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立法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机构论文,试论论文,框架论文,反洗钱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80年代中期以来,洗钱问题开始引起国际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研究报告估计,通过洗钱活动得到的收益累计5000亿美元。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制定法律、法规,采取各种措施并加强国际合作,一场全球性的反洗钱行动正在逐步展开。从总体而言,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尚未展开。有关部门对洗钱问题未给予应有的关注。直到90年代中期,立法层才对洗钱有一些注意。1997年3 月通过的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了洗钱罪。 加强反洗钱斗争首先必须构建以反洗钱刑事法律为基点、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法为重心、其他法规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已列入近期央行的立法重点,本文拟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应加紧制定金融机制反洗钱法
(一)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首先在于洗钱之危害
所谓洗钱,是指隐瞒或掩盖自己或他人从诸如贩毒、欺诈等严重犯罪活动中获得的钱财的性质、来源、地点、所有权等的行为。洗钱所指向的客体即黑钱,主要包括:毒品、走私、诈骗、贪污、贿赂、军火交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违法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没有按要求申报的合法收入。洗钱通常有三步:(1)将黑钱存入银行;(2)通过一系列复杂而频繁的金融交易,如银行转帐,现金与证券的变换,跨国资金的转移等,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3)将资金转移回犯罪地,以合法的形式回到罪犯手中。洗钱还有其它多种途径,如购买房地产、珠宝、古玩等,过后再变换成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其具体操作又因个案不同而千差万别,已成为一种高智力的产业。
洗钱是犯罪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它使犯罪者得以实现经济目的,并通过金钱实现犯罪的恶性膨胀和恶性循环。洗钱对经济、金融乃至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危害。从金融的角度来看,洗钱的危害表现如下:
1.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构成了威胁。金融的现代化使世界资本的大量流动成为可能,也为洗钱提供了便利。在特定条件下,数额较大赃款的流入会对某些国家的经济稳定造成损害,因为洗钱者在寻找投资场所时并不以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而最看重投资的简便易行。这种不合逻辑的投资行为导致相关资本的流动不受任何经济逻辑的约束,资本的分配变得难以捉摸。经济政策就可能受到干扰:如,由于赃钱(未纳入统计)重新进入流通,从而使一国货币的需求量发生明显变化,影响一国市场的汇率和利率,并使正常投资者步其后尘,投资同一国家,从而强化汇率和利率的变动走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认为:“洗钱活动可以对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及平衡造成威胁,而这两点正是经济运作的关键”。同时,因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某一国金融市场的动荡,会引发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
2.损害银行业,危害金融系统的安全。洗钱过程有大笔的金融交易,特点是流动性很大,风险也很大,对银行系统的稳定具有潜在威胁。对参与洗钱的银行而言,其财务状况和职业道德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因洗钱对银行具有很大的诱惑力,便于洗钱者利用和控制银行,最终危害银行经营的稳健和声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银行受到资金雄厚、技术内行的犯罪集团的渗入。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于1991年因洗钱和金融诈骗倒闭。
(二)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诸多优点和缺点能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极大的帮助,致使其成为天然的洗钱方式,故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法显得极为必要和迫切。
1.为罪犯提供帮助的优点有:经济的全球化、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各国货币当局放松金融管制及资本流动的自由化,使得国际金融交易速度大大加快,资本大规模地流动;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使洗钱变得更为隐蔽,更不易于为有关当局所察觉;现代化的技术日益进入金融市场,金融电子化给洗钱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毒贩可以利用智能卡转帐,通过自动柜员机输入帐户资料提款,将钱转入电子钱包,避免为现金交易留下证据等。
2.为罪犯提供帮助的弱点有:一些国家金融监管不力,金融法规不健全;一些国家的银行保密法比较僵化,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掩护;许多国家有关金融欺诈的法律不完备,易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一些银行对突然而至的过路钱所带来的利润不愿放弃,冒风险为洗钱者服务等。
(三)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与洗钱关系密切,加强金融监管,防止金融机构介入洗钱已成为反洗钱能否取得更大成效之关键,故有必要充分发挥央行在反洗钱斗争中的防范和救治作用,加紧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法。
1.立法职能。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央行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条例和规定,并要求金融机构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内控措施,从制度上防范金融机构为洗钱者所用。同时,央行基于对金融运作的熟知,可以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并直接或间接参与反洗钱立法工作。
2.监管职能是央行反洗钱的重心,主要包括:(1)了解客户。 (2)保持交易记录。(3)交易申报制度。金融机构从事超过一定数额的现金交易须向央行申报。美国1970年的银行保密法要求银行在现金交易额超过10000 美元时, 要向央行申报, 所有的个人境外现金交易超过5000美元时,也要申报。(4)嫌疑交易报告制度。 银行发现涉嫌洗钱的交易应主动向央行或司法部门报告。英格兰银行要求银行遵守有关的法规,积极参与反洗钱活动,这已成为英格兰银行日常监管活动的一部分。英国有关法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银行或其职员的行为违法: A、 明知客户的存款通过洗钱得到而为其保存或投资;B、明知客户是罪犯而与之交易;C、明知某客户因涉嫌洗钱受调查仍与之交易;D、银行有责任向央行报告任何有关洗钱的可疑情况,否则违法。对于不遵守交易申报和嫌疑申报制度的银行,英格兰银行有权予以处罚,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3.协助调查职能。央行应在数据库的建立、资料的提供、直至洗钱行为和线索的通报等方面向有关当局提供协助和合作。
(四)从国际范围和世界各国反洗钱斗争的实践来看,应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法。
许多国家制定了反洗钱法规,如美国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洗钱控制法》、澳大利亚的《犯罪收入法》、英国的《反贩毒法》、《反恐怖主义法》、瑞士1990年《反洗钱诈骗法》、日本1990年《毒品资金洗净防止法》、1991年《反洗钱法》、德国1993年《洗钱法》。意大利、奥地利、俄罗斯、匈牙利、保加利亚、新加坡、韩国、我国的香港等也制定了反洗钱法规。有的国家在刑法、银行法、保险法等法规中规定反洗钱条款。有些国家则直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如法国1990年《金融机构参与反贩毒洗钱法》、澳大利亚的《现金交易报告法》等。
几乎所有涉及反洗钱的国际公约皆把金融机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如1991年欧共体指南公约的反洗钱条款、1995、1996年西半球34国财长会议通过的行动计划、1995年国际刑警组织第64届全会通过的其历史上第一个反洗钱宣言等。经合组织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1990年提出了促进世界反洗钱立法和行动计划的40条建议,大部分内容涉及到金融监管,为金融业在制定反洗钱措施方面提出了重要的指导原则。
二、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法立法框架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法》主要应规定以下内容:
(一)总则
1.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为打击洗钱犯罪,防范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严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所产生的收益流入经济领域,维持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保障经济、政治和社会秩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际公约,特制定本法。
2.洗钱的界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 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提出的40条建议,把反洗钱的视线从毒品犯罪扩大到所有严重的犯罪活动。我国有必要把洗钱罪的外延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扩大到所有严重犯罪,并进一步明确洗钱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3.反洗钱主管机关及其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并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规章; (2)监督各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3)调查金融机构涉嫌洗钱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金融机构予以处罚;(4 )就洗钱犯罪向有关司法部门、国际组织和外国提供协助和合作等。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组,具体负责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4.金融机构反洗钱应遵循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洗钱犯罪的,都适用本法;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在反洗钱斗争中与其他有关机关相互配合、互相监督;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等。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几项具体制度
1.金融实名制: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必须采用真实姓名。金融机构必须审查开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其真实身份后才能开户。限期确认现有存款的真实姓名。
2.保持交易记录:各金融机构必须完整地保留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尤其是现金交易记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修改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各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交易记录保留5年。
3.交易申报制度:各金融机构对于与客户的交易有以下行为的,须在交易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申报:(1)超过20000元的现金交易;(2)超过2000美元的个人境外现金交易;(3)其他须申报的情形。
4.嫌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的交易应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向有关司法部门报案。
(三)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反洗钱的程序
1.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单独或与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金融机构涉嫌洗钱事项。调查组的组成、回避等。
2.调查程序:(1)开始调查可事先通知,也可事先不通知;(2)调查取证的程序(如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证据种类、证据的效力、证人作证的义务等;(3)被调查金融机构应给予配合, 按要求提供有关帐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4)调查听证程序;(5)调查报告与处罚决定。
(四)法律责任
1.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反洗钱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1)未履行金融实名制、保持交易记录、交易申报、嫌疑交易报告义务的;(2)明知是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为其开立帐户的, 或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或通过转帐等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3 )明知客户因涉嫌洗钱受调查仍与之进行金融交易的;(4)明知客户的存款是通过洗钱获得, 却为其开户或转移的;(5 )对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洗钱调查不予配合的;(6)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2.上述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如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行政纪律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 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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