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认知主义价值学说批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说论文,认知论文,主义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非认知主义(non-cognitivism)价值学说主要有两种理论形态,即情绪主义(comotivism)与指令主义(prescriptivism),其共同立场是否定价值的实际存在以及价值陈述的认知性质或认识论意义,它们在当代哲学价值论研究领域中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本文仅就这两种非认知主义价值学说的思想渊源、方法论基础和理论结构等进行分析评判。
一、评价的“情绪”倾向与情绪主义理论
本世纪初以来,随着传统规范理论的相对衰落和元理论研究的兴起,一般价值思考的体系与方法已发生了重大的转换。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种转换并未危及价值科学的认识论基础,因为实际情况表明,包括自然主义者和直觉主义者在内,哲学家们仍然小心谨慎地恪守着一种认知主义的传统立场,尽管他们在价值范畴的本性、价值陈述的性质以及价值知识的起源及论证程序等问题上,彼此之间有着较大的分歧或对立。但是,本世纪30年代所形成的被称为“情绪主义”的价值学说,却是完全站在非认知主义的立场上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18世纪的英国哲学家D·休谟可视为情绪主义的思想先驱。按照他在《人性论》中的分析,象“善”与“恶”这类价值术语,并不表示外部对象的属性或性质,而只是表达人们内心赞成或责备的情绪,例如,“当你断定任何行为或品格是恶的时候,你的意思只是说,由于你的天性的结构,你在思考那种行为或品格时产生了一种责备的感觉或情绪。”①不过,包括休谟本人在内,近代思想家们并没有掂出这一思想的真正份量,更没有意识到它的进一步拓展所能导致的颠覆性后果。直接给当代情绪主义价值学说的产生以巨大刺激的,是本世纪20年代前后所形成的以B·罗素、L·维特根斯坦及R·卡尔纳普等人为代表的逻辑实证主义哲学。这个哲学流派的基本信条是:一个命题,而且仅当它是分析的或可经验地证实时,它才是字面上有意义的。除了数学、逻辑学和经验科学的命题之外,包括价值陈述在内的其他一切命题都被归类于没有意义的“伪命题”;或者象维特根斯坦在1921年发表的《逻辑哲学论》中断言的那样,“不可能有伦理的命题”,“伦理学是超验的”因而“是不能表达的”②。在20世纪上半叶的西方思想界,逻辑实证主义无疑是影响最为广泛的哲学思潮之一,它否定价值陈述的认知性质,主张把价值知识逐出科学知识的领域,从而为情绪主义的产生和广泛传播扫清了障碍。为此,当A·J·艾耶尔的著作《语言、真理与逻辑》1936年问世后,很快便形成了一种由情绪主义主导哲学价值思考的局面,不但原来主张直觉主义或自然主义的一些价值哲学家感到招架不住,就连许多从事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文化学、语言学、心理学和科学哲学等专门研究的思想家,也相继加入了为情绪主义摇旗呐喊的行列,以至于在本世纪所出现的各种价值学说中,论影响之大当首推情绪主义。
记得艾耶尔本人曾经说过,他所阐述的情绪主义价值学说,原是以“实证主义原则”作为哲学依据的。诚然,逻辑实证主义哲学直接导致了一种关于价值陈述的非认知主义解释,但这种解释恐怕还不是产生情绪主义理论的充分条件,因而没有理由把后者仅仅视为前者在价值学领域中的某种推广或应用。实际上,一种关于人类语言的描述意义与情绪意义、标示功能与表达功能的区分及其考察,对于情绪主义价值学说的形成无疑是十分必要的,而语言学家C·K·奥格登和文学评论家I·A·理查兹在1923年出版的名著《意义的意义》一书中,恰好为这种区分提供了某种典范。“善”这个语词“什么都不代表,因而没有任何符号标示功能。这样,当我们在语句‘这是善的’中使用它时,我们所指的仅仅是‘这’,而所增添的‘是善的’并未对我们的所指造成什么差别。另一方面,当我们说‘这是红色的’时,给‘这’所添加的‘是红色的’就标示我们的所指有了扩展,即扩展到某个别的红色事物。但是,‘是善的’不具有可比较的标示功能,它只是用作一种情绪记号,表达我们对于‘这’的态度,也许还在他人身上呼起同样的态度,或者激励他们采取某种行动”③。他们考察日常语言的语义及语用功能所得出的这个结论,与十几年后艾耶尔对价值陈述(命题)的分析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或许,正是这类关于价值语言的情绪意义的阐述,促成了逻辑实证主义者把其非认知主义的主张具体地定位于情绪主义。
与以往的各种价值学说不同,情绪主义既反对把价值等同于某种特殊的“自然属性”,又反对把价值理解为某种神秘的“非自然属性”,因而严格地说,它已超出了关于价值本性的“自然主义”解释与“非自然主义”解释两派之间的对立,是一种独特的以否定价值的实际存在为出发点的理论。由于否定了价值的实际存在,情绪主义者一般都拒绝对价值的本性或本质作出规定和阐述,他们感兴趣的已不再是那个古老的价值存在及其本性问题,而是价值语言的意义、功能和效准等问题。按照情绪主义的观点,人类的价值语言并不传达任何关于对象世界的客观信息,价值陈述虽然看上去与事实陈述相似,但实际上不象事实陈述那样具有客观的标准或可检验性,因此,价值陈述不具有认知性质或科学意义,所谓“价值知识”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关于价值陈述的非认知主义立场,情绪主义把价值知识的起源及证明程序问题逐出了价值论研究的领域,它既用不着象自然主义者那样,诉诸于人类的经验和理性思维,也用不着象直觉主义者或形而上学思想家那样,求助于人类的直觉能力或某种神秘的启示。总之,从否定价值的实际存在出发,进而否定价值知识的可能性,最后把价值陈述归结为人类内心情绪的表达或渲泄,是构成当代情绪主义价值学说的三个基本环节,同时也是它与其他各种价值学说的主要区别所在。
不过,情绪主义不是一种完全孤立的现象。除了在拒绝形而上学方面,情绪主义表现得比较彻底之外,在主张价值并不是某种可经验的“自然属性”,否定价值知识的经验起源及其证明程序,即在反对自然主义价值学说这一点上,它的思路实际上是与直觉主义相一致的,而在主张价值并不是某种不可经验的“非自然属性”,否定价值知识的直觉起源及其证明程序,即在反对直觉主义价值学说这一点上,情绪主义者又与自然主义者观点相同。从这个意义上说,情绪主义可视为直觉主义与自然主义的某种“合题”,--由于坚持价值既非“自然属性”又非“非自然属性”,价值知识既无经验起源又无直觉起源,它得出了否定价值的实际存在及价值知识的可能性的结论。C·E·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对自然主义和形而上学理论的批判,特别是他所倡导的诉诸语言-逻辑分析的元理论研究方法,曾为后来的情绪主义学说提供了直接的思想启示,这是人们经常提到的,但情绪主义与自然主义之间的思想联系,却很少引起人们的注意。作为后期情绪主义主要代表的美国思想家C·L·斯蒂文森曾明确地说过,他的学说曾深受R·B·培里等自然主义者的影响。诚然,培里的“兴趣理论”并不是非认知主义的,但由于价值已被归依于兴趣,而所谓“兴趣”不过是一些“原动情感态度”,即人们内心肯定或否定、赞成或反对、喜欢或嫌恶的情感经验④。这样一来,自然主义与情绪主义之间的界限便不象人们通常所想象的那样泾渭分明了。差别似乎主要在于,培里等人的自然主义把价值陈述理解为对主体心理事实(内心情感态度)的一种理论描述或断定,因而具有认识论意义或认知性质,其正确与否取决于它是否如实地描述了主体心理事实,而情绪主义则认为,价值陈述无非是主体(发话人)内心情感态度的一种直接表达或刺激,“这种表达和刺激并不必然涉及任何断定”⑤,因而没有认知意义或性质,不可能依据客观的认识论标准来判定其正确与否。但是,在最终诉诸于主体心理事实即内心经验或情感态度这一点上,情绪主义则是与自然主义相同的。由此,我们便不难理解,为什么这两种彼此对立的学说有着共同的思想史渊源,即它们都因袭了近代价值论研究中理性主义或经验主义的传统。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形而上学的和直觉主义的学说,无论是价值的存在还是对于价值的评价(或认知),都是与人类主体的情感等心理经验无关的,哲学价值思考的任务,就是在本体论意义上论证价值本身的纯“客观”的存在,以及在认识论意义上排除主体情感因素的影响确保价值评价的客观性;相比较而言,自然主义学说倒是抓住了价值问题与人类主体心理经验之间的内在联系,并由此确立了价值论研究中的主体性原则,尤其是突出了关于价值存在及其本质规定的主体因素。然而,我们看到,自然主义一方面从本体论角度强调价值的存在以主体心理经验为基础,即把快乐与痛苦、喜欢与嫌厌、赞成与反对等主体心理因素,作为价值存在的根据并纳入了价值概念的本质规定,但另一方面,为了避免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它又主张从认识论上排除主体情感因素对价值评价影响,以维护价值知识的客观性和价值思考的科学性。在自然主义者看来,价值陈述作为价值知识或价值评价的语言形式,是以构成价值存在的基础及其本质规定的主体心理事实为认识对象的,因而是一种对主体情感态度即心理事实有所断定或描述的事实陈述,象其他关于物理事实的科学陈述一样,其意义和功能在于描述经验事实,而不是表达情感态度。由此可见,为维护价值陈述的“客观性”而否定或忽视价值陈述的情绪表达功能、是以往各种价值学说的共同点。如果说,价值陈述是主体情感态度的直接表达或刺激,而不是对于情感态度等心理事实的理论描述或断定,是情绪主义区别于自然主义的主要标志的话,那么,与此相联系,对价值陈述所特有的情绪表达功能以及人类价值评价所固有的情绪倾向的强调,则是当代情绪主义学说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
由于价值问题与人类主体的现实需要、理想追求以及欲望、兴趣、情感态度等密切相关,要排除价值评价的“主观性”几乎是不可能的。虽然我们并不赞成象情绪主义者那样,取消价值的客观存在,把价值问题仅仅看作是一个评价问题,进而否定价值知识的可能性,把价值评价仅仅看作是主体情感态度的表达或刺激,但我们仍然认为,价值陈述在本质上确实与通常所说的科学陈述有所不同。科学陈述作为对经验事实的描述或解释,其意义和功能在于传达关于对象世界的知识或信息,而价值陈述除了传达关于价值世界的知识或信息之外,更主要地是表达主体对于价值的评价以及特定的社会行为规范。从评价性陈述与规范性陈述的差别来看,情绪主义者偏重于强调价值评价的情绪倾向,而指令主义者则更为关注价值规范的指令特征,--非认知主义阵营内部的这种理论分歧,我们暂且搁置不论。问题的关键在于,任何价值评价都带有“主观性”,即都是受评价主体的情感态度等主观心理因素所制约的。实际上,人们不可能象谈论地球是圆的或苹果落地是因为引力作用一样,完全“客观地”谈论价值问题或在作出价值评价时保持“情感中立”。关于价值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必然地伴有相应的情绪倾向,它总是与评价主体的肯定或否定的情感态度相联系。而当评价主体同时又是陈述主体(发话人),即价值评价借助于语言符号表述出来时,评价主体的情感态度也就是陈述主体即发话人的情感态度。因此,用好坏、善恶、美丑等价值语词去述说事物或行为的价值陈述,决不是情感中立的,表达发话人内心赞成或反对、喜欢或嫌恶、肯定或否定的情感态度,谋求与受话人之间的情感沟通、交流或认同,进而影响受话人的情感态度、价值评价和行为选择,无疑是人们作出价值陈述的主要目的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由于强调并突出了价值评价的情绪倾向以及价值语言的情绪表达功能,情绪主义对于人类价值评价及其语言陈述的分析,确乎比以往那些主张情感中立的学说显得更为真实和深刻。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情绪主义虽然对当代价值思考有着广泛的影响,但却往往遭到价值哲学家们的排斥。这种情况决不是偶然的。情绪主义大多不是专门研究价值问题的哲学家,他们感兴趣的并不是建立某种价值理论,而只是依据所谓“科学的方法”对价值问题及其与科学知识的关系作出分析和讨论。例如在逻辑实证主义者罗素、卡尔纳普、艾耶尔以及科学哲学家赖欣巴赫、瓦托夫斯基等人的著作中,都用相应的章节讨论了价值问题,而他们所得出的结论是,价值陈述作为情感态度的表达或刺激没有认知意义和客观标准,人们不可能对价值命题的真假作出区分或判定,更不可能为价值判断的合理性提供有效的论证。虽然后期的情绪主义者斯蒂文森曾采取了一种较为温和的主张,即承认价值语言的“描述用法”具有某种认知意义,但在他看来,一个陈述之所以成为价值陈述,归根到底仍然在于它的“动态用法”以及它所特有的情绪意义。总之,对于大多数情绪主义者来说,价值评价与科学知识、价值陈述与事实陈述之间的逻辑鸿沟是不可逾越的,他们谈论价值问题的主要目的,只不过是为了把价值评价逐出科学知识的领域,以保证科学思考的情感中立性或纯客观性。
如前所述,由于抓住了人类价值评价所固有的情绪倾向以及价值陈述的情绪表达功能,情绪主义确有其合理性或可取之处,并不象一些人所批评的那样浅薄,但它对价值评价及其语言陈述所作的分析和阐述,却是以牺牲整个价值思考的科学性为代价的,否定价值陈述的认知意义和客观标准,即意味着否定建立价值科学或把价值问题纳入科学思考领域的可能性。正是这样一种极端的非认知主义的立场,把情绪主义撵进了取消价值科学的死胡同。
二、规范的“指令”特征与指令主义理论
按照早期的情绪主义理论,价值术语(概念)或价值陈述(命题)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用艾耶尔的话来说,伦理概念“只是一些妄概念”,“一个伦理符号出现在一个命题中,对这个命题的事实内容并不增加什么”;例如“你偷钱是错误的”这个事实,或者相当于用特别的惊叹号写出“你偷钱!”这个句子,而这类憎恶语调或惊叹语气,除了表达发话人的情感态度之外,并没有为“你偷钱”这个事实陈述增添任何东西。针对这种“价值语言或价值陈述无意义说”,后期情绪主义者斯蒂文森强调语言的意义并不是语言本身所固有的或固定不变的,主张依据价值语言的实际用法及其使用目的来确定它的具体含义或意义,并将“情绪意义”的概念纳入了语义规定的领域。在他看来,价值语言的“描述用法”具有认知特征,即论述事实、传达信息或说明个人观点等等,而它的“动态用法”则以某种心理动力学的因果联系为根据,即发话人通过表达自己的情感态度来引起受话人的情感反应,进而达到影响受话人的价值评价和行为选择的目的。我们注意到,斯蒂文森所主张的关于语言意义的理论,已与那种以纯粹的认知标准为基础的传统意义理论有所不同,而且,他不是从分析价值语言的意义出发,来论证或说明它的用法和功能,而是从分析价值语言的实际用法及其功能出发,来确定和把握它的具体意义或性质。从艾耶尔、卡尔纳普等人到斯蒂文森,情绪主义理论内部所经历的这种思想嬗变,既是情绪主义开始走向衰落的标志,同时也在某种意义上为后来的指令主义学说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虽然指令主义与情绪主义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它们都站在非认知主义的立场上,都对自然主义,直觉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学说持否定态度,此外,在拒绝传统语义理论和“价值语言无意义说”、承认价值陈述的意义或性质取决于其实际用法这一点上,它与斯蒂文森的主张比较接近;但是,这两种理论之间仍然有着明显的区别,它既反对象艾耶尔等极端的情绪主义者那样,把价值陈述仅仅理解为发话人内心情绪的表达或宣泄,也不赞成象温和的情绪主义者斯蒂文森那样,把影响受话人的情感态度和行为选择视为价值陈述的主要功能。由于情绪主义理论具有浓重的非理性主义和主观主义色彩,它不仅损害了价值科学所要求的认识论基础,而且在其极端的形态上,甚至于排除的人们实际讨论价值问题或就价值陈述的恰当性作出辩护的可能性。也许正是为了摆脱情绪主义所面临的困境,本世纪50年代兴起的以英国著名学者R·M·海尔为主要代表的指令主义理论,开始把注意力从发话人内心情感的表达转向发话人对受话人的行为指令,试图在与非认知主义相协调的方法论框架内,通过分析和考察日常价值语言的实际用法,来揭示价值语言的描述意义和评价意义,并从这种价值语言所特有的双重意义规定的结合中,阐明价值陈述的指令性质、可普遍化要求及其逻辑联系规则,为论述价值陈述尤其是价值原理的恰当性、合理性和可靠性找到某种客观的标准或根据。作为当代价值学元理论研究分化解体的最后遗物,指令主义学说在建立价值陈述或价值原理的证明体系和探讨价值推理或价值思考的逻辑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努力,已经包含着一种“回到规范理论去”的尝试。关于这种尝试的成败得失待以后再另作分析和评价。在这里,我们主要考察指令主义对价值陈述意义问题的一般理解及其基本观点。
海尔于1952年出版的《道德语言》一书,已被公认为当代价值学领域中指令主义学说的代表作。虽然作者的直接论题是道德哲学或伦理学,但该书对指令性语言、价值判断和价值术语所作的分析和阐述,却具有价值哲学或哲学价值论研究的一般特征。海尔曾提到普通语法著作关于陈述语句、命令语句、疑问语句的分类,既非详尽无遗亦非无懈可击,但他并不打算讨论语言分类问题。他感兴趣的主要问题是“指令性语言”(Prescriptive language),并对其作了如下划分⑥:
根据这个划分,指令性语言包括命令语句和价值判断,而要阐明指令性语言的一般逻辑特性,就必须分别研究命令语句和价值判断(陈述)。因此,海尔的著作由“命令法”、“善”(好)、“应该”三部分构成,并在最后提出了一个试图将三者结合起来的分析模式。其中,第一部分旨在揭示命令语句与直陈语句之间的差别,在海尔看来,尽管两者有一些共同之外,但既不能用直陈语句替换命令语句,也不能由直陈语句导出命令语句,即“从不包含至少一个命令语句的一组前提出发,不能合理地推导出命令语句的结论”。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价值术语“善”(好)。按海尔的论述,“善”(好)兼有描述意义和评价意义,其描述意义传达关于“善”的特性、标准或判定准则的客观信息,而它的评价意义则表示对事物或行为的赞赏,其主要功能是劝告或建议。“‘善’这个词的首要功能是劝告”,而劝告或建议即意味着指导人们作出选择。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价值术语“应该”。海尔认为,“‘应该’这个词被使用于作出指令”,它与“善”有着不同的用法和功能,但“善”、“应该”、“正当”作为价值词有其类似性,而且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逻辑联系,关于“善”(好)的各种描述性陈述,为制定一个行为是否“应该”或“正当”提供客观标准;他甚至认为,“更好”可用“应该”来定义,例如,说“A是比B更好的X”,与说“若有人选择X而选择了B,那他应该选择A”,两者意思相同。
海尔之所以把自己的著作命名为《道德语言》,是因为他旨在“写一本可让初学者尽可能直接抓住伦理学根本问题的、明晰易懂的伦理学概论”,而在他看来,“伦理学就是对道德语言的逻辑研究”。该书除了考察和确定“善”(好)、“应该”、“应当”等语词的一般价值论含义及其功能之外,尤其注意这些价值术语的道德用法与非道德用法之间的区别,即它们既可用于道德价值的领域,也可用于非道德价值的领域。诚然,强调道德价值判断与非道德价值判断的区别,对于伦理学思考来说无疑是必要的,但同时也给读者把握其一般价值论思想带来了一定困难。此外,该书的论述往往显得比较粗糙或缺乏严密性。作者大量地以举例说明的叙述方式来论证自己的观点,但关于那些几乎充斥全书的例句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实际上可能存在完全不同的解释。不过,有一点倒是没有争议的,即把包括道德语言在内的价值语言(判断或陈述)视为指令性语言的一个子类,乃是整个指令主义价值学说的基本出发点和逻辑前提。
那么,海尔为什么把价值语言归类于指令性语言呢?这个问题可能是实质性的。我们知道,伦理学或道德哲学历来被视为一门关于人类行为规范的科学,就象康德曾经说过的那样,与自然哲学探讨“是什么”的问题不同,道德哲学主要研究“应该如何”的问题⑦。作为一个伦理学家,海尔主要分析和考察价值术语“善”(好)、“应该”以及“正当”,而这几个术语通常都可用于涉及人类行为规范的道德价值的领域,他由道德价值语言的指令性用法,进到一般价值语言的指令性质,多少还是有点顺理成章的;但对于另一些从非道德哲学的角度思考价值问题的思想家来说,他们恐怕不会轻率地赋予价值语言以指令性质,至少,我们迄今尚未听到哪一位美学家说过,“美”这个价值术语的用法总是指令性的,抑或审美价值判断必然与一项行为指令相关。这说明海尔对价值语言的分析犯有以偏概全之忌。
尽管如此,指令主义仍比情绪主义前进了一步,我们注意到,表达价值评价的陈述与表达价值规范的陈述,其性质、用法和功能是不相同的。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的价值评价,都与作为评价主体的个人或社会的心理倾向密切相关,因而难免伴有主体的情感因素;而价值规范则始终是社会的行为规范,为了达到保障和维护特定社会价值关系或价值体系的目的,它以责成(如“应该”)或禁止(如“不应该”)的方式约束个体行为及其价值选择,因而必然具有行为指令的特征。如果说情绪主义通常只是抓住了评价性价值陈述的情感意义的话,那么,指令主义除了承认价值语言的评价性用法及其情感意义之外,还进一步抓住了规范性价值陈述所特有的指令性质。一方面,与情绪主义者不同,在海尔看来,价值问题并不只是一个关乎主体欲望、情感等的心理学问题,而主要是一个直接或间接地涉及行为选择及其合理性的实践问题,价值语言的主要功能不是表达或激起某种情感态度,而是表达发话人对受话人的行为指令的,即通过与“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相联系的具有指令性的劝告、建议乃至命令,指导人们的行为选择抑或直接责成(或禁止)某种行为。这种关于“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的规范性价值陈述,需要有充足的理由或适当的理性根据,如果仅仅是情感的或非理性的,它便不可能成为实际有效的行为指令。另一方面,与各种认知主义的价值学说不同,海尔认为,认识论意义上的真理(真)与谬误(假)的概念,只适用于价值陈述中所包含的某些描述性因素,而价值陈述主要是评价性、指令性而不是描述性的,因此,同价值陈述相关的主要不是真假的问题,而是合理与否的问题。正是为了解决这个价值陈述的合理性根据问题,他沿着某种与康德颇有些相似的思路,提出了所谓“可普遍化”(Universalibility)的标准,并在后来的《自由与理性》(1963年)一书中,较为详细地论述了价值推理的逻辑框架。从这些方面看,以海尔为代表的指令主义学说确有其合理性,它对于拓展价值论研究的视野,克服以往价值思考模式的方法论缺陷,无疑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如前所述,把价值语言视为指令性语言的一个子类,是指令主义学说的理论前提,但这个前提能否成立,却是令人怀疑的。海尔本人并未就价值判断(陈述)与命令语句之间的类似性提供充分的证据,更未证明价值陈述何以必然毫无例外地或者直接导致一项指令,或者至少在逻辑上与一项指令相关。他显然忽视了价值语言的评价性用法与指令性或规范性用法之间的某些重要区别。以《道德语言》所分析的“善”(好)为例,虽说行为之“善”与行为之“应该”作为道德价值有着内在联系,--且不说这种联系也并不意味着前者必然蕴含后者,但关于事物之“善”(好)的非道德的价值陈述,通常并不涉及主体行为的恰当性问题,而在这类情况下,设定由事物之“善”(好)可导出行为之“应该”则要虚妄的,就象一些批评者所指出的那样,几乎很难想象,从“这是一块好巧克力”这类评价性的陈述,可导出诸如“吃掉它”或“应该吃掉它”之类的指令性结论。
此外,象情绪主义一样,指令主义总的来说也是站在非认知主义立场上思考价值问题的,它虽然强调价值问题与人类行为选择的实践领域相联系,但否定由价值语言所表述的思想观念或理论原理,是客观价值关系或社会价值体系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与此相联系的是形式主义倾向。指令主义并不主张从认识论意义去探究价值观念或价值原理的现实起源和客观根据,它往往撇开价值陈述所表达的实际思想内容来分析价值陈述,把价值陈述的合理性问题看作主要是一个能否满足“可普遍化“标准的问题,甚至以为只要弄清价值语言的意义、用法(使用规则)及其功能等,便把握了价值问题的实质。总之,尽管指令主义学说对价值语言特别是价值推理的逻辑结构的分析,为哲学价值论研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但它的缺陷及其所面临的困难,并不比其他价值学说更少。指令主义衰落不仅加剧了盛行半个多世纪的元理论研究方法的危机,同时也表明,试图通过对价值陈述(判断或命题)的语言-逻辑分析来把握价值问题或建立价值科学,是根本不可能的。
注释:
① D·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09页。
② L·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95页。
③ C·K奥格登、I·A·理查兹:《意义的意义》,转引自M·活诺克《1900年以来的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64页。
④ R·B·培里等著《价值与评价》,刘继编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0-51页。
⑤ A·J·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125页、121-122页。
⑥ R·M·海尔:《道德语言》,劲草书房1982年版,第5,37,168,205,243-244页。
⑦ I·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570页。
标签:自然主义论文; 命题的否定论文; 哲学研究论文; 命题逻辑论文; 逻辑分析法论文; 价值主张论文; 情绪表达论文; 功能分析论文; 语言描述论文; 道德批判论文; 关系逻辑论文; 语言表达论文; 科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