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与按有效劳动分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按劳分配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们一般都认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表现,因此,只有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才能在分配领域中体现和实现公有制或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性质,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才能确保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关系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得以实现。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有必要重新认识。依笔者愚见,市场经济体制与按劳分配是矛盾的,只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存在按劳分配。这里所讲的按劳分配主要是指经典意义上的按劳分配,或者说是指由公有制决定的按劳分配。
一、现阶段不具备经典作家的按劳分配的基本前提
对于按劳分配,人们的理解与其真正含义相去甚远。例如,有的人认为,只要个人所得是劳动所得,或以劳动所得为主,就是坚持按劳分配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实际上,根据经典作家的原义,按劳分配主要是指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在这种分配关系中,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实行这种分配,需要一些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或者说经典作家是在这些前提下提出按劳分配的。离开了它应有的前提,按劳分配不可能实行。
一是从所有制的角度来看,按劳分配只能在实行完全或单一的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社会中才能产生和实现。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动者除了个人劳动以外都不再个体地占有任何生产要素,获得个人消费品的唯一手段就是劳动(这主要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而不是指所有社会公民而言的)。
二是从经济体制的角度来说,按劳分配只能在消灭了商品货币关系的产品经济或计划经济中形成和实现。只有消灭了商品货币关系,才能使生产者的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
三是按劳分配更深刻的背景或前提,是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和社会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按劳分配是指在比资本主义更高级的社会中存在和选择的分配方式,而这种比资本主义更高级的社会出现,只能是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结果。
四是在按劳分配社会,每一个劳动者能够更为自由地发展和更为全面地解放,因此,劳动者所需要的消费品决不只是个人消费品,消费方式更不是仅为个人消费,在按劳分配时代,由于生产力高度发达,财富极大丰富,个人的消费范围应该相应宽广,消费内容应该非常丰富,消费方式应该更为多样,而满足这些消费需要的是社会,满足劳动者社会化消费的来源是对生产者的劳动作各种社会扣除,也就是说,对于劳动者而言,按劳分配是与更多更广的社会消费结合在一起的,越是按劳分配,劳动者就越是要消费更多的非个人消费品,消费就越是社会化。
除此之外,真正实现按劳分配还需要不少条件,如劳动力的充分自由流动,劳动信息的充分性和完全性,从而能够对生产者个人的劳动量能够进行直接计算,等等。如果这些条件或前提不具备,按劳分配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现实中存在和选择的分配方式,无论你怎样称之为按劳分配,怎样证明它虽然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本质上一样,都是与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有本质区别的,都不能称之为按劳分配,而只能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如果说,只有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那么,在上述条件和前提不具备时,现实中这种名义上的按劳分配并不是社会主义的。
以上几个方面的前提条件,从根本上说是生产力的不发达。具体来说,在我国现实经济关系中,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存在完全的或单一的公有制,即按劳分配的所有制基础不存在。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再是计划经济,更不是产品经济,因而不存在按劳分配按劳分配的体制基础。生产力不发达,不存在按劳分配的生产力基础。财富缺乏,人民生活水平不高,消费的社会化程度低,无力为劳动者提供比个人消费品多得多的消费品,即使个人消费品也还难以充分满足,劳动者的消费还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如果要坚持我国现阶段不仅存在按劳分配,而且以按劳分配为主体,那么这种按劳分配与经典作家所讲的按劳分配就是两回事。否则,就只能在理论上坚持一种根本不存在和行不通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如果这样,分配原则确定和分配方式选择就失去了其本来意义。
二、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矛盾之一,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存在可以使劳动者的劳动直接成为社会劳动的所有制。按劳分配之所以与市场经济不相容,原因在于只要是市场经济,劳动者的劳动就不可能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劳动时间不能直接加以计算,而只能以市场交换和价值转换实现向社会劳动的转化,通过市场来进行评价和计算。而劳动者的劳动所得通过价值来表现,实行的分配是否是按劳分配,其首要标准是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否符合社会需要,从而成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而成为有效劳动。这种关系在逻辑上是严密的。然而,从这一关系出发,必然得出一个几乎令人难以置信的结论:按劳分配与所有制性质无关。如果按劳分配与所有制性质有关,那么我们必须证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种所有制能够比另一种所有制更有利于劳动者的劳动有效地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甚至能够直接成为社会劳动。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不能证明这一点,特别是不能证明公有制比非公有制经济能够更好地生产符合社会需求的产品,不能证明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可以直接成为社会劳动。任何一种劳动直接成为社会劳动,从而使劳动者的劳动成为更有效的社会必要劳动,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一种空想,也是与市场经济的基本性质相悖的。
理论界大多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也可以实行按劳分配,只是这种劳分配多几个环节,从而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但在本质上与按劳分配是统一的。一般的解释是,劳动者的劳动首先在企业范围内得到实现,再由企业产品商品化,通过市场交换而使劳动者的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那么劳动者的劳动以这种方式转化为社会劳动又与公有制的性质有何关系呢?人们对此的解释是,在公有制经济中,由于生产要素或生产资料不归个人所有,新创造的价值不归具体的个人占有,而由劳动者共同使用,所以个人消费品就坚持和实现了按劳分配。事实上,只要社会是一个大系统,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和共同发展,这就必然是一种不真实的情况(后面再分析)。
矛盾之二,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是一种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下存在和发展,决不意味着市场经济的性质和要求因此而根本不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必然要商品化,而商品化也就等于价值化。我们不难在逻辑上进行这样的理解,即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也是所有的劳动产品都必须作为商品来生产的,都必须转化为价值,那么凡是消耗在产品中的活劳动都要表现为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分配的依据只能是劳动力的价值,因此,按劳分配就不是按劳动时间分配,也不是按劳动能力分配,而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既然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那么,是否实行按劳分配与劳动者在哪种所有制经济之中劳动,没有关系,无论在何种所有制中进行劳动,生产商品,都是劳动的消耗与凝结。也即当按劳分配实际上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时,就与所有制不相关。
既然经典意义上的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体制有深刻的矛盾,不可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那么,如果我们继续坚持那种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
三、按劳分配与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矛盾
有的人认为,分配方式是所有制或基本经济制度在分配领域或分配环节的表现,因此,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由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即公有制为主体决定了按劳分配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存在和共同发展,则决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然性;在公有制经济中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在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的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当多种所有制经济联合时,实行的则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这种解释似乎在理论上和逻辑上都没有什么问题,其实,只要我们联系客观经济关系来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问题并不象想象的那样简单直观。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关系中,公有制经济中不可能有效地独立地或孤立地实行按劳分配。
如果说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制度基础,那么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关系中,公有制经济就不可能实行真正的按劳分配。不难想象,按照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制度基础的观点,在国有经济中的劳动者,实行的应该是按劳分配,即分配的只是个人生活消费品,其他消费品由政府或国家统一提供(此点是按劳分配的题中应有之义,因劳动者的消费除个人生活消费品以外还有其他消费)。然而,国有经济分配关系中,对劳动者劳动所作的各种社会扣除,是由政府或国家通过再分配来支配和使用的,既然如此,国有经济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就决不仅仅只应用于为国有经济中的劳动者服务,必然要用来为全社会的各种所有制的劳动者(或全体公民)服务,要惠及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结果是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有相当部分被无偿地社会化或被其他劳动者无偿占有了,这种无偿占有是不公平的。既然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不能领回实行按劳分配所应该领回的劳动产品或财富,这种按劳分配就不真实。
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由于实行的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或者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国家或政府不再负有为他们提供其他生活消费的责任,分配的对象就不仅仅是个人生活消费品,他们的所得除了个人生活消费品以外,还有一部分可以用作其他消费,或者用来积累,转化为给自己带来新的收益的生产要素,他们为社会所作的各种扣除,显然不如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多,他们在初次分配中就得到了自己创造的部分剩余价值,这就是说,在初次分配中,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所得的比例,要小于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所得的比例,但政府的或国家的回报是相等的,因此,相同的劳动付出与最终所得之间就现了不平等现象,客观结果是坚持按劳分配反而使劳动者吃亏,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可见,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中,按劳分配不可能在公有制经济中独立存在和发挥积极作用,如果一种分配方式不利于调动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那么它就需要改革或抛弃。
要解决上述矛盾,只有在公有制经济中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使劳动者得到按劳分配的个人消费品,同时也得到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非生活消费品。
这里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在完全的国有经济(即国有独资企业)中,如何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劳动者凭借什么生产要素和如何运用这些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唯一的办法是重新界定按劳分配中的“劳”,将这个“劳”解释为劳动和劳动力价值。按劳动分配属于按劳分配,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则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说,按劳分配使劳动者得到了个人消费品,按生产要素(劳动力价值)分配使劳动者得到超过个人生活消费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可以用于各种形式的积累和投资。当然,这种解释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选择。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按劳分配,将其中的“劳”界定为劳动力价值,是不科学的。
这一结论所隐含的意义是,国有经济的分配必须从根本上改变长期以来实行的低工资制度,将以往存在的各种暗补转化为明补,将各种实物消费转化为商品化消费或货币化消费。众所周知,低工资制度,是以政府或国家提供各种隐性补助和特殊的社会福利(即社会对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各种回扣所作的各种返回)为前提的,并伴之以各种实物消费。只要这些隐性补助透明化和实物货币化,特殊的社会福利一般化,低工资就失去其存在前提和应有作用。
相应地,如果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并不只是对所有制为主体、多种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型基本经济制度的对称性概括,而是所有经济组织都应该遵循的分配原则,那么,这就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中的改革,在分配关系上开辟了一条重要途径,或提供了一种重要的动力机制。如果国有经济中也可以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这就意味着,生产要素所有者必须法人化和具体化,从而有利于提高生产要素所有者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关心和重视,以及关心和重视的有效性与科学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四、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新型按劳分配
由上分析可知,认为经典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可以不同形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存在和发挥作用,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在现实的生产力水平上和经济活动中,更是不具备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然而,这决不意味着按劳分配没有任何意义。正如否定计划经济决不等于否定社会主义一样,对按劳分配给予重新界定,也决不是改变社会主义的本质,或确定一种与按劳分配完全对立的分配原则。事实上,按劳分配思想给我们很多启示。笔者认为,按劳分配尽管是完全公有制的分配关系的表现,但它也告诉我们,分配是一种引导劳动者追求财富的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个人消费品只以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作为分配的依据,那么,劳动就成为人们追求财富的唯一手段或主要手段。这与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或财富的思想是统一的。这既可以通过经济制度来规定,也可以利用经济体制来实现。但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决不是所有制的副产品,决不能认为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会自然有什么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相对于生产力而言,所有制、经济体制和分配方式都只是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手段而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表现和标志社会主义本质、性质和要求的分配方式,必须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和促进效率与公平的标准,因此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如果继续坚持按劳分配,那么,就必须明确这样几点。
一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按劳分配不是由公有制决定的,不是公有制的产物,也不是公有制经济客观上遵循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它的覆盖面是社会性的,是全社会各种所有制经济关系中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
二是按劳分配中的“劳”,不能简单地称之为劳动,而应该称之为有效劳动,有效劳动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必要劳动,是能够通过市场关系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组成部分的劳动,是由价值规律所分配的劳动,凡是不能通过市场关系而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的劳动就是无效劳动。无效劳动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存在劳动者的劳动可以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的现象,只要劳动者参加了劳动,他的劳动能够通过市场转化为社会劳动,那么他的劳动所得,不管他在何种所有制关系之中,都是属于按劳分配,都是劳动收入。
三是与这种新型的按劳分配相对立的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而是不劳而获,是凭借种种有利条件,将不属于自己的生产要素作为自己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如各种以权谋私、以职谋私、权钱交易等寻租行为和腐败行为,行业垄断等),谋取非法所得。由于种种原因,在公有制经济中,很多国有资产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人为的流失和侵害现象较多,劳动者创造的新财富,被某些不法分子以各种方式巧取豪夺,肆意挥霍。所有这些,才是真正的对按劳分配的直接否定,在传统体制下这不是按劳分配中的个别缺陷。
四是坚持按劳分配或按劳分配为主,应该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新创造出来的财富大部分用于按劳分配,这里突出按劳分配对象处理的宏观情况和总量关系。第二是在人们的收入中大部分来自劳动所得,这里从个体的角度突出劳动者的所得来自什么,突出分配的依据是劳动和劳动的地位。第三是大部分劳动者的收入来自劳动,这里从社会总劳动者的角度突出按劳分配的主体关系和主体比重,按劳分配或按劳分配为主究竟体现在多大比重的劳动者收入关系之中。
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按劳分配中的“劳”定义为有效劳动,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是能够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统一。经典意义或传统意义上的按劳分配不能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而按有效劳动分配,则可以与市场经济体制结合起来。根本原因在于,劳动者个人付出的劳动,既可以由政府按统一计划配置,也可以由市场配置,或者两者结合。从历史实践来看,由政府统一计划配置劳动力资源是不成功的(政府统一配置劳动资源,并不需要以公有制为基础),劳动力资源不能实现优化配置,劳动的有效性未能充分表现出来,而通过市场配置,则有更多的优越性,所以,按有效劳动分配,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价值规律对社会必要劳动的配置是统一的,从而能够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建立和充分发展。
二是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按劳动分配,能够逻辑地推导出劳动者可以不问劳动的有效性而付出劳动,同样可以参与新增财富的分配,这显然会形成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在传统体制中这是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现象。而按有效劳动分配,由于强调和突出了劳动的有效性,那么每一个劳动者都必须接受和依靠社会机制来评价自己的劳动有效程度,而且由于评价的是劳动而不是别的不平等的因素,在公平的前提下,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会被充分调动起来,并自觉地千方百计地根据社会需要来提高劳动的有效性,努力减少盲目行为和无效劳动,从而促进劳动力资源从微观到宏观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
三是按有效劳动分配,使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能够更好地统一起来。由于按有效劳动分配突出和强调了劳动的有效性,而且这种有效性不是由个人来评价的,必须通过市场来公平地进行,因此,各个层次和各个环节的劳动者,不管在生产经营领域还是从事其他工作,都必须高度重视和慎重考虑自己劳动的有效性问题。因此,劳动的范围扩大了。上一点分析的是劳动的有效性,这里分析的是生产要素的有效性问题。生产要素的有效性问题,就是劳动在社会范围内的有效性表现。众所周知,生产要素的有效性不是自动形成的,任何生产要素的配置和重组,都是劳动的优化选择的结果。因此,从整体和联系的角度分析,它是由分工联接起来的各层次各环节的社会劳动共同作用的结果。
由此可见,所有使用生产要素的活动都是劳动,生产要素所有者选择使用领域和使用对象,大多是社会层次的劳动,与具体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生产要素的行为,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实际上是按生产要素使用者的有效劳动分配。这就使得按有效劳动分配的新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在本质层次上统一起来。
收稿日期:199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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