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容性金融体系与和谐金融建设的思考_金融论文

关于包容性金融体系与和谐金融建设的思考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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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金融体现的是统筹兼顾,协调一致,公平正义,兼顾各方利益,包括金融供给方权益的原则。普惠金融体系是和谐金融的一种体现,构建普惠制的金融体系是我国金融领域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普惠性金融体系理论

普惠金融的概念来源于英文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其基本含义是: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普惠金融认为,只有将包括穷人为对象的金融服务有机地融入金融体系,才能使过去被排斥于金融服务之外的大规模弱势客户群体获益,最终这种包容性的金融服务体系能够对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包括过去难以到达的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客户开放金融市场,每个人才能有机会参与经济的发展,才能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阐述普惠性金融体系框架:

(一)服务对象层面。一切有金融需求的地区和社会群体,包括贫困者、中低收入者、富裕户和大中小企业都是这一金融体系的服务对象。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贫困者和低收入者,他们的金融需求的满足与否决定着这一体系是否成功。

(二)服务提供者层面。这一层面涉及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包括商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正规金融体系和包括各种民间金融机构和组织的非正规金融体系。他们直接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三)市场建设层面。这一层面包括一切有利于农村金融服务开展的农村金融市场开发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其他金融活动,如信息技术的提供、咨询与培训服务的开展、专业业务网络建设和信用评级机构完善等。

(四)宏观监管层面。主要指的是政府的宏观政策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框架。中国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财政部等机构是宏观调控和监管活动的直接参与者。

此外,普惠金融服务体系还应满足弱势群体多样化的金融需求,除了一般性的存贷款业务,还包括保险、理财等,给弱势群体提供与其他客户平等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权利。

二、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需重视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普惠金融在我国逐步受到重视,并积极探索实践。我国1993年开始试办的小额信贷,可以视为普惠金融的早期典型案例。中国的试点已经显示出小额信贷在中国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市场。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要建设普惠性金融体系,还存在着亟须解决的诸多问题。

(一)金融服务的定位异化

随着商业化取向的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金融体系出现了异化倾向,资金的逐利性使得其流向呈现从农村流向城市,从小城市流往大城市,从不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的趋势,金融服务对象也主要集中在大项目、大企业、大客户身上;中小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农村金融机构大量缺失,一些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存在“真空”,贫困地区仍然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金融压抑现象。金融机构“嫌贫爱富”造成的马太效应,导致急需金融支持的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由于金融权利的匮乏加剧其经济和社会、文化权利的匮乏,扩大区域发展差距和社会财富占有的两极分化,从而损害了社会的公平。虽然近年来,中央银行通过信贷政策指导对弱势产业、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给予了相当的扶持,大力提倡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三农”,开办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下岗职工再就业,开办小企业信用贷款支持中小企业,倡办助学贷款支持贫困大学生上学,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等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弱势贷款风险大、笔数多、管理成本高,政府扶持力度不够大等因素制约了金融配置的进一步均衡化。

(二)小额信贷目标客户单一

目前,我国小额信贷机构大多以农村贫困人口为服务对象。但在国内,贫困人口并不限于农村,这几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不断扩大,贫富差距拉大,城市也有相当比例的低收入阶层,他们同样需要小额信贷服务。国内微小企业发展一直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微小企业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方面具有大企业不可比拟的优势。他们所需的资金多是流动性的,金额小、期限短、能够且愿意接受较高利率,小额信贷非常适合他们,但他们大多还被排除在小额信贷的服务范围之外。客户的单一化使得小额信贷机构无法通过多样化的信贷组合来分散风险。如我国城市金融中仅有针对城镇下岗职工这一城市弱势群体的下岗失业担保贷款,且在小额担保贷款运作中存在着贷款周期短,银行缺乏积极性,担保基金的规模小等不足,使其处于逐步萎缩、低水平均衡的不良状态,成为构建全社会普惠金融体系的一条“短腿”。

(三)风险防范任务艰巨

一般来讲,落后地区、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发展基础较差。贫困落后地区的自然条件、基础设施、产业集群与发达地区比都处在劣势,信息不对称情况更为明显,有的历史包袱很重,金融生态环境也不好;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信用记录缺失或不良;弱势群体中,大多数人受教育程度低,禀赋不高,还有一小部分人安于现状,无发展动力,有不少人认为自己的窘状是国家造成的,如果拿到贷款便视同国家救济,没有偿还的意愿。社会的信用环境不佳,信用建设相对滞后,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提高市场交易成本,影响和制约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作用的正常发挥。而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的大量撤退,农信社基本成为落后贫困地区的垄断性金融机构,容易使其成为“官商”,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再加上金融机构较难吸引高素质、高管理技能的专业人才,致使我们的农村信贷机构目前还存在着资产质量不高,资产不良贷款率高,资金充足率不足,操作风险、信用风险较高等管理上的问题。

(四)政策准入和监管模糊

目前小额信贷业务主要由非政府组织、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组织和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缺乏界定,大部分小额信贷组织没有合法的地位和发展空间,今后非政府组织发展没有一个明确的方向。就市场准入来讲,由于处于垄断地位的农村信用社难以满足农村的金融需求,民间金融活动日趋活跃,但政府却对民间金融组织采取了严格的管制,当农村正规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这部分金融需求时,单纯压抑民间金融组织,只能导致民间金融活动转入地下,借贷利率变成名符其实的“高利贷”。我国的小额信贷既缺乏独立的监管机构,也缺乏相应的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目前对我国小额信贷机构尤其是非政府的小额信贷机构,实行的是非审慎监管,大都由当地政府部门执行,相对于银监部门对金融机构实行的审慎性监管来说,这种监管宽松许多,其力度不能覆盖小额信贷的风险控制、经营范围、资产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五)可持续发展存在瓶颈

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是指机构本身提供的信贷服务所产生的收入能够覆盖其运营操作成本和资金成本,以保证其收入大于支出,即小额信贷机构的商业可持续。目前除了农村信用社等极少数小额贷款机构外,国内的小额信贷机构普遍面临资金制约,缺乏有效的资金渠道。小额信贷机构不能吸收低成本的储蓄来扩展自己的业务,也不能从银行获得商业性贷款用于小额信贷。目前资金来源渠道是国外和国际组织的资助和部分扶贫贷款,较难发展出可持续的小额信贷机构。在利率市场化方面,人民银行对信用社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利率仍有限制,农业银行发放小额扶贫贷款必须执行优惠利率。这与国际上开展的小额信贷实行高利率或浮动利率不同,使得小额信贷缺乏吸引力,从而限制了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普惠性金融体系的建议

改进对弱势群体金融服务,必须强化普惠金融的理念,深化金融改革,通过体系完善、制度创新、环境创造来构建和谐的金融服务体系,使全国人民都能享受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

(一)完善普惠金融组织体系

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弱势金融组织体系,既应包括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等传统金融组织形式,也应包括风险投资、担保、保险、租赁、小额信贷等创新金融组织形式,并形成不同金融组织形式相互并存、定位准确、合理分工、适度竞争、协调发展的格局。一要推动金融组织创新。降低门槛,增加贫困地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数量,积极支持和引导银行资本、境内外民间资本到西部农村投资、收购、新设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度增加贫困地区县(市)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和小额信贷组织。要充分发挥邮政储蓄在农村金融市场覆盖面广的优势,把它建成真正的社区银行,同时加强其与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培育适度竞争的贫困地区农村金融主体。二要发挥非正规金融的积极作用。科学的普惠金融体系无法脱离非正规金融而存在,应鼓励民间金融发展,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给民间借贷以合法的法律空间,处理好金融监管与民间金融领域自发内部规则的关系,引导和规范好民间金融,以满足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三要完善融资服务组织,建立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担保体系、保险体系、行业协会、技术与培训组织等。

(二)推进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在让更多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下移金融服务,发展财务可持续的小额信贷产品和服务的同时,要尽快发展商业可持续性的小额信贷机构,使更多的民间资金能够用于为低收入人口、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一要赋予小额信贷机构合法地位。尽快出台信贷业务准入的相关规章制度,鼓励民间资金、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小额信贷市场,培育小额信贷市场的竞争环境。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应加强合作与沟通,制定小额信贷机构吸收储蓄的标准,尽快确定小额信贷的监管方针,尽早给予具有一定规模,经营业绩良好的小额信贷吸收储蓄的权利,并鼓励小额信贷机构从商业银行等渠道贷款,增加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二要在政策上给予小额信贷的自主定价权。发展小额信贷的基本原则是“利率覆盖风险”。贷款利率的设定必须能够覆盖资金的成本、贷款的损失和经营的成本。对于小额信贷机构来说,由于每笔贷款发放的金额相比于正规的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要小,经营成本必然要高于商业银行,因此,除非小额信贷机构能够索取的利率高于正常银行利率,否则小额信贷机构很难达到财务的可持续性。我国现在的目标是建立商业性的小额信贷机构,因此应尽快取消利率限制,允许其按照市场机制在法律监管下自由决定利率,培养小额信贷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小额信贷机构自身发展。同时可以创造政策环境,鼓励竞争,从而带动小额信贷利率的下降。三要加大政策扶植力度。公共财政必须为落后地区、弱势产业和特定人群的发展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普惠制金融的发展过程中,风险补偿基金及贴息应列为各级财政的固定支出科目。要加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在欠发达地区的开发中,财政转移支付、国债建设项目与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的配套使财政资金起到引导作用,并通过金融的放大作用扩大其政策效果。四要减少对小额信贷机构的行政干预,通过利益机制的引导而不是强制小额信贷机构实现政府的扶贫目标。通过减少干预,让小额信贷机构走上商业化可持续发展道路,培养小额信贷机构的自我造血功能。

(三)加强小额信贷机制创新

要通过机制创新解决普惠金融让每个人(企业)获得金融服务机会,并控制小额信贷风险的问题。一要创建与一般商业银行不同的贷款与还款机制。打破以不动产抵押为核心的贷款抵押机制,注重考察未来现金流以及企业主和贷款人的信用情况等软信息,采用专业机构、行业协会、信用共同体担保等形式,开发动产和权利质押信贷品种,适度发展信用贷款,不能沿用传统商业银行的“坐商式”经营。二要因地制宜开展小额信贷。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即使在一个地区,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信贷文化也有很大差异。因此,小额信贷要根据不同地域、不同经济环境来开发。三要创新普惠金融营销激励机制。在小额信贷机构的管理中,对创造优秀业绩的信贷人员给予奖励,改变贷款“零风险”的不合理规定,使工作人员的收入和职务晋升与机构业绩挂钩,以激发员工及管理人员的潜能和提高员工的对普惠金融营销的主动性、积极性。四要建立对小额借贷者的针对性培训机制。借鉴国际上对小额贷款户进行针对性大规模培训的经验,各级政府要增加培训工作的介入和投入,从财政中拨出专项资金,把相关技术工作者及有关部门发动起来,配合小额信贷项目,不断给小额贷款户培训,向他们提供市场信息,提高他们对市场、新技术的熟悉程度以及运用贷款的能力。五要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对工商、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联网步伐,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本数据库建设,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乡、村、社区建设,建立和完善普惠金融涉及的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完善奖惩机制,为信誉好、还贷积极的客户开辟绿色通道,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上给予倾斜和优惠;对“逃、赖、欠”的贷款人要公开曝光,并实施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予以制裁,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氛围,为普惠金融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此外,政府要创造良好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保持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保持较低的通过膨胀率和物价的稳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加就业机会,缩小东西部地区经济差距,以此提高低收入阶层、贫困户和微小企业等小额信贷客户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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