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德与幸福的思考_道德论文

关于道德与幸福的思考_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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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4799(1999)03-0105-0109

道德和幸福历来是伦理学关注的两大问题。可是,历来的伦理学家强调的侧重点很不相同。一些伦理学家强调道德,不仅把道德作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而且把道德作为个人和社会的终极追求目标;另一些伦理学家则强调幸福。在我国从传统文明走向现代文明的今天,在构建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审视各种有关观点,根据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一、幸福当作终极目标

无论是就个人而言,还是就社会而言,终极目标的选择和确立总是不同的。但是,在人类历史和现实生活中,历来都存在着倾向性的定位。大致说来,在传统社会,道德常常被作为首选的终极目标,而在现代社会,道德正在让位于幸福。这种倾向性的定位源于个人和社会的选择,又影响甚至规定其选择。这种规定和影响更值得我们注意,因为这种倾向性的定位,构成了个人、社会和学者选择的文化传统和宏观背景,它们的选择通常很难逃离这种视界。

传统社会选择和确立道德作为终极目标,大致基于以下两种主要考虑:

其一,认为道德是人的本质,是人之所以为人的规定性,以道德作为人的终极目标,可以使人更远离动物,更充分地成为人,甚至成为圣贤或天使。这即是荀子所谓的“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王制)。

其二,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和整体利益的根本保证,以道德作为人的终极目标,可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可以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可以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人是社会的动物,只有社会稳定和发展,个人才能生存和发展。这即是所谓“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

从现代的观点来看,这两种考虑或根据本身是有问题的,更不能作为确立道德为人的终极追求的根据。

人的本质是什么?虽然过去中外思想家在这个问题上大致达成了共识,即认为人的本质在于道德,但自近代以来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长期争论而至今尚无定论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人的本质在于社会性,有的认为在于文化性,有的认为在于人是未定的可能性。今天越来越多的学者更改变思考问题的方式,强调人的本质不在于人具有其他动物所不具有的特性,而在于人既具有其他动物具有的特性,又具有其他动物不具有的特性,这两个方面才构成完整的人性或人的本质。这里没有必要讨论有多少种观点及其各自的合理性,我们只是要说明,把道德看作人的本质这种过去似乎没什么争议的观点,今天已经成为有问题的了。不言而喻,我们没有理由把这种没有得到公认的观点作为选择和确立终极目标的根据。

至于把道德看作社会秩序和整体利益的根本保证的观点,在今天看来更是成问题的。因为人们普遍公认,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而不是道德社会,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不是道德经济。这就是说,现代社会秩序和整体利益的根本保证在于法制,而不在于道德。如果要据此把道德作为终极目标,那么更应该把法制作为终极目标。显然,这种结论是人们不会赞同的。

从历史的角度看,把道德作为终极目标也许有其不可避免性,但事实上却导致了不少的负面效应。例如,传统道德只注重整体利益,忽视甚至否认个体利益。以这种道德为终极目标,必然扼制个体利益的追求。事实证明,个体(包括个人、企业等)对自身利益的拼命追求,是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性力量。忽视和否定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必定使整个社会的发展缺乏原动力。这是传统社会之所以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又如,传统的道德十分偏狭,它以维护整体利益为唯一使命。以这种道德为终极目标,必然限制人的全面发展和个性自由,使整个社会缺乏多样性和活力。这就是传统社会之所以千人一面、缺乏个性的重要原因。正是因为传统社会的道德定向既缺乏充分的根据,又导致了不良的社会后果,所以,当人类进入近代以后,在商品经济发展和产业革命的巨大推动下,思想家们开始反思、检讨和批判传统的道德定向,探讨、选择和确立新的终极目标。探讨、选择的结果,就是初步确立了一种新的终极目标——现代意义的幸福。

相比较而言,选择和确立现代意义的幸福作为现代人的终极目标理由更充分:

以幸福作为终极目标,符合人的本性。人不仅像其他动物一样要生活,而且要生活得好,要生活得更好。生活下去、生活得好、生活得更好,既体现了人的综合本性,又体现了人不同于其他动物、现代人不同于传统人的独特本性或本质特征。以生活得好为终极目标体现了人的根本需要。

以幸福作为终极目标,符合人的整体需要。幸福不是一种单向度的目标,而是一种综合性目标。“生活”是一个总体概念,不仅包括了道德生活,还包括了所有其他领域的生活,包括了人的整个生命过程。“好”也是一个总体概念,不仅包括了道德上的善,而且包括了其他领域的价值,包括了价值的所有维度。生活得更好,实际上就是要立足于充分地满足人的整体需要。

以幸福作为终极目标,符合人不断拓展和深化需要的必然趋向。人在理性作用下,总是不满足现状,总是在追求。在追求中产生新的需要和寻求满足新的需要的手段。以幸福作为终极目标,就是要求人们不能满足于生活得好,而要追求生活得越来越好、好上加好。

以幸福作为终极目标,符合社会的使命。人们组成社会,不是为了让社会来统治自己,而是为了使自己生活得更好、更幸福。社会的使命就是要使全体社会成员生活得越来越好。以道德为终极目标的传统社会,只重视整体,忽视甚至否认个体。加上整体通常以统治者为代表。这就使个人的追求和社会的追求相分离和相冲突。以幸福为终极目标,从社会的角度看就是要使全体社会成员生活得更好。这既反映了社会使命的要求,也与所有社会成员以生活得更好为终极追求完全统一了起来,传统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个体与整体的对立可以从根本上得到克服。

二、道德不等于幸福

在传统的伦理学理论观念中,有一种颇为流行且在相当长时期内占据主导地位的观念,即把幸福理解为德性或美德。这种观念一般不否认幸福是人生的终极追求,但把幸福理解为美德或品德高尚。也有学者认为,除德性外,幸福也包括其他一些内容,如身体健康、适度的财富等。但他们强调,德性不仅是其中的必要条件,而且是其中的充分条件:只有有德才会有福,只要有德就会有福。当这种观点成为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流行观点后,它就逐渐成为了一种信念,成为了一种观念。

这种观念原本是西方的一种传统观念,近代以来在西方受到了猛烈冲击,成为一种过时的旧观念。但是到20世纪,针对现代文明过分世俗化、功利化、科技化、法制化所引起的种种现代社会病,一些思想家主张复归德性传统,重新确立德性或美德的终极目的意义,以克服现代文明的危机。例如,当代美国著名哲学家A·麦金太尔就持这种观点。 这种观点的实质,就是要继承亚里士多德的传统,把道德与幸福等同起来,恢复道德的终极目标地位。鉴于这种情况,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反思道德与幸福的关系,弄清幸福究竟是否就在于道德或主要在于道德。

从伦理学理论的角度看,大约在20世纪以前西方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概念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德性或美德,规范或规则。从德性的意义上理解道德是西方的一种传统观点。苏格拉底提出的“美德即知识”的命题可以说是对“什么是美德(即道德)”的第一次哲学回答。在苏格拉底之后,思想家们对“什么是美德”作出了种种规定。归纳起来,大致主要包括以下一些主要德目:智慧(审慎、明智)、勇敢(刚毅)、节制(克己、克欲)、正义(公正)、中道(中庸)、信仰、希望、热爱,等等。从中世纪开始,特别是到了近代以后,思想家们更多地从规范的意义上理解道德。中世纪神学家一般都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谈规范意义的道德,其主要内容无非是应当爱上帝、应当爱邻人之类的基督教道德要求。近代以来的思想家则主要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把道德理解为行为规则。他们提出的具体规则不尽相同,但就其影响较大、流行较广的规则而言,主要有两条:一条是合理利己的原则,相似于我们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另一条是功利主义的原则,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第二条原则是在第一条原则的基础上提出的,而且在内容上包含第一条原则。

从伦理学理论的角度看,思想家对幸福的具体理解也各不相同,但是有一点是得到大家公认的,即幸福是人的需要得到满足时所产生的一种愉悦状态,或者更简单地说,就是一种愉悦感。当一位思想家把幸福作为终极目标时,他实际上又进一步给幸福预设了一种规定,即它不是一般的愉悦感(如某种快感),而是人的根本需要或总体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满足所产生的愉悦感。

从道德的上述两重意义和幸福的意义这两方面看,这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明显的。

首先,德性或美德并不等于幸福。在不同程度上使人的根本需要和总体需要获得满足的东西很多,而且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这种东西越来越多。即使把目光停留在传统社会,我们也可以肯定,使人的根本需要和总体需要获得满足的东西也决不只一种。除了德性之外,至少还要包括身体、智能。相比较而言,身体、智能(如知识、智力、技能等)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更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可以设想,如果一个人的身体很差、智能很低,他的品德再高尚,他也不可能生活得好,不可能幸福。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德性不可能使人的根本需要获得满足,更不可能使人的总体的需要都获得满足。

其次,遵守规范或规则更不等于幸福。人作为一种社会性动物,在社会中生活必须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否则就不可能生活好。但是,很明显,遵守道德规则本身决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如果一个人以遵守道德规则作为人生最高的乃至唯一的追求,他不但不会获得幸福,在传统社会那种绝对整体主义的严厉道德约束下,还会牺牲个人的幸福,成为专制制度的工具和走卒。

从现实生活来看,幸福与道德之间的差异就更明显了。例如,在中国传统社会,一谈到“德”,无论是老百姓还是统治者都会一致赞同:“德”就是忠孝仁义、“三纲五常”这些伦理纲常。而一谈到“福”,无论是老百姓还是统治者也都会想到,“福”要么被广义地理解为福、禄、寿、喜、财这“五福”,要么被狭义地理解为寿、富、康宁、修德好、孝命终这“五福”。不难看出,在中国传统社会,人们眼里的“德”和“福”完全是两码事:一个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者利益为宗旨,一个是以实现个人的安乐为宗旨;一个是行为规则,一个是价值目标。由于“德”是统治的工具,求德有利于统治,而“福”是个人的理想,求福会使私欲膨胀,因而统治者从来都竭力倡导和拼命鼓励人们求德,而从不倡导和鼓励人们求福,尽管他们自己可能更不遗余力地求福。

以上主要是就传统道德而言的,如果我们把视野延伸到现代道德,我们也许更有理由地说:幸福并不主要在于道德,更不仅仅在于道德。现代道德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其功能和作用与传统道德相比都相去甚远。从社会角度看,现代道德已经不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而只是一种社会倡导的价值导向;从个人角度看,现代道德不再是人们必须遵循的规则,它只给人们提供一种劝导性建议。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幸福的内涵日益丰富,人们的需要不断地被开发,满足需要的条件和方式不断地被更新。这样,道德不仅不能等同于幸福,而且在幸福中的地位和分量下降,至今还呈进一步下降的趋势。这也正是一些学者之所以要求恢复德性传统的重要原因。

三、幸福在于生活得更好

如果幸福不在于道德,也不就是快乐,而是一种生活状态,一种生活过程,也就是说,幸福是一种生活,是一种令人满意的生活,从伦理学的角度看,这种令人满意的生活也就是一种好(善)的生活,或者说,就是生活得好。然而,人对生活的满意是相对的,通常会由满意逐渐变得不满意。当对生活由满意变得不满意时,好的生活就会变得不再好了。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发展突飞猛进,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幸福更日益成为一个动态的概念和目标。一个人如果只满足于现在生活得好,而不追求生活得更好,也许不用多久,好的生活就会变得不再好了。因此,真正好的生活应该是一种越来越好的生活,真正的幸福应该还原为生活得更好。

如果说幸福就是生活得(更)好,那么,怎样才叫生活得好?

“生活得好”并没有绝对的衡量标准,不同时代、不同国度、不同阶层、不同个人用以衡量“生活得好”的标准是很不一样的。幸福作为一种愉悦感总是个人的感受,幸福与否重在个人自己的感觉。然而,在某一特定的社会范围内,总有某些得到大多数人认同的要素,总有某些用以判断的客观尺度。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不仅在某一社会范围内,而且在全人类范围内,人们越来越觉得应当有一些衡量生活好坏、生活质量高低的标准。从这种意义上看,一个人是否幸福决不能仅凭他自己的感觉。尤其在当代国际交流日益加强、现代文明日新月异的条件下,我们决不能自我陶醉。在判断我们自己和其他人是否幸福的时候,不能仅仅凭自己的感觉和感受,而应该有时代眼光,应该有全球眼光,应该有发展眼光。要有理性的判断,切忌妄自尊大。否则,我们自己自我感觉良好,而在别人看来觉得可笑、可怜、可悲。

如果要对怎样才算生活得好加以理性判断,应该考虑两个层次的因素:其一是幸福的条件,其二是幸福的内容。幸福的条件是幸福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不具备这种条件,即使某人自己感到幸福,也未必真的是幸福。幸福的条件很多,而且因时代、国度等的不同而不同。它们对于一个人来说是一个整体、系统,共同规定着他的幸福是否可能。但是,它们都还只是幸福得以实现的条件,并不是幸福本身。就幸福本身的内容而言,幸福就是人的根本的总体的需要得到某种程度的满足所产生的愉悦状态。这里涉及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如何理解“人的根本的总体的需要”。人的需要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有不同的维度和不同的层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需要还在迅速地向广度和深度扩展。在当代社会,人的需要与人的想要(欲望或愿望)越来越难以分辨,以致于人的需要日益呈现出没有限度的态势。如果以为幸福是人的所有需要都得到满足,那可以说人不可能有幸福,因为人的需要太多,而且还在不断地产生,任何人都不可能使自己的需要都得到满足。因此,应当把幸福限定在人的根本的总体的需要得到某种程度的满足上。

人的根本的总体的需要,就是人在世界上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那么,什么是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美国著名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划分为两大层次:基本需要和发展需要。在基本需要之下是外部环境,这是满足需要的先决条件。发展需要的满足就是自我实现,即“对天赋、能力、潜力等等的充分开拓和利用”。马斯洛所说的基本需要就是我们所谓的生存需要。当然,马斯洛的观点还可以修正,但他的排列方法是值得借鉴的。

二是如何理解“某种程度的满足”。即便是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不可能得到完全的满足。如果把幸福看作是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得到完全的满足,现实世界就不会有幸福,幸福只会存在于天国。“某种程度的满足”就是既肯定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不可能得到完全满足,同时又强调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满足。

这种程度就是:生存需要必须得到充分满足,发展需要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并有进一步满足的可能。这三方面都是必要的。一个人的生存需要得不到充分满足,他就不得不为生存奔波。这种成天为生存操劳的生活不能说是幸福生活。另一方面,如果生存需要能得到充分满足,但到此为止,饱食终日,无所用心,这种生活会使人感到厌倦、无聊、空虚,谈不上幸福。真正的幸福不等于基本需要的满足,而是在基本需要得到充分满足的同时,发展的需要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特别重要的是,有可能得到进一步的满足,包括有更高的追求及其实现的条件。

三是如何理解“愉悦状态”。幸福并不就是满足,而是由满足所产生的一种愉悦状态。这种状态可以说是一种满意的状态。满足与满意这两种状态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满意的愉悦状态不仅要求需要得到较好的满足,而且要求满足后能引起美好的感觉。但是,人的一生不可能每时每刻都处于满意或愉悦状态。即使是最幸福的人,生活中也会经常产生或遇到烦恼甚至痛苦。这里就需要正确看待作为幸福生活的愉悦状态,否则就会得出人间从来没有什么幸福的悲观结论。

我们应该看到,作为幸福的那种愉悦状态,是就生活总体而言的,就是说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从总体上看得到了令人满意的满足。这种令人满意的满足达到了这样的程度,即在生活中出现某种烦恼或痛苦时,只要一想到自己的生活在总体上是令人满意的,就能从容对待并缓释烦恼或痛苦,能聊以自慰。

四、道德的意义

道德不等于幸福,道德不能作为生活追求的终极目标。但是,对于作为终极目标的幸福来说,道德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

道德作为社会价值体系的重要方面之一,其重要的使命就是在个体与整体、个体与个体的关系方面为人们确定价值取向。从人类历史和现实来看,不同社会道德所确立的价值取向差异很大,其中以整体为取向和以个体为取向是人类有史以来的两种基本价值取向。今天看来,它们各自都有比较优势,很难简单地说谁好谁坏。但是,这种社会的取向,同时也是社会的导向,对于个人的幸福追求影响很大。

道德作为社会总的价值取向,决不只通过宣传引导社会成员的价值追求。在更多的情况下,社会(通常以政府为代表)会采取诸多措施(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舆论的措施等)、运用多种力量(法律的、政策的、道义的、文化的力量等)来贯彻所确定的价值取向。正因为如此,是否与社会的价值取向相一致关乎一个人的幸福是否可能。一般说来,与社会的取向一致并不一定就能获得幸福,但与社会的取向不一致则肯定很难获得幸福。

道德作为社会的价值取向总是体现为某种一般的价值标准和价值原则。当它体现为价值标准时,这种标准就是社会衡量行为活动乃至思想观念是非善恶美丑的根本尺度。当社会的取向体现为价值原则时,这种原则就是社会规范行为活动乃至思想观念的根本准则。这些根本性的价值标准和原则,又会进一步具体化为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则。它们与根本标准和原则一起构成社会的价值标准体系和行为规则体系,而这两个体系和社会的价值取向一起又构成一个社会的价值体系。

如果说社会的价值取向对人们的追求的影响还不那么直接的话,那么社会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则则对人们的追求有着直接的导向、规范、制约作用。这种作用是通过一定的约束机制来保证实现的。现代社会的约束机制包括软约束(如道德、舆论)和硬约束(如法律、政策)两种。不管哪一种形式,对人们的追求都有影响。在一般情况下,符合社会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则的追求会为社会所认可、赞赏,甚至支持、扶植,因而更容易达到目的。

无论是就作为社会的价值取向而言,还是就作为社会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而言,道德都是人们追求幸福的社会条件,并不构成幸福的内容本身,对于幸福来说只具有工具意义。但是,当道德作为个人的价值体系和德性时,它就既具有条件、工具的意义,同时又具有要素、目的的意义。个人的价值体系的基础是一定社会中存在的、人们可能接受的价值取向、价值标准和行为规则的内化。毫无疑问,如果一个人的价值体系是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体系的内化,他的价值体系在该社会的范围内是有利于他的幸福追求的,否则他的价值体系就不利于这个人的幸福追求。作为道德重要内容之一的德性,对于幸福来说也具有条件和内容的意义。事实表明,良好的德性是个人实现幸福所必备的心理素质,它可以为个人的追求营造优良的环境。而且良好的德性可以赢得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可以使人得到自我满足。所有这一切都是人幸福的重要内容。完全可以想象出,如果一个人的德性不好,声名狼藉,走到哪里都有人指其脊梁,他是不会感到幸福的。

以上所述表明,道德不管从哪种意义上看都对人的幸福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意义是中性的,决不等于积极意义。从人类历史看,对于个人幸福来说有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道德。一种是完全否认、反对和扼杀个人幸福的道德,如中国封建社会的仁义道德。另一种是肯定、倡导和保证个人幸福的道德。这种道德近代以来开始生长,至今仍未长成。今天,在我们关注幸福实现的同时,必须高度关注这种新道德的生长,必须坚持批判至今还阴魂不散的旧道德。

[收稿日期]199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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