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性噪声聋诊断衔接问题探讨论文_冯惠萍,张盼,付国荣,王琛,李鑫

噪声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性噪声聋诊断衔接问题探讨论文_冯惠萍,张盼,付国荣,王琛,李鑫

冯惠萍 张盼 付国荣 王琛 李鑫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职业健康体检科;甘肃白银730900)

【摘要】矿山开采、机械制造、纺织以及冶炼生产期间普遍存在噪声,关于纺织企业工作场所噪声暴露强度和接触人群听力损伤的相关研究比较多,但是关于其他噪声作业人群、职业性噪声聋发病以及听力损失情况的研究较为少见。为了进一步了解噪声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性噪声聋诊断衔接问题,做一综述。

【关键词】噪声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噪声聋诊断

职业健康监护存在极强专业性,涉及到很多专业医学知识,为噪声作业人员提供职业健康监护,因为具有对职业性噪声聋诊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不同理解,产生结论不一致现象[1]。为了保证噪声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性噪声聋诊断衔接的规范化,本文对于我们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深入探讨其中所出现的问题。

1关于噪声作业岗位和噪声职业史定义所存在的困惑

噪声作业在职业卫生名词术语中获得明确规定,作业人员接触噪声强度需要每天8小时或是每周40小时噪声暴露等效等级大于80dB,等效声级规定来源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结合技术规范标准,作业场所8小时等效声级大于80dB期间,作业人员需要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周期需要为等效声级大于80dB,同时低于85dB的2年1次,等效声级大于85dB每年1次。但是对于上述标准始终存在争议,站在保护劳动人员角度来说,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将作业场所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大于80dB作为噪声作业人员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标准,劳动人员在作业场所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大于85dB工作时间,属于明确职业性噪声作业史持续时间[2]。

2噪声作业听力检查结论的分歧

根据技术规范中将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结论划分为目前未见异常、复查、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与异常五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为劳动人员施行检查期间,如果出现疑似职业病、需要接受职业病专科复查,存在其他疾病以及职业禁忌证劳动人员,需要为其提供更为准确的体检结论。纯音测听检查属于噪声作业人员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基本项目,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一般利用纯音测听检查结果,判断其职业健康情况[3]。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对于目前未见异常的结论,体检人员纯音听力检查每个频率听力损伤全部低于25dB期间,属于目前未见异常结论;对于复查的结论,技术规范中对于劳动人员在岗期间体检复查给予了严格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上岗前以及离岗时复查基本要求,本文认为在噪声作业人员上岗前和离岗时接受体检工作中,如果出现下述情况之一,需要进一步接受听力复查,纯音听力测试表明双耳高频平均听阈大于40dB人员,产生听力损失和高频为主,语频听力损伤高于25dB人员,同时听力损失无法排除噪声接触相关,语频听力损伤平均大于40dB,同时疑似听力损失属于中耳疾患引发人员,产生纯音听力测试曲线属于近似直线人员;对于疑似职业病的结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对于疑似职业病初步定义,体检复查期间显示纯音测听较好耳语频以及高频4000Hz听阈加权大于25dB,并且双耳高频平均听阈大于40dB,劳动人员噪声作业等效声级大于85dB,存在连续3年以上噪声作业史;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在开展检查工作中发现,接触噪声作业人员充分符合上述三点,那么代表疑似职业性噪声聋诊断,但是具体工作中,如果单纯产生上述第一条,没有符合第二条与第三条,在技术规范中没有给予明确解决方式;对于职业禁忌证的结论,根据技术规范以及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文,噪声作业职业禁忌证存在明确规定,如果任意一耳出现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大于41dB,属于禁忌证无异议,但是在职业健康检查期间,部分单位纯音测听检查在流动隔声车内开展,或是在工厂中较为安静房间开展,依照声学掩蔽干扰现象,测试环境自身噪声非常容易引发语言频率测试阈值升高,如果在具体工作中单纯500Hz与1000Hz任意听力频率下降30dB,代表职业禁忌证不妥。关于职业禁忌证结论需要非常谨慎,如果产生上述情况,需要在符合听力测试要求下尽可能选取较为安静的时间段开展听力复查,确认之后得出职业禁忌证结论[4]。

3职业性噪声聋诊断

噪声对于听力的干扰属于渐进性,早期主要为高频段下降,由于噪声作业时间的延长,当欠缺有效个体防护下,听力损失能够慢慢累及到语言频率。职业性噪声聋的听力学特点属于感音性听力损失,诊断标准中认为,申请职业性噪声聋诊断的劳动人员需要存在连续3年以上职业性噪声接触,因为劳动人员听觉感音损伤属于长时间接触噪声渐进出现,短期脱离噪声环境,无法使其受损神经功能获得完全恢复,因此劳动人员由于患病或是休假等引发的短期工作中断,无法妨碍连续职业性噪声接触史的判定。职业健康检查期间,医生倘若对检查结果真实性存在怀疑或是检验人员不配合,需要根据相关要求开展客观听力检查,需要时为其开展内耳MRI检查,比较多见的客观听力检查方式包含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测试、40Hz听觉诱发电位测试、畸变产物耳声发射、多频稳态诱发电位测试[5]。

小结

确保职业病诊断质量的有效手段为保证纯音测听精准性和可靠性,同时配合客观听力学检查,为了避免产生由于声学掩蔽干扰引发的测试环境噪声语言频率测试阈值升高情况,建议在修订诊断标准期间,充分考虑涉及纯音测试和对测听室的相关标准,方便测试人员参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 [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GBZ 49-2014 [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5.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 决定 [A]. 2017-11-04.

[4] 夏玉静,郝凤桐,王春燕,等. 脑干听觉诱发电位和 40 Hz 听觉诱发电位在职业性噪声聋诊断中的应用 [J]. 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 2012, 30(3):196-198.

[5] 刘晓勇,金佳纯,黄永顺,等. 2006—2013 年广东省新发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分布特征分析 [J]. 中国职业医学,2014, 41(5):540-543.

论文作者:冯惠萍,张盼,付国荣,王琛,李鑫

论文发表刊物:《医师在线》2019年4月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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