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的本质--兼论马克思的商品经济理论_市场经济论文

论市场经济的本质--兼论马克思的商品经济理论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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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市场经济的性质

准确理解市场经济的性质不仅是市场经济理论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国当前进一步深化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弄清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方式与程度的需要。时下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似乎我们搞市场经济,研究关于市场经济运行的经济理论,唯一的思想来源就是新古典主义经济理论,似乎马克思并没有为我们提供有关市场经济的有用的知识。确乎如此吗?我们认为这种立论并无扎实的根据。虽然马克思提出了关于未来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科学的构想,提出了在这个社会中经济运行的基本形式——计划经济,但综观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大部分是关于商品经济和商品经济的体现形式之一——私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其中主要是生产资料资本家私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的性质和运行规律的分析。

中国共产党人依据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肯定地提出了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从而发展了马克思的商品经济理论和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新的阶段,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新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主要的不同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在分配中的地位和代表的利益的不同,而不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共有的性质有什么不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性质本身并不会改变。

虽然马克思没有,也不可能论述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这种新形式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从而不能给予我们以“可操作性”的指导,但是在马克思对商品经济一般与商品经济的体现形式之一——私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的性质与特征的论述中,我们至少可以受到很大的启发。

需要说明的是对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的讨论文献已是汗牛充栋,而笔者以为,所谓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不过是从不同的分析角度对同一经济制度的不同表述而已。因此,马克思关于商品经济一般的理论和关于商品经济的体现形式的理论直接适用于我们对市场经济进行分析。不仅如此,就对市场经济的性质的分析而言,马克思的分析远比其它理论深刻。因此,有必要通过对马克思商品经济理论的解读来深入分析市场经济的性质,不能忽视,也不能曲解马克思的商品经济理论。

笔者在本文所讨论的是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或称市场经济的自然性质。限于篇幅和本文旨趣,本文将不对有关观点进行评论,即使是很有价值的观点,而只陈述笔者对此问题的认识。

1.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

所谓自由是指经济决策自由。决策自由不仅指生产决策自由,也包括消费决策自由以及其它方面的经济决策自由。经济决策自由的含义当指任一经济主体的行为都只受自己意志的支配,而不受他人的强制或控制。没有决策自由,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决策自由度的高低是判别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主要标志。消灭了自由,也就不会存在市场经济。我们惯常听到的一种说法是市场经济是由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的确,在市场经济中,资源是靠市场机制来配置的,然而这样来界定市场经济仍然有些模糊。它没有深入到市场经济制度“生物原理”的最深层的东西。我们认为市场经济制度最重要的、最基本的特征便是自由。没有自由,便不可能有均衡价格,便不可能有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人们所称道的市场经济的一切优越性便不可能充分发挥出来。“兰格模式”之所以是一种乌托邦,就是因为它没有考虑决策自由,也没有考虑利益刺激,而是企图靠人对价格机制的模拟或均衡价格的计算,并由此来安排经济资源的分配比例,而获得市场机制的优处。可是,市场经济制度永远不可能由社会主观设计去模拟,因为自由是不能模拟的,利益也是不能模拟的。要获得市场经济制度的各种优越性,就只能实行实实在在的市场经济制度,而不是“模拟”的市场经济。

在马克思看来,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的主要不同点是,计划经济由社会统一安排生产,商品经济是一切生产决策由商品生产者自己做出。他在专门论述商品经济的私有制表现形式时,明确提出商品生产者是自己决策,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完全是商品生产者私人的事情。笔者认为这绝不只是限于私有制商品经济,而是商品经济的共同特征,只不过在不同的商品经济形式下,微观经济单位所有制性质不同而已,而不会改变自由决策这一基本性质。自由决策是市场经济其它性质的基础和逻辑前提。

2.市场经济是利己经济

利己并不是一种主张或主义,而是市场经济中人们的行为方式,它并不因为提倡利己主义而更益张扬,也不会因为反对利己主义而消弭。利己是市场经济中人们从事一切经济活动的根本动力,无论是企业主组织汽车、电视机的生产,还是提供通讯、餐饮、运输服务,或是个体小业主卖报、卖针线,都不过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直接的经济利益,或者是赚取利润,或者是增加劳动收入,也可能经济利益只是一种中间目标,最终目标可能是谋求政治地位、社会地位或其它非经济利益,但无论经济利益是最终目标,还是非经济利益是最终目标,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并且经济利益都是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直接目标。市场经济中,商品生产者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表现为对价值的追求,因为价值是一切财富的共有的表现形式,在价值以货币来表现时,对价值的追求就转变为对货币收入的追求,就是说商品生产者从事生产的直接目标就是要获得更多的货币收入。除了利己,我们很难想得到在市场经济中迄今有什么其他的动力来推动经济的发展,利己行为是市场经济中经济发展的发动机,正是依靠利己这种社会行为,才使经济得以不断地向前发展。我们并不认为市场经济中就不存在利他行为,但利他并不是市场经济的起决定性作用的行为方式。一旦利己与利他相冲突,取胜的不是利他,而是利己。虽然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直接目的是增加自己的经济利益,但从社会角度来看,则会使社会产品数量不断增加,从而提高国民总福利水平。斯密曾言,利己的客观效果是利他。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才不会因为利己行为而崩溃,而是能够不断发展。

马克思多次谈到,商品生产者从事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价值,是为了满足商品生产者自身的利益。商品生产者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东西,并不是因为其对社会怀有仁慈之心,而只是因为,唯如此,其生产的东西才卖得出去,才能获得价值。但是马克思从来不是从个人的道德品质去看待商品生产者的这种利己行为,即使确有商品生产者本性贪婪,那也不能判定所有商品生产者本性贪婪,即使确实是所有商品生产者本性贪婪,那也不能判定人的本性是贪婪的。马克思认为人的行为只能从人所处的社会关系寻求解释。马克思反复强调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中文版,1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资本家的个人品性不见得比其他人差,资本家对利润的追求只不过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所造成的,资本家只是资本的人格化。对于商品经济中的商品生产者而言,其对价值的追求不过是商品经济关系所造成的,对价值的狂热追求只是商品关系人格化的反映。在市场经济中,人对自身利益追求,并不意味着这个人的品性就一定不端,利己只是市场经济关系的一种反映。在经济生活中的人同在社会、政治、家庭生活中的人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在经济活动中以利己为目的并不必然意味着在各个方面都无利他行为,而仅仅只是说其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是要增加自己的利益。

3.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人生产的产品都主要或完全不是为了满足自己消费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市场的需要。生产者的利益能不能得到实现,取决于其生产的产品是否能卖得出去。各个生产者都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任何人要想取得别人的产品都只能以自己的产品(价值)同其相交换。这种交换不是一种形式上的需要,也不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产物,而是由市场经济的自由、利己与分工性质所决定的。既然经济主体是自由决策主体,那么是买还是卖,买多少或卖多少,什么时候买或什么卖等等都只能由各经济主体自己来决定,依此来看,自由交换乃是自由决策的延伸。任何不是通过自愿交换而实现的产权转移都是同自由决策相背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利己经济,经济主体之经济利益的实现依赖于自愿交换。任何不是通过自愿交换而实现的产权转移都是对独立的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的否定。自愿交换才是对人们作为经济利益主体的肯定。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都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自由地分散地作出经济决策,他们各自主要生产不同的产品,没有交换,他们都只是一个个独立的生产者,他们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但是出于利己动机,每一个生产者又都需要交换,因为通过交换,产品价值才能得到实现,才能获得共同的价值表现形式,才能去满足自己各方面需要。交换是生产者发生联系的唯一途径,每一个生产者都需要和依赖于交换。就生产者群体来说,交换的需要是时时、处处都存在的。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交换是一种普遍现象。交换之无时、无处不在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自然经济的主要方面。各部门、各地区的联系,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都是通过交换来建立起来的。交换过程向生产者提供决策信息,交换也成为推动分工发展的重要力量。马克思说:“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对它们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必须全面转手。”(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中文版,1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还说:“生产者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发生社会接触,”(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中文版,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中,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中文版,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这些说明没有交换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个时时、处处都需要、都有交换的经济制度。

4.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

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发展依靠的是两种力量:一是生产者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即利己行为;二是竞争的强制力。仅仅有生产者的利己行为,而没有竞争,便不可能有生产效率、资源配置效率的不断提高。在自然经济中,小农也是为私利而进行生产,但经济效率都很低,且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原因何在?就是在于缺乏公平的竞争。在市场经济中,从每一个独立的生产者来看,竞争是作为一种外部的强制力量而存在的。马克思说,同种商品只有同一的社会价值,无论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是高于还是低于这个社会价值,在市场上都只能按照由这个社会价值所决定的市场价格来出售。如果商品生产者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仍可以按照社会价值来出售,即使商品生产者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也只能按照社会价值来出售,这样其所耗费的一部分劳动就得不到补偿。很显然个别价值低的商品生产者在市场上处于有利地位,它可以通过降低商品价格等办法将其它商品生产者排挤出市场,而个别价值高的商品生产者在市场上则处于不利地位,如果它不能迅速降低商品的个别价值,它就会被逐出市场。商品个别价值的高低取决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劳动生产率越高,个别价值越低,劳动生产率越低,个别价值越高,因此要降低个别价值就必须提高劳动生产率。可见竞争作为外部强制力,使得生产效率能得到不断提高。同时竞争使得每个商品生产者要悉数卖出或多卖自己所生产的商品,就必须不断改进产品的内在性能和外观质量来赢得消费者。竞争推动着经济资源不断地流动,使之得到最有效地利用,总之,竞争作为外部强制力使资源配置效率得到不断提高。

虽然对每一个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而言,竞争是外生的,是作为外部强制力起作用。但就市场经济系统或商品生产者整体而言,竞争则又是内生的,是市场经济本身内生出的一种推动经济效率提高的力量,而并不是由市场经济本身以外的某种力量(上帝亦或其它力量)把竞争置入市场经济中的。竞争的内生性产生于市场经济的自由、利己和交换性质。由于消费者或买者有对卖主的自由选择权,卖方不能依靠强制力迫使消费者非买他的东西不可,这就使得卖主(商品的生产者)只能努力在产品的质量上超过同行,在价格上低于同行。利己动机则使得商品生产者要努力扩大商品销售,因为经济利益的多少取决于销售收入,因此每个商品生产者都要力图超过别的商品生产者,以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利己动机提供了竞争的内在动力。在商品交换体系中,商品生产者是不是能够将自己的商品卖出去,不仅取决于他生产的商品的质量、售价等因素,而且取决于同其它商品生产者相比较,其商品的质量或售价是否具有优势,是否胜过其他商品生产者。在普遍的商品交换中,谁的商品质量好,价格低,谁就具有优势,反之,就处于劣势。这种普遍的商品交换使得商品生产者不可避免地要处在与同行相竞争的境地。因此只要存在市场经济,就必然会内生出竞争。马克思说:商品生产者“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也如在动物界中一切反对一切的战争多少是一切物种的生存条件一样。”(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中文版,394~3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无时无刻不在的,正是因为存在普遍的竞争,市场经济才能具有促进生产效率、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的功能,而这正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优点。

马克思十分强调竞争的作用。价值规律对商品生产的调节作用依靠竞争,没有竞争就不可能形成统一的社会价值,就不可能有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平均利润率的形成依靠竞争,没有竞争就不可能形成平均利润,从而不可能形成生产价格。商品经济一般的运行也好,商品经济的资本主义表现形式的运行也好,都依赖于竞争。竞争是商品经济本身所固有的,是商品经济“生物体”的一部分。竞争是残酷的,但没有竞争,便不可能有效率。

5.市场经济是分工经济

马克思认为分工是交换存在的前提,从而也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他明确指出:“各种使用价值或商品体的总和,表现了同样多种的、按照属、种、科、亚种、变种分类的有用劳动的总和,即表现了社会分工。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前提。”(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中文版,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没有社会分工, 便无进行交换的必要,市场经济便不可能产生。历史上,市场经济的产生、发展从来离不开社会分工的发展。不过,说市场经济是分工经济主要并不在于社会分工作为市场经济的前提,而是在于市场经济内生的对分工发展的推动作用。只要市场经济成为处于统治地位的经济制度,分工会自然而然地得到不断地发展。市场经济的这种内生力量导源于市场经济的自由、利己、交换和竞争的性质。自由提供了人们自由作出投资和生产什么的决策的可能性,提供了经济资源在部门间自由流动的可能性,经济体系内部提供了进行社会分工的空间。人们的利己动机驱使人们总是要努力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为了获得这种利益,他们就要努力寻找、生产新的产品,寻找新的生产方法。普遍的交换使商品生产者进入一个相互比较、相互竞胜的场所,也迫使商品生产者必须谋求最大限度地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交换的扩展也为分工的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规则,市场竞争是公平的,也是残酷无情的,谁的劳动生产率高,个别价值低,谁就能在竞争中占优,而进行专业化生产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本途径。正是因为要在竞争中取胜,正是因为竞争的外部压力,使得社会的专业化水平越来越高,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在市场经济中从来没有一个统一的社会机构去安排社会的分工,但在市场经济中分工却不断地发展,而且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正是因为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社会劳动生产率得以不断地提高,国民经济才得到了长期、快速的发展,居民才能享受到不断提高的福利水平。马克思曾说:“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上。”(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中文版,2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这表明他不仅仅只是把社会分工当作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而且将社会分工作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市场经济推动分工的发展,自然会推动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

6.市场经济是合约经济

合约或契约有两种形式:隐性合约与显性合约。隐性合约就是不通过明示而默认的合约。显性合约则是通过明示而经双方共同承诺或确认的合约。显性合约有两种形式,即口头的显性合约与书面的显性合约,口头的显性合约乃指交易双方以口头协议形式明示双方的责权利。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是平等的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易,交易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要靠合约来规定。实际上任何一笔交易的完成都是交易双方完成或订立了一个合约。互相了解的交易双方达成交易需要合约,互相不了解的交易双方达成交易也需要合约,只不过合约的主要形式存在差异而已。交易双方,一方将商品让渡给另一方,是其承认对方在交易完成后拥有对商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方支付货币给另一方是其承认对方在交易完成后拥有对这笔货币的所有权。无论是否有正式的合约,无论是买卖交易,还是租赁交易,任何交易都是包含着交易双方对对方权利的认可。交易并不是物物本身的交易,其实质是物的主人的权利的交易,是对权利关系的一种规定。市场经济交易的达成就是无数个合约的达成。

在互相了解的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主要采取隐性合约与口头合约形式,因此在市场经济的早期,即交易范围还限于狭小的地方范围时,书面合约是少见的。随着交换范围的扩大,交易越来越多地发生在互相不了解的交易双方之间,权利的规定或约束就逐渐地更多地采取书面合约的形式。因为熟知的交易双方之间在进行交易时,已经将对方的道德品质等因素考虑在内;而对于互不相知的交易双方来说,很难准确地判定对方的道德品质等,从而无法将道德品质等因素合理地考虑进来,这就需要将双方的权利明确地规定下来,适宜的形式是订立书面合约。书面合约将双方的权利以文字的形式予以明示,它对合约双方都是一种约束力量。

马克思曾说过如下一段话:“商品是物,所以不能反抗人。如果它不乐意,人可以使用强力,换句话说,把它拿走。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为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中文版,1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这句话至少包含了这样几层含义:①商品交易不是简单的物物交易,而是独立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的交易;②交易只有“双方共同一致”才能达成,或者说交易就意味着交易双方都承认对方在交易达成后所享有的权利;③这种交易是一种契约或合约关系,无论是否有正式的契约。因此,这段话可以应证我们上述的分析,也是马克思关于市场经济是合约经济的一个论断。

二、由市场经济的性质引发的对政府干预经济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市场经济制度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最优的经济制度,到20世纪80年代,我们才开始进行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既是一件遗憾的事,也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遗憾的是我们没有更早地进行改革,从而更早地享有市场经济制度带来的福利,庆幸的是我们毕竟已经明白我们必须也只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尽管我们已经将改革进程不断地推向前进,但是仍然有不少的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改革过程实际上也就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没有政府职能的转变,也就不会有改革。政府职能应该如何转变?这就需要界定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具有哪些职能,或者说要弄清政府作用的领域或政府应该干什么。弄清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也必须从市场经济的性质出发。

1.政府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导源于市场经济的性质。如果市场机制能够解决所有的经济问题,就不需要政府干预经济。不过,市场经济的性质导致市场经济效应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市场经济所具有的上述性质使其具有自动地促进经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促进技术创新和生产效率的提高,促进生产结构与消费结构相适应,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促进积累和经济增长的功能,也就是说,不需要任何外在的力量,市场经济本身就能够产生这些经济绩效。因此,我们可以说这是市场经济的自然功能。市场经济的功能导源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也正是因为市场经济具有这些功能,到20世纪90年代,世界上过去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才纷纷推行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但是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这些性质又使得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地具有多方面的缺陷,如它不能解决垄断、外部经济等问题,不能保证公共物品的充分供应,不能实现收入分配的平等,不能保证宏观经济的稳定,不能有效地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不能形成和维持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不能消除或限制“非市场品”和“有害物品”的生产和消费,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经济利益,这些缺陷内生于市场经济的性质,是市场经济本身所无法解决的。但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市场经济的功能就得不到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收益就会由其缺陷带来的损失所抵消。因此,需要市场本身以外的力量予以解决。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政府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拥有强制力,而且拥有多种多样的干预经济的手段,因此政府具有解决或弥补市场缺陷的能力;同时,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机构,政府负有稳定宏观经济、促进经济增长、保障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利益、长期利益、提供公共物品、促进收入的平等、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等方面的责任,解决或弥补市场缺陷才能完成政府的责任,因此,政府也应该解决或弥补市场缺陷。所以,政府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并不是外生的,而是导源于市场经济的性质。(注:参见曾国安、宋奇成、郁文达:《论市场缺陷的评价标准与市场缺陷》,载《经济评论》,1998(5); 曾国安:《关于市场经济中政府调控经济的几个理论问题》,载《学术研究》,1999(3)。)

2.自由与政府干预。在旧的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所有的经济决策都是由政府做出的,微观经济单位基本上完全没有决策自由。经过几年的放权改革和所有制改革,微观经济单位开始享有部分决策自由,因此也才使市场经济萌芽、发展。但是必须看到,经济自由化进程并不是很快,政府行政干预仍然频繁而普遍,这在投资决策、生产决策、分配决策、交易决策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体现。也许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这些干预是为了公众利益,是为了企业或消费者的利益,可是长此以往,不仅改革因此受阻,而且永远无法形成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微观经济单位永远无法享有本来属于它们的决策自由,这样也就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经济。在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应成为恢复旧式干预的理由,很多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本身可以解决,有些问题市场不能解决,也不应简单地运用行政手段予以干预。中国的市场经济还是不成熟的、脆弱的市场经济,经济自由化作为市场经济制度成长的必要条件远未获得公认,作为发动改革、积极促进经济发展的政府必须着力支持市场经济制度的成长,最重要的是放弃一切不必要的频繁而普遍的行政干预。

3.独立的经济利益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制度的激励机制就是经济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获得的利益的多少取决于其市场贡献,任何形式的对独立的经济主体的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否定都会损害这种激励机制的作用,从而损害市场经济制度的运行。平均主义仍然是我国社会的处于主导地位的分配方式,只不过形式多样化了而已。平均主义所否定的正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凭借对市场的贡献而应享有的相应的独立的经济利益。当前,我们所处的仍然是平均主义的社会环境,政府的许多政策仍然是维护平均主义的。这使得市场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等方面的作用受到很大地限制,经济潜力不能得到充分地利用,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因为市场经济就是利益激励机制,不可能以其它的激励机制去替代它,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就必须承认、肯定这种激励机制。政府必须改变平均主义的政策措施,应该成为创造减弱或消除平均主义的社会环境的力量,从而让市场经济制度的激励机制充分地发挥作用。

4.竞争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需要竞争机制,改革也使市场竞争的程度提高了,但是由于决策自由化进程较慢,平均主义行为没有根本改变,竞争的成长受到很大限制。对于由此造成的市场竞争性不强,最终要依靠采取促进经济自由化和消除平均主义的政策措施。但是对市场竞争的阻碍还来自于政府的直接干预,其主要表现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就不可能有自由竞争,不可能有公平竞争,从而就不可能使经济效率达到最优状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一是要割断地方利益同地方企业、部门利益同部门企业之间利益的直接联系,二是要中央政府采取有力措施,特别是要依靠法规建设,使地方政府、部门行政机构怯于采取保护主义措施。

5.经济秩序与政府干预。虽然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经济秩序出现混乱不可避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任经济秩序混乱状态持续下去,也不意味着我们没有能力迅速改变经济秩序混乱的状态。假冒伪劣产品至今不绝、坑蒙拐骗屡屡出现、失信违约正在蔓延,这些问题已经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功能的发挥。建立市场经济的经济秩序已是当务之急,而建立经济秩序,政府必须发挥主要作用。只有依靠政府这一公共权力机构,才能建立起守信遵约、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而政府只有依靠法律才能建立起这种经济秩序。政府能够建立、维持经济秩序当是对经济的最大贡献。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是法治,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也只能限于法律范围之内,政府本身也不能凌架于法律之上。所有经济主体都必须服从统一的法规。立法是重要的,但执法更为重要。公正执法,法律才有威慑力。在立法方面政府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而要保证公正执法则更为艰巨,这要求对政府机构形式的相应变革。只有我们的市场经济成为真正的依循法治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功能才能得到充分地发挥,从而也才能达到进行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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