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会法的法律救济机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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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工会法》明确规定了违反《工会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 任、刑事责任,改变了《工会法》约束力不够的弊症,从而使法律救济机制在《工会法》中 得以确立。

工会法律救济的内容

修改后《工会法》从三个方面设立了救济保障措施。

(一)保障职工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利的救济措施。《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为了保证以上权利的具体实施,《工会法》第50条规定了阻挠职工参 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

(二)保障工会组织法定权利的救济措施。《工会法》除了在第三章中专门作出规定外,还 在其他条款内容中作了明确规定。概括起来,《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主要有:工会 组织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维护权;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国家事务管理、政府决策和具体 事 件处理的参与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和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 职工健康等问题的调查权;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权;代表 职工与企业行政进行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处理的建议 要求权;依法收缴工会经费的权利;工会组织独立的财产所有权等九项权利。《工会法》第 53条规定了侵犯工会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非法撤并工会组织,妨害工会参加职 工因工伤亡事故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等行为 的法 律责任。第46条规定了侵占工会经费和工会财产的法律责任。第43条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 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交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 请支付令的救济保障措施。另外,《工会法》还对工会组织享有的建议要求权规定了具体的 救 济措施,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对工会的建议和要求置之不理或者拒不改正的,工会 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对于工会组织在其他方面行使建议要求权的,要 求企业行政必须作出书面答复或者答复。对工会组织上述各项法定权利的救济保障措施,保 证了工会组织法定权利得以具体的落实。

(三)保障工会工作人员权利的救济措施。《工会法》规定了工会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是:职工二百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的权利;工会主席非经法 定程序不得随意调动和罢免的权利;工会干部任职期间其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 权利;工会干部开展工作占用一定数量生产日的权利;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在工资、奖励、补 贴、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的权利。同时,《工会法》还就工会 工作人员上述权利规定了相应的救济保障措施。《工会法》第51条、第52条第二款分别规定 了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无故解除工作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对工会 工作人员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切实保障工会工作人员的合 法权益,保证其能够依法履行各项职责,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违法侵害。

工会法律救济的实施

《工会法》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人员法定权利的救济方式,主要是指《工会法》规定侵 犯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人员法定权利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救 济实施措施的方式主要是指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方式。

实施救济措施的途径和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责任的实施。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对于企业行政人员违反第50条规定的行为 ,首先由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劳动监察建议书,劳动行政 部门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责令企业改正其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企业行政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造成的后果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企业行政人员违反《工会法》第53条规定的妨碍工会组织依法 行使职权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向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提出书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责令有关责任人员立即终止妨 碍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并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对拒不改 正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依法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 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对违反第3条、第11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 工会,以及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责 任人员,由受到侵害的工会工作人员、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要 求,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上述侵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二)民事责任的实施。根据《工会法》第20条第四款,第51条、第52条、第54条、第55条 的规定,对侵犯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权利、对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和侮辱诽谤、对工会工作 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工会工作人员损害职工 或者工会权益造成损失的各类违法行为,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主 要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对工会组织和工 会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实施救济保障。

(三)刑事责任的实施。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手段阻挠职工依法参加 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行为;对 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行为;工会工作人 员违反《工会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构成犯罪的行为,工会组织或者工会工作 人员都有权要求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实现对受到不法侵

害的工会工作人员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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