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冲突#183;规范#183;非国家行为者_建构主义论文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冲突#183;规范#183;非国家行为者_建构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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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后TRIPS协议时代国际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制度向投资协议、自由贸易协议以及区域贸易协议渗透

TRIPS协议签订后,发达国家并没有遵守其在WTO谈判时所坚持的多边主义立场。在1989年TRIPS协议谈判期间,美国贸易代表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指出:“如果TRIPS协议不能谈判成功,将会发生什么呢?我认为如果失败会有许多后果:首先,双边主义行为将会增加,对于那些认为双边主义是非常糟糕的人来说,糟糕的事情将会发生。”① 但是在TRIPS协议签订后,发达国家并没有在知识产权领域坚守多边主义的立场。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双边投资、自由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以及双边的知识产权协定中都加入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这些条款的保护水平都高于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如1998年美国同尼加拉瓜签订双边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尼加拉瓜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等一些超过TRIPS保护水平的协议。同时,美国同中国、刚果、柬埔寨、乌拉圭以及越南等国都签订有类似超过TRIPS协议保护水平的双边知识产权协定。

同时,发达国家意识到发展中国家对于外国投资的渴望,因而在与发展中国家签订双边投资协议或自由贸易协议时,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虽然,投资协议中并没有条款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发达国家通过对“投资”的概念做宽泛的解释,使得知识产权成为投资资产,从而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投资协议。通常,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投资立法都较为有利于外国投资者以及外国资本,对外国投资限制较少,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范围使得知识产权享受到其他资本的待遇,这在某些方面会使得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超过TRIPS协议规定的标准。如由发达国家拟定的《多边投资协议》的草稿就将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范畴。② 同时,在美国与智利、约旦等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中,都规定有知识产权条款,要求这些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高于TRIPS协议标准的保护。

(二)发展中国家努力寻求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是否保护以及如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加拿大产业部下属的知识产权政策局在2002年3月提出了一份《版权改革框架》的文件,其认为难以对民间文学提供版权保护,其理由之一就指出,版权保护的期限通常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50年,而传统的歌曲、舞蹈和故事等等则是世代相传,早已进入了公有领域之中。③ 而有印度学者Keith Aoki在一篇文章中指出:“我们需要小心构建共有领域以防止第三世界的生物和文化资源被看作‘人类共同遗产’。”④ 发展中国家主张给予遗传资源、传统知识较强的保护,有些国家甚至主张在TRIPS协议中予以保护。⑤ 而美国等并不希望赋予这些发展中国家丰富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以产权的保护。他们只希望为传统知识的提供者和接受者提供“合同解决”问题的基础,反对在TRIPS框架内处理传统知识保护问题。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取得了一些发展,但是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纷争从来都没有停止。TRIPS协议签订后,这种纷争更加激烈,如何理解这种纷争,这些纷争会给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什么影响,未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会如何发展,国际社会在这过程中该如何行为等问题是我们在处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时必须回答的问题,国际关系理论对为我们理解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二、现实主义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单边主义

(一)什么是现实主义

现实主义认为国家是国际体系主要的行为体,国家间关系经常是权力的斗争。而这一理论是基于以下五个假设:1.国际体系是无政府的,没有一个中央权威;2.国家天生拥有互相伤害以及毁灭的权力;3.国家意图存在根深蒂固的不确定性;4.国家的基本动机是生存;5.国家对于如何生存的思考是理性与战略的。⑥ 现实主义认为:在国际体系中,秩序来源于国家利益的均衡以及相互间对于权力以及保护的需求;没有这些均衡以及对于秩序的追求,无政府主义就会盛行。现实主义理论关注国家利益,因而对于其他的与国家利益无关的因素他们考虑甚少。结构现实主义关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会对国家权力在国际法律结构上的分配所产生的影响。结构现实主义认为,国家在建立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时都是自私的,如果其认为这一制度带给其他国家更多好处,她就有可能违反或退出该制度。进攻现实主义者坚信进攻是最好的防御这一军事学常识。进攻现实主义认为国际无政府状态刺激了国家追求权力最大化的行为,国家的终极目标是成为体系中的霸主。因而,从进攻现实主义者的角度来说,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只是各国追求权力最大化的工具,其终极目的是成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霸主。与结构现实主义采取防御性手段相比,进攻性现实主义更强调采取主动的手段维持以及获得自己的权力。有学者认为,TRIPS附加条款的拥护者越来越像“知识产权原教旨主义”,在他们极端的看法中,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条例是促进发展的唯一途径,所有的抄袭行为都是偷窃,而盗版知识财产与恐怖主义无异。⑦ 因而,必须在知识产权领域采取强硬的立场与态度以使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适合自己的要求,这正是进攻现实主义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上的表现。

从现实主义的角度来看,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国际体系的影响仅仅限于国家利用这一体系来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对于现实主义者来说,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被操控、扭曲甚至放弃,只要其行为符合自己国家的国家利益。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讲,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内部知识产权水平也显著不同。因而,对于现实主义者来说,一个有着如此众多不同的利益国家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注定不会是太成功的。有的国家如美国希望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加入更多的实体条款并在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规制各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而有的国家如巴西、印度等希望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不要加入如此多的实体条款,他们希望弱化国际知识产权制度。⑧ 显然,从现实主义的观点来看,由于国家都在寻求自己的利益,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下,这样的利益又是不可调和的,因而,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这样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不充分的。因而,各国不得不寻求单边主义的做法。

(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单边主义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有许多的单边主义做法。美国是这一做法实施的集大成者。他们不但利用TRIPS协议对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施加影响,同时利用自己的超级大国地位,强迫很多国家签署不适合自己经济发展水平的、对知识产权提供超过TRIPS标准的双边协议。更为引人瞩目的是美国还利用自己的国内法来干涉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领域单边主义的做法最典型的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特别301条款”的核心是以美国市场和经济制裁为武器,迫使其他国家接受美国认可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准许美国知识产权制度进入其市场。如果美国认为某一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做法对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对知识产权的市场设置了障碍,并且造成了美国公司和个人的损失,就会以征收高额关税和限制进口相威胁,迫使有关贸易伙伴改变其法律、法规和做法。自1991年以来,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纷争不断,曾三次发生剧烈的冲突又三次达成了解决问题的协议,除此之外,在每年的“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始终把中国放在显著的位置上,不断的要求中国改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世界各国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水平相差很大的情况下,接受美国式的整齐划一的标准,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利益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曾采用比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以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⑨ 但是,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环境,限制了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试图通过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采取弱保护的政策来追求其经济发展目标的努力。美国近二十年来与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争端,归根结底是经济利益的驱使,美国要求其他国家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是出于自己的经济利益;其他国家对美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警惕态度,也是经济利益使然。

当然,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单边主义做法可能违背WTO的规定,同时通过单边主义的做法迫使其他国家接受不符合自己利益的知识产权制度可能引起其他国家的强烈不满而被认为是对其主权的侵犯。按照现实主义的观点,如果一些国家发现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再符合自己的利益,他们可能退出这些机构。对于现实主义者来说,国际知识产权机制只是实现国家利益的工具。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第102节(a)正是现实主义理论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现,美国为了维护其本国利益,不惜使用一切手段,甚至可能将自己承认的国际法抛到九霄云外。⑩

三、自由主义与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作用

(一)什么是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强调国内层面行为体以及结构在解释外部国家行为上的功能。自由主义者并不主要依靠国际规范概念,同时其也不反对理性主义者对战略互动的关注。自由主义关注国内以及跨国层面的行为体,反映这些行为体利益的机制以及这些机制在塑造累积国家利益方面的影响。

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他们非常关注国内服从机制的崛起。由国内机制所塑造的国家行为对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显然有广泛的影响。我们看到,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国内的行为体包括公司、个人以及一些非政府组织等等,而跨国层面的行为体可能包括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及政府组织,这些行为体对于国际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那么这些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到底有什么影响呢?

(二)非国家行为体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的加深,全球经济的依赖性进一步加强。许多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很多学者就呼吁在全球治理中给予非国家行为体更多的关注,让他们发挥更大的作用。就知识产权领域来说,希望这些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知识产权的建设方面发挥更多的作用。我们认为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上可以起到以下几点重要作用:

首先,非国家行为体可以对国际知识产权立法做出自己的贡献。我们看到,现今的知识产权国际立法都被主权国家所左右,而由于国家之间的非均势,使得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有些国家显然不利。而非国家行为体,特别是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参与可以使得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可能更加合理。很多非政府组织如国际劳工、环境、消费者福利以及健康等组织就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在非洲因艾滋病的死亡率引发的历史上最大的全球公共健康危机中,非政府组织和发展中国家密切合作,在TRIPS理事会内要求对TRIPS协议相关条款作出修改以应对公共健康问题。在TRIPS理事会外,非政府组织与发展中国家联盟,迫使跨国医药公司和发达国家的政府对公共健康危机采取积极行动。通过发展中国家和非政府组织的努力,最终通过了《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并对TRIPS协议的第31条进行了修正。TRIPS协议后,非政府组织积极关注和参与了一系列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相关的全球问题,尤其是在健康和生物多样性领域发挥了领导和组织作用。例如,非洲统一组织、第三世界网和可持续发展机构成为非洲国家在享有和利用生物资源以及地方社区知识的示范立法的主要推动者,并向全球表明了非洲集团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立场。

其次,非国家行为体对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健康运行可以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许多知识产权协会的人员具有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知识,他们可以帮助一些无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建立合适的知识产权制度(这可以避免受帮助的国家有主权被干涉的想法)。同时其也可以对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虽然这些监督是无执行力的,但是通过发布相关报告可以对相关国家产生广泛的影响从而达到各国遵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同时,非国家行为体还可以为相关国家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增强这些国家人民的知识产权意识。

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也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推动者。跨国公司是当今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拥有者,据了解,在2004年,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为13万件,其中一半来自跨国公司。同时,跨国公司由于其雄厚的财力以及在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的巨大影响力,其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推动作用也是非常显著的。我们可以看到中、美之间知识产权争端背后的跨国公司的背影。

四、建构主义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

(一)什么是建构主义?

国际关系中的建构主义有两条基本原则:(1)人类关系的机构主要是由共有观念(shared ideas)而不是由物质力量决定的;(2)有目的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是由这些共有观念建构的,而不是天然固有的。(11) 建构主义认为国际结构包含物质和社会两方面。物质结构要由行为体来诠释,因此它渐渐融入社会结构。社会结构是“一个由规则和意义组成的结构。”(12) 这些规则和意义可以是正式的和有法律效力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和惯例。建构主义强调体系实施者与结构的互构,国家利益不是放在那儿等着去发现,而是根据国际上公认的规范和理解来定义的。规范与理念在建构主义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建构主义的国际制度合法性是建立在行为体对规则、规范的遵守之上的。(13) 同时建构主义国际制度的合法性存在一个周期:现存国际规则——规则内化与主体互动——新的规则。

建构主义把文化、观念、规范等因素引入国际关系,对于国际关系伦理化的进程有着重要意义。建构主义者认为在互动过程中国家相对他者界定自我身份,赋予他者相应的对立身份,并根据这样定位的结果进行互动。这要求国家在互动过程中,要根据自我与他者的身份、根据自我在国家体系中的身份确定国家利益,并根据国家利益采取对外行动。同时,建构主义强调国际利益的确定要受国际规范的制约,并且把规范的遵守作为实现自我利益的需要。建构主义者将国际规范嵌入国家利益之中,对规范的遵守本身就是利益的需要,国际利益正是国际规范建构的。

(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

对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来说,建构主义对于规范的强调使得现存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合法性得以存在。按照建构主义的观点,现存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实现自我利益的需要,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各国共同利益的表征,对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遵守是国际自我利益的需要。

同时,建构主义者强调国际规则的与时俱进,认为国际规则制度的合法性存在周期性,因而,就国际制度产权制度来说,建构主义者认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应随着时间而变化,当国际上公认的规范和价值变化时,就存在国际利益的再定义和行为模式的再构筑问题,因而当既有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能适应国际社会的要求,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作出变革。

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来看,建构主义者是现存的国际知识产权的维护者,强调这样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与国际利益相一致,是嵌入到国际利益之中的,是国家实现自我利益的需要。同时,建构主义强调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应是停滞的,应随着国际社会规范与理念的变化而改变。

建构主义虽然强调规范与理念的重要性,但是建构主义却不能解决国际社会对于现存规则和机制先天性的认同缺失。就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而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现存的知识产权规则和机制显然缺乏共同的认同。发展中国家愿意建立一个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显然不是认同这样的制度,发展中国家同意建立这样的制度只是基于希望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让步能获得在其它领域的好处。

同时建构主义的观念认同基础是西方的主流价值观,而对其他以非西方价值为原点的国际成员而言,存在道义合法性不足的问题。现行的国际社会的大多数规范是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是由它们制定、解释并积极向发展中国家扩张。建构主义虽然从理论上论证了国际体系规范是国家间互动造就的观点,但是具体到某一时期、某些国际规范,并非所有国家都参与了规范的构建过程。这些规范在向发展中国家扩张、构建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就面临着一个拒绝还是接受、是部分还是全盘接受的问题。但是建构主义强调国家的能动性可以创造国际体系结构,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要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积极参与到新的国家规范构建过程中。

在建构主义者看来,国际合作最重要的是合作文化的产生和内化,其次是国家的自我约束。按照建构主义施动者和结构相互建构的逻辑,国家之间是否合作,取决于国家的初始行为和对方的态度。合作的文化分为不同的等级,如果合作文化在第三等级(14) 得以内化的话,行为体进行合作就不仅仅是因为合作可以获得利益和权力,而且也因为他们有着对合作规范的忠实和认同感。(15) 建构主义强调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文化建设,同时非常重视国家的自我约束,因而,对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未来来说,国际社会必须充实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同时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要健康发展,国家的自我约束是必须的,国家必须对其他国家与自己的差异表示尊重,将别人的需求置于同自己的需求同等重要的地位。

五、结语

因而,现实主义、自由主义以及建构主义对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解读,显然会有不同的结论,这其实是这些理论从不同角度阐释知识产权制度的必然结果。现实主义者强调理性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主导作用,重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权力等概念,突出了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冲突性。按照现实主义者的解读,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单边主义做法是必然的。这种必然根源于各国知识产权水平的巨大差异。据经济学家的统计,世界高收入地区在世界科技出版物中占的比例高达87%,在欧洲和美国登记的专利中所占的比例更是惊人,高达99%。对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来说,现实主义者之间的看法也有差别,结构现实主义者关注采取一种防御性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进攻现实主义者似乎采取更加咄咄逼人的姿态。自由主义者更关注国内以及跨国层面的行为体,反映这些行为体利益的机制以及这些机制在塑造累积国家利益方面的影响。自由主义者相信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知识产权的形成与塑造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使得大量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机构纷纷建立以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建构主义者对于规范、理念的关注使得建构主义成为现存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维护者,建构主义者认为现存的国际知识产权是国家实现自我利益的需要,现存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是与国家利益相一致的。但是现存的国际知识产权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它应是发展的,与时俱进的。

当然,各种理论对于国际知识产权现状与未来的评述都是从某一角度出发,这样的评述不可能是全面的、绝对正确的。现实主义者虽然认识到国际知识产权存在必然的冲突,但是它没有看到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融合,各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也可能存在的一致性。自由主义虽然看到了非国际行为体在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左右,显然,作为国际社会的主要行为者——国家才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真正主角。建构主义者对于现存规范的肯定以及对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需要与时俱进的看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建构主义者不能解决国际社会对于现存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先天性的认同缺失。这些国际关系理论为我们跳出法学的范畴理性思考国际知识产权现状与未来提供了不同的视角,这对于我们未来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注释:

①Emory Simon,' Remarks of Mr Emory Simon' ,Symposium: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P,22( 1989) ,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370.

②Article 1.1( d) ( vi) of Draft of 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

③A Framework for Copyright Reform: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Directorate,Industrial Canada.

④Keith Aoki,Neocolonialism,Anticommons Property,and Biopiracy in the New World Order of International IP Protection,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Fall 1988,p46.

⑤Carlos Correa,"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http://www.geneva.quno.info/pdf/tkmono1.pdf

⑥John Mearsheimer,The False Promise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International Security,Winter 1994/1995( Vol 19,No3)

⑦Graham Dutfield:《美国和欧洲是“知识产权原教旨主义者”》http://www.iplaw.pku.edu.cn/type.asp? news_id=894

⑧TRIPS协议的谈判史表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差距与对立。对此的描述见GERVAIS,Daniel.The TRIPS Agreement,Drafting History and Analysis( Second Edition) .Sweet and Maxwell 2003

⑨如日本、韩国等国在20实际60年代到90年代就采取弱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Maskus与McDniel通过系统的定量分析发现在1960-93年间日本的专利制度允许反向工程等一系列弱保护措施促进科学技术的吸收、转移与传播,从而带来了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见Nagesh Kumar:IPRs,Technolog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Experiences of Asian Countries.http://www.iprcommission.org

⑩张乃根:《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0页。

(11)[美]亚历山大·文特著:《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12)Martin Hollis and Steve Smith,Explaining and 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6

(13)[美]玛莎·费丽莫著:《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袁正清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14)第一等级为行为体在外力的威胁下,被迫遵守规范;第二等级是行为体在利益的驱动下,遵守规范;第三等级是行为体因为认为规范具有合法性,从而自愿、主动地遵循规范。

(15)[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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