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利不分”应尽快废弃问题的提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利论文,不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问题的提出
税收和利润本来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包括指标考核一直是税利不分,在宣传报导上,也一直税利并提。时至今日,国有企业“实现利税”多少元、“利税总额”多少元一类的统计指标和理论说法,依然充斥报章杂志和大小会议,实际上自觉不自觉地笼统地把税利作为表述企业效益和贡献的标志。这不仅是认识上的误区,甚至还可能掩盖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如何尽快使国有企业“脱亏解困”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根本问题。但是,国家如何改革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如何评价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采用什么指标评价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这不但是关系国有企业规范管理的基本问题,而且是关系国有企业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在中长期一直有发展后劲的大问题。
在讨论国有企业对国家的“贡献”时,时下有人认为,不但要看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要看企业的社会效益。至于用哪些指标来衡量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说法多种多样,意见也不一致。有的同志甚至认为,即使有的国有企业长期亏损,经济效益不好,但这个企业安置了大量职工就业,这也是国有企业对社会、对国家的“贡献”。现在还有人认为,国有企业亏损,是因为实行了增值税;企业税收负担重了才发生亏损。时至今日,一些省市依然把“税利总额”作为企业对国家的“贡献”,并列为考核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的重要指标。
现在,一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有些国有企业长期处于亏损、半亏损状态。但是,厂长经理和主管部门都一直说“实现利税”多少,“利税总额”多少。实际上“实现利税”、“利税总额”这一类的指标,模糊甚至掩盖了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收益的实际情况,甚至掩盖了企业长期亏损、管理混乱的状况。一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佳,管理不善,有些企业资不抵债,企业经营不但“无所得”即没有利润,甚至连职工工资都发不出来,但是,却可能用“实现利税”、“利税总额”这些含混不清的概念和指标掩盖企业亏损的真相,甚至掩盖企业偷税、逃税的实际情况,以混淆视听。“实现利税”、“利税总额”这些指标和说法,客观上就成了企业经营混乱、甚至长期亏损的托词和避风港。
税利并提和税利不分的说法和做法,不利于国有企业“脱亏解困”,更不利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了规范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的企业制度,规范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国家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管理,税利不应并提,税利必须分开,同时,必须尽早废弃“实现利税”、“利税总额”等含混不清的、过时的、有害的指标、说法和做法。
税利不分的由来
税利不分是计划经济理论和实践的产物。
传统的计划经济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利润概念,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不是商品,产品价格由国家定,产品统购包销,总产品价值(C+V+m)扣除成本(C+V)即物质资料消耗和工资, 下余产品价值(m)不叫剩余价值而叫剩余产品价值,统一上交国家, 其中一部分以流转税形式实现。从50年代起,我国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包括税收管理,普遍存在税利不分的现象,企业对国家的税利采取单一上交的形式。
按照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及附发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等四个文件的规定,我国开征了14种税,但对公有制企业所得不征收所得税,采用的是利润上交形式。
大跃进时期提出“利税合一”,加快了“税利不分”思想的形成。我国在农村实行了财政包干,不再征税;在城市进行“税利合一”的试点,设想取消税收;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也参照国营企业上交利润的办法,不再征收所得税。当时认为,国营企业的税收和利润都是生产创造的积累,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没有必要分别征收和提交,而且认为实行税利合一,可以简化企业交纳手续,促进职工关心企业积累,有利于贯彻财政工作的群众路线。1959年5月, 财政部决定停止税利合一,撤销试点,恢复征税。经过这样的反复实践,对税收作用的认识有了明显提高。但是,税利合一上交办法虽然取消了,同税利合一伴生的其他作法和消极影响并未得到彻底纠正。国民经济统计仍采用“上缴税利”等指标,税利仍然被用来说明国有企业的“贡献”。
从1983年开始,我国对国有企业实行“一步利改税”和“二步利改税”,对国有企业利润开征55%的所得税,下余所得税后的利润,再由财政部门和企业双方决定上交和留成的比例,即实行税利分流。有的企业留利高,又开征一户一率的调节税,实际上否定了“利改税”。两步“利改税”前的税利不分,指的是企业流转税与利润并提,流转税与利润不分;两步“利改税”后的税利不分,指的是企业所得税与利润并提,所得税与利润不分。
如果说利润调节税鞭打快牛,把两步“利改税”否定了一半,那么,后来出现的国有企业大面积搞承包经营责任制,就完全否定了两步“利改税”。这时,企业搞利税大包干,实际是利润大包干,这是更严重的税利不分,实际上否定了企业所得税,否定了税收和利润之间的本质差别,弱化了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税收管理。
税利不分的原因,除了传统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误区和误导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主要靠行政手段和下达指标,同时进行指标考核,这是长期以来税利不分、税利并提并乐此不疲的根本原因,由此使不了解个中底细的人大而化之地认可,了解底细的人为了“排名次”和“政绩”,为了面子上好看,故意将错就错。
税收与利润的区别
税收与利润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性质不同。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凭借社会公共权力即主权和政权,根据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单位和自然人强制、无偿征收,纳税人依法纳税。而利润是企业出售商品后得到的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包括工资、税金、利息支出以及其他财务支出后的余额。企业依法缴纳增值税,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是企业的净利润,即资产所有者可以参与分配的利润。
第二,特点不同。税收行使的是国家主权、国家政权的公共权力,利润反映的是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带有鲜明的强制性和无偿性;而利润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严格按照资产所有者的资产数额和在总资产中的比例,带有鲜明的有偿性。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体是国家,而参与利润分配的主体是资产所有者。
第三,目的和作用不同,国家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其直接目的和作用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物品的需要。利润的直接目的和作用是刺激资产所有者再投资,促使资产保值并不断升值。
第四,参与分配的依据不同。税收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利润分配的依据是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依据是国家政治权力,国家征税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利润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依据是资产所有者的权益,资产所有者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内部具体的规章制度、经济合约等,来维护和保障其权益。
第五,管理的主体和方式不同。对税收进行管理的主体是国家,具体的征收管理部门是国家的税务部门,管理的主要方式是对纳税人的经营实际和纳税情况进行依法监督,以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对利润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是资产所有者,有时资产所有者同时也是资产经营者,有时两者是分开的。在两种情况下,资产所有者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以达到利润最大化。
税利不分的弊端
税利不分弊端甚多:
第一,夸大企业的成绩,企业效益虚化。
一说“利税总额”多少,“实现利税”多少,似乎企业经济效益很好。但税收是社会管理的成本,厂商企业和居民依法纳税是法律义务和责任,不是什么“成绩”,也说不上是什么“贡献”。税利不分,税利并提,不但否定了流转税与利润的差别,而且否定了所得税与利润的差别,同时否定了所得税与流转税的差别,企业有没有利润,有多少利润,企业是否亏损,有多大亏损,企业经济效益到底如何,都看不清,都被模糊、虚化了。
第二,“利税总额”这一指标考核国有企业的资产效益状况和经营成果不科学,反映不了企业资产经营的绩效。这是因为,流转环节的税收实际上大部分是由商品购买者负担的。例如,消费税应纳税额为商品的销售额乘以税率之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支付的货款,实际上包括商品的销售价格和根据商品销售价格计算出的消费税税金两个部分。消费税的税金虽然是企业缴纳的,但实际是由消费者负担的。烟的消费税税率定得很高,烟的价格自然就高,烟厂缴纳的消费税当然也就很多,但烟厂缴纳的消费税都已包含在烟的销售价格中,实际上是由消费者在购买卷烟时支付的,并不是由生产卷烟的工厂创造的。增值税的情况就更加明显,企业销售产品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和增值税额,由购货方支付。尽管在商品零售环节使用普通发票,不注明增值税额,但税额已包含在零售价格当中,由消费者最终支付,因此,把流转税与国有企业的利润捆在一起,完全作为国有企业的经营成果或“贡献”是不科学的。
第三,在宣传和理论上用“利税总额”作为评价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标准,掩盖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真实情况,甚至会起到掩盖亏损、掩盖偷逃骗税的负作用。 辽宁省1996 年国有工业企业利税总额为144.39亿元,销售税金和增值税两项高达150.35亿元, 其中增值税为112.9亿元,而利润是负的5.96亿元。利润是负数,说明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经营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但如果单纯看企业的“利税总额”,问题就含混不清了。
第四,税利不分,有可能使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包括国民收入再分配政策失去科学依据,甚至危害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有些企业把税收看成纯粹是企业的负担,认为国家收税,企业跟着就要涨价。有些企业主管部门把企业依法纳税看成是国有企业对国家的“贡献”,并且税利并提,置其他经济效益指标于不顾,只说“利税总额”多少,有可能使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信息失真。
税利分开管理的政策建议
税利有别,税利分开管理,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为了确保税利分开管理,必须从理论上和认识上分清。税收与利润的根本区别,认清税利不分的弊端和危害,消除税利不分、税利并提的误区、习惯说法和做法。此外,必须改变国家对国有企业管理的传统观念,把国家依法行政的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分开,把税收管理与国有资产权益分开,把税收与利润分开。同时,要把国家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与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成本、流动资金周转等)分开。为此,我们建议:
(一)取消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的企业考核制度和指标体系,国家对企业特别是对国有企业不考核、不评比、不排队,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干部出数字”、“数字出干部”、把统计数字当儿戏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同时,取消现行按地区,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考核总资产贡献率(利税总额对总资产的比率)这一指标和做法。
(二)国家统计系统以及社会中介机构评价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核心指标是资本收益,即企业上缴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所说,利润是企业的“牛鼻子”。作为资产所有者,最关心的是资本收益率即资本利润率。因此,建议取消“利税总额”、“实现利税”等税利不分的统计指标、说法和做法。在确立利润总额(净利润)、资金利润率核心指标的同时,评价企业经济效益的辅助指标还可以有:销售总额、销售利润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
(三)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应当明确税利有别,不但要把税收与利润分开,而且要把企业上缴税收总额中的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分开;在利润指标中,要把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之前的毛利润,与上缴企业所得税之后的净利润分开。根据国际惯例,企业利润应当指上缴所得税后的净利润,统计指标应当尽量与国际接轨,以免产生歧义。应当用净利润这一指标作为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经营者业绩的主要依据。
(四)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应当实行政企分开,同时把国家依法征税的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职能分开,把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与经营者的职权和责任职能分开。税收统计是税务系统的事,利润统计和监督是企业和资产所有者的事。
(五)建立企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是客观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前提。因此,建议改革、完善企业统计核算指标体系,把与企业有关的税、利,在实际工作中分别统计、分开考核: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税:指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指本期会计制度内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间接税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指企业产品销售利润与法定所得税税率的乘积。
——企业税后净利润:企业销售利润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它是企业真正可供分配的利润,是考核企业经济效益的主要指标。
(六)在理论宣传上,特别是对国有企业的宣传报导,应当下决心取消“实现利税”、“利税总额”这些含混不清的指标和说法,用净利润等指标实实在在地分析、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资本收益率。
(七)加快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步伐。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管理水平还比较低,在税利不分的情况下,很容易掩盖企业管理不善的实际状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改变企业管理观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从理顺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入手,加快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使国有企业真正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同时,要强化企业的内部核算与内部管理,不断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加强相互制约,防止瞒报虚报利润和少报、少缴税收的行为。
从1983年开始的“利改税”,到后来的“承包制”,再到下一步的“税利有别”,标志着从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关系认识在不断深化。在经济管理工作中,将企业上缴的税金和税后利润分开考核、分开管理,取消“实现利税”、“利税总额”等含混不清的不科学的指标、说法和做法,既反映了我国企业改革在深化,也反映了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再分配领域和宏观经济管理领域的改革在不断深化。这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历史发展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