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经济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_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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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国民经济正持续、快速、健康地向前发展。目前,我国的私营经济发展很快,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数量与自身素质有所提高,人们对私营经济的一些片面认识也有所克服,这是主流。但与此同时,由于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与基本实践的理解不同,又由于各自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同,人们对一些私营经济基本问题的认识还没有取得一致或完全一致,有些问题的分歧还相当严重。为了贯彻“双百”方针,以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促进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目的,我认为,围绕着以下有关私营经济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是有益的,完全必要的。

一、关于私营经济的性质问题

私营经济的性质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在很少公开讨论这个问题的情况下,今年“两会”期间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发言及一些研究成果的发表就更引起人们的重视和思考。

一位人大代表在分析当地私营企业纷纷摘掉“红帽子”(即名为集体等公有制,实为私营的企业不正当行为)的原因时说:宽松的大环境,享受到越来越多的优惠政策等“使得私营企业主心里有个底,那种长时间徘徊于脑际的‘一大二公’思想,认为个体私营经济属于资本主义经济属性的偏狭观念,受到了冲击,得到了扭转”。意思是说,由于私营经济属于非资本主义性质,因此,私营企业主愿意还私营企业的本来面目。

另一位戴上全民所有制“红帽子”的私营企业大户、政协委员说:“从社会上看,私营企业在地位上和国有企业还是不一样,性质上就留下一个问题”;“私营企业、资本家过去是改造对象,这在理论上不解决,地位还很难确定”;“改革前,私营经济、私有制实际上是改造对象,现在是干起来再说”。在他看来,私营经济的性质问题与它的地位、前途、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等问题密切相关,涉及到理论、政策及法律各个方面;因此,这个问题特别在理论上,必须得到彻底解决,目前“干起来再说”的办法要重新考虑。我想,这位私营企业大户之所以还没有摘掉“红帽子”,大概就是因为私营经济的性质问题没得到很好解决的缘故。

最近发表的《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课题组1993年度调研报告》称:当前“私营企业主的心理压力大。他们中的许多人实际上是带着沉重的思想负担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总觉得干的是‘不光彩的事业’,理亏心虚胆怯,不能理直气壮,挺起腰杆。这些思想负担,主要是他们对社会主义制度中发展私营经济的理解与实践,有许多困惑。如“私营经济的性质与社会主义本质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但是,私营经济是建立在雇佣劳动的基础上,企业主与工人之间确实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关系。这也是人人皆知的事实。那么,社会主义制度中私营经济的前途与命运怎样呢?私营经济将被‘允许存在’多长时间呢?”

又据今年4月21日《中华工商时报》报导, 由于近几年来广东南海市一些私营企业发展迅速,规模大,资产多,一些企业主尚有怕被扣上“资本主义”帽子而忧虑。

上述情况表明,各有关方面的看法与说法虽然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基本共同点,那就是:都要求能够进一步明确私营经济的性质,以利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及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健康成长。为此,我就为什么要明确私营经济的性质以及私营经济的性质究竟是什么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 在姓“资”还是姓“社”问题与私营经济性质问题的关系上,我认为,前者是判断我们的改革开放事业是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还是走了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这一点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方视察重要谈话中已有明确论述,即“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主要是“三个有利于”,“特区姓‘社’不姓‘资’”。而后者则是明确一种经济成份区别于另一种经济成份的质的规定性问题。这两者虽有一定的关连,但基本上是两码事。我们不能因为怕别人说成陷入无谓争论而不去探讨私营经济的性质,在学术问题上,理应坚决贯彻“双百”方针。再者,正常的理论探讨决不会妨碍实践,该如何对待私营经济,当然要根据党和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办事。

2、 党和国家在正式文献中虽然没有正面地直接地明确私营经济的性质,但从侧面也作出了一定的启示。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国外的资金、资源、技术、人才以及作为有益补充的私营经济,都应当而且能够为社会主义所利用”。从上述文献中可以得出如下两点认识。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与外资经济是区别于公有制经济的三种私有制经济或非公有制经济。而这三者又是互有区别的。个体经济是以个体劳动为基础,私营经济与外资经济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不过前者的生产资料归本国的私营企业主所有,而后者的生产资料归境外资本家所有。私营企业主的收入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非劳动收入(含剥削收入),外国资本家的收入属于剥削收入。二,明显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外资经济以及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私营经济都能够为社会主义所利用,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

3、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及党和国家正式文献的指示精神,我认为,现阶段的私营经济是在工人阶级政权领导下及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前提下的、党和国家为了发展社会生产力而鼓励私营经济同公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的一种基本上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份。其主要论据是:就现阶段私营经济中占主要地位的大中型企业来说,企业的生产资料归私营企业主私人所有,企业内部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依靠大量职工进行生产经营,企业主凭借所占有的生产资料无偿地占有职工所创造的部分剩余价值。当然,私营经济同时存在着与其资本主义性质不相符合的其他特征,但这是次要的。那种否定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的观点,实质上是否定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剩余价值学说以及私营企业主对雇工进行剩余价值剥削的客观事实。

有人认为,上述私营经济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观点是一种偏狭观念,乃至是“一大二公”思想的表现。这种说法,我不能苟同。因为,“一大二公”是一种不顾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盲目地以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越大越公越好、使资本主义在中国绝种的“左”倾错误思想,这同私营经济属于资本主义性质以及现阶段仍需鼓励其发展的主张,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不能混淆。

4、在这里, 还要与一种认为私营经济乃是社会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观点进行商榷。一位著名经济学家在一篇论文中在引用了恩格斯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中的一段话,即“由股份公司经营的资本主义生产,已不再是私人生产,而是为许多结合在一起的人谋利的生产”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七章中的一段话,即在股份制中,“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用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应”作为依据之后,认为自从股份公司这样的社会组织出现以后,资本主义生产就不再是私人生产了;股份公司内,只有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或财产)而没有私人资本(或财产);因此,私有并非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然后,这位专家再把上述论断照搬到社会主义社会,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公共财富一个特点是,除国家财产这种形式外,其他社会组织的公有财产比较发达……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它的地位更加重要”;“只有到生产社会化以后,在扬弃私有财产的过程中,才会有社会财产的出现;这种社会财产就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公有制有多种性质,‘社会所有’只是公有的一种”;从而推论出:我国的私营经济由于实现了生产社会化,并且出现了众多的股份公司这种社会组织、社会财产,因而它们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专家论文评见:《中国私营经济年鉴》第46—48页,1994年8月出版)

对于上述观点,我不能苟同,理由如下。

第一,恩格斯在上述文章中已经明确指出:要“把为个人或股份公司谋利的资本主义生产转变成为全社会谋利……的社会主义生产”;这就是说,不论个别资本家的企业或许多资本家结合在一起的股份公司,它们都不是为全社会谋利的社会主义生产,而是为资本家阶级谋利的、以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恩格斯在这里所要着重阐明的,正是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所固有的私有本质。

同样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十分明确地指出:在股份制内,联合起来的个人资本固然直接取回了社会资本的形式,但由于“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以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这种对立的存在与发展,根源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根源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本质。

第二、如上所述,在资本主义社会,既然不能因为实行了股份制,就可以否定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本质,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就更不能说由于有了股份公司这种经济组织,一切私人所有的股份公司乃是所谓社会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归根结底,一种经济成份之是否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决定于企业的生产资料归属于谁以及企业内部是否存在着雇佣劳动关系及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所有及集体所有,企业内部并无剥削与被剥削的雇佣劳动关系,则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反之,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企业内部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雇佣劳动关系,则为资本主义所有制。现阶段我国的私营经济理所当然地属于后者,并非属于前者。

5、我提出明确私营经济的性质属于资本主义范畴的目的, 是试图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来正确对待私营经济,消除各式各样的“恐资病”,消除发展私营经济就等于搞资本主义、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左”的错误思想,确立“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当前,人们的思想观念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恐资病”,这已成为私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这主要表现在:从领导层讲,怕别人说成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受罪不起;老百姓怕分配不公,贫富悬殊,导致两极分化;老板们怕别人说他在搞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怕政策多变,怕再被改造。消除这种“恐资病”的办法,是明确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合适?还是明确为非资本主义性质合适呢?我认为以前者为合适。总的说来,这是因为,“在理论上是应该明确这个问题的。明确了这一点,也就明确了我们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态度。只有明确这种原则态度,才能使人们消除害怕的心理。事实上,对于从事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活动的人来说,这种心理状况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具体说来,理由有两条。

第一,明确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将有助于贯彻执行鼓励发展私营经济及“团结、帮助、教育、引导”的方针、政策与措施。如果在性质上含糊不清,不注重理论的科学性与指导性,那么,在实践中就难免要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最终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不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不利。

第二,只要在明确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同时,从理论上、政策上讲清楚在现阶段必须鼓励发展私营经济的道理,讲清楚为什么不对它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道理,讲清楚利用资本主义不会导致改变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的道理,讲清楚发展私营经济不等于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道理,那么,人们“恐资病”的思想障碍就会得到消除,从而达到通过发展私营经济,促使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的目的。

二、关于私营经济的资本积累与剩余价值剥削问题

几年来特别是1992年以来我国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中,私营经济的利润追加投资数量大,资本积累速度快,积累率高,既超过现在的乡镇企业,更超过解放前的民族资本。据《中国私有企业主阶层研究》课题组对1440户私营企业的调查,1992年底企业实际使用资本总额的中位数为5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与流动资金的中位数分别为33万元和22万元,相当于开办时实际使用资本中位数的5.5倍;开办年限为5.1年,与开办时相比,年均资本积累率高达31%。又据零点公司对资产百万元以上的360户私营企业的调查,1994年底实有资产平均水平为831.61万元, 比开办时注册资金平均水平64.53万元增长768.05万元,增长12倍, 创办年限平均为6.53年,年平均资本积累率高达47.83%。 又据浙江省研究部门对温州50户私营企业的调查,平均每户初始资金额5.9万元,经过5年发展,平均每户新增资产22.45万元,平均年资本积累率更高达56 %。而上海荣家民族资本集团从1900年建立第一家面粉厂起到1922年底(其中包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我国民族资本的黄金时代),资本增长了200倍,年增长率为27.2%,远不如现在的私营企业。

造成资本积累率高的原因,除平均利润率高和其他因素以外,主要是劳动力价格低廉,工资水平低下,加上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劳动保护少,福利待遇低等,对雇工的剥削较重,剩余价值率高。

近年来随着私营经济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雇工人数激增。1994年6月,全国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为500.8万人,比1993年6月增加206.8万人,增长70%。据对资产百万元以上345户的调查, 员工最多的一户高达3800人。员工的来源,约1/3为外地工,约1/2为农民工。私营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民工潮”的冲击,大量廉价雇用员工。

据零点公司调查,最高平均工作时为12小时,保持8—12 小时工作时的企业占61.94%;55.29%的雇工对企业工资待遇低,劳动条件差,管理混乱等表示强烈不满;“劳动程度大于同行业类似规模的公有制企业”,这是雇工的普遍反映。现根据上述私有企业主课题组的调查材料,对剩余价值率试作测算如下:

年利税额的中位数为15万元,雇工人数的中位数为31人,雇工年工资总额的中位数为6.2万元,雇工年平均工资为0.2万元。

上述剩余价值率与80年代扬州市全市私营企业的调查结果——剩余价值率119%相比,增加了1倍。

面对上述私营经济中存在着剩余价值剥削的客观事实,人们究竟持什么态度,又有哪些看法呢?据调查了解,大体有三种情况。

1、 一些私营企业主与理论工作者主张摒弃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否定现阶段私营企业中存在着剩余价值剥削,即“无剥削论”。有的私营企业主说:“私营企业家以投资取利,无剥削可言。”有的则说:“联系到当前私营经济的实际情况,可以说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共同创造了剩余价值。并且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不变资本的投入大大超过可变资本,因此不变资本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大于可变资本,这部分剩余价值对工人没有剥削。而可变资本很小,即使有剥削,也是很少很少的。”有的理论工作者否定私营企业主的剥削,为私营企业主“无剥削论”寻找理论根据,重新把马克思批判过的萨伊“三要素论”搬了出来,认为不仅活劳动创造价值,而且死劳动也创造价值,论证资本带来利润,土地带来地租,劳动带来工资是天经地义,按要素分配收入最为合理,甚至提出私营企业才真正实现了“按劳分配”。

我认为,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石,它使社会主义由空想变成科学,成为工人阶级实现社会主义伟大历史使命而奋斗的理论武器。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要存在着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这个理论的重要指导意义是决不会消失的。上述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不可取的。

2、一些同志采取回避或折衷的态度,提出一些片面的、 似是而非的观点。据零点公司对134名私营企业主的调查,占57 %的人“承认剩余价值的有益性比平均主义好得多”,只字不提“剥削”。有的私营企业主说:“既然私营企业的剩余价值绝大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用于企业主消费的很少,就不能称之为‘私营’了。”这种观点不符合实际。因为,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那部分(约50%)仍属企业主所有,并可以用于本企业扩大生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偿还贷款或弥补本企业的亏损等,其经济利益仍归企业主所有;不仅如此,利润中用于个人消费部分也占一半左右。因此,称之为“私营”是名正言顺的。有的理论工作者主张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就不要问姓“社”姓“资”,不要讲剥削。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探讨雇佣劳动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及探讨私营经济中是否存在着剩余价值剥削,这是两码事。我们既不能因为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而不讲剥削,也不能因为讲剥削而否定剩余价值剥削在现阶段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3、绝大多数理论工作者都认为不能回避这个问题, 应该旗帜鲜明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明确认定现阶段私营经济存在着剩余价值剥削;与此同时,要在理论上讲清楚这种剥削存在的客观必要性与重要性及其不合理性、不公平性;讲清楚它既有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一面,也有助于国民收入分配不公,扩大私营企业主与雇工、一般工薪阶层之间贫富差距的消极一面,从而达到正确认识和对待这种剥削的目的。

以下我试图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及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提出几点看法。

第一,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就消灭剥削与发展生产力的关系来说,剥削作为一种经济关系,它是在一定的生产力基础上产生的,也只能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被消灭。因此,消灭剥削只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逐步地去实现,指望毕其功于一役,一下子完全根绝它是不可能的。我国二十年“左”倾错误的教训说明,不顾生产力发展水平,过早地消灭一切剥削现象,指望在一夜之间实现完全公平,是脱离中国国情的空想,它只会造成整个国民经济缺乏生机和活力,生产力不能迅速发展,人民摆脱不了贫困,国家难以繁荣富强。因此,对私营经济中存在的剩余价值剥削现象,正确的态度,应该是认清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与重要性,制定相应的政策,允许并保护私营企业主可以获得一定的剥削收入;只有这样,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迅速发展生产力,而这正是我们加快消灭一切剥削现象,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一个有效手段。

第二,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国外的资金、资源、技术、人才以及作为有益补充的私营经济,都应当而且能够为社会主义所利用。政权在人民手中,又有强大的公有制经济,这样做不会损害社会主义,只会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这就是说,不论外国资本或者基本上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都应该允许存在,并与公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这是因为,我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的,与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模式相去甚远,因此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份在我国还未完全过时,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方式所能容纳的生产力还没有发挥完,允许剥削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仍然是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的。

第三,我们既承认私营经济中剩余价值剥削的客观必要性与重要性,也承认这种剥削具有不合理性与不公平性,因此,我们的基本态度,是允许剥削,但需要加以限制。

三、关于私营企业主的收入、财产及其与贫富差距的关系问题

(一)私营企业主的收入

据上述私有企业主课题组的调查,私营企业主年工资收入在2—5万元以下的占调查对象的57.9%,中位数为2万元,50 —100 万元的占1.7%,100万元以上的占2.2%。又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 私营企业的厂长、经理或董事长的工资可以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0倍以内确定,但实际上至少有三分之一企业主的工资收入大大超过规定标准。如按10倍计算,企业主工资2万元除以10,为职工工资0.2万元。这就是说,多数私营企业主的工资收入超过职工工资的10倍至几十倍,至于极少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则超过几百倍。据统计,全国城镇居民平均年收入不足 0.6万元,农村居民仅0.2万余元,年收入在200元以下的尚有1亿。 私营企业主与之相比,则分别超过了3倍、10倍及100倍左右。这是就企业主的工资收入而言,如加上利润收入与其他收入,则差距更大。

据调查,私营企业主的年利润收入在5—10万元以下的占调查对象的43.7%,中位数为7.2万元,超过职工工资收入几十倍, 超过城乡居民收入10倍、几十倍。其中10.9%企业主的年利润收入在50万元以上,超过职工几百倍。

总之,私营企业主年工资收入2万元,利润收入7.2万元,其他收入(包括从证券、储蓄、私人借贷等方面收入)0.7万元,共计9.9万元,超过职工收入、一般居民收入的几十倍至几百倍,差距是非常大的。

(二)私营企业主的财产

据报道,截至1994年底,我国私营企业有42万户,注册资金1389亿元,其中百万元以上的约2万多户,约占总户数的4.6%。这样的经济实力比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时的私营企业要强大得多,前者的资本额要比后者的资本额24亿元超过54倍(即使剔除物价上涨因素,仍要大大超过)。随着私营企业主生产经营时间及资本积累的增长,私营企业主的财产规模迅速扩大。据调查,私营企业主财产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占调查对象的50.3%,100万元以上的占16.1%,1000万元以上的占1.4%。又据零点公司调查,截至1994年底,在317户中, 实有资产在百万元以下的占29.02%,100万元以上的占17.67%,200 万元以上的占25.8 %, 500万元以上的占12.93%,1000万元以上的占14.51%。又据《中华工商时报》报导,仅海南省上亿元资产的私营企业大户约有50家;据估算,全国上亿元资产的,约有200家。 再据美国著名财经杂志《福布斯》公布的财产上亿元中国富豪的名单计有17名,其中最多的拥有财产6 亿,最少的为1亿。可见,我国私营经济中已出现了占总户数4.6%—2 万多户百万富翁,亿元富翁也已不是个别现象。据历史资料显示,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时,私营工业的投资者共53万余人,其中投资100 万至500万的只有82人,投资500万以上的更少,只有7人,共计89人; 与现在2万多户百万元以上财产的情况相比,真是小巫见大巫。

私营经济中的百万富翁、亿元富翁,他们的财产水平超过一般居民几十倍至几百倍,其间差距不可以道里计。由于缺乏全面资料,只能对一些项目作点粗略比较。

据调查,私营企业主拥有自住房的面积,中位数为149.5平方米, 24.2%及13.3%私营企业主的住房面积更高达200平方米及500平方米以上。另有资料显示,拥有现值100 万元以上高档住宅的私营企业主占调查对象的3.89%。而大多数城镇居民则无自住房。私营企业主平均储蓄额为3.4万元,比城镇居民人均存款高出10倍,其中5—10万的占8.9%,10—20万的占6.4%,20万—50万的占3.4%,50万至100万的占 5 %,100万以上的占1%。在百户私营企业主中,38%户拥有小轿车,55%户拥有摩托车。另有资料显示,拥有小轿车的私营企业主占调查对象的55%。这是对一般居民的比较,至于对我国上亿人的绝对贫困户来说,那差距之悬殊犹如天壤之别。

(三)私营企业主与贫富差距的关系

据调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逐步形成了一个“新富阶层”或高收入者,且有相当数量,主要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14类人员。我国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是:主要以营利为目的,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私营企业进行投资与经营,占有一定剩余价值的新富阶层;他们是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个体劳动者等阶级、阶层刚分化出来,虽已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还没形成为一个具有独立的政治要求、政治组织与意识形态的新富阶层;他们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处于从具有劳动者与非劳动者双重身份逐步向非劳动者身份过渡的新富阶层。可以说,他们是新富阶层中的“领头雁”之一。有一项统计表明,在老百姓眼里,有两部分人是改革的最主要受益者,一部分是从事非国有经济活动的人们,另一部分是掌握一定权势的人们,其中私营企业主名列榜首,而工人、农民是改革受益最少的两部分人。那么,我国新富阶层的出现是否意味着我国的贫富差距已经到了两极分化的地步。对这个问题,理论界大体有如下三种意见。

1、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差距和财富占有差距,即贫富差距,虽然都在不断拉大,但还不能说已经出现两极分化。理由主要有两条。一是,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平均差距,若用国际上通用的基尼系数来衡量则为0.23—0.31,尚未超过合理区间。再用国际上常用的五等分法,我国城乡贫富差距分别为2.6倍和6.2倍,也明显低于国际上贫富差距达十几倍、几十倍的国家。二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收入和财富分配状况已经打破了平均主义的束缚,除极少数绝对贫困地区、居民外,人民生活得到普遍提高,不过,在提高中也有一部分人的相对收入地位下降,因此,不能说已经出现两极分化。

2、改革开放以来,除极少数绝对贫困地区、居民外, 我国人民群众虽然富裕的速度和程度不同,但毕竟都是向同一方向发展,生活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善。因此,从总体上看,不能说我国已经出现两极分化。论据为邓小平同志的指示,即所谓两极分化,指的是:“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贫的越贫”。这是从动态的角度来看待两极分化,把两极分化看作贫富向两极的反向运动,贫者富者对财富的绝对占有成反比。但对我国目前已经存在的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决不可掉以轻心。有资料表明,在财富差距方面,1992年占全国人口总数2 %的个人高收入者的储蓄额约占全国城乡居民个人储蓄总额的30%;拥有100 万以上资产的个人至少有100万以上。如果贫富差距拉大的趋势继续发展下去,有可能出现两极分化,引起社会的动荡。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深化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体制上堵塞一切容易造成少数人收入畸高的漏洞。同时,要运用分配政策和税收政策进行调节。这种意见与上述意见相似,但对当前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形势看得比较严峻,提出的解决办法也较全面。

3、我国现在已经出现了一批“新富”、“大款”, 他们以极快的速度聚集起惊人的财富,和8000万尚未脱贫的同胞之间的差别,和十几亿全国人民收入水平之间的差别,用“两极分化”来描绘并不过分。这批“新富”中有相当部分人的钱来路不正,经不起曝光,加上那种穷奢极欲的爆发户的病态消费方式,现已在很大程度上引起了社会公愤。我们应该迅速地建立起我国的遗产税、馈赠税、不动产税……等新税种,尽早地避免两极分化趋势的发展。

我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并补充如下看法。

1、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我国的国情以及我国当前贫富差距的实际状况,我认为,我国的贫困状况可以划分为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两类。所谓绝对贫困,指的是温饱问题尚未能解决的地区、居民;在党和国家正式文献中通常提到的这一类,指的是我国中、西部地区8000万的贫困农民(据报导已减少至6000万)。当然,其他地区、居民也存在着绝对贫困状况,但为数极少。所谓相对贫困,指的是由于一部分人的收入畸高所引起的另一部分人的收入比重有所下降。据调查,以20%的高收入户与20%的低收入户人均收入的比较,城镇居民的贫富差距从1978年的1.8倍提高到1994年的3倍,农民的贫富差距由2.9倍扩大到6.6倍,这里的低收入户可以称之为“相对贫困”。

2、对于因绝对贫困而形成的贫富悬殊状况, 如果不能逐步加以缩小和消灭,那么,势必导致两极分化。对于因相对贫困而形成的贫富差距来说,如果任其发展,不设法予以制止,那么,导致两极分化的可能性也很大。

3、对作为“新富阶层”中的主要成员、 改革开放中的主要受益者的私营企业主,特别是他们中的代表人士来说,应该认清形势,提高觉悟,积极努力回报祖国,回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给私营经济带来的发展机遇,积极投身于缩小贫富差距、发展落后地区生产力的活动,如以扶贫开办为主题的“光彩事业”的活动中去,为祖国的社会主义事业、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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