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为儿童:福利之家支助事实上收养孤儿_收养法论文

全部为儿童:福利之家支助事实上收养孤儿_收养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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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4]08-0080-07

       一、引言

       2013年1月4日,发生在河南省兰考县一个民间孤儿弃婴收留场所的一场大火,在夺走7个孩子的生命后,无论是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还是平民百姓,在痛惜这些鲜活的生命的同时,也从不同角度思考、议论着火灾折射出的问题。其中,多年来关于怎样解决民间养育弃婴身份问题的争论,又一次提到了议事日程上。

       本文试图对L市福利院对民间养育弃婴——“非正式非亲属家庭寄养”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回答两个问题:第一,与民间养护相比,国有儿童福利院对弃婴的成长更有利吗?第二,社会政策应该禁止,还是应该支持民间养育弃婴?目前的政策有哪些可以改进的方面?

       为了回答这两个问题,本文一方面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另一方面,对受家庭养育和在机构中长大的孩子做出比较分析,反思不同养护方式对儿童成长产生的影响与相应的政策。

       (一)民间养护:“非正式非亲属家庭寄养”

       民间养育弃婴,如果没有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在政府文件中,正式的名称是“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从社会政策的学术用语来说,是一种“非正式非亲属家庭寄养”,这是在中国民间长期存在的事实收养的一种形式。多数情况是民间人士出于恻隐之心或对儿童的关爱,抚养被遗弃的儿童,但是没有通过法律手续获得对儿童的正式的监护权。本文中,使用“事实收养”来指代这种情况。

       考虑到民间养育弃婴的事实,在1992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前,这种收养关系被国家认可。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按收养关系对待”。1992年4月1日在原《收养法》实施之后,1993年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公证的通知》规定“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这说明,在原《收养法》实施前,国家承认事实收养关系,即无论收养人是否具备收养条件,都承认事实收养关系。但在1992年4月1日原《收养法》出台之后(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后),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必须严格符合收养条件。有子女的家长不再能合法地收养弃婴。这样,出现了一大批父母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事实收养儿童,他们的法律身份无法获得国家承认。

       但是,在法律变化之后,民间的事实收养并未停止。人们看到被遗弃的儿童时,无论自己是否符合收养条件,还是会照料和养育。这类儿童没有法律认可的身份,无法进行户籍登记。小的时候在家庭里养护,是否有户口没有关系。但是,因为中国的公立教育严格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提供,一旦他们达到上学年龄,这些儿童马上遇到上学难的问题。因为没有户籍,还面临很多成长中的困境。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在2008年出台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通知》,有自己子女的捡拾人有收养能力的可以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办理收养手续,不必再受到《收养法》关于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这部分家长只需持《事实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就能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提出落户申请。但是,还是有很多事实收养儿童因为不符合收养条件而无法获得户籍。如2008年通知下达时,超过14周岁的法定收养年龄的儿童,就不能办理收养手续,也无法获得户口。

       在L市,有一些事实收养家庭,在2004年福利院开始开展家庭寄养时,主动到福利院寻求帮助。为了保障这些儿童的健康成长,该福利院将不符合收养条件但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事实收养多年的家庭纳入家庭寄养范围,并参照《L市福利院儿童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进行监督考核,使这些事实收养儿童变成了正式的非亲属家庭寄养。这些儿童在福利院获得了户口,拥有了合法身份,国家是他们正式的监护人。

       因此,本文研究的对象,包括经历了两种养育方式的儿童:非正式的家庭寄养(事实收养)和正式的家庭寄养。非正式的家庭寄养给了孩子正常家庭的成长环境,但是儿童没有合法的身份,家长没有正式的监护权。2004年之后被承认为正式的家庭寄养之后,这些被事实收养的儿童不仅获得了合法的身份,同时还获得了国家给予的多方面的支持,如生活费、家庭寄养津贴、免费的医疗和教育、残疾儿童支持服务等。养育儿童的家长获得了国家委托的、临时性的监护权。这些儿童的成长,比其他类似情况的弃婴,要顺利得多。

       (二)弃婴的“事实收养”

       据民政部的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61.5万名,其中10.9万在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50多万名分散在民间,由亲属及其他监护人或个人和民间组织抚养。①

       在中国社会,民间社会组织和民间爱心人士一直都是民间养育孤儿弃婴的重要力量。2013年,民政部对民间收养机构的排查结果显示,全国民办的收养机构共有878家,共收养9394名孤儿、弃婴。其中个人自行收养的占25%,以佛教寺庙为主的宗教机构收养超过60%。②不少国有的儿童福利机构也会以委托代养的方式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共同养育弃婴孤儿。对这支力量,社会政策需要做出反映。

       (三)国家对事实收养孤儿弃婴的政策

       对事实收养的孤儿和弃婴的最重要的法律和政策包括上面提到的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4月1日实施的原《收养法》,1993年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公证的通知》,1999年修改后的《收养法》等。此外,在民政部门发布的不同的政策文件中,也涉及这个问题。

       如1999年12月,民政部出台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从申办、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要求此类组织和个人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此举并不针对个人收养孤儿弃婴,但是进一步否认了事实收养的合法性。

       2003年10月民政部出台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家庭寄养获得国家的正式认可与鼓励。虽然没有直接涉及事实收养的儿童,但这个文件为解决事实收养儿童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渠道。

       2006年3月出台的《民政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指出孤儿的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保证了散居于亲属家庭及其他民间社会组织的孤儿的合法权益。但是未提及事实收养的儿童的权益如何保障。

       2008年9月,针对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为有效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试图通过建立合法的监护关系,保障事实收养儿童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但是,政策没有覆盖到所有的事实收养儿童,还有一些儿童不能办理收养手续,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2009年2月,民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提出全国统一的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但是,无法办理收养关系和户口的事实收养儿童,无法享受国家提供的孤儿津贴。

       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提出应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孤儿,并从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的角度对四种形式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但《意见》也并未涉及被收留于民间的事实收养儿童的保障工作。

       河南兰考“1.4”火灾事件后,2013年5月,民政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七个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在《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重新强调了解决民办机构和个人收留弃婴的问题,对个人私自收留弃婴的收养问题,分情况做出了规定。其中提出,“若收留人坚持自行抚养又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可与其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并参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管”。根据地方的创新,提出了非正式非亲属家庭寄养关系合法化的有效思路。在此之后,L市儿童福利院自2004年做出的政策创新,才正式获得了民政部的认可。但若随着寄养的持续,家庭不再符合寄养条件,这部分孩子的权益如何保障,《通知》并未作出预测性的规范。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选取经历过事实收养,16岁以上有完全劳动能力的孤儿作为研究对象,并根据儿童权利的框架,对他们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方面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这些方面包括:教育、就业与未来规划、住房、经济收入、恋爱与婚姻和社会交往等方面。

       这项研究主要使用质性研究方法,采取了:第一,文献分析法,查阅国家、省、市关于民间养育孤儿弃婴的政策及新闻报道;第二,深度访谈法,访谈4名非亲属家庭寄养大龄儿童、收养科科长、寄养科科长及寄养组长;第三,小组访谈法,召开非亲属家庭寄养家长小组讨论会,机构大龄孤儿小组讨论会;第四,电话访谈法,电话访谈1名已婚外地非亲属家庭寄养大龄女青年及家长。除此之外,对3名非亲属寄养家庭进行了实地调查法,观察了被养育儿童的生活环境和亲属关系。

       二、L市福利院替代性养护类型及非正式非亲属家庭寄养现状

       (一)L市福利院替代性养护类型

       L市福利院的替代性养护方式,主要有国内外家庭收养、机构内(福利院)养护、家庭寄养等三种。其中家庭寄养分为普通家庭寄养、民间非亲属家庭寄养以及收养前的试寄养三种形式。其中,民间非亲属家庭寄养是从原事实收养孤儿弃婴的家庭转变而来。这些家庭在获得了福利院的正式承认,成为正式的寄养家庭之后,从法律关系看,和福利院的普通家庭寄养无异。但是,在这些家庭中成长的儿童,因为从一开始就是在家庭和社区中长大,并被家长视同己出。他们的成长经历,可能与其他家庭寄养的儿童有所不同。因为其他家庭寄养的儿童尚未进入向成年过渡的阶段,这项研究无法包括他们。

       1.收养

       L市儿童福利院的努力目标是为孩子们找一个稳定、永久性的家庭。因此,国内外家庭收养是该福利院对孤儿安置的首选方式。每年有很大一部分儿童通过收养获得永久性安置。

       2.机构内养护

       2004年以前,机构内集中养护是福利院对孤残儿童的主要养护方式,为孤残儿童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与康复环境。目前,有130多名孩子在机构内养育,包括新入院待观察、治疗的婴儿,不同残疾程度正在接受治疗的婴儿,脑瘫、传染病等有特殊照料需求的孩子,部分在上学的儿童以及大龄孤儿等。

       3.家庭寄养

       L市福利院于2003年11月成立了家庭寄养科,负责孤残儿童的家庭寄养工作,并制定了《儿童寄养工作实施方案》,在寄养工作的开展、寄养家庭的责任义务、寄养工作的流程管理及寄养儿童的生活费用等四个方面做了规定。在此基础上,2004年1月正式开始在农村社区和城市家庭实施家庭寄养项目,规模逐渐扩大,截至2014年2月,家庭寄养覆盖了460余名孤儿,成为主要的养护方式。

       (二)L市福利院对民间事实收养家庭的支持

       1.起源与发展

       2004年1月,L市福利院开展家庭寄养项目之后,来拜访福利院的,除了申请成为寄养家长的人,还有一部分事实收养儿童的家长前来寻求帮助。这些多年前收留弃婴的家长,后来遇到了困难。主要困难包括三类:第一,由于不符合收养条件,无法办理收养手续,为了孩子接受教育,需要解决户口问题;第二,家庭生活困难,或无力支付残疾弃婴的医疗和康复费用,但是不想放弃对儿童的监护;第三,收养家长遇到了年迈、患病等问题,无力继续养育。按照规定,这些儿童应该回到福利院。但是,考虑到孩子与养父母已经建立的深厚感情,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除了寄养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对其他儿童,福利院都按照家庭寄养的相关政策进行了安排,给这些孤儿办理了福利院的集体户口,纳入家庭寄养项目,并给予他们生活、医疗、教育补助,这些家庭转变为正式的家庭寄养。

       2.事实收养转变的非亲属家庭寄养的现状

       从2004年至2014年,L市福利院共支持事实收养家庭28例。涉及的儿童,男13名,女15名,年龄分布在5岁到28岁之间。残疾率为60%,其中,脑瘫智障占21%。除因脑瘫、智障及其他身体状况无法随班就读接受教育的儿童之外,事实收养家庭的孤儿在获得福利院的集体户口后,大多能顺利入校接受教育。目前,小学6名,初中6名(2名在聋哑学校),中专2名,大专2名,大学1名,3名已中专毕业。

       三、事实收养对儿童发展的影响

       为了考察事实收养对儿童发展的影响,本文集中考察养护对儿童影响方面:大龄孤儿向成年过渡,并通过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对这种特定养护方式做出评价。

       (一)经过事实收养的孤儿向成年过渡的现状

       目前,L市福利院支持的事实收养家庭中16岁以上,面临向成年过渡的孤儿有14名。从年龄分布上看,16-18岁7名,19岁以上7名;从性别分布上看,男7名,女7名;从身体状况上看,9名健康,4名脑瘫患儿,1名聋哑患儿;从学习学历上看,目前大多都在学校读书,其中,初中3名,中专2名,大专2名,大学1名。其中2名已中专毕业,1名一边打工的同时,一边在夜大学习大专课程,另1名已出嫁,还有1名大专毕业后当兵,已独立。

       (二)生活状况

       目前,面临向成年过渡的这部分孤儿,大多都是最早受福利院支持的事实收养家庭的孩子。大部分家庭都是因经济水平偏下或困难而不具备收养能力,并且几乎都有自己的亲生子女。这些事实收养孤儿在该市郊区或农村中很普通的家庭中生活成长。如T2的寄养父母是环卫工人,T3的养父母靠卖菜为生,T16靠奶奶(养母)的退休金维持生活。尽管家境大多都不富裕,但他们都被养父母视如己出,也受到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的呵护。如T2说“家里对我不错,一直照顾我,就像带自己亲生孩子一样”。T4的父亲在小组访谈中也说,自己的孩子和寄养的孩子“就是亲兄妹”。在回到福利院上户口后,这些家庭每个月可以从福利院领到600元的孤儿生活费,260元左右的护理费用,家庭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大部分孩子也因此知道了自己的身世。在此之后,孩子们依然依恋父母,如T4在知道了自己的身世之后,仍然说“我就是父母亲生的”。

       (三)教育

       1.学校教育

       事实收养儿童在获得正式户口之前,大多因户口问题曾被学校拒收或缴纳过赞助费等,如T2的养母说“没有户口,上学要1000元赞助费,也愿意出。小学六年级毕业后,没有户口,没有学校接收。历经千辛万苦,派出所盖章,入院,办了户口。”在福利院办了集体户口后,他们都能正常入学接受教育,并顺利完成学业。

       2.家庭教育

       据寄养科负责寄养儿童教育的组长说,事实收养的儿童因为从小有人管教,学习习惯较好,成绩多数不错,都在正常水平。在对这些儿童的访问记录中,很多都有关于家长怎样督促自己学习的经验。这说明,家人的督促,促使这些儿童明白了上学的重要性。

       (四)就业情况

       目前,这些儿童多数在专科院校读书,尚未正式就业,其中有少数人已经自主就业。如T1在中专毕业后,一直做不稳定的销售工作。他说“我干过好多工作,像电视机销售、饮料、洗发水销售。想先找个比较稳定的工作做几年,然后希望能开一个自己的百货店,赚了钱后把自己的家庭、生活各方面提高。”T1的养母在小组访谈中提到“孩子性格很要强,一直想自立。毕业后曾自己找工作,愿意自食其力,希望有个好工作,回报社会、回报家庭,但是选择机会较少。”目前,他白天工作,晚上和周末在夜大学习大专课程。说明他更愿意通过提升自己,提高就业能力来照顾自己和家人。

       在小组访谈中,问及事实收养家长对孩子未来工作的看法时,T4的父亲说“不愿意通过关系、人情来给孩子安排工作。希望孩子清清白白做人,自己靠自己的本事挣钱。工作的稳定与否是相对的,希望孩子去大城市发展。”但T1和T2的母亲都更希望政府能帮助解决工作问题。

       (五)社会交往

       事实收养孤儿的成长环境和正常家庭的孩子无异,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建立自己的社交网络。在访谈过程中,无论是参加小组讨论还是深度访问,他们大多比较健谈,性格也外向开朗。这些都决定了他们有正常的社交网络。T1说:“好朋友有在学校和社会上认识的,也有在工作中认识的。不做兼职的时候跟朋友打篮球、聊天、看书。”T4表示“朋友挺多的”。T1的母亲表示:T1没有因为是孤儿而受歧视,“大家都对他很好,朋友很多”。当然也有个别孩子,因为家庭的变故或特殊的家庭关系,或性格本身的内向,不善于与人交往。

       (六)婚姻、住房

       目前,经历过事实收养的儿童,大多还在专科院校读书,没有成家立业。只有女孩T17中专毕业后成家,现已育有一女。据T17的母亲介绍,T17的爱人是中专卫校时的同学,人单纯老实,对T17呵护有加,也深受爱人家人的喜欢。她表示,“只要T17幸福,我就放心了”。这样看来,T17的婚姻和正常家庭出嫁的女孩没有区别。

       在访谈过程中,部分孩子提到自己对婚姻的看法,T4提到“婚姻是一种责任,更是对爱的巩固,有婚姻的人就不能只顾着自己了,要顾着自己的妻子丈夫和孩子以及老人,有一碗饭也要一家人分着吃,有任何事都是大家一起分享。”表明她有着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在中国社会,住房因素对婚姻缔结有很大的影响。对经济条件一般的男孩来说,解决住房问题很不容易。T1的养父几年前车祸去世,据T1说,“我爸妈是工人。现在我爸不在世了,现在家里的经济70%靠我姐姐、姐夫,30%靠我”。在问及婚姻问题时,T1的母亲表示“家里现在没有钱,但是如果找到合适的,我们还是要负责,想办法让他结婚”。

       (七)事实收养孤儿向成年过渡面临的问题分析

       尽管这部分孩子从小在家庭中长大,被收养家长视同己出,在生活、教育、就业、社会交往等方面都发展良好,但是他们在向成年过渡的过程中,也遇到诸多挑战。

       1.法律层面:永远的“孤儿”

       进入向成年过渡年龄组的孩子,他们的事实收养关系大多都发生在1992年原《收养法》及1999年《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之间。他们小的时候无法办理户口登记,都经历过没有户口被学校拒收、被迫缴纳赞助费等尴尬的处境。后来虽然有了户口,但是从法律上来讲,他们的监护权在福利院,他们和养父母的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终会影响到将来的老年赡养和家庭财产继承等问题。

       2.高风险家庭:寄养关系可能中断对儿童的心理压力

       受福利院支持的事实收养家庭,很多是高风险家庭:低经济能力,寄养父母年龄偏大等等。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很多养父母超过了65岁,这些家庭很容易出现变故,如养父母年老多病,可能去世等。在这种情况下,儿童必须面临寄养中断回到福利院生活的现实。

       对家长在世的高风险家庭中的孩子,有些养父养母还需要孩子的照顾。16岁女孩T15的养母(称为奶奶)因亲生儿子车祸去世,现在只与T15相依为命。有退休金及福利院的生活费补贴,家庭收入足够维持生活。但是奶奶需要护理,常年吃药。T15每天上学之前,会把早中晚三顿药标记装袋,提醒奶奶。看到孩子孝顺的同时,也为他们彼此的状况担忧。福利院对此采取的措施是加强对高风险家庭的关注与支持,并做好随时让孩子回院的准备。

       3.寄养关系中断对儿童的影响

       少部分在事实收养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因为家庭变故,寄养关系中断,回到福利院生活。这些孩子有很大的心理问题。

       男孩T16,16岁,养父为捡拾人,5岁时,离异的父亲再婚,共同养育他10年,因养父母感情不和分居,孩子无人照料,被送回院里养育。这些先在家庭中成长,但又转回院里的孩子面临更为严重的心理问题,据T16的老师介绍,T16学习成绩一般,平时话很少,几乎不和同学交流。其他还有两例儿童的情况也类似。在福利院内,很多时候闷闷不乐,心思也不在学习上。机构内长大的孩子,一直都过着集体生活,未曾体验过家的感觉,但这些寄养关系中断的孩子,他们以前在家庭中成长,曾被父母百般呵护,失去寄养父母之后,更难适应。

       四、事实收养的孤儿与机构内孤儿向成年过渡时期的比较分析

       比较两类儿童在向成年过渡的阶段各个方面的表现,这项研究有下述发现:

       (一)差异

       1.家庭、亲属观念

       在机构与在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最为明显的差异莫过于对人情世故的了解和家庭、亲属观念。家庭中长大的孩子有相对稳定的家庭环境和亲属关系,相对机构里长大的孩子,他们有更好的亲属观念。他们不仅得到父母及兄弟姐妹的关照,与其他亲属也相处很好。如T3说“过年的时候走亲戚有压岁钱”,T2提到“我妈每年过年都给我压岁钱,我妈说在她眼里我一直是个小孩。(过年走亲戚)自己就去了。”而机构的孩子几乎没有家庭与亲属的观念。

       2.经济保障

       尽管福利院支持的事实收养家庭在社会上属于低收入家庭。但相比机构里的孩子,家庭里的孩子依然有较为充足的经济保障。他们除了每个月能从福利院领到600元的生活补贴,教育和医疗费用都在福利院报销。同时,家长和亲属,都会给他们额外的零花钱。如T4在访谈中提到“学费是福利院出,生活费是家里付。不过这边(福利院)也给生活费,每个月600,家里再给一些。”逢年过节,他们大多都能得到压岁钱。已经就业的孩子,在有自己收入的同时,依然可以得到福利院的生活费。

       在机构里的大龄孤儿,除了吃住在福利院,每个月只有100元的被服费及50元的零花钱。只有在外打工,离开了福利院,自己租房子住的,才会有每个月600元的生活费。除了个别人有工资收入,这些钱几乎是他们的全部收入。这样的收入仅能维持最低生活,不能满足他们交友、恋爱等成年人的社交需要。

       3.教育

       相比机构的孩子,在事实收养家庭中长大的孩子能更加顺利地完成学业。由于家庭的支持,几乎没有中途辍学。而机构内的大龄孩子,有的小学、初中没读完就辍学,不再接受教育。对几个孩子的访问都提到父母重视他们的教育,在学习方面严格管教的事例。正因为有家长的督促,他们才养成较好的学习习惯及对学习重要性的认识。机构内的孩子,尽管也有生活老师的照顾,但多数情况需要靠自律。包括学习习惯在内的良好的生活习惯、教养的养成,并不能像在家庭里的孩子那样时刻有人提醒和指引。如在机构内长大的T9,小学没毕业就辍学了,在访谈中她提到,在机构中,“肯定不会(有人)像父母一样,言行举止都能照顾到”。所以她对自己孩子的学习,要求非常严格。

       4.社会化程度

       相比机构的孩子,事实收养家庭长大的孤儿,因为具有和正常家庭孩子几乎类似的社会环境,更容易融入社会,其行为、心理等方面的适应性也更强,交际圈子更广泛,建立自我认同感也容易。而在机构中成长的孩子,因为封闭的生活环境,远离市区,他们没有太多接触社会、参与社会的机会。狭小的生活空间和交往圈子,也形成了他们更为敏感和自卑的心理特征。机构中成长的女孩T11提到自己的感觉“我们一出生就有着福利院的印记,好像我们脑门上写着福利院三个字一样”。“每次来人参观感觉都像看动物一样看我们,很讨厌来访人员把我们当成动物来参观”。

       5.独立性

       在对机构和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分别就就业问题访谈时,机构中大部分孩子希望政府能帮助解决工作问题,希望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如机构大龄未婚男孩T13提到“我们其实都希望有一个稳定的工作,有一个幸福的家,这是我们从小就希望的。”而一直认为稳定的工作是其他一切保证的前提的大龄女孩T11认为“如果有一个稳定的工作就好多了,工作算是唯一的希望吧,如果能有工作,对成家啊、找对象啊,都有一定的保障。”这从侧面反映出,他们心理上对政府有更多的依赖。

       而非亲属寄养家庭中的孩子,更多的强调通过自己的努力找到工作或有自己的事业。如在外一直打工的T1最希望自己能开一个百货店,他强调“能靠自己尽量靠自己,不行的话再找家里。”女孩T4也表示“如果一个人没有自己的事业,那样的人是失败的,只有自己努力打拼,按自己的理想出发,找到属于自己的事业。”说明他们更希望通过使自己变得更优秀来面对未来。相对机构的孩子,他们更独立,更有责任感。

       (二)相似性

       这两组孤儿,因为都是年轻人,也面临一些共同的问题和挑战。

       1.稳定就业

       中国的就业市场竞争激烈。这两组儿童都必须面临市场竞争的压力和风险。由于缺少社会资本,以及教育水平等方面的劣势,往往受到就业歧视和劳动力市场排斥,所以频繁地换工作,没有稳定性。如机构内长大的男孩T8提到自己的经历:“曾经找过几个工作,都是干一段时间,就不让干了。”这和事实收养的男孩T1类似。

       2.女孩易嫁,男孩难娶

       两组儿童中的大龄健康女孩,大多都能找到合适的人结婚生子,获得独立。在机构长大的女孩出嫁的很多,近几年就有6位。有的嫁到外地,有的就嫁给同样在福利院的同伴。她们的爱人虽然经济条件一般,但大多人敦厚老实,家庭幸福。

       相对来说,男孩就没有女孩幸运,调查时,在机构内长大的孤儿成家的只有一人。他参军后转业,被安置在事业单位上班。较好的工作成为他顺利结婚的主要筹码。而其他人结婚很困难。已经40岁的T12无奈地说:“也谈过恋爱,但是说到婚姻,若有能力,就考虑这个问题。但现在没有这个条件和能力,所以就暂时不考虑了。”

       在非亲属寄养家庭长大的男孩,也因为工作、住房等问题,而不敢过早地考虑婚姻。T1的母亲有一套拆迁的房子,但是她并没有决定是否把房子给T1,因为她担心会引起亲生子女的不满。男孩即使被家庭视如己出,但是在继承房产等现实问题上,还是遭遇尴尬。这些原因导致了和机构内男孩相同的婚姻状态,难娶。

       五、结论

       从对事实收养孤儿和机构内长大的儿童的比较中,不难看出,事实收养家庭中长大的孩子无论是经济保障、学业完成,还是社会交往或独立性,都要优于在机构中长大的孩子。不同的养护方式、成长环境,决定了他们在走向社会、融入社会所具备的不同的生存资本与能力。事实收养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因为其与正常家庭孩子类似的社会环境、稳定的生活状态、家人亲属的关爱与指引,形成了较为规范及正常的行为及心理调试能力,他们大多都能顺利地向成年过渡;而机构中成长的孩子,由于封闭的成长环境,从小带着孤儿的标签,缺乏长辈长期、细致、随时的引导与教育,往往表现为自卑、敏感、自我认同感差等。

       尽管事实收养家庭的孩子,在很多方面的发展优于在机构长大的孩子,若与同为正常家庭的孩子相比,他们没能被家庭正式收养,没有和养育他们的父母成为合法的“一家人”,这无论在财产继承等现实问题中,还是在情感层面,都成为永恒的遗憾。

       住房问题对孤儿成年的影响很大。在中国传统观念中,谈及结婚,房子是男方首要考虑的问题。而L市的廉租房等优惠政策,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孤儿的政策倾斜,按照现行政策,没有结婚证,就不具备申请廉租房的条件,这样的政策规定让适龄孤儿陷入了一个悖论的怪圈:没房子难结婚,结婚了才给房子,这样欠考虑实际情况的政策让大龄孤儿享受不到住房的福利。

       因此,从社会政策的角度看,L市福利院的实践说明,对被遗弃儿童的成长来说,民间的事实收养优于福利院内养护。因此,对这类家庭应该支持、鼓励、加强监督,增加国家监护的力度,而不应该一刀切地禁止。同时,对这些家庭,应该在放宽收养条件且给与特殊支持的条件下,鼓励他们办理收养手续。

       本研究得到澳大利亚研究署(Australia Research Council)和儿童乐益会(中国)的支持,特此致谢。并感谢太原市社会(儿童)福利院院长、职工、寄养家长、学校老师的支持,感谢所有的孤儿和调查团队分享他们的成长经历。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zyw/201301/20130100404905.shtml.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zyw/201303/201303004244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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