、招生计划委员会、训育委员会、公费及学生救济委员会、学生奖学金委员会以及若干临时委员会的成员⑥。还须进行“与朱自清、陈梦家察看图书馆北侧,拟以此作博物馆馆址”[6](p323)之类的实际操作。处此情境之下,以致其对自身的定位产生模糊感觉。1949年1月底,因维持费发放和1月份薪水问题处理不善,引发教师责难,“教授们因过年过得太穷,大发牢骚,说话不客气”,校务委员会主席“冯公多方辩护,也很失态”。“冯公说了一句旧话,说清华原有一句成语:‘教授是神仙,学生是老虎,办事人是狗。’校务会议在此刻无论怎样总是错,希望不久新政府即派校长来也!”[7](p284)将自己置于“办事人”地位,与教授、学生对立。这却也道出了部分教授行政化严重的实情。

二 北京大学:校务治理的主要内容

与清华大学相较,北京大学的组织管理体系与《大学法》更为吻合。据该校组织大纲,校长之下,各学院设院长一人,由校长在教授中聘任,教务长、秘书长、训导长、图书馆馆长,也由校长从教授中聘任。各学系及医学院医学系各科各置主任一人,由各学院院长商请校长就本系本科教授中聘任。校务的执行机构为行政会议,其构成为:校长、各学院院长、教务长、秘书长、训导长、图书馆馆长、校医院院长。除校长和医院院长未明确规定须有教授头衔外,其余均为教授。⑦校务的立法机构为校务会议,其构成为:各学院教授代表(每10人选举1人,其零数足五者亦举1人,每学院至少有1人,每年改选一次)⑧、校长、各学院院长、教务长、秘书长、训导长、图书馆馆长、校医院院长、各学系主任、医学院护士学校主任。校务会议以校长为主席⑨。

北京大学于1946年8月复校后,由于校务会议还未成立,在第一次行政会议上,决定“在正式校务会议成立以前,本校行政事务由行政会议讨论执行之;关于立法问题,或遇有关系全校之重要问题,由校长召集教授会议审议之”[4](p10)。校务会议于次年成立,但召集稀少(按规定两月一次,事实上每学年1~3次),且职责与行政会议有所重叠。与清华相似,北大的校务以行政会议(在清华是校务会议)为主轴。

复校之初,行政会议每周一、四举行例会,1946年10月21日第18次会议决定“本会议例会改为每周一次,于星期一举行”[4](p28),后间隔又有延长,但以每月3~4次为常。

以下为1947年全年北京大学行政会议(复校后第28次至第57次)的大致情况,可借以考察该校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过程[4](p34~35)。

由上可见,北大行政会议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全校性事务,如向教育部争取经费、物资、教职员名额以及进行校内分配,教员聘任,规则制订,各部门用房协调,对外合作,等等;2.有关教师(尤其是教授)利益事项,如休假研究审批,出国进修推荐审核,教授宿舍分配及房租收取办法,给助教提供研究生证明以避兵役,等等;3.有关学生事项,如公费、半公费、奖学金办法,休学、退学、复学、补考、转系管理,违规处分,罢课劝导,学生团体经费补助和场所供给,特殊情况下的特殊援助(如沈崇事件中特由法律系教授组织法律顾问委员会代被害人收集证据),等等;4.杂务,如违禁品查核,行李失窃处理,廉价制服分配,等等。行政会议几乎涵盖了学校行政管理的全部内容。

行政会议的决议经常由各种委员会实施。与清华复校伊始即设置各种常设委员会有别,直到1947年,北大的各种委员会仍属于临时指派性质。该年9月22日的第50次行政会议建议校长,本校行政部门分别设置委员会,请教授参加,各行政首长采用轮任制,每年改换三分之一;12月8日的第56次会议决定了常设委员会委员人选,提出校务会议,次日召开的三十六年度第一次校务会议通过各常设委员会名单,常设委员会包括图书委员会、仪器委员会、出版委员会、财务委员会、训导委员会[4](p75)。

北京大学各学院及校级管理部门负责人,均由校长聘任;系主任由院长商请校长聘任;学校的核心机构行政会议的组成人员,除校长本人外,均为校长直接聘任人员。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校实行的是“校长治校”而非“教授治校”。然而,如果考虑到以下因素,则该校实行的管理体制,同样可以认为是“教授治校”:学校的立法机构校务会议组成人员起码有半数是经选举产生的教授代表;校长权力和教授权力不存在明显的对抗性;行政负责人的基本身份都是教授;行政会议实行集体决策。

三 余 论

大学的特质要求教师(广义的“教授”)广泛而深入地参与管理事务。前哈佛大学校长德里克·博克说:“教师就应该广泛控制学术活动。由于他们最清楚高深学问的内容,因此他们最有资格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以及如何讲授。此外,教师还应该决定谁最有资格学习高深学问(招生),谁已经掌握了知识(考试)并应该获得学位(毕业要求)。更显而易见的是,教师比其他人更清楚地知道谁最有资格成为教授。最重要的是,他们必须是他们的学术自由是否受到侵犯的公证人。”[8](p14)大学的特质也决定了教师有能力广泛而深入地参与管理事务。1940年代后期清华和北大的校务治理,是一种最接近“教授治校”本义的治理,而且是成功的校务治理。教授的“治校”,不仅限于学术性事务,而且包括几乎所有学校事务;不仅作为群体发挥作用,而且作为个体深度介入;不仅“参与”校务,而且“决定”校务。他们不仅是学校几乎所有事务的决策者,而且是执行者和监督者。当时两校治理结构严整,运作灵活,学校事务得到高效处理。这一经验表明,由教授(教师)兼任行政管理工作,并不意味着管理的松散以至缺失。

制度化运作不但在日常管理中发挥了高效能,而且对于社会变动时期的秩序安定产生了决定性影响。清华的例子颇能说明问题。1948年12月,北平被解放大军包围,位处西郊的清华大学与城内交通断绝,邮信电话不通,梅贻琦校长被阻隔在城内,后赴南京,清华园内可谓“群龙无首”,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49年1月北平军管会接管清华。在近一个月时间里,幸赖当时清华有组织严密的行政系统和各种社团,才得以一边继续开课,一边应付社会治安和生活方面的种种问题,并稳定人心,在良好的状态下实现向新中国的过渡。蔡元培先生曾提出过“组织完备,无论何人来任校长,都不能任意办事”[9](p94)的治校理想,尽管谁也不会否认,北大清华教授治校制度的建立和维护,与深谙大学治理之道、抱持民主理念且极具人格魅力的两校校长密不可分,但是,具有广泛参与性的制度化管理体制,确实是两校稳定发展的有力保障。

在享有治校权利的同时,职责也随之而至。教师(尤其是骨干教师)对校务的深度参与,确实导致存在行政负担过于沉重的问题。“教授治校”,即使限定为“集体治校”,最后的责任仍会落到部分教授的身上,而不可能是“平均负担”。从清华、北大的例子可见,行政工作的重担主要落在院长、秘书长、训导长、教务长等参加学校行政性会议的教授身上,尤其是身兼数职的教授,更需为学校行政事务贡献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目前对于“教授治校”的讨论,大致主张将“治校”权力限于与学术相关事务,而不是全面治校,其主要理由,除了现代社会中高校日益庞大和职能日趋多元化的客观因素外,从教授主观方面来说,论者认为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障碍:一是某一方面的学术专家并不一定是管理内行,相反,他们往往表现出“弱智”和“偏向”;二是会严重影响本人的学术研究和教学工作。从解放前清华和北大的情况看,一些教授的行政负担确实沉重,虽然少见教授们不能胜任行政工作的记录,也少见影响研究工作的抱怨。这也许与当时高校还相对单纯,与其他社会组织间的联系还相对松弛有关,也与学者往往把担任行政工作视作自己的义务,视作对学术共同体的贡献的主观认识有关。同时,两校都有休假研究制度作为弥补。教授们服务满一定年限后,可有一段时间的休假研究,专心著述,保持和提升自己的学术地位。北大行政会议屡次讨论休假规程;《国立清华大学教师服务及待遇规程》专设“休假及研究补助”一章,对休假条件、补助办法等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教授、副教授享受的条件最为优厚。教授、副教授连续服务满7年而学校愿续聘,得休假一年,休假期间如不兼事得支全薪,并可申请研究补助,若赴欧美研究,除支全薪外,学校另给川资及研究补助金3 000美元,赴欧美以外地区者亦有补贴。[5](p407~409)

以现代大学的实际情况言,像1949年前清华北大这样的“教授治校”,或者确实没有实行的条件和可能。然而,教授广泛参与校务、高校实行民主管理,无疑符合大学精神,也有利于大学发展。

注释:

①相关研究主要为高校教育学院或高等教育研究所人员的成果。近期的有关文献举例如下:李娟:《“教授治校”理念述评》,《教育研究》2007年第3期;蔡磊珂:《蔡元培时代的北大“教授治校”制度:困境与变迁》,《高等教育研究》2007年第2期;王建艳、余生:《论蔡元培“教授治校”的民主管理理念》,《教育与职业》2007年第11期;吴洪成:《梅贻琦与清华大学“教授治校”的教育管理模式》,《河北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欧阳光华:《教授治校:源流、模式与评析》,《高教发展与评估》2005年第4期;黄华:《也谈“教授治校”—高校学术行政管理的模式》,《中国电子教育》2006年第3期。

②据清华新闻网,张维1947年受聘于清华大学,与钱伟长分担全校力学课程,此时钱在机械工程系,张可能同在该系,也可能在土木工程系(他毕业于土木工程系,解放后又曾任土木工作系主任)。

③据中国农大新闻网2005年8月21日报道。

④据清华大学本科招生网,董寿莘1947年回国后先后在航空系担任讲师、副教授。

⑤该委员会名单见《国立清华大学三十七年度常设委员会名录》,各委员身份见《国立清华大学教职员名录》(1947年1月28日),《清华大学史料选编》(4),第178、415~426页。两份名单不是出自同一年,新进人员未见教职员名录者,补充了网络资料。

⑥冯友兰担任常设委员会职务的情况,见《国立清华大学三十七年度常设委员会名录》,《清华大学史料选编》(4),第175~178页。

⑦1947年5月4日公布的《北京大学组织大纲》未规定医院院长资格,但在同月12日举行的三十五年度校务会议第一次会议上,即增加了以下条文:“本大学医学院医院,设院长一人,商同医学院院长,主持医院院务,由医学院院长商请校长就医学院教授中聘任之。”《北京大学史料》(4),第5、73页。

⑧括号中内容在三十五年度校务会议第一次会议上修改为“每学院教授十人选举一人,其零数足五人者亦举一人,各学院教授分别选举本学院代表。每学年改选一次”。《北京大学史料》(4),第74页。

⑨《北京大学组织大纲》(1947年4月18日教授会通过),《北京大学史料》(4),第4~6页。

⑩所有教员的聘任均由行政会议决定,这也是行政会议的经常性内容,以下不再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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