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事件”索赔对我国保险业的启示_再保险公司论文

“9.11事件”索赔对我国保险业的启示_再保险公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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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2001年9月11日史无前例的恐怖幽灵降临在美国本土:世界为之惊颤,人心为之垂泪,与此同时,与灾难事故休戚相关的世界保险业进入了噩梦般的漫漫长夜。虽然恐怖事件并不属于美国保险条款中的可保风险,但保险公司曾在1993年世贸中心遭遇恐怖分子炸弹击后,付出了数亿美元的赔款。因此在此次事故处理中也不例外,世贸中心双子楼的保险金额是45亿美元,周围一英里以内财产的保险价值达457亿美元,加上遇难者的人身给付,分析师认为,这次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将达到300亿美元,其中2/3的赔偿将由再保险公司承担,这些再保险公司分别分布于美、德、法、意及瑞士等国家和地区。赔款数额之大,史无前例。

此事件发生之后,世界各国发出了联合打击恐怖分子的呼声。可见恐怖分子随时会威胁着“地球村”的每一个村民,当各牵连保险公司忙成一片之时,中国保险业的同仁们也许会扪心自问,如此灾难一旦降临到自己头上,我们该如何应付,我们又有何种能力应付?此次事件的发生,又能给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来哪些启示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做以下三个方面的比较:

1.从建筑物、航意险及其他一些人身保险的投保状况来看

笔者从1999年世界各国保险业务情况统计表中得知,1999年美国的保险密度为2921.1美元,中国大陆的为13.3美元,虽然这种单纯的数字比较一直为一些专家所批判,但它还是能粗略的说明一些问题。在美国,建筑物很少有不投保财产险,在航空险方面,不仅美国国内的航空公司及旅客要投航意险,而且美国还规定只要经过美国上空的外国飞机的所有乘客都要投保一定数额的航意险。在美国平均每人有5张保单,每人的人身险保额超过100万美元。而在中国,据了解,只有很少的建筑物投保,飞机乘客中投保航意险也只是少数,2000年上半年发生在武汉的空难,几十个遇难者中只有几个人投保。投保率低,当然赔付率也不会太高,保险公司的风险也就小,所以即使大灾难发生在中国,与国外相比保险公司的赔付也不会太高。但这并非保险业的经营宗旨,我们的江总书记曾在《领导干部保险知识读本》的批语中指出:保险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重要作用。就目前中国保险业的状况,保险是否起到这些作用还值得怀疑。

2.从资产总额、保费收入以及资本金、偿付能力方面来看

据统计,2000年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3373.9亿元,而1997年世界保险公司按资产排名第10位的英国保诚保险公司的资产是1789亿美元(sigma杂志,1999年第6期),整个中国保险资产不足保诚保险公司的1/4.5。从保费收入上,2000年中国保费收入1595.9亿元,而1999年美国保费收入就达到了7951.88亿美元。在资本金方面,虽然中国《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但实际上,就连在中国市场上享有垄断地位的保险公司都不能完全符合此规定,其他保险公司的情况就可想而知了。假如在中国发生这种巨灾损失,建筑物、飞机、人身都投了保,我们的保险公司赔得起吗?

3.从再保险业发展状况来看

此次美国保险赔款的2/3将来自于国际再保险公司,据初步统计,德国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赔款将达到9亿美元,瑞士再保险公司赔款将达7.3亿美元,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注册资金才30亿人民币。到1999年底中国再保险公司的总资产才达到120亿元,其中货币资产占90%之多。根据中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其资本实力正好与眼下的法定分保业务规模相匹配。且不谈拓展商业分保业务,就是要适应法定分保业务规模扩大的需要,中国再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也显不足。另外,在拓展商业分保业务方面,国内的再保险公司也是困难重重,1999年中国再保险的保费收入是122.14亿元,其中法定分保费为118.3亿元,商业分保费为3.84亿元,仅占总再保费的3%左右。虽然我国《保险法》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再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往往存在隐瞒其实际的保额,从而减少分出保费支出的现象。其实在隐瞒保额的同时,保险公司也隐瞒了风险,如果真的发生了巨额损失,保险公司如何应对?

通过以上对比,我们看到,虽然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保险业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所以从比较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1.扩大保险宣传,增强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度,是保险业目前的当务之急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保险的重要性并非人人都能认识到。80年初中国刚刚恢复保险业的时候,曾经闹出到保险公司买保险柜的笑话,到21世纪的今天人们已经对保险有了初步的认知,并且一部分已经积极参与到其中,但对保险的认知度还有待于提高,这其中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保险宣传的不足,人们仍把它当作新生事物,而持观望态度。这次美国的巨灾事件是一个很好的典例,保险业及媒体应当抓住这个契机,在公众中进行一次生动的风险与保险的宣传活动,以增强公众对保险重要性的认知。

2.通过加强保险资金运用,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强公司之路

保险公司为提高偿付能力,就必须保证有足够的资本金,如何补充资本金,从会计上来说有三种途径:一是增加投资者投入,二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三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从增加投资者投入的角度,对股份制企业来说,最有效的是公开上市,日前,太平洋保险公司、新华人寿、平安保险公司都在为上市而跃跃欲试,从长远来看,此举当然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但目前来看,各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是否能满足上市后股东分红的需要还是个问题,所以,提高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盈利,才是保险公司首要解决的问题。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角度,首先我们知道,除零星的接受捐赠能增加资本公积外,企业增加资本公积的大头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通过债转股,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资本公积,但此举在我国目前并未对保险公司放开。从通过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方面来看,根据我国《公司法》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虽然盈余公积是从利润中提取的,但是我们可以想象,如果公司没有利润,又何谈盈余公积,没有保险资金的高效运用,又何谈利润。所以,以上三者归一,还是要从保险资金运用中获得收益,至于如何才能获利,取决于保险公司如何把现有资金合理分配于已有的投资渠道。

3.改变我国再保险业的现状,形成有效的再保险市场,是保险业发展的坚强后盾

目前,在我国只有一家再保险公司,在性质上属于国有,机制落后,资本金还比不上这次瑞士再保险公司给美国的赔款额,所以我国再保险业迫切需要改变现状。在2000年全国再保险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了把中国再保险公司改造为国有控股、各家保险公司和部分非保险企业参股的股份公司,这是当前改革的必经之路,因为股份化是中国再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实现增资的有效途径。同时通过参股将国内保险公司的利益联系在一起,更有利于促进保险和再保险的共同发展。

但是一家公司并不能形成市场,更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环境,所以,我国应该建立更多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在目前情况下,有条件的全国性综合保险公司在分业改革中,应该考虑组建专业再保险公司,以充分利用其以往积累的再保险经验和技术,为中国再保险市场注入新鲜血液。除建立专业再保险公司外,为加强国内保险公司之间在再保险方面的长期合作,增强再保险市场的活力,中国应建立分保互惠交换体系,以达到宏观和微观双重效应。从宏观效应来说,分保互惠交换体系的建立、健全了风险分散机制,并将经营同类风险的保险人联合了起来,提高承保风险的能力。从微观效应来说,分保互惠交换体系的建立,可以进一步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在分保交换过程中,分出公司在分出自己风险业务的同时,又获得对方的回头业务,这样双方的总业务量和总保费收入不至于过分减少。除以上对再保险市场主体的改革和扩展外,更重要的是,各保险公司应当有风险意识,不能为了多留保费而把风险都留在自己口袋里,更不能违规隐瞒业务,该分保时不分保这是相当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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