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岭南的“招主”与“土”“流”中间地带的治理问题论文

明代岭南的“招主”与“土”“流”中间地带的治理问题论文

编者语: 本期栏目有三篇稿件,作者别分来自云南和广西。胡小安博士运用第一手史料,从边疆视阈对“州县—里甲(招主)—瑶僮”这一赋税管理体系以及明代中后期复杂的政治与族群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王振刚博士的文章研究了清末四川半日学堂的兴衰过程,并对半日学堂在清末教育普及中的重要作用给予了积极肯定;陈紫茹的文章是关于桂滇线茶马古道的重要门户“横山寨”的研究,其对横山寨在古代经济贸易中的地位、对周边地区产生的影响做了较为细致分析。

明代岭南的“招主”与“土”“流” 中间地带的治理问题

胡小安

(广西民族大学 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摘要: 明代岭南流官治理区域存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这些地区形成了与土司制度有相似但本质不同的基层管理机制即“招民入籍”,并由此产生了招主阶层以及“州县—里甲(招主)—瑶僮”这一赋税管理体系。通过分析明代两广地区官员书信奏折和地方文献,梳理招主的形成和职权责利,阐释州县、招主与瑶僮之间的关系,以此观察岭南边疆的治理问题,从而进一步了解明代中后期复杂的政治与族群关系,倡导从帝国边陲看帝国政治的研究视角。

关键词: 明代岭南;招主;瑶僮;招民入籍;岭南治理

明代初年之岭南地区,基于朱元璋混同“民夷”的主张,以期消弭元代中后期以来处处“瑶变”“僮变”“民变”的局面,在流官统治区域内大力设置里甲。由于流官地区同样存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这些少数民族仍然缺乏与官府直接打交道的能力,其入籍必须依靠一定的中介,即明代被称之为“招主”者。在一定制度化的条件下,招主逐渐形成为占有政治与经济优势地位的阶层。这一格局主要是由于制度创设而形成的,招主与“瑶僮”互有利用,并不能完全用阶级分析法来解释。[1-2]该问题的研究至今尚并不多见,本文略作申论,以推进对土流中间地带的边疆管理的研究,祈请方家指正。

由图6可得,传统Fenton反应动力学拟合曲线方程为:lnCODCr,t=0.0470t+6.9171,R2=0.9097。

一、交与招:“招主”的产生与行动

早在宋代,荆湖南路和广南西路等路的部分州县之地内,已经出现不少“省民”和“蛮夷”就贸易和田地买卖打交道并发生纠纷的情况。《宋史》记载云:

嘉定七年,臣僚言:“夫熟户、山傜、峒丁有田不许擅鬻,顷亩多寡,山畬阔狭,各有界至,任其耕种,但以丁名系籍,每丁量纳课米三斗,悉无其他科配……夫溪峒之专条,山傜峒丁田地,不许与省民交易……今州郡谩不加恩,山傜、峒丁有田者悉听其与省民交易,但利牙契所得。而又省民得田,输税在版籍常赋之外,可以资郡帑泛用,而山傜、峒丁之米挂籍自如,催督严峻,多不聊生……宜明敕湖广监司行下诸郡,凡属溪峒山傜、峒丁田业,不得擅与省民交易,犯者以违制论。”从之。[注] 《文献通考》卷328《四裔考五》。类似的情况与规定还有,如《宋史》卷494列传253《蛮夷二·西南溪峒诸蛮下》云:“隆兴初,右正言尹穑言:‘湖南州县多邻溪峒,省民往往交通徭人,擅自易田,豪猾大姓或诈匿其产徭人,以避科差。内亏国赋,外滋边患。宜诏湖南安抚司表正经界,禁民毋质田徭人。诈匿其产徭人者论如法,仍没入其田,以赏告奸者。田前卖入徭人,俾为别籍,毋遽夺,能还其田者,县代给钱尝之。’帝从其言。乾道三年八月,诏平溪峒互市盐米价,听民便,毋相抑配,其徭人岁输身丁米,务平收,无取羡余及折输钱,违者论罪。十一月,诏以缘边溪峒,州县失于拊循,致怀反侧,或逃窜山谷,其在赦恩以前,并加宽宥,能复业者,罪一切置不问,互市如故,悉听其便,守臣常加抚问。以称绥远之意。四年二月,诏湖南北、四川、二广州军应有溪峒处,务先恩信绥怀,毋弛防闲,毋袭科扰,毋贪功而启衅。委各路帅臣、监司常加觉察。是月,诏禁沿边奸人毋越逸溪峒,诱致蛮獠侵内地,违者论如律。”这也是宋代探索的民瑶交往模式问题,后来瑶人的券牒置其起始时间为宋理宗,是有渊源的。

值得深究的是,该文提到“熟户、山傜、峒丁”和“省民”最初都有土地,也交纳粮米给官府。但是“山傜”“峒丁”粮米的交纳估计是由熟户代缴,有些或许也是由省民代缴,其中的一切事宜当由这两类人在具体操作,否则“山傜”“峒丁”不太可能不知道自己的土地没有了还要交纳粮米。

元代广西东部流官治下民族地区的管理,屯田是值得关注的问题。蓝武教授已经对元代广西的屯田做了全面深入梳理,厘清了军屯民屯的分布、设置背景和影响,指出两类屯田主要集中在战略要地和民族地区,屯户均隶属于军事或行政机构,成为国家编民,纳入国家田赋管理体制范围之内。[3]我们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这些屯户是通过什么方式成为国家编民?在有屯田的广大地区,仅仅只有屯户成为编民吗?我们就史料中的蛛丝马迹做一推测。

《元史》卷162《刘国杰传》曰:“广东、江西盗所出入之地,南北三千里,置戍三十有八,分屯将士以守之,由是东尽交广,西亘黔中,地周湖广,四境皆有屯戍,制度周密,诸蛮不能复寇,盗贼遂息。”好像屯兵是为了防范“诸蛮”,本身与“蛮”毫无关系。

其实屯民屯兵与“诸蛮”并不能截然分开。《元史·乌古孙泽传》云:“(至元)二十九年,邕管徼外蛮数为寇,泽循行并徼,得扼塞处,布画远迩,募民伉健者四千六百余户,置雷留、那扶十屯,列营堡以守之。” 他招募的其实更多是壮、瑶民丁。[4]从上述“那扶”等典型的壮侗语屯田命名也可以看出这一点。另有《元史·哈剌哈孙传》记载:

现在我完全不像第一次看见自己时的感觉;而是像初次见到别的什么人。碧翠丝是我偷偷从镜子里瞥见的那个女孩,是在晚餐桌上一句话不说的女孩。现在,这个有着我的眼睛却没有流露出我眼神的人,是翠丝。

明代广西巡抚张任《捷报两省官兵剿平山寇疏》谈各地情况云:

(至元)三十年(1293),广西元帅府请募南丹五千户屯田,事上行省,哈剌哈孙曰:‘此土著之民,诚为便之,内足以实空地,外足以制交趾之寇,可不烦士卒而馈饷有余。’即命度地立为五屯,统以屯长,给牛、种、农具与之。”

从南丹招募五千户来屯田,守卫交趾和土司地区沿线,如此大规模的行动并不是南丹一地可以做到的,因为庆远南丹溪洞等处军民安抚司在人口高峰期大约是二万六千余户。上述史料是元朝初年,总户口数应当少于此数[5],不可能几乎空南丹一州而守其他地方。因此,估计官府在左右江各地都有招募,而这些地方多数是溪峒少数民族。屯田设立屯长管理,这是半军事化的屯田,若在当地募民屯田,则有可能就在当地带管了部分民户或瑶人僮人。

桂林府民“多以田不自耕而招佃于瑶僮”;“柳属诸僮,多托迹豪右,名曰佃主”,“岁输私租,不供公赋”。[7]

广西两江道宣慰司都元帅撞兵屯田:成宗大德二年(1298),黄胜许叛,逃之交趾,遗弃水田五百四十五顷七亩。部民有吕瑛者,言募牧、兰等处及融、庆溪峒徭、撞民丁,于上浪、忠州诸处开屯耕种。

黄胜许是元与交阯边境的一个土酋,逃窜之后留下五百四十五顷之多的水田,原来就应该有不少土民在耕种。黄胜许失败之后,可能会有两种情况:其一,可能不少土民跟着逃离,或者被元军杀害,所以这些田地完全被元军控制,招募别的地方“瑶僮”人等去耕种(其中又有官员建议从庆远一带招募,亦印证上文所说官府此前在该地的招募不可能太多)。其二,也有可能原有土民并不完全逃离,因此有些田地应该还是原业主耕种,元军屯田之时于是要带管这部分人户。另有史料记载有柳州皂岭李全甫子侄在元顺帝至正年间反元,“累降复叛,投充屯僮”[6],也是原有土民被招安为各种屯户,并不是全部被害。这就存在一个带管土民如何入籍的问题,应该是上文所分析的借助屯军屯民入籍。

式中,/(θ0d0)为FRP布加固裂纹梁的裂纹等效旋转弹簧刚度.未加固梁裂纹的等效旋转弹簧刚度K0[33]可表示为

这一以屯带户进入国家体系的方式,在明初变成里甲设置。在明初大力招纳广西东部少数民族瑶僮人进入里甲体系时,多数情况在是不触动原有村落结构与权力结构的基础上通过附籍于原有“民”的方式进行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瑶僮也是“民”,也要承担一定赋税和徭役。但实际上他们在风俗、语言及生活上与“民”有很大不同,很少真正与官府打交道,而主要是通过附籍者实现自己为“民”的身份,于是与原有民户形成“招主”与“佃丁”的关系。这在桂林各属、桂东乃至广东很多民夷杂居地区非常普遍。其记载目前最早见于明初桂林府教授陈琏所作洪武《桂林郡志》,其中《南蛮》一节云:“庆远、南丹溪峒之人,呼为僮。初未尝敢至省地,因至元间莫国(麒)[麟]献图纳土,就命为庆远等处军民安抚使,自是僮人方入省地。初,庆、柳、平、贺边山居民苦于傜宼,募僮人耕种,且以御傜,久之与傜通,共为民害,日见滋曼,尤当慎之。”到了明嘉靖以后,由于各地“瑶僮”起事频繁,史书开始出现大量相关记载:

另一个例子是《元史·兵志》:

顾里胥桀黠,素习夷语,恃口舌游扬,名曰招主。素封之家,藉夷人为力作,名曰田主。[8]

洪武初,邑未有瑶僮也。永乐间,邑人薛昌、黄秉伸辈始招致二三耕作,无敢寇害。自正德乙亥,贼大猖獗,其徒占据遂繁,而恭城田主潘钦辈,广为招集湖北诸种,几遍台塘。灌之富人,又引古田僮、夹板瑶,散布田间。名则藉力耕种,实阴通群寇,为害不细。[9]

初,柳庆边山居民,苦于瑶寇,募僮人耕种,且以御瑶。久之僮与瑶通,遂侵民田产,掳民子女,掠民财畜,为害尤甚。今考宜山之边境,与隶各州县者,此种为多。[10]

今之里僮,非其土著也。先是柳庆岁大浸,有奸民者招诸瑶,就粟以千计,既而种落蕃衍,遂驱屠居民,雄踞其境。[11]

荔浦自周文昌之乱,田地多荒,居民鲜少。永乐初,招募僮夷入土垦耕,生齿渐繁。[12]

天顺成化间……奸猾吏民,又以逃亡产业,招俍住种,或将见户田税,诡寄狼名。[(明)田汝成《断藤峡事宜》]

可见这些类似情况遍及广西东部地区。最后一段说明,在土司管辖下的俍兵俍人都有被招主招来耕种的,这一点与元代屯田募兵募民耕种的道理是一致的。根据我们的研究,发现广西南宁府永淳县(今横县、宾阳)直至清末都有“十三屯”和“二十四散甲”的存在,屯人实际上就是僮人,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13]

桂北瑶族有名的《过山榜》也有类似的记载:

景泰年闰七月二十九日,立招帖人安监、李排年、卢世彩等及四位相公卢国赞、逢元凤、逢元甲各方:今因先年撩乱,招得粤东省盘瑶民赵元龙、罗应昌、赵念扬、李伯耶、邓贵安、赵明福、李伯庆、邓贵龙、盘笑开(后跟县官改黄姓为黄肇开),招在江口隘、九龙山,把住大罗界四处,不许强贼擅自出入,及生面汉人不许居留。凡质(属)瑶人民家大驾,安分守己生理,勿作非为。恐其假充排年生端,许即瑶人扭住,江口隘总老头人,禀报排年招主,即刻禀官,以法究治。[注] 对于《过山榜》产生的年代说法不一。奉恒高等主编《瑶族通史》认为产生于南宋,科大卫、赵世瑜则认为产生于明初甚至更晚。其著作见文后参考文献[15-18]。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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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明中期以后,普通瑶僮力量有了发展,尤其是出现读书人之后,有机会和能力与官府直接打交道也即所谓蛮夷“繁衍滋蔓”的时候,他们与招主(田主)的矛盾就会加深,于是出现某种程度的骚乱,“蛮夷”于是就变成了动乱中的“贼”,其实质可能是瑶僮与他们借以寄籍的民户存在土地纠纷或赋役承担问题。[注] 当然这种情况也并非都是明初编里甲所致,有的是后来大征后招抚残民和受抚瑶僮重新编户所致,是一个不断连续的过程。 明代广西赋税的逋负问题与此大有关系,最终成了动乱的根源之一,引起了朝廷的征剿。作为瑶僮聚居区一般形态,可能是明初编里甲时,官府承认既成规则,且瑶僮头人在大趋势下的归顺,由“民”代理征收赋税,即“瑶僮”为了入籍而把土地寄于“民”之下,但实际产权并没改变。另一方面,在瑶僮发展起来出了强力人物以及民夷矛盾增多时,瑶不给“民”代理权了,于是官府税收减少,就把税收压到民户头上,造成民户的虚赔税粮而逃亡,其实“民”并非完全是惧怕瑶人劫掠而逃。[注] 麦思杰认为广西东部瑶人的骚乱是为解决生活必需品问题,是一种社会常态。(见2006年麦氏博士论文《大藤峡瑶乱与明代广西》第1章第3节)这是事情的一方面或表面现像,确实有不少小劫掠事件被官府称为乱而镇压的。但深层次原因不在此。如(明)唐执中《古田升州记》(光绪《永宁州志》卷14“艺文”)谈到大征古田前:“弘治初为贼内寇,民尽流移。惟长安里近郭龙、吴、陶、王、卢、唐、陈、骆、廖、李数姓残民三十余家,死守勿去。”可见光对付寇,不少“民”还是有办法的。嘉靖《广西通志》卷19“田赋柳州府”条所引知府计宗道《上当乞减马平县余田加征状》云:“大抵广西土田,于瑶僮代耕,非如中土皆百姓自为也。以夷所耕者,民为代输,力强者则得之,力弱者则贩之。而况下田荒远者乎。今欲余田增粮,官必取于民,民必取于夷,夷赋于民,民纳于官,于国计得矣。倘所增数不足,官必责民,民必责夷。官责民逋负,系累之而已,民责夷欠租,岂得以拘哉。必请陈师鞠旅,抵其村落,威胁之而后能尔也。”可见还是集于田产赋税等利益。 因为如果仅是劫掠并无关紧要,且是可通过民间解决的,只有官府的强征才无法躲过,所谓苛政猛于虎也。其实质是官府编里甲既侵犯了瑶的生存方式,清理赋役又触犯了“民”的利益。

“梧县等地方因贼作反,屡打劫村寨,百姓男女无安身处。有排年会议府(赴)京申奏,有招主排年朱三哥、蒋子万、朱狗六前去广东清州大巷口火后观村,招到土人,设俍瑶俍目盘管七、盘第幼、盘第护、盘第八、赵贵一、李做三、邓宗华、凤贵七等,器械盔甲、药弩一千余百,前来梧州府东安山上山口立营扎寨……正德年间,临、蓝二县为贼寇所害。临蓝二县良民会议欲招瑶民剿除群寇,蓝山招主之人李林中,临武招主之人周正榜,招得瑶民来邑,将群寇剿灭,在东山把守边界。广东道宪陈、湖南道宪韩,二道会衔上奏,准年例恩饷纹银二十四两……列年交瑶人安身度活,住守边界之地,实付山场荒岭,纳粮不当差,永不抽壮丁正役。”[19]

《早春图》的视觉空间建构体现在郭熙对“三远”视觉空间的自觉追求和表现上。就中国绘画而言,花鸟画和人物画更倾向于采用特写式表现方法,直接突显主题形象。然而在山水画中,则是要体现出适当的视觉空间的远近距离关系,其中景物的展开就关乎“远”的空间表现。因此中国古代的山水画理论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提及了“远”,山水画在南北朝时方才进入新生阶段,所以对“远”的探索和表达就化成了画的内涵所在。

灌阳、恭城、西延等地均有类似说法,嘉靖间还有招僮人佃耕之说,均应归为一类。按照上述说法,有人去很远的地方招一大队武装部队回来,在当时怎能被许可?除非这人是朝廷承认的土司首领,或者根本就是官府在招徕,所以灵川一带都说是官府安排来的。以常理来说,民户要招佃也不可能招武装人员,况且语言习俗不同者,故一般只能是附近者,就是寄籍形式完成招徕的。后来《过山榜》之类把寄籍为民与朝廷招兵把守隘口混合在一起了。

学者廖炯然在1943年出版的《连阳瑶民概况》引用瑶民自述云:

文中提到“各图招主潘大广、十冬老人约正梁廷居等结报”,可见里甲之中的招主有督导自己区域内治安之责以及与官府打交道的事宜。

由上亦可知,“民人”招佃的原因大概有下面几种:因为防止瑶贼侵扰,招僮耕种防守;因为乱后残破,“民”的劳动力不足,招僮耕种;因为一些狡黠有力者贪利;因为瑶僮与“民”的互相利用,以逃避赋役,对付官府;等等。对于这种各地普遍存在的招佃招耕的说法,塚田诚之以为真实存在并认定是壮族佃农化的根据。[21]笔者对此已有详细商榷。[22]两广地方志都提到民户“招佃”始于洪武年间,这或许正反映了明初瑶僮地区编里甲的实情。

(1)当数据分析时采用的函数模型存在模型误差或观测值中含有未参数化的系统误差时,传统最小二乘法很难发现和识别,如果忽略系统误差,将给参数估值带来误差。

二、责与罪:招主与各方关系

在明代一般的叙述中,招主的能量是比较大的,尤其与官府的关系密切,能够随时掌握官府的动态。明嘉靖年间田汝成称:

诸瑶憨悍难晓,好杀轻生,惮见官府,往往通向化瑶老,结城市豪强,号曰招主,自称曰耕丁。招主复结官府左右为之耳目,漏泄缓急,朝发夕闻。[23]

李太嶂表面上点头称是,暗中又道:你老人家倒是可以深藏宫中,呼风唤雨。我等要任你驱驰,岂能天天躲着,不见天日?

从这个叙述看,招主是城市豪强,通过已经归顺的瑶老连接到普通瑶民。相对于瑶民,他们在信息掌握和社会网络中处于优势地位,则既有可能为瑶民传播最新信息,也可能会有意隐瞒一些信息。总之,两者信息和博弈能力极不平衡。

为提高预测(分类)精度,降低误差,集成学习一般在降低平方偏差和模型方差两个方面开展工作。但是,一般来说,简单模型具有高偏差和低方差,而复杂模型倾向于具有低偏差和高方差[18]。

另有瑶族《过山牒》提到招主去外省招到土人、傜人、俍人等,其中称:

然百姓之田陷于瑶贼,其来已久,子孙无复识别,既平之后,又须清查丈量,随粮拨给。将亡绝田土,尽数拨与土兵。见在者拨与一半,立籍承租,但纳粮而不当差,使之常守地方,以减募兵之费;以一半给还百姓,使之纳粮当差,以免赔纳之苦。如此则地方报长久而无患,百姓可保安生而不逃矣。

在蛮夷对现有秩序不满以及官府也对逃税不满的情境下,招主往往成为众矢之的。万历《广西通志》卷25名宦《郑一龙传》载:“嘉靖间,为按察司抚夷佥事。时古田不靖,报谍纷拿。公搜诸掌故,考其沿革,作《抚夷志》。(中略)又作《抚夷通论》,一曰严缉事,二曰别夷情,三曰禁招主,四曰诛贼脚,五曰谨巡哨,六曰明赏罚,七曰防寇有时,八曰剿贼有引,仍着为功、令一一设施行,自是盗贼敛迹。”明确提出禁招主。《粤西丛载》卷18《蛮习》引(万历)《平乐府志也记载云:“里胥、田主者,率视其人为奇货,未乱则交构以摇之,未征则阳为漏泄,而寄其孥畜、或准以阴庇免诛,或执以要赏,而没其所寄。惧其见吏言状,已无所售返,则多饰夏楚之威,科罚之酷恐吓之。于是二种之人,其惧见吏也滋甚。”对田主即招主更加极力抨击。前面所引大量例子其实也反映出地方志编者或官府对招主的厌恶或不满之情。但实际行动中官府又离不开招主作为中介以绥靖瑶僮,因为双方信息链是断裂的,只能靠招主为中介。[注] 在万历元年(1573年)的大征广西怀远之役中,官府还特意用了招主:“据前任典史王长、武生朱应旸各上地图陈议,因召招主张鹏、吴自学及里冬曹元庄、唐绍禹等,咨以民所疾苦,夷所向背,及山川险阻、商旅要会之区,未及亲历,旋蒙署融县,职有所羁。窃计先设教化以为导民根本,随择请融县生员王卓、李标、石应辰、李钟阳等分教古泥、浔江、板江等村,又令江水王五充为武洛诸村招主,往谕彼中瑶侗释仇开江,仍将所争荒田分令垦种,纳粮随报,望风归垦。”(明·苏朝阳《复怀远四议》,载乾隆《柳州府志》卷31“艺文志”)因资料不足,我们无法知晓这些招主(据笔者调查,招主在很多地方又被瑶人和僮人称为“恩主”)是先前承袭而来还是这时候新认可的;对其民族身份也无法确定,即由瑶僮“汉化”的还是与瑶僮有联系的外来汉人,但在当时官府眼中,是掌握知识的“民”。 在大量瑶僮聚居地方的里甲安排中,可能形成了“普通瑶僮民→招主(里甲)→州县”的纳税体系。明中后期大量的征讨事件,也离不开地方乡老或里排人去告诉需大征的,而这些人往往多为“招主”,其告征有着自身的利益诉求。

一是强化示范引导。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和铁路建设、水利设施工程、交通工程等,应率先采用高强钢筋。

城隍等山反俍勾引广东合浦铜鼓巢诸贼,为患两省地方,去冬打刧博白县,今复钞掠兴业等县。父老纷纷赴诉,备言惨害。即当发兵殄灭,第恐玉石不辨,当差把总王明前去分别良恶村寨,竖立旗号,审察贼情。及会都司周勲议行兴业县查勘回称,拘集各图招主潘大广、十冬老人约正梁廷居等结报,贼首黄邦缘惯通广东海北贼首黄章弟等,刧掠为患,请乞发兵先剿城隍等巢。[26]

瑶民于其祖先来历既无碑文传记之记载,而瑶家谱牒又仅录其先祖姓名,复无可为考据。咨询民间,只凭递代老人传述以相告,兹就调查瑶民自述之较可凭信者略述如后:一、油岭、三排瑶民自述,其先祖原是一廖姓贵人(瑶民称官为贵人)自广西携归此山居住,后繁衍于各排……旧邑志乃以为始于宋淳熙时州人廖颙自广西致仕,携瑶仆十余人归,居油岭、横坑间,后遂蔓延三连。至今连县河村廖姓为廖颙后裔,岁必入瑶排收山税,瑶民呼之为“山主公”,亦非无因。[20]12-13

种种证据显示,明中期两广地区的“瑶僮之乱”其实是民“夷”、官民、官“夷”之间矛盾综合体所致。每一场具体动乱具体原因并不完全一致。明隆庆初年任广西左布政后升任巡抚的郭应聘的观点可谓典型:

阳(朔)、永(宁)之患,皆始于里民招瑶为佃,久之蔓延充斥,不可羁縻。而豪猾之徒,又从之以瑶为利,入其私租,不供官赋,少不当意,动以贼占为辞,诉讦追呼,积成仇衅,驯致劫夺报复,地方之事日多矣。临桂西南诸乡,其患胥坐此。今征剿之后,一时蛮类稍知向风,而里民之害犹未已,或胁理旧仇,或责偿宿负,或利其禾畜而怵以再征之言,或匿其贷贿而诱以撤堡之议,其酿祸类如此,蠢然易动,可尽责之狐豕者流哉!司疆隅之寄者,外饬兵防,内戢奸宄,庶几于销萌保泰之道矣。[27]

综上考之,郭氏对矛盾原因和官府不善治理指出了具体的原因,尤其指出了“招瑶为佃”的一连串危险,正是我们分析过的由此而形成错综复杂的矛盾所致。官府发动对瑶僮的征伐,不仅企图解决这些民夷矛盾,还企图连带解决民田诡寄、民借口逃税等经济问题。但是在处理中对“民”多所偏袒,因为官府的首要出发点还是想维持“民”的强势地位,毕竟官府最能依靠的还是“民”。正如嘉靖间柳州进士周琦所说“臣恐广西十年不治,民将无地,二十年不治,地将无民”[28][注] 同卷(《粤西文载》卷7)王守仁《征剿稔恶瑶贼疏》云:“缘此瑶贼之与居民势不两立,若瑶贼不除,则居民决无安生之理。”在民夷之间,官府倾向于民。 ,实际上指的不光是民遭贼劫略的问题,而且应该也包含着“民人”借口不纳赋税的问题。在这种话语体系中,任何对瑶僮的描写和印象都有着政治的含义。正如刘志伟教授在论述明代广东里甲问题时所指出,一些无籍之徒由于不在里甲编户内,即被官方目为“贼”。[29]可见“贼”明显具有标签的性质。这些脱离了里甲的瑶僮也很容易被目为“贼”,但其中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利益的问题。

再举明万历年间广东提督殷化行《剿瑶奏疏》中一个典型的案例:

至正统十一年,泷水瑶贼赵音旺纠合晋康瑶贼凤广山等首倡祸乱,当时未能剿灭,而姑事招抚……日积月累瑶益滋蔓,田亩陷入者,几二千顷,粮税荒赔者过六千石。本州土地其存者仅四十四里而已,当时奏勘停征荒粮,民困稍苏。

1.3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 19.0 软件进行数据分析,fFN检测等定性资料采用卡方检验,sICAM-1及宫颈长度等定量资料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比较,单一特征及多特征联合预测早产使用ROC曲线,P<0.05 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成化十九年同知贺恕承委踏勘荒田,畏贼不敢入山,复逼民供熟三千余石,自是民赔不前,有父子同日而缢死者,有妻及子女俱卖者,有卖见在田以赔荒粮,田既尽而虚粮悬户不止五六十石者,有全户逃窜者,有尽将村绝灭者。于是都、晋二乡,一里三四户者有之,一二户者有之;空存里分而无里甲者有之;户有田粮一二百石而一贫彻骨者有之。

通过运用巩固所学的知识。语言的学习是有其自身的特点的,并不是掌握了语言知识就可以运用自如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来巩固其知识结构。

奏折一开篇指出的情况正是前文所分析的现象,所谓“户有田粮一二百石而一贫彻骨者有之”一句,只可能是因为这些民户的土地原本是通过瑶人寄籍而取得的,瑶人一走则一无所有了。

该疏继续云:

今年京城及周边京津冀经济带国家重点基建项目多,到了4季度木材市场需求不减,尤其对俄产原木依赖一直很大。此间从俄罗斯进口的樟子松、落叶松,以及白松等等针叶材,销售状况与前期相比丝毫没有弱化迹象,每周销售的数量与过去的两个月水平相当,市场景气值仍似以往。

我师既未能剿灭,及其退也,虑其复出,又从而招抚之;瑶复贪我牛酒鱼盐之利,又忻然而受之。然今日受之,明日劫掠如故。及使人问之,则曰:非我罪也,乃某山不服招之瑶也。盖狙诈之计,其来已久。欲全不招,则无以通我鱼盐器用之利,售彼漆蜡皮张之产;欲全服招,则劫掠之性不能一日而忘,又无以自解于我。故凡曰招者,必以数山出招、数山不招,得以为其藏奸之窟、籍口之地。故自古以来,未有尽招之山,而招之未有全善之策,凡以此也。为今之计,征之为上,调土兵往种次之,招者不得已而为之也。然征之不难,征之而能守为难。今日之计,如欲计征,必先计兵。

由于所谓“瑶僮之乱”的普遍发生,也给了民户借口田土被“贼”占而逃税的机会。万历《广西通志》卷39艺文引嘉靖年间广西按察司抚夷佥事郑一龙《议右江用兵事宜》云:“奸民豪右,以己之田,诡名贼占,籍口抛荒,影避赋役。及至审编攒造,排年里甲,互相隐蔽,群而和之曰,是贼占也,是抛荒也。有司莫之能诘。瑶僮亦有向化纳粮者,但不入城郭,率以其粮付之里排。里排得之,以为已物,不输于官。官府追征,反诿曰僮欠瑶欠。彼此隔远,莫之能查。地属边方,率多顽民,户有常赋,俱不尽完,或输其半,或纳其三分之一。相沿既久,以为旧规。务欲求少,不肯加多。” 万历间王士性云:“然僮人虽以征抚附籍,而不能自至官输粮,则寄托于在邑之民。僮借民为业主,民借僮为佃丁,若中州诡寄者。然每年止收其租,以代输之官,以半余入于己。故民无一亩自耕之田,皆僮种也。民既不敢居僮之村,则自不敢耕僮之田。即或一二贵富豪右,有买僮田者,止买其券,而令入租耳。亦不知其田在何处也”。[24]万历间广西巡按御史唐炼更上奏道:“广西原额夏秋二税,共该米四十三万一千二百五十七石,屯粮六万一千二百石。国初如数输纳,军需不匮。近来民间拖欠,完纳不足三分之一。其间贼占据抛荒固多,有藉以为名,民隐其九者,有指荒为词,未荒而免者,有势豪吞占,莫可谁何者。宜行司府州县都司卫所,将一应额办钱粮,如法追征。”[25]隐匿田产和逃税到了这个地步,自然会引起官府的愤怒和整治。所以官方大征,不光是认为瑶僮在“作乱”需要平定,还确实有解决久拖不清的民夷矛盾的企图,即想通过官方强力重新确立新的所有权和民夷秩序,也有官府自身利益的诉求。

然而土兵住种之说,百姓往往不利,或倡为俍毒于瑶之说,或倡为尾大不掉之说,或倡为引夷狄入中国之说。何也?其故有二:一则百姓痴愚,惟望大征尽复田土,而不肯分田于俍;二则间有一二大户,田本不荒,先年一概作荒停征,或包占小民田土在户,惟恐今日太平,清查分给,则不惟不能益田,而反丧其田,不能减税而反增其税也。殊不知大征既未可举则田土终不可复。与其岁赔粮差,日就穷窘,孰若且复一半,免其赔纳之苦乎?(中略)

然又或兵力不继,时势未可,则亦且从今之招抚,设立招主,相信依期接济,以其所有易其所无,丁宁省谕,使之不出劫掠江道;营堡照旧防守不懈,间有出掠,则督令军兵壮守协力雕剿,使之有所畏而不出,则亦可保一时之安也。”[30]561-569

由此看出,在征剿和善后的过程中,牵涉了官府、军兵(主要是桂西俍兵)、民户、瑶人等各方面的利益和矛盾。官府和民户是经济、圩市、交通和文化的主要控制者,想要控制所有资源,瑶人想进入正常的经济文化系统,但又不容易进入,故用自我管理或打破既有规则的方式来进行。瑶人的“变乱”,其实是外来力量侵犯了瑶的生存方式或其资源控制权。当然因为瑶内部其实差别很大,互不统属,其发生事变的原因并不完全一致。

在平定之后,官府必须面对两个迫切的问题。一是如何协调原有民户尤其大户与新进入军兵的土地分配关系。从上述奏折中可以看出地方百姓尤其大户是反对军兵“住种”即落地屯田的,因为这要分走相当一部分田土。这在官府各种教育和压服之后勉强可以解决。二是清丈土地以利于分配。结果当然进行了清丈田土,问题是怎么保障清丈的公平?各种人趁机乱报田土归属和数目是可能的。况且,从瑶手中夺来又给了俍兵,且俍兵、土司也可能变成瑶第二的。再者,瑶人也不可能完全听任别人摆弄,他们也是可以通过多种渠道钻空子的,包括又一次以寄籍方式、佃耕方式来保存原有资源。所以最后官府还是采取了多种方式处理,其中包括设立可以在官府与傜人双方都顺利打交道的招主系统。

总之,此奏折非常生动地反映了招主招“瑶僮”入籍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官府最终的对策。从整个过程来看,官府随时利用招主的能力与资源以保证税收,而在情势发生变化后则将责任推到招主身上,招主以及瑶僮都成为有缺陷的制度以及“制度套利”行为的牺牲品。

三、变与鉴:招主的转变与其他

到了清代,岭南瑶僮的“民变”逐渐平息,没有见到史料记载出现新的招主,土司俍兵的戍守也逐渐发生变化,一般变为普通自耕农。但是原来基于“招主—瑶僮”体系的最终改变是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

广东连山一带的“八排瑶”,上文已有叙述,到了清代还在解决招主的问题:

又据民人廖玉章等称:八排瑶是伊远祖于宋绍兴年间出仕粤西带回瑶仆十余人,分入山内耕种自活,年久蕃息,载在志书,同呼民等为山主,所种田亩额征银米,历年佢等催收完纳,多年以来抗不交纳,累民代贴等情。又据同知刘有成、副将钱嘉奉称:知县齐宗德亲入各排多方抚谕,内有里八峒、油岭二排尤极顽横,树旗鸣众呐喊,将该牧令围拥恐吓,一面抚谕一面仍出行劫等情。复又出告示差人晓谕,令出投见,许其自新,并与择设瑶目编为保甲,使有统属,稽查划定田土,停止花红,与民息战安业。乃各排肆意妄言,或称花红银两是其递年规例,或要多人先往质当,或要某村先往给银两牛只若干,方免劫杀等语。……康熙四十年十一月 日具奏。[20]28

不过自明末开始,不少地方已经发生变化,主要是由于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国家新的制度的推行,改变了地方的秩序与格局。兹举几条史料:

明代《连州志》云:

案三坑招抚入籍瑶僮,亦习中国衣服言语,久之当渐改其初服云。[31]93-95

江邑自明永乐年间,瑶人黄福明率众归化,授抚瑶主簿,职衔世袭,国朝则以瑶目承袭。向载瑶山十有三处……今散布村落,与齐民一体耕输,为寨四十有六。[31]111

刘廷亮号枕冈,其先闽人,侨寓于春,遂籍焉。愤瑶贼披猖,与伍、林、黄姓者,捐资赴广西招俍兵,剿平之。诸排里以瑶所据民间荒田,签与俍兵自耕而食,防守汛地。即以刘、伍、黄、林世为招主,瑶患以息。至康熙四年撤去招主,悉归保长。[30]544

其他一些地方情形类似,招主的变化与消失,主要原因在于时代变化,“瑶变”减少,耕兵与一般民户一体纳税,遂融合到里甲系统当中去了。可见之前由官方认可的两套系统,即“土司—(耕兵)—瑶僮”系统和“州县—里甲(招主)—瑶僮(耕兵)”系统,其后一系统的实质是瑶僮借壳入籍与民户代交赋税,同时招主可以帮助官府联系和管理瑶僮。到了清代,由于官府仍然要与未完全纳入国家体制的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打交道[32-33],又出现了“汉奸”一词。就“苗瑶”与外界打交道的中介而言,它与明代的“招主”有一定意义上的类似点,不过其客观作用不一样。明代招主主要是招纳瑶僮为国家编户,而清代“汉奸”实际上是在传播各种信息和利用国家制度,包括包揽词讼,客观上有助于少数民族或山区之民了解外界和国家制度。招主在明代为制度所承认,而“汉奸”在清代一开始就要打击,大概也是鉴于明代“招主”后来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的前车之鉴吧。

is the substrate refractive index obtained from the measured transmittance Ts of the substrate.

基于以上“招主”这一特殊群体产生发展变化的案例,我们可以贴近民间,从边缘出发,透过具体的贴有一定标签的人群,从其产生、行动、发展变化及其与各方(官府、里甲、瑶僮等)的关系来认知丰富的岭南历史上的治理过程,实在有益于我们更加全面地认识帝国的边疆及其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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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dministration of Intermediate Zone between the Recruiters ,Natives and Local Officials in the South of the Five Ridges in the Ming Dynasty

HU Xiaoan

(College of Ethnology and Sociology, Guangxi University of Nationalities, Nanning, Guangxi, China 530006)

Abstract : There are ethnic group areas in the administrative region by the local officials for the south of the Five Ridges in the Ming Dynasty. The similarities with different essence are found between the system of naturalization and the chieftain system. Then, the social class of the recruiters and the tax management system formed. The former kept touch with the governments and the ethnic groups and the latter was about the tax management between the recruiters and Taotong people. With the analysis of the letters and documents from Guangxi and Guangdong provinces in the Ming Dynasty, the study of the formation,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recruiters,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s, recruiters and Yaotong people, the complex political and ethnic relationships in the middle and late Ming Dynasty are understood and the research perspective of the imperial politics from the border areas are advocated.

Key words : south of the Five Ridges in the Ming Dynasty; recruiters who keep in touch with the governments and the ethnic groups; Yaotong people; natural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south of the Five Ridges

收稿日期: 2019-04-28

基金项目: 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宋以来湘桂黔毗邻地区的族群建构与国家认同研究”(17BMZ024)。

作者简介: 胡小安(1973—),男(苗族),湖南城步人,副教授,博士,广西民族大学历史系主任,主要从事岭南与西南民族历史与文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 K248;D6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5639(2019)04-0041-09

DOI :10.14091/j.cnki.kmxyxb.2019.0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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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岭南的“招主”与“土”“流”中间地带的治理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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