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辅助事务的科学构建——以哈尔滨法院为例论文_李萌

审判辅助事务的科学构建——以哈尔滨法院为例论文_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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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司法领域最热的词汇莫过于“司法体制改革”,从2016年开始,哈尔滨法院开始逐步落实各项改革措施,截止2017年6月,包括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办案机制、行政权与审判权分离机制等均基本完成,但于此同时,由于法官数额减少、收案数量持续上升,而配套的辅助人员和分工细则尚未明确,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本文结合哈尔滨法院实际情况,分析当前改革下司法辅助事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以让司法改革真正意义上提升审判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审判辅助;司法改革;员额

引言:当今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利益诉求愈加多元和复杂,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寻求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旧有的司法体制出无法适应此类矛盾,为解决这一问题,全国展开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的司法体制改革属于在广度和深度上均史无前例,2015年,两院提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意见,使司法改革不发增速,2017年,司法体制改革基本完成了制度性框架的构建,并在全国司法系统展开。但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随之而来的“诉讼爆炸”和“案多人少”的矛盾逐渐突出,以哈尔滨法院为例,2017年上半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13797件,与去年同比上升二十个百分点,其中审结执结各类案件61995件,虽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2350件,但结案率却比去年下降9.53个百分点。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既有长期以来存在的老问题,也有新制度落实未落地,配套改革制度和措施没有跟上的新原因,本文主要针对审判辅助事务尚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科学构建审判辅助事务的方法,以期能够提升审判质效,使改革措施真正落地。

1.相关理论概述:

审判辅助事务,是指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并配合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所有司法类辅助事务的总和,主要包括诉讼材料送达、案件开庭排期、通知开庭、财产保全、调查取证、组织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等等。本文所述的司法辅助人员仅包括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而不包括常规意义上的其他执行人员、司法警察和技术类司法辅助人员。可以说,法官员额制度落实后,按什么数量配比组合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以及对这三者合理分配工作并科学管理审判辅助事务对于提升审判质效,落实司法责任制意义重大。

2.哈尔滨法院目前在审判辅助事务上主要存在的两个问题:

首先,哈尔滨法院目前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配备比例是3:3:1,虽然已经达到中央出台的改革方案中要求的配备比例标准,但与很多发达地区,比如广州中院的1:1:1比例还是有一定差距的。事实上,一个书记员配合三名法官工作,基本上书记员就只能负责开庭记录工作,无暇负责其他书记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如整理卷宗、卷宗扫描归档、送达文书等。由于法院事务分类和分工均不明确,导致法官助理负责前面所述的书记员工作,进一步导致法官助理应负责的调解、庭前质证、起草法律文书初稿等工作还是要由法官完成,完成这些非真正核心审判工作已经耗费法官大量时间和精力,使其再处理起核心审判工作时难免力不从心。不明确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指责范围,就会降低审判效率,导致法官工作压力大,工作积极性不高,相互推诿等情况。

其次,审判辅助事务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在立案方面,立案作为法官收案的第一道关口,未能充分发挥其关口功能,在案件数量控制上,未能充分通过调解、和解等替代性手段化解纠纷,造成来院的所有纠纷均进入诉讼程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浪费。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分案方面,目前哈尔滨法院主要采用计算机进行随机分案,对于少数特殊或疑难案件采用制定分案方式,这一分案方法在数量上,基本达到了法官分案均衡,解决了之前法官分案不均互相推诿的问题,但由于每类案件甚至每个个案的难易程度存着这较大差异,单纯追求案件数量的均衡而不考虑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案和法官工作量考评,仍然很容易造成法官“忙闲不均”以及工作量评价不客观的问题,导致由于对法官工作量把握不精确而无法科学配置工作,进而给法官造成工作负担,降低审判效率。在庭前准备阶段,由于现有诉讼法对庭前该阶段的具体工作事项仅做了框架式介绍,而没有具体细节的规定,导致实践中,法官在长久的审判经验下,过分强调以庭审为中心,没有充分认识到庭前准备阶段对化解矛盾、归纳争议焦点、推进审判进程的重要作用。取而代之的是法官在庭前私下与当事人完成庭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先定后审”的情况出现。庭审过程中,法官还要耗费大量时间进行争议焦点的归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进行调解工作,而由于一般没有庭前组织质证环节,当事人常将证据保留到开庭时出示,这一做法一定程度影响庭审顺利进行。

3.科学构建审判辅助事务框架的途径:

一要区分审判事务不同类型。审判事务主要集中在主持庭审、确定判决方向、拟定裁判文书等。对审判辅助事务进行细分,可分为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和常规审判辅助事务。专业性审判辅助事务是指组织庭前质证、调解、裁判文书起草等必须由经过专业法律训练的人员完成的专业性较强的辅助工作,而常规审判辅助事务则无需必须具备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完成,如案件开庭排期、送达传票、庭审记录、裁判文书送达、卷宗扫描、卷宗归档等。根据审判事务不同类型以及其具备的不同特征,将工作按类型分配给不同人员负担,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工作效率。

二要对审判人员和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对由于审判人员,由于案件类型和复杂程度不同,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存在差异,可以将审判人员按照审判能力和专业方向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级审判人员主要由业务能力强或者特别擅长攻克某类疑难案件的法官组成,他们主要负责难度较大的疑难类或新型案件;二等级审判人员主要由从事法官行业多年审判经验较为丰富的法官组成,他们主要负责比较常见的常规型案件;三等级审判人员由新入额的年轻法官组成,他们主要负责一些案情简单可以采用简易程序等审理的速裁型案件。再对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分类和分工,法官助理负责前文所述的特殊审判辅助事务,由于特殊审判辅助事务分为程序性工作和文字性工作,可以将法官助理也分为承担组织庭前质证、证据调查、财产保全、庭前调解等程序类工作的程序法官助理和承担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起草法律文书等文字类工作的文字法官助理。为解决书记员方面忙闲不均的问题,可以成立相关部门对书记员进行统一管理,根据不同庭室的工作量将工作统一分配给书记员,由其负责案件排期、裁判文书送达、卷宗整理、卷宗归档等工作。对速录、案卷扫描、系统运维、立案窗口接待等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利用市场资源购买社会化服务,拜托沉重的事务性包袱。对于审判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配比,应破除全市法院比例一致的做法,根据不同法院、不同类型法庭的工作量、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的差异配备不同的审判组合模式。

三要科学配置审判辅助事务。在立案阶段充分发挥关口作用,尽量利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将案件阻隔在正式诉讼程序之外,可以要求立案庭法官充分对收案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率作为法官考评的一个参考依据,调动其调解积极性。在分案阶段,将案件不同类型和难易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疑难类案件、常规类案件和简易案件,在分类时按照不同等级分给不同级别的法官,并在工作量统计中将不同难度案件算为不同分数进行考评。在庭前准备阶段,由法官助理组织庭前交换证据、质证和调解,归纳出争议焦点并固定证据,防止当事人在庭上搞证据突袭,也避免法官在庭前与当事人私下沟通。

参考文献:

[1]叶锋.司法改革视野下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模式初探[J].东方法学,2015

[2]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于晓东,王卉.关于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职责分工的调研报告[J].山东审判,2016

[3]李桂红,叶锋.司法改革语境下司法辅助事务管理模式的构建[J]上海政法学院报,2016

论文作者:李萌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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