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与可持续发展_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与可持续发展_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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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是体现现代文明的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发展战略和发展观,是全球范围的一场变革生产、生活方式的社会运动。可持续发展价值观,是对工业文明价值观的扬弃。经济法是国家协调和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就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快速、稳定、高效、可持续地向前发展。经济法是经济思想、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经济思想、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和重要的实现途径。因此,经济法要完成自己的使命,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把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价值理念融合到自身的价值范畴之中,作出可持续发展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本文拟从可持续发展观的角度探讨一下经济法的价值取向问题。

一、经济法应以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高价值目标

1.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可持续发展观的价值追求。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的形成经历了工业文明价值观到生态伦理学的价值观再到可持续发展价值观的变革过程(注:刘福森、宋文新:《价值观的革命:可持续发展观的价值取向》,《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2期。)。工业文明的价值观以人类为绝对中心,把人看做是绝对主体,把人之外的一切事物均看做是可以被人随意占有、使用和作用的对象,认为“发展是天然合理的”。这种价值观的危害是有目共睹的,它造成了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危机,但是我们也不能讳言它强调和追求人的发展的初衷。生态伦理学的价值观则立足于克服工业文明价值观的错误,恢复自然的应有地位,认为任何生物都有独立的存在价值。但它否定人的主体性,把人仅仅看成是大自然的普通一员,也同样是错误的。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正是在比较和扬弃这两种价值观的基础上才得以诞生。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要求全面把握人与自然的关系,肯定人的主体性,承认人类实践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但在实现这一最终目的的过程中不应当是机械的、形而上学的。同时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也承认生态的存在价值,但它又认为生态的存在价值也同样不是绝对的、形而上学的。它所追求的则是把人的发展与保护自然、保护环境结合起来,从而使人类不断升华,最终获得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

2.经济法应树立以人性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的可持续发展观。法的价值是法作为客体对主体——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作为客体对人需要的满足。法的价值应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涵:(1)法在本质上所追求的目标。(2)法本身所蕴含的价值。(3)法的评价准则(注:沈宗灵:《法·正义·利益》,《中外法学》1993年第5期。)。经济法的价值是法的价值的一部分,在总体上它与法的价值是一致的。但具体讲,它又有自己的特殊性,有自己的部门特征。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准则有很多,主要有公平、效益、社会整体利益、秩序、和谐、自由、平等、安全乃至人的全面发展等。但秩序、公平、效益、社会整体利益、和谐、自由、平等这些价值目标如果离开了人,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因为这些价值目标本身并没有意义,只有当这些目标与人的发展结合起来时才有了其存在的价值。因此,经济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应当是也必须是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一切政治、法律措施,一切社会活动,只有当它有助于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发展时,才是有价值的。以任何借口去粗暴践踏人权的行为,都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都是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所允许的(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1版,第287页,法学出版社,1997年10月出版。)。有鉴于此,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如企业法、税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人口法等,就必须摒弃传统经济法的价值观,不能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甚至相互抵触,单纯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存在。各部门法从立法到司法必须在“为了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最高价值目标的指导下来制定和实施,从而使经济法这一年轻学科形成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使经济法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

二、经济法应以全人类的整体利益为首要价值目标

1.经济法以全人类的整体利益为首要价值目标是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可持续发展理论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就是全球的利益,全人类的利益高于一切。“可持续发展是全人类发展的问题,任何国家和区域的经济发展都必须以全球性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指针,实现某一国或某一区域的发展”(注:张孝德:《当代世界可持续发展战略透视》,《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 它特别强调“人类的生存是个人生存的基础和前提,个人的生存利益只有通过全人类的生存利益的实现才能实现”(注:刘福森、宋文新:《价值观的革命: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2期。)。任何个人的行为也是人类的行为, 任何个人行为的不受约束都有可能威胁到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单个人的行为必须纳入到对全人类行为的规范之中。这就要求经济法必须树立全球化的观念,把经济法既理解为国家主权意志的体现,又理解为国际社会主流意志的体现,理解为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体现,从而真正实现经济法律从“人体权利本位”到“个体——社会权利本位”的变革。

2.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是经济法自身的要求。“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李昌麒主编《经济学》,第1版,第3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出版。)“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开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注: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等译,第77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出版。)因此,经济法从一开始就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以社会权利本位为宗旨履行着调控经济、平衡利益、缓和矛盾的职能。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体现。

值得说明的是经济法学界虽然也有一些学者指出整体利益是经济法的价值追求,但他们所讲的“整体利益”仍局限于一国的范围之内。笔者认为,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是比较狭隘的。目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现实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都要求其价值追求突破国界,由追求一国之整体利益发展为全球全人类的整体利益。诚然,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发生效力的范围是有地域的局限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只能追求一国之利益,只能追求统治者的利益。世界各国虽然都有自己的国情,但也有许多共性的东西,它们也面临许多全球性的课题亟待解决。因此,经济法必须把追求一国之整体利益与追求全球整体利益、全人类整体利益结合起来,从而与国际接轨,获得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

三、经济法应树立人、社会和自然整体和谐的价值观

1.追求人、社会和自然的和谐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版,第1卷,第21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出版。)在可持续发展观看来,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类既不是绝对主体,但也不能绝对地盲从。如果仍抱着“人类中心主义”不放,把人看成自然的绝对主体,把外部自然界看做仅仅是一种供人“占有”、“使用”和“消费”的对象,自然仅仅具有“消费性的价值”,人们就必然会肆意无节制地征服、支配、掠夺、占有自然,就必然会破坏人类自身的平衡,破坏生态平衡,破坏国际平衡。同时,人类面对自然也不能绝对地盲从,如果这样,人类就会回到它的起点,与动植物无异。可持续发展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的基础上的:“世界是由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这两个大系统组成,自然环境或地球是由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组成的,是早在人类产生之前就已存在的系统,人类社会是由人、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关系以及人为活动产物所组成的系统。可持续发展体现和追求的正是人与自然、社会与环境的和谐。”

2.经济法应追求人、社会和自然的整体和谐。这一价值目标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学术界认识不一。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北京大学杨紫恒先生的“经济协调关系说”,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经济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注:杨紫恒、徐杰主编《经济法学》,第1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 有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先生的“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包括四个部分:(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 )社会分配关系(注: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第1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5月出版。)。 有中国人民大学刘文华先生“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分为四类:(1 )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 )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第2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年出版。)。有武汉大学漆多俊先生的“国家调节关系说”(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王家福先生的新经济行政法论(注:王家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中共中央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纪实》,法律出版社,1995年出版。)。以上观点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描述和认识虽然不尽一致,但也有许多共同之处:从表象上看,它们都包括一系列的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实质上看,它们都揭示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实质——由一系列物质利益关系所掩盖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经济法通过对其调整对象的调整,就是要在尊重经济发展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物质世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一方面实现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个人、社会组织与国家之间追求利益的平衡与协调,使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个体行为受到限制,又使国家滥用权力、损害个体利益的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受到制约,从而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又要实现物力、人力和财力的最优化配置,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整体和谐。

四、经济法应全面追求社会公平

1.可持续发展的公平价值观。到目前为止,给可持续发展所下的最权威的定义就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第52~53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这一定义体现出可持续发展追求社会公平的强烈性。可持续发展追求的社会公平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包括当代人之间的公平和代际间的公平。(1 )当代人的公平,即满足当代所有活着的人的基本需要并给予机会以满足其追求较好生活的愿望。它要求给世界公平的分配和公平的发展权,把消除贫困作为全球性的问题加以考虑。同时,还要求发达国家承担的责任与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相一致。(2)代际间的公平, 即当代人不能为自身的发展与需求而损害人类世世代代满足需求与发展的条件,要给子孙后代以公平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能力的权利。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尽管随着科技的发达,后代人可能会挖掘开发出新的能源并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但其发展仍然离不开大量的自然资源,因而当代人既要考虑自身的发展,也要考虑后代人的发展。当代人的发展更不应该为后代人的发展留下隐患。活着的人有生存、发展的权利,将要出生的人也有同样的生存、发展权。总之,可持续发展的公平观是最全面的公平观,它开了历史之先河,第一次把享有公平权的主体从一国人扩展到全球人,从活着的人拓展到将要出生的未来人。这样,就把公平置于广袤的时空之中,使人们对公平有了立体的感觉,为人们全面追求公平提供了方向。

2.全面公平是经济法应树立的价值观。要谈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就有必要先理顺公平与效益的关系。从法律史的角度来看,公平价值观起源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思想,而效益价值观则起源于功利主义法学。公平价值观产生在先,效益价值观产生在后。自效益价值观产生后,公平和效益就成为法律的两个重要价值目标。然而公平与效益并不完全统一,完全公平的现象往往并不是有效益的行为,而有效益的行为又往往会带来不公平的现象(注:余庆赋:《经济法制的价值目标选择——从计划经济立法的公平观念向市场经济立法的效益观念转变》,《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究竟怎样认识这两种价值观的关系,在经济法领域存在着一个误区。有许多人认为,经济法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时期,经济法是构筑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而市场经济的最高原则就是效益的最优化,即经济的最大量增长,社会财富的最大值增加,因此经济法最主要的价值目标就是效益。本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随后在西方各国广泛传播的经济分析法学,为上述观点提供了理论依据。经济分析法学要求对各项法律制度进行严格的效益分析,认为只有带来最大效益的法律才是应该的。效益成为法律权利义务分配的惟一标准,经济分析法学似乎无暇顾及传统的公平价值理论(注:余庆赋:《经济法制的价值目标选择——从计划经济立法的公平观念向市场经济立法的效益观念转变》,《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这种法律观让人想起工业文明时期的单纯经济增长论,它虽然从方法论的角度,采取了定量分析的方法和实证评判的方法,给了人们耳目一新的感觉(注:何勒华:《西方法学史》,第1版第40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 但它与可持续发展却是背道而驰的。它主张效益优先,公平居于次要地位,就容易将人们导向片面追求经济高速增长而牺牲公平的歧途,导致“有增长无发展”的恶果(注:胡鸿高:《可持续发展与经济调控法制》,《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客观地讲, 经济法确实注重效益价值目标的追求,但是,这里的“效益”只具有总体意义,而不具有个体意义。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注:王家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中共中央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纪实》,法律出版社,1995年出版。)。“经济法的效益观是一种社会效益观。社会效益相对于经济效益而言,其内涵更为深刻和广泛。效益确是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反映出来的,而经济法的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议》,《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因此,经济法必须走出误区,确立公平与效益并列和统一的法律价值观,确立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价值观。

同时,经济法在确立全面公平的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时,还必须注意代际公平问题。从经济法保护的主体来看,目前各国的经济法都仅仅保护着活着的人的经济权利,一般都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到死亡为止,规定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从其产生开始到终止时消亡,它们都没有把未来的人、社会组织所享有的权利置于考虑之列。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则要求经济法必须公平地保护现在人和未来人,这是经济法价值观必须作出的选择。

综上所述,可持续发展思想、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诞生与实施,必将引起经济法价值观的深刻变革。人的全面发展,全人类的整体利益;人、社会与自然的整体和谐以及全面的社会公平是现代经济法进行变革和追求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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