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比例,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健康发展论文,劳动报酬论文,分配论文,比例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主要是指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例。这一比例又叫分配率,它是衡量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与否的重要指标。分配率越高,表示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所占份额越大,社会分配越均等。反之,分配率越低,表示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所得份额越小,社会分配越不均等。对于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适度比例问题,过去长期被人们所忽视,以致经济发展如此之快,而普通职工工资水平多年来提高幅度不大,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一直较低。根据经济学理论和其他国家的实践,在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的水平后,GDP中劳动力报酬部分的增长将明显加速,工资水平相应会有一个较大幅度的提高,这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反映。然而,2003年,我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到2007年底,我国人均GDP已达到2000美元,但从我国工资的变动情况来看,过去11年间我国的工资总额在GDP中所占比重从17.28%下降到12.16%,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减少了将近1/3,工资水平的上升幅度大大落后于经济增长速度。而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来看,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例一般在54%—65%之间。显然,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例是较低的。
那么,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企业工资性收入是如何决定的?
改革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工资管理体制,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工资完全由政府决定,实行的是低工资、低消费。改革开放后,我国劳动报酬即工资的决定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先集中在政府手中的工资决定权逐步转变为市场决定,市场作为工资决定的主要力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在各类企业,其工资的决定都是通过劳动力市场供求主体双方的相互选择、相互竞争来实现的。当某一行业、部门、企业的劳动力供不应求时,工资水平就会上涨;而当劳动力的供给已经饱和或超过一定的限度,工资水平就会下降。可以说,市场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
然而,就当前我国工资的决定而言,还有许多特殊的原因,以致工资的决定十分复杂。
1.从劳动力市场来看。由于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中,劳动力市场呈断裂和分割的状态,劳动力的流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竞争很不充分,这主要体现在国有部门所在的劳动力市场。在该市场中,由于受传统就业体制、户籍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部分城市劳动力受到制度的保护,以致该市场劳动力供给的压力较小,工资上升的抑制功能较弱;加上国有部门中一些行业受到国家政策保护,使之获得了高额垄断利润;还由于改革中分配行为不够规范,一些单位缺乏合理有度的约束,这使得一些国有部门、特别是国有垄断部门的工资不断提高。而在国有部门以外的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农民工所在的就业市场,由于存在劳动力过剩的情形,竞争较充分,工资水平的上升就受到了大量劳动力闲置的制约;加上劳动力市场不健全,缺乏工资增长的良性机制,劳动力需求方刻意压低工资,特别是从初次分配的基础机制上、从计件工资这一工资结构形式上——或是提高劳动定额、或是降低单位价格——以变相的方式压低劳动报酬,这使得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多年来都没有什么变化。这是我国劳动者工资水平整体偏低的一个主要原因。
2.从政府的财政体制来看。一般地,GDP可分解为三大块:一块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块是资本所有者所得,一块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在目前分灶吃饭与政治集权体制之下,地方政府主要是对上而不是对下负责。而政绩考核的核心指标是地方官员能否创造出更多的GDP,为本级与上级财政贡献更多的收入。为了使GDP与财政收入能够快速增长,地方政府通常以税收优惠、或压低本地区普通工人工资成本以保证外来资本能够获得更高的利润率为条件而吸引更多的资本来本地区投资。由此,在GDP最大化目标的驱使下,政府往往不顾劳动者的利益,而任由本地普通工人在初次分配中的工资增长保持较低水平以保障资本的获利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这就是近几年来我国的资本形成率和财政收入增长均大大超过GDP的增长、而劳动者所得比例远低于GDP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3.从企业的工会制度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是代表工人与资方谈判的重要的市场竞争主体。但由于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方面,在对国有经济进行改制的同时,工会制度改革相对滞后,表现在许多国有单位的工会还停留在传统的角色上,而没有在企业集体协商制度所需具备的条件上去进行建设,或直接作为职工代表参与集体谈判。另一方面,在私营企业,工会组织发展亦很缓慢,或者根本就没有建立起工会组织。即使有工会组织,工会也不能代表职工参与收入分配政策、工资水平和各项福利待遇等的制定。面对普遍拥有用工权和工资水平决定权的企业,工人只能是企业收入分配的被动接受者。这就导致资方与劳方谈判地位的失衡,使企业老板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职工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以至于企业利用其市场竞争中的强势地位,压低工人工资水平和应有的福利水平,提高剩余占有率,这是导致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整体偏低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正是凭借低廉的工资成本和巨大的市场,中国形成了制造业的比较优势,成为世界上重要的产品加工和制造基地。也正是凭借低廉的工资成本,使我国资本积累不断加速,经济得以持续增长。不过,在看到低工资给中国经济带来成功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低工资给中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
1.低劳动报酬不利于消费需求的扩大。拉动经济增长的因素有三大块:消费需求、投资需求和净出口。其中消费需求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无疑是最重要的。而收入是消费需求的主要决定因素,是消费的基础。当工资水平较低时,人们的购买力较低,消费率就较低,这意味着消费品市场将会受到严重影响。不仅如此,消费率偏低,会使快速增长的投资最终失去需求支撑,以至造成经济失衡。一般地,投资增加会带来生产能力增加,但如果最终消费没有相应提高,必然导致产能大量过剩、企业效益下降、银行呆坏账增多等经济失衡现象。
就当前我国经济情况来看,消费需求仍显不足。据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最终消费率为51%,居民消费支出占按支出法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36.3%,都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显然,消费率较低,其原因主要是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过低,广大中低收入者缺乏消费能力。尽管近几年来,城镇居民收入增长较快,但相当数量的城镇职工包括进城农民工的工资增长还很缓慢。
2.低劳动报酬阻碍了产业结构的演进。一般地,在产业结构不断适应需求变化的过程中,人们的工资水平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工资水平及其在分配上的差异,及各种商品需求的收入弹性的不同,使需求结构呈现出多样性,从而导致产业结构在适应需求结构的演变过程中不断升级。这可以通过两条传导链清晰地表现出来:一是收入水平——消费需求结构变动——产业结构变动的传导链;二是收入水平——要素供给结构变动——产业结构变动的传导链。在第一条传导链中,收入水平对消费需求进而对产业结构的影响表现得非常直接,人们收入水平的变化直接决定着消费结构的变化,而消费结构的不断变化引导着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和升级。在第二条传导链中,收入水平对需求进而对产业结构的影响是通过劳动力要素的供给表现出来。随着劳动力技术含量的提高,其所得到的工资必然相应有所提高,而高工资反过来又可以通过吸引高技术人才,集中产业优势,生产高附加值和资本密集型产品,从而促使产业结构升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产业结构不断得到提升,应该说是符合产业结构演进规律的。不过,总的来看,我国产业结构提升得并不快,而且也不尽合理。究其原因,还是与人们低工资水平有关。一方面,由于我国收入差距较大,高、中、低收入群体之间存在严重的消费断层。尽管高收入群体有消费高端商品如汽车、住房、信息咨询、风险投资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但人数还是较少,规模不够大;最能带动消费上层次的中等阶层却还未形成,由于预期收入不稳定,他们的消费是最为保守的;而低收入者人数众多,他们的消费水平还处在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的水平上,这种情况必然使企业生产受到消费的制约,并使技术、服务等徘徊在低档次上从而导致产业结构演进缓慢。另一方面,我国行业收入差距十分突出。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工资水平高的行业集中于电力、煤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及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等服务行业。而与此相对应,那些工资水平较低的行业多集中于以制造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应该说行业间工资差别的存在,对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不断重新配置劳动资源具有重要作用。但中国工资与劳动力配置、与产业结构演进之间不具有协调性,表现为大部分高级人力资本都配置在第三产业;而第二产业,由于相当多的企业工资水平低,人才流失,再加上技术上缺乏自主创新,许多技术只是简单地模仿,生产中又主要倚持的是廉价的熟练劳动力,以致我国制造业技术水平一直得不到提升,产品的品质也较低,产业结构处于较低的水平。
3.低劳动报酬支撑不了对外贸易的发展。一般说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落后,综合实力不强,因此,要谋求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必然遵循比较优势原则。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的比较优势主要建立在劳动力廉价这一要素禀赋基础之上。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表明,以低工资成本为依托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确实对我国经济起飞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是提升中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力量,其意义重大。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廉价劳动力所支撑起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空间毕竟有限,以低工资成本作为扩大出口的竞争优势长期看也是不足取的。因为,一方面,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份额在国际市场上占的份额相对较小,所以,即使劳动力很低廉,也不可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太多的份额。另一方面,以低工资成本所换取的出口产品在价格上的竞争优势,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隐患,沉迷于“廉价劳动力”优势的企业,是很难在和跨国公司的竞争中吸引到人才的。而廉价的低端劳动力是以低成本的培训投入为基础的,这样的劳动力很难进行技术创新。因此,一旦技术优势丧失,“廉价劳动力”的优势将不复存在。
因此,中国想要在国际市场上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力,要想在外贸中进一步扩大其市场份额,就必须向资金技术密集型的产业扩展,扩大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规模。这些在国际贸易中的份额相当大。所以,仅靠廉价劳动力和与其相联系的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支撑不了中国未来的发展。
4.低劳动报酬阻碍了农民市民化的进程。按照刘易斯的观点,劳动力从农村流向城市,主要取决于城乡实际收入差异,只要城市工业部门的一般工资水平高于乡村农业且一般工资水平达到一定比例,农民就愿意离开土地迁移到城市中谋求新职业。刘易斯还估计,外出农民的收入要比留在原地高出大约30%以上,农民才会迁移到城市,而当工资水平较低时,处于消极保护自己权利和理性考虑,农民工会返回农村。显然,这里,工资水平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它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及城市化发展的重要动因。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发展受到重视,城市化进程有所加快,每年都有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进入城市打工。不过,我们也看到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大多数农民工无法在城市安身立足,很难融入城市化进程之中,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究其原因,除户籍限制、社会保障制度及其他一些制度性因素外,较低的劳动报酬亦是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他们只能在较低层次的工作岗位上就业,接受较低的工资,而面临低工资和较高的城市生活成本,他们几乎又没有足够的收入去接受教育和培训以使自身的素质和技能得到提高。这种情况一方面使他们失去了寻找更高收入的机会,从而陷入“低收入—人力资本积累不足—低收入”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也使他们进入城市所需的货币资本积累和人力资本积累滞后,从而支付不起在城镇安家落户的成本。
5.低劳动报酬导致居民收入结构失衡。居民合理的收入结构应该是在基尼系数范围内既有高收入,也有低收入。然而,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高达50%。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引起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根源是工资外收入的快速增长(包括垄断性收入、灰色收入以及非法收入)。这些收入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而大多数人仍然是靠低工资作为其收入来源,而且,这种差距还有扩大之势。最典型的实例是普通劳工与私营企业主之间,一方是持续的低工资,而另一方是由持续的低工资带来的财富的积累,两个阶层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为什么普通劳工的工资水平会较低?这除了劳动力市场的不健全及其劳动关系的不健全外,政府对劳动者保护不够,以及企业工会不作为都是导致工资水平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的话,将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阻碍经济持续发展。
由上我们看到,中国宏观经济中的各种突出的问题,都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又都与低劳动报酬或者说与低工资水平及其决定因素有关,由此,我国经济中的各种矛盾,实际上是由低劳动报酬引起的、或者说是工资这一变量失衡引起的。
因此,要维护整个市场的均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完善劳动力市场,健全工资决定机制,增加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这是解决中国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那么,如何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
1.从完善劳动力市场入手,消除市场的割裂状态,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充分竞争,这是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能够得到正常提高的市场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是由市场决定的,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受到相关制度的影响,市场处于分割状态,劳动力流动受到阻碍,市场竞争不充分;再加上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供给主体之一是大量低人力资本的农民工,受社会歧视等因素的影响,供求双方在权利和地位上并不是完全平等的,劳动力需求方掌握着主动,并利用劳动力市场还不够健全的缺陷,刻意压低工资,这使得我国劳动力市场工资整体处于较低水平,甚至低于劳动力价值。由此,消除各种制度性障碍,允许劳动力自由流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各类劳动力的平等就业,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促使劳动力市场的统一,这是让劳动力价值得到合理的体现、劳动者报酬率得到客观反映的基础。
2.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这是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能够得到正常提高的制度条件。由于中国经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加上劳动力市场不健全、劳动关系还不完善等,以致出现企业劳动合同签约率低,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高,职工劳动保护不够,职工工资被压低、被拖欠等不和谐现象,这使得市场经常会出现失灵,工资水平的决定更为复杂,因此,必须依靠政府进行干预,以确保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等各项权益不受侵犯。
如何才能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这就必须依靠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而且应具有可操作性。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与劳动法相配套,可以制定如集体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给予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由于现有法规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也还不够规范,因而许多企业以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为理由,拒绝工会提出的协商。为了明确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一项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应通过在集体合同条例中予以规范。二是与劳动法以及集体合同条例相配套,政府还应制定劳动定额相关法规。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现在企业都是根据各自情况自主制定和实施劳动定额,以致企业的定额普遍偏高、单价普遍偏低。大多数工人不得不靠加班时间来完成定额任务,以获得相应的工资收入。由此,“计件单价”和“定额”是两个非常关键的因素,它们直接涉及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在初次分配中的基础机制。工人要想提高工资,必须提高单价,科学合理地确定定额,这是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比重的关键所在。
3.要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这是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能够得到正常提高的又一制度保证。由于中国剩余劳动力较多,而劳动者组织化程度却较低,单个劳动者难以对抗强大的资本,这使得劳动力市场呈现出“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劳动力市场价格决定的供求关系被资本逐利所替代,劳动者在工资决定中失去了话语权。为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悉心培育工会组织,重视并发挥工会在劳资双方博弈过程中的均衡作用,以推动劳资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这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一个重要前提。目前,虽然大多数企业都建有工会组织,而且他们在工资集体协商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许多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组织并不健全,即使有工会组织,都是由企业副经理担任,并不能代表职工利益,这就失去了工资集体协商的一方主体;而且,即使被认为发挥了一定作用的国有企业工会,也还存在一个转变行政身份的问题,工资集体协商也往往流于形式。因此,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就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建立工会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切实有效的办法是组建行业性工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比企业单个工会作用更大。一是避免企业工会所处的依附地位,可使其有效地开展协商对话;二是避免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低,可使职工形成工资集体协商一方有实力的主体;三是避免企业之间、职工之间恶性竞争,可使职工在工资集体协商框架下争取到报酬最大化;四是避免企业和职工只注重眼前利益,可使其在更高层面上看到双方的长远利益,即在保证就业机会的前提下主张劳动者最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建立健全行业工会,平等地与资方进行协商,是使企业职工分享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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