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供求与适度保费补贴率的确定_农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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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是WTO框架下农业保护和支持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连续多年将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内容写进了中央一号文件。2006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探索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中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2007年财政部颁布《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财金[2007]25号),同年中央财政首次列支21.5亿元对吉林、四川、新疆、江苏、湖南、内蒙古等6省(区)的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棉花5种主要农作物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进行保费补贴,随后逐年增加了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预算,扩大了保费补贴区域,扩展了保费补贴险种。目前,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由最初的6个增至15个,主要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农畜产品;补贴区域由最初的6个省份,扩大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对保障和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和增加农户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保费补贴率的确定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影响了补贴资金使用效率。因此,加强适度保费补贴率决定的研究,对于科学制定保费补贴政策,提高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相关文献回顾

      Wright & Hewitt(1990)在研究美国等国家农业保险发展历程中发现,在没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情况下,历史上农业保险一切险(All Risk)和多重农作物保险(MPCI)的市场化经营都以失败告终,即农业保险出现市场失灵。[1]国外学者主要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研究了市场失灵的原因。Goodwin & Smith(1995)估测了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水平和需求弹性,一般认为农业保险的需求水平很低,其弹性系数取值范围大致在0.2—0.92之间。[2]Sherrick et al.(2004)研究了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解释了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一是依据农业风险的高损失率和费用率厘定的保险费率过高,而农户收入偏低,导致有效需求不足。二是除农业保险外,农户可以利用多种风险管理手段分散风险,如农作物种植和牲畜养殖的多样化、增加非农收入、政府灾害救济等,使得农民对农业保险补偿收入的预期很小。三是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在其消费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正外部性,进一步降低了农户的有效需求。[3]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根本动因在于提高投保率,矫正市场失灵(Appel et al.,1999)。[4]Just et al(1999)研究了保费补贴对农户参加农作物保险的激励效应。在没有保费补贴的情况下,只有极少数高风险农户会投保,无法形成一个现实的农业保险市场;当政府提供足够的保费补贴时,等价于降低了保险价格,那些风险较低、原本不会参加保险的农户得到了投保的激励,因此提高了投保率,矫正了市场失灵。他们进一步的实证研究表明,保费补贴率的差异对农户投保决策具有显著影响。但由于农业保险需求缺乏弹性,因此,只有实行很高的保费补贴率,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业保险投保率。[5]Garrido & Zilberman(2008)、Goodwin & Smith(2010)、OECD(2011)等对美国和西班牙的多项研究表明,农作物保险要达到约50%的投保率,必须补贴全部经营管理费用和约40%的精算公平费率。美国2000年后保费补贴率提高到60%,2007-2010年的实际投保率达到80%—85%。[6][7]

      国内方面,李军(1996)研究了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提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作物实行政策性保险,政府财政应提供适度的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8]庹国柱等(2007)认为,保费补贴额和补贴率主要取决于费率水平、保障水平、政府的政策目标与财力以及农民的支付能力;补贴率应与保险产品的纯费率成正比,与保险项目或产品的保障水平成反比,与保险标的重要程度或政府的政策目标成正比,与农民投保意愿成反比,即投保意愿越强烈的保险产品补贴率应越低。[9]钟甫宁等(2007)认为政府保费补贴必须以提高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为基本目标,即补贴数量应满足具体条件下实现既定参保率目标的需要。他们采用CVM(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CVM)法对新疆棉花保险的调查研究表明,当补贴率达到50%时,棉花保险投保率接近90%。[10]张祖荣(2009)认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率应由农业保险的外部经济特征所决定,补贴数额应等于农业保险所“溢出”的利益,使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等,以解决市场失灵。[11]冯文丽(2012)研究了保费补贴率的影响因素,并参照美国经验数据对我国保费补贴规模进行了测算。[12]张祖荣(2013)分析了农业保险费率构成与政府财政补贴方式的内在联系,认为在农业保险的实际费率等于其公平精算费率的条件下,政府只需对投保农户提供保费补贴。[13]

      这些研究对于制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参考价值,但没有从理论上解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率的决定问题。本文的主要贡献是建立了农业保险适度保费补贴率决定的理论模型,旨在为政府科学制定适度保费补贴率提供理论依据。本文的其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三部分分析了农业保险价格的决定因素和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从而揭示了农业保险的供需矛盾;第四部分探讨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实质与农业保险政策目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为实现一定政策目标条件下适度保费补贴率决定的一种理论方法;第五部分是简要结论和政策含义。

      三、农业保险价格与农业保险需求

      (一)农业保险价格

      保险价格也叫保险费率,是指每单位保额每年应缴的保费。农业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纯费率主要决定于农业风险导致的保险标的的平均损失率,而附加费率则主要取决于农业保险赔款支出的标准差系数和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率。

      1.纯费率。纯费率是保险人支付的期望索赔成本。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于个别保险标的来说是偶然的,但对于所有保险标的来说,其损失率具有一定的概率特征。以种植业保险为例,纯费率A等于一年中单位保额农作物因保险责任风险所造成的期望损失成本。设保障水平为C,实际收获量为Y,Y是一个随机变量,因为它随自然灾害风险的大小而不同,假定其密度函数为f(y),则损失随机变量L=C-Y,其数学期望(即纯费率)为:

      

      由于农业风险主要受极端气候特征的影响,保险标的的损失分布难以确定,因此随机变量Y的分布常常是未知的,即f(y)未知,实务中农业保险的纯费率是以长时期单位保额的平均损失率为基础确定的。纯费率是农业保险价格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单位保额的平均损失成本。由于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风灾、疫灾等,具有风险单位大、区域性强、发生频率高、损失规模大等特点,导致农业保险的高损失率,从而导致农业保险的纯费率很高。据调查,按一切险计算,我国陕西关中地区农作物因自然灾害带来的平均损失率,粮食作物约为7%—13%,棉花约为9%—18%;奶牛的多年平均死亡率高达2%—16%,其中犊牛死亡率高达12%—16%。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山东德州地区进行的风险区划和费率测算,其各县农作物保险平均纯费率高达18.7%。[14]

      2.附加费率。附加费率主要由风险附加费率和营业费率构成。前者是为实际赔款支出超出平均损失而设定的,目的是提高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和安全性。由于农业风险年际间波动很大,有些年份灾害损失特别严重,而有的年份不那么严重,使实际损失率会背离期望损失率。如果实际损失超出期望损失,那么纯费率就不足以弥补赔款支出,就会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最终会危及农户的根本利益。风险附加费率由实际损失率偏离期望损失率的程度决定。Miranda & Glauber(1997)研究发现,农业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标准差系数是普通财产保险公司的10倍左右。[15]这表明农业保险的风险附加费率必然很高。营业费率是以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的各种营业费用为基础计算出来的。保险人的营业费用包括宣传展业、防灾防损、定损理赔等经营管理业务的必要支出,在实务中按纯保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即营业费率=营业费用系数×纯费率。营业费用系数通常等于过去几年(比如5年)平均费用占纯保费的比重。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农业保险的营业费率也很高:一是农业保险业务分散,地域广阔,农村地区交通不便,管理难度大,经营费用高;二是农业风险的季节性强使农业保险的展业宣传、承保签约、查勘定损、理赔兑现等业务在时间上比较集中,工作强度大,耗费的人力、物力多;三是保险价格的确定以风险区划为前提条件,而风险区划科技含量高、成本大,因而费用支出大。据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即使像他们那样农场规模较大,承保相对集中,单个农户的保费较多,其早期农业保险营业费用也要占到保险费收入的30%—35%,甚至超过50%,远远高出一般财产保险的费用率。[9]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损失率与高费用率,因而导致农业保险的高价格。国内外农作物一切险的保险价格都在2%—15%之间,它是一般家庭财产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价格(0.4‰—1‰)的50—150倍。[16]

      (二)农业保险需求

      1.农户收入低,而且收入差距大。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很低。2010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5919元,不到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3。不仅如此,我国农村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逐年拉大。2009年按农户收入5等分分组,低收入组农户人均纯收入仅为1549元,同比增长3.3%,高收入组为12319元,同比增长9.1%。①中低收入组农户大多以小规模农业生产为主,对农业保险有强烈的潜在需求,但没有购买能力;高收入组农户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非农收入,对农业保险补偿收入的预期很小,他们虽有购买能力,但没有购买意愿。因此,尽管由于农业自然灾害风险严重威胁农户的生产生活,但总体上农户对农业保险缺乏有效需求。

      2.影响农业保险需求的其他因素。农户收入低,使农户购买能力不足;以下因素又使农户的购买意愿不强:一是除农业保险外,农户可以依靠亲朋邻里间的互助和利用多样化经营等方式应对农业灾害风险问题,如农作物种植和牲畜养殖的多样化。刘京生(2000)在分析农户对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时指出,农户自给性需要和种植的多样化,以及经营土地空间布局的分散化,客观上产生了一种内在风险调节和分担机制,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灾害损失对农户的经济影响。二是我国农村居民受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风险意识薄弱,侥幸思想严重,“宿命论”观点根深蒂固,对事前进行财务安排的现代农业风险管理方式知之甚少。三是我国长期实行灾害救济制度,即发生自然灾害时由政府财政直接拨款和社会捐款救济灾民,农民对政府灾害救济产生了依赖心理,缺乏市场化分散风险的意识。[17]以上因素进一步降低了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四、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实质与适度保费补贴率的决定

      (一)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实质与适度保费补贴率的含义

      在没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情况下,由于农业保险的高价格与农户的低收入等多因素,农业保险市场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不会相交或相交于很小的均衡数量上,以致无法形成一个现实的农业保险市场,即出现“市场失灵”。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利用保险的“外壳”,注入政府支持农业的政策“内容”,通过给予农业保险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支持,运用农业保险的方式为农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以提高农业经济的稳定性,使之成为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工具。[18]据统计,目前全球有100多个国家或地区举办农业保险,这些国家或地区,大都对农业保险给予公共财政补贴,补贴方式包括保费补贴、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补贴。但是,当农业保险的价格包含了所有的经营管理费用时,政府财政对保险价格(即保险费率)的补贴也就包含了对保险公司管理费用的补贴。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无论采取保费补贴形式还是保险公司管理费用补贴形式,都是对农业的一种补偿性投入,其实质都是对农业保险价格的补贴。[16]因此,在公平精算费率条件下政府只需对投保农户提供保费补贴。[13]本文认为,农业保险适度保费补贴率应以实现政府的农业保险政策目标为前提,并具有经济效率。

      (二)农业保险适度保费补贴率的决定

      1.基本假定。

      基本假定1: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决定农业保险适度保费补贴率水平

      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工业反哺农业,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政策工具,其政策目标决定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从国际上看,各国举办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大致有两类:一类是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另一类是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由于财政实力雄厚而选择社会保障为目标,发展中国家由于财政能力有限而大多局限于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2006年世界银行的专家对我国农业保险情况进行调研后指出:中国政府在决定是否开展农业保险时,应该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是让农业保险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还是在发生灾害时以农业保险替代直接救灾补贴。只有明确政策目标才能相应确定政府的责任特别是财政的负担。因此,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决定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水平,从而决定农业保险适度保费补贴率。

      基本假定2:在公平精算费率条件下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水平的供给曲线

      一般认为,保险的供给缺乏弹性,原因是保险的供给受到了各种法规,尤其是自身清偿能力规则的限制,而不是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各国保险监管规则都规定,保险公司当年的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资本余额的2—4倍。这种对保费的限制直接限制了保险的供给。因此,当保险人的自留保费收入达到一定限度时,提高保险商品的价格,并不能刺激保险供给的增加。但由于农业风险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农业保险供给也有其特殊性。本文基于以下原因假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水平的供给曲线。一是农业保险的主要矛盾是有效需求不足。二是根据大数法则,当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越广,覆盖率越高,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就越小,即投保率越高,风险成本越低,因而具有扩大供给的激励。三是农业保险大都属于政策性保险,受政府支持,没有对自留保费数额的限制。四是农业保险供给不足的根本原因是农业保险的实际价格远低于公平精算费率。基于此,在公平精算费率条件下,假定农业保险的供给具有完全弹性是合理的,即农业保险的供给曲线为水平线P=Pe。

      2.农业保险政策目标的度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率决定于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因此,适度保费补贴率的决定必须找到反映农业保险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的数量指标。本文选取投保率作为度量农业保险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的指标。从理论上看,保险的数理基础是大数法则,只有达到一定的投保率水平,大数法则才能成功运用,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才能成功运行。从实际上看,投保率越高,意味着获得保障的农户越多,促进农村经济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作用就越大,农业保险政策目标实现程度也就越高;反之亦然。因此,无论是哪一类政策目标,其实现程度都对应一定的投保率水平。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与投保率水平具有高度一致性。因此,投保率水平是度量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的合理指标。本文把实现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所要求达到的投保率水平称为目标投保率。

      3.农业保险适度保费补贴率的决定。保险商品和其他商品一样,在市场条件下,其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都是由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决定的。如图1所示,农业保险的供给曲线为水平线P=Pe,设农户对该险种的需求曲线为D。由前述,农业保险需求水平低而且缺乏弹性,在这个既定的价格水平上,在没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情况下,农户的需求量很小,反映在图像上,就是需求曲线D与水平的供给曲线P=Pe相交于很小的均衡数量上,无法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以致无法形成一个有效的农业保险市场,即出现“市场失灵”。为了达到一定的农业保险政策目标,即实现目标投保率R,政府必须提供适度保费补贴率。设该险种的目标投保率为R,可保风险总额为Q,那么RQ即为该险种必须达到的需求量Qe,与这个需求量对应的农户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为P,因此,需求曲线D必须向右上方移动至D′与供给曲线P=Pe相交于E。即,投保率要达到R,需求量就要达到Qe,需求曲线D就必须向右上方移动至D′,政府对农业保险价格提供的财政补贴必须为Pe-P。由此,适度保费补贴率应为(Pe-P)/Pe,农户自付保费率为P/Pe。

      

      图1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率的决定

      

      图2 供给曲线的移动与保费补贴率的变动

      

      图3 需求曲线的移动与保费补贴率的变动

      

      图4 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同时移动与保费补贴率的变动

      4.农业保险适度保费补贴率的计算及其困难。使用以上方法确定农业保险适度保费补贴率,需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根据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确定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的目标投保率R,在政府的发展计划中,保险标的越重要,政策目标就越高,目标投保率R也越高。二是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即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和养殖业险种)及其种植面积与养殖总量,确定各险种的风险总额Q,进而确定农业保险所要达到的承保数量Qe=RQ。三是通过市场调查,准确了解各地区农户的支付能力和购买意愿,确定农业保险各险种的需求曲线D,进而确定需求数量为Qe时农户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P。国内学者已有不少关于农业保险需求状况的研究。四是根据各地区农业风险的区域性特点和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进行风险区划,在严格风险区划的基础上,准确厘定各区域各险种的数理公平价格Pe。风险区划与损失数据的获取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定价的主要困难,因而也是准确制定适度保费补贴率的主要障碍。

      5.农业保险适度保费补贴率的变动。农业保险适度保费补贴率随着农业保险发展阶段不同而不同。在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农户的保险意识较低,农户对农业保险知之甚少,保费补贴率应逐步提高,鼓励农户积极投保,逐步提高投保率,以达到目标投保率。随着农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农业风险监测、预警技术和防灾减损技术的提高,农业保险的赔付成本和交易成本不断下降,农业保险价格降低,供给曲线向下移动至P=Pe′,在一定的目标投保率条件下,适度保费补贴率由(Pe-P)/Pe下降到(Pe′-P)/Pe′(见图2)。需求方面,当农户的收入水平提高,购买能力增强;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深入开展,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提高,农民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不断增强,购买意愿提升。这时,农户的有效需求增加,农业保险需求曲线D向右上移动至

,在一定的目标投保率条件下,农户自付保费比例上升,适度保费补贴率由(Pe-P)/Pe降低到(Pe-

)/Pe(见图3)。当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同时发生上述移动时,适度保费补贴率进一步下降到(Pe′-

)/Pe′(如图4)。加拿大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随着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深入开展,农户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不断提高,近年来农民投保积极性持续高涨,农民的保险支付意愿增强,政府调整了保费补贴政策,保费补贴率由20世纪90年代的50%—60%降低到现在的30%以下。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价格。农业保险的高价格与农户的低收入等因素,使农业保险缺乏有效需求。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由之路。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表现为政府从立法、经济和行政等方面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农业保险予以财政补贴。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实质是对农业保险价格的补贴,其目的是矫正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其实现程度用投保率水平指标予以度量。在一定的投保率水平下,适度保费补贴率决定于农业保险的公平精算费率与无补贴情况下农户的需求状况。适度保费补贴率随农业保险供求状况的变动而变动,因而应适时调整。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初始阶段,保费补贴率应逐步提高,鼓励农户积极投保,提高投保率,逐步达到目标投保率;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走向成熟,在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足够高,至少能完全覆盖其人力成本并满足部分利润保障的条件下,农户的投保积极性不断提高,相同目标投保率条件下适度保费补贴率可以逐步降低。提高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就是在既定目标投保率条件下,降低财政补贴成本;或者在既定补贴资金支出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提高投保率水平。

      要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目前我国采用中央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联动机制,即在农民缴纳保费和省级财政补贴到位之后,中央财政再拨付补贴资金。这种机制虽然有利于鼓励地方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但一些农业大省、财政弱省由于难以提供相应的保费补贴,因而也得不到中央财政的支持,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应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应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力度,促进各地区农业保险均衡发展。二是建立科学的农业保险定价机制。由于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实质是农业保险价格的补贴,因此,要确定适度保费补贴率,就要对农业保险准确定价,使农业保险价格准确反映保险标的的真实风险水平。三是加强经营管理创新,降低经营成本。加强服务网点建设,充分利用农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创新销售渠道,开展规模营销,提高供给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四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农户的保险意识和认知水平。基层政府应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引导,让农民更多的了解农业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了解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提高补贴效率。

      ①参见《中国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监测报告(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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