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合同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论文_樊可为

试论行政合同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论文_樊可为

新疆省乌鲁木齐市 830000

摘要: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协议。通过行政合同,普通公民可以以积极的权利方式直接参与实施行政职能。行政合同的存在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行政机关转变管理方式的需要。行政合同的广泛使用,有利于调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本文就行政合同在我国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谈几点粗浅认识。

关键词:行政合同;现代行政管理;地位和作用

一、行政合同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地位

1.1依法行政的需要

作为行使管理职权的政府,如何在管理国家事务过程中,把党的意志充分实现,把党的执政能力充分体现,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就要求政府运用一切行政管理手段,寻找最佳的管理方式,建立和谐的管理模式。而诸多现代行政管理方法中,惟有行政合同最能体现以人为本的行政管理理念,最能实现人的潜能和价值,也最能在政府这一行政主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架起和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运行桥梁。因此,行政合同在当今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氛围中,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1.2市场经济的需要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经过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政府的职能不断转变,政府的管理观念不断更新,管理模式不断创新,管理手段更趋多样性。于是出现了企业承包合同,科技开发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农产品定购合同,公务员借调招聘合同,行政租赁合同等以行政管理为目的行政合同。这些行政合同有效的推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稳定的发展。

1.3和谐社会的需要

政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政府应利用所有的现代行政管理手段,按照构建和谐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谐社会要求政府的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并加强各方面的协调职能,理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保证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使管理和被管理这一对矛盾和谐起来,激活被管理人的潜能,使被管理者积极主动接受管理。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体现以人为本,充分调动人的积极因素,而行政合同这一管理手段,一反更能表现出现代行政管理的公平、和谐的特点。例如,有些行政机关为了避免一些相对人盲目上访就与有关相对人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行政机关在一定的期限内解决相对人反映的问题,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行政合同。这样做既能让行政相对人放心等待处理,又能保证行政机关尽快答复,对保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行政合同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2.1有利于民主行政管理

在现代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融入更多协商精神与民主因素的行政合同来替代行政高权性行为,成为行政法发展的一个越来越明显的趋势。这种行政管理方式与建设和谐社会环境,政府要胜任更大范围内的“经济干预者”的角色,必须切实转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而行政合同则更能体现相对人意志与利益,更有利于政府与公民交流沟通的民主管理方式,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推动因素。

2.2有利于行政管理效率提高

我们从行政合同被广泛采用的社会背景可以看出采用行政合同的一个初衷就是用契约精神来限制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大。行政合同具有合同的属性与根本特征,行政主体作为要约一方,可通过招标、邀请、直接磋商等方式向相对人发出要约,而行政相对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诺接受邀约,至此,行政合同成立,而也只有双方达成合意,合同中的相对一方也才能享有体现私法原则的权利,包括取得报酬权,补偿权、必要的额外费用的偿还请求权,以及对行政主体履行义务的监督权。而行政合同的合意性也是为了减少缔结合同时因行政主导倾向而存在的潜在危机和不确定性,通过合意也有助于减少以至于避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间不必要的对抗,从而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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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有利于行政行为规范

法律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具有调控功能和预测功能。所谓调控功能,是指法律通过界定人们的不同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归属和范围,将社会各种关系调控在一定程序范围内。所谓预测功能,指由于法律的存在,人们就有可能预见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将会带来何种法律后果。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权力受到法律的控制,要求行政机关的活动具有规范性和可预见性而不是随意性和不可预见性。从这一点看,行政合同完全具有上述作用。行政合同通过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行政机关的法定的活动空间受到规范。

2.4有利于行政优先权规制

由于行政管理权的存在,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行政优益权。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订立的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享有对合同的监督检查权、指挥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制裁权等行政特权,目的是为实现其职权运行的最大效率;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合同的价值追求在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协调,又决定了行政合同中行政优先权行使的有限性、附条件性,要受公平、合理、合法等原则的支配。对于行政机关在合同中行使行政特权而产生的合同纠纷应该进行行政司法审查。对行政主体非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5有利于行政关系改善

现代行政法治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行政机关将会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依法实施一些权力色彩较淡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行政法治会更加注重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规范与效果以及行政法模式更符合我国社会实际情况,使我国行政权的行使更加科学化和公正化。行政合同作为目前典型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既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当事人权利义务还不是完全对等,但又有市场自由平等精神,它对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强调有了很大的进步,有利于改善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的紧张关系,必将在今后的现代行政管理中得到稳健发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2.6有利于行政相对人

行政合同与行政命令相比,更有利于相对人。首先,合同是一种合意,双方当事人可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反复协商或讨价还价,无疑相对人的利益会得到充分考虑;而且相对人会相信自己的利益已得到了充分考虑,所以其精神需要也得到满足。其次,由于行政合同与一般合同比,具有行政优益权的特点,作为一种补偿,行政主体往往会在合同中给予相对人以一定的优惠条件,例如在国库粮食定购合同中可能有这样的条款,政府将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若干平价种子、上门收粮、平价化肥等优惠措施。实际上,有些行政合同本身就比同类内容的一般合同规模大得多,通常说来,这意味着其中的可期待利益也大得多。这也是相对方往往十分乐于接受行政合同的主要原因。当然因此也就要求有关行政主体受一定的限制,如只能为公共利益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优惠,以及客观、实际地提供优惠等;防止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和公民参与意识的增强,行政合同的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行政合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佳最理想的行政管理手段,是一种以人为本、发展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管理模式,行政合同在未来的和谐社会中,会有广大的发展空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合同作为现代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其地位必将越来越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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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靖:《在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载《政治学研究》,2005年第4期。

[3]谢庆奎:《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4]唐铁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

[5]唐进,《我国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构建现状及对策》,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7年6月刊。

作者简介:樊可为,男,身份证号:65010319870318xxxx

论文作者:樊可为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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