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过”卡沃丁峡谷,还是“不是穿过”卡沃丁峡谷?关于当代社会主义若干问题的思考_卡夫丁峡谷论文

“穿过”卡沃丁峡谷,还是“不是穿过”卡沃丁峡谷?关于当代社会主义若干问题的思考_卡夫丁峡谷论文

“跨越”卡夫丁峡谷,还是“不通过”卡夫丁峡谷?——关于当代社会主义若干问题的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峡谷论文,卡夫论文,若干问题论文,不通过论文,当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对当代社会主义问题的研究中,有些国内学者一再引用据称是马克思的“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论点,用以说明“经济文化不发达国家可以超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建设社会主义”;他们将马克思的有关论述称之为“马克思的东方理论”,并认为,这一理论“为后来东方落后国家先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社会主义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准备”。在他们看来,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或前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首先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并不是财富太多、无法容纳,而是因为民穷财尽,起来造反”。上述观点涉及到这样一些问题:(1)据称是马克思的所谓“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设想,其本来涵义是什么?是仅仅具有某种特殊针对性,还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这种设想是否能称之为马克思的“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另一种设想和方案”?能否归结为“马克思的东方理论”?当代社会主义能否认为是“马克思的东方理论”指导的产物?(2)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生是否没有一定的客观规律可循?是否不需要一定的生产力基础和经济前提?落后国家是否一般地都可以“超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当代落后国家先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同将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社会主义是否具有相同的质的规定性?仅仅由于“民穷财尽、起来造反”而建立的社会制度,能否称为社会主义制度?上述问题是当代社会主义理论中的重大问题,我们绝不应回避,而应当给予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回答。根据笔者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著作的学习领会和对有关问题的研究,特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1、马克思从来没有“跨越(或超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提法,而只有“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的提法。[①]这决不是文字上的游戏,“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是马克思借用“卡夫丁峡谷”这一典故表达这样的意思:由原始公社这种古代社会形态演变而来的仍然保存了土地公有制的农业公社(农村公社农民公社),在特殊的历史环境下,在资本主义制度为它提供必要的物质技术基础和文明成果的前提下,有可能绕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种社会形态,而选择另一条继续向前发展的道路,这样一来,也就可以避免西欧各国所经历的巨大痛苦的灾难。选择另一条发展道路同“跨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跨越”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显然是由农业公社这种落后的社会形态直接转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生产力是继承的,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从农业公社到社会主义社会,必然要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必然要经历若干过渡阶段和中间环节。在这些过渡阶段中,要完成从简陋的小生产向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转变,完成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完成从愚昧到高度文明的转变,完成从封闭体系向开放社会的转变。这就是说,不仅生产力(包括科学技术)必须达到现代的水平,而且人本身也必须成为现代人。“跨越论”曾经是俄国19世纪布朗基主义者(如彼·特卡乔夫)、泛斯拉夫主义者(如俄国农民社会主义创始人赫尔岑)以及民粹派的一种狂想,是“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在当时俄国的理论表现。赫尔岑认为,俄国公社可以使“腐朽的、衰老的西方返老还童和得到新生”;特卡乔夫则认为“俄国农民作为天生的共产主义者,同贫困的、被上帝遗忘的西欧无产者比起来,要无可比拟地更接近社会主义”。他们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把土地公有制形式当作社会主义。对此,恩格斯在马克思逝世后写的《“论俄国的社会问题”跋》中明确指出:要处在较低的经济发展阶段的社会来解决只是处在高得多的发展阶段的社会才产生的和才能产生的问题和冲突,这在历史上是不可能的。发生在商品生产和私人交换出现以前的一切形式的氏族公社同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只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一定的东西即生产资料由一定的集团公共所有和共同使用。但是单单这一个共同特性并不会使较低的社会形态能够从自己本身产生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后者是资本主义社会本身的最后产物。每一种特定的经济形态都应当解决它自己的、从它本身产生的任务;如果要去解决另一种完全不同的经济形态所面临的问题,那是十分荒谬的。[②]“跨越论”是完全背离历史唯物主义的。大谈“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是没有从根本上搞清楚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意。

2、马克思关于“不通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论述是完全针对俄国农业公社而提出的。一些学者不仅把马克思的这一论述理解为“超越论”,而且把它的适用范围还扩大到“东方落后国家”和一切“经济文化不发达国家”。本来,马克思毕生主要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生发展和为新的生产方式取代的历史必然性,即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规律性。但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当时的俄国有某种特殊性。所以他在回答俄国学者提出的问题的信中指出:在《资本论》中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仅限于西欧各国,而不能把它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这是因为,在西方的运动中,问题是把一种私有制形式变为另一种私有制形式。但是当时的俄国,农业公社的情况非常特殊,它是俄国农村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组织形式,土地公有制赋予它的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而它的历史环境,即资本主义生产和它同时存在,又给予它以实现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的现成的物质条件。因此,它“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吸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取得的一切肯定成果。[③]他指出,农村公社的这种发展是符合我们时代历史发展方向的,因为资本主义正在遭受到致命的危机;它将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而回复到古代类型的最高形式。如果像俄国的自由派所主张的那样,首先摧毁农村公社以过渡到资本主义制度,则是要把他们的公社制度变为私有制。所以,马克思深信,俄国的这种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由上可见,马克思关于“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设想,是完全同当时俄国的农业公社这种特殊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形式(土地公有制)相联系的,只有这种形式才具有“不通过”的理论上的可能性。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以小私有制为基本形式或者为主体;或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占支配地位,就根本没有“不通过”的可能性。因此,把“不通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可能性任意扩大到整个“东方国家”乃至整个“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国家”,不仅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在理论上也是不正确的。把马克思的这种设想称之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另一种设想和方案”也是不妥当的。因为这种设想和由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它只是农业公社这种特殊形态选择另一种发展道路的可能性。把马克思针对俄国农业公社的发展前途所提出的设想演义为“马克思的东方理论”,也是很不恰当的。马克思从来没有提出过东方落后国家可以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理论。事实上,包括俄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之所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同马克思的上述设想并无直接联系。这是因为,在俄国十月革命之前,农业公社已经由于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而解体;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诞生前根本没有在俄国农业公社那样的生产方式。所以,当代社会主义的出现,既不是马克思这一理论设想指导的结果,也不能验证马克思的这一理论设想是否正确。

3、马克思关于俄国农业公社“不通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设想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必然性。马克思从来没有把俄国农业公社“不通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视为历史的必然,而只是看作一种可能的结果。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第一,俄国农业公社能否不通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仍有两种可能性。这是因为,农业公社本身有“二重性”,既有使它存在和发展的因素,也有使它瓦解的因素。它所处的历史环境本身也包含着两种因素,既有为它提供物质条件的因素,也有毁灭它的因素。如果俄国继续走1861年所开始走的道路(即所谓对农奴制的“改革”),那它将会失去当时历史所能提供给一个民族的最好机会,而遭受资本主义制度所带来的一切极端不幸的灾难。事实上,当时俄国农业公社正处于危险境地,已经在开始解体了。在马克思提出这一设想以后的17年间,俄国无论是资本主义的发展还是农业公社的崩溃都迈出很远了,只有发展资本主义这一种可能性了。第二,西欧过去到处都有过不同程度上是古代类型的公社所有制,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最后都消失了。这是现存的俄国农业公社有可能解体的一个历史性证据。这种历史性证据说明,土地公社所有制一旦不再是封闭体系,一旦商品交换渗入其中,一旦私有因素获得发展,要使它不解体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马克思非常慎重地指出,农业公社天生的二重性使得它只能是下面两种情况之一:或者是私有原则在公社中战胜集体原则,或者是后者占胜前者。所以,把马克思的这一设想作为一种反映历史必然性的理论来看待,这本身就是不恰当的。如果考虑到马克思之后所发生的变化,把马克思的这一设想作为今天分析问题的理论依据,就更加不恰当了。

4、俄国农业公社“不通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是需要有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的。关于这一点,恩格斯有过精辟的论述。他指出,俄国公社存在了几百年,在它内部从来没有出现过要把它自己发展成较高的公有制形式的促进因素,所有这些公社随着时间的推移愈来愈丧失共产主义的性质,而变成一些互不依赖的土地占有者的公社。由此得出结论:“对俄国的公社进行这种改造的首创因素只能来自西方的工业无产阶级,而不是来自公社本身。西欧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胜利以及与之俱来的以公共管理的生产代替资本主义生产,这就是俄国公社上升到同样的发展阶段所必须的先决条件。[④]他还指出,“当西欧人民的无产阶级取得胜利和生产资料转归公有之后,那些刚刚踏上资本主义道路而仍然保全了氏族制度或氏族制度残余的国家,可以利用这些公社所有制的残余和与之相适应的人民风尚作为强大的手段,来大大缩短自己的社会主义发展的过程,并可以避免我们在西欧开辟道路时所不得不经历的大部分苦难和斗争。但这方面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是:由目前还是资本主义的西方做出榜样和积极支持。”[⑤]这就是说,农业公社本身同社会主义没有必然联系,这种联系仅仅来自外部因素,即来自由发达资本主义转变而来的共产主义提供的榜样和支持。而这种联系仅仅在于,使落后国家走上“缩短的发展过程的道路”,而不是直接导致社会主义。就这一点而言,“不仅适用于俄国,而且适用于处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发展阶段的一切国家。”这不过说明,共产主义在西欧的胜利,将为落后国家创造一种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产生一种示范效应和支持力。可惜,这种条件至今未有。

5、马克思关于俄国农业公社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设想不能成为“落后国家走上社会主义”的理论依据。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俄国农业公社之所以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并不是因为农民贫穷落后没有生活出路而造反,而是因为俄国农业公社本身以及它所处的历史环境有其特殊性:第一,它和西欧的情况不同,它保存了土地公有制;第二,它和古代的原始公社不同,它是经过长期发展演变的形态;第三,它有可能利用西方资本主义提供的物质文明成果;第四,一旦共产主义在西欧取得胜利,它便可以以西欧为榜样并获得支持。但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未肯定,俄国公社一旦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走一条特殊的发展道路,就成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了。走上这条特殊的发展道路只是意味着,第一,免受西欧国家农民所遭受的那种痛苦;第二,有可能缩短转向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但它的生产力发展还需要很长的时间,因而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也需要很长的时间。而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生产力很落后也不是社会主义。马克思明确指出,假如俄国公社能够从个体劳动过渡到合作劳动,并利用资本主义提供的物质条件(机器等),那么,它只不过是现代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所趋向的那种经济体系(即共产主义经济体系)的“出发点”。如果以马克思的设想为理论依据,以为由于贫穷落后,农民造反就可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那样不仅是对马克思这种设想的极大误解,也是对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极大误解。这是一种“穷社会主义”的理论,这种理论同马克思的设想毫无共同之处。

6、当代落后国家所建立的社会主义是另一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长期以来,人们大都把由落后国家产生的社会主义同马克思所说的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而来的社会主义等同起来,只是承认在发展程度上有区别。由于生产力很落后,于是就在生产关系上做文章。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所谓“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生产力的矛盾”。按照马克思所揭示的社会发展规律,共产主义(或科学社会主义)只能建立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这是适用任何国家不同发展道路的普遍真理。当代落后国家选择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殊发展道路,既不同于发达资本主义必然转变为共产主义这种情况,也不同于俄国农业公社这类形态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这种情况。就前者来说,落后国家自身尚没有发达资本主义所创造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就后者来说,这些落后国家既没有俄国公社那样的土地公有制度和社会风尚,也没有西欧已经建立共产主义制度这个外部条件。它们所走的是另一条独特的发展道路,是一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这里需要明确这样几点:第一,当代一些落后国家走上一条特殊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有其历史的必然性,是合乎规律的。不走这条道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无法完成(因为民族资产阶级非常软弱),农民的土地和生存问题无法解决,国家分裂状态和被外国奴役的局面无法结束。第二,落后国家究竟选择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取决于国内和国际的条件。凡是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都是因为当时存在某些必不可少的特殊条件——包括马克思主义的传播,无产阶级政党的形成,农民革命运动的兴起,世界性战争的环境,等等。绝不能认为,任何落后国家在任何条件大都有可能走上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如果真要搞,要么根本不能成功,要么只是形式上的,要么自受其害。第三,落后国家走上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很不容易,没有直接的理论指导,没有可以借鉴的现成经验,是在不断探索中前进的。弄得不好,还有走回头路的可能。前苏联和东欧等国发生的剧变就说明了这一点。第四,落后国家走上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并不意味着它可以直接地很快地成为马克思所说的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而来的那种形态的社会主义。一般来说,由落后国家所产生的社会主义(也包括前苏联),是一种具有不同历史前提(很不发达的资本主义或后封建社会)的对不同的社会矛盾、而不同历史任务表现为有质的差别的特殊形态的社会主义。现在,我们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称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样就同发达的、成熟的社会主义区别开来了。但是必须明确,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种意义上的。就其质的规定性来说,它仍然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之前的预备阶段。

从理论上把由落后国家产生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社会主义区别开来,是完全必要的。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在抽象的“社会主义”概念之后,把这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混为一谈,这是“左”的思想长期居于支配地位的总根源。在一些人看来,落后国家“先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其实,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不确切判断。这是因为,这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有一定质的差别,不具有完全的可比性,因而,“先建立”和“后建立”也就说明不了更多的东西,绝不能由此得出落后国家比发达资本主义更容易搞社会主义的结论。这种质的差别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的差别决定的。如果不同的生产力条件可以产生质上相同的社会主义,那可真是奇迹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也就被推翻了。事实上,落后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只是走了一条不同的发展道路,而且这条道路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尚未转变为共产主义之前走出来的。这种由落后国家产生的社会主义,实际上是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并列存在和共同发展在世界范围内,这就更加使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处于困难境地。按照邓小平同志的通俗说法,我们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生产力不够格,生产关系也就不可能够格(如果确要使生产关系够格,就会同生产力相矛盾)。这种不够格的社会主义,实际上只是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的过渡形态或中间阶段。在这个阶段,按照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不仅要承认“非此即彼”,也必须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承认“亦此亦彼”,许多东西都是不纯粹的。私有制的存在,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存在、市场经济和竞争(从而物支配人、人支配人的关系)的存在,都是不可完全避免的。非社会主义的东西不仅以外延的形式存在,而且以内涵的形式存在。这些既是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刺激力,也包含着必须付出的历史性的代价。我国建国以来所经历的“新民主主义阶段”(这个阶段按照原来的正确认识和历史的必然性还要长得多)和现在正经历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具有过渡形态的性质(但不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意义的过渡——“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种过渡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既然这种过渡形态在长期内存在“亦此亦彼”,那末,把落后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看作是“超越”了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就不恰当了。这实际上是走了一条最终通往共产主义的迂回之路,实际上是在后封建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首先是它的第一阶段)之间合乎规律地加进了一个同落后国家相适应的非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

7、由落后国家产生的特殊形态的社会主义必须始终防止犯急性病。从已有的历史来看,由落后国家产生的社会主义,最容易犯的一种通病就是急性病,在路线、方针和思想倾向上表现为“左”。这种急性病表现在三个层次上:在生产力方面急于赶超,只顾表面的增长和数量的扩张,而不大注意付出的代价、经济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形成一种粗放型的增长方式。在生产关系方面急于升级、跨越、超阶段,公有制范围越宽越好,形式越高级越好;商品货币关系越少越好;收入差距越小越好,只有这样才更像社会主义的样子,但因此而在长达20年的时间内未缚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变成了真正的“穷社会主义”。在政治上层建筑方面同样存在同经济基础不相适应这个问题,例如政治体制上的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意识形态上要求普通老百姓也要有共产主义理想,最极端的是“文革”期间的“破四旧”和批斗“牛、鬼、蛇、神”。为什么总是犯急性病?除了混淆两种不同的历史形态外,就是没有把人类社会的发展真正看作是一种自然历史的过程,对社会差别、非公有制经济缺乏历史的认识。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些话实际上是针对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提出的,因为如果是在发达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上面那些问题已经不存在了。在这里,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条件;而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结果。从根本上讲,没有前面的条件,后面的结果是不会出现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阶级剥削都是生产力不发达的产物,阶级和剥削归根结底是靠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消灭的。当然,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条件下,也可以暂时地消除剥削和避免两极分化,但绝不可能达到消灭贫穷和实现共同富裕,而且,这种做法本身也不可能持久。我国的人民公社制度的最终解体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在我们现在这个时代,个人的集团的物质利益仍然是生产力发展的直接动因。为了发展生产力,就不能不承认一定的差别,不仅要承认劳动能力上的差别,而且还应当承认积累起来的物化劳动(货币财富)的差别,即承认以积累的物化劳动进行投资取得资本收益的权力。这种差别对于强者来说是一种刺激力,而对于弱者来说则是一种历史性的不公平。从整个社会来讲,也可以说是为了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付出的一种代价。但付出这种代价总比“大锅饭”的损失和共同受穷好。况且,只要生产力发展了,政府还可以对相对贫困的一级实行转移支付,从而把差别保持在一定限度之内。

我国应当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但对这一点人们有大不相同的认识。本来,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首先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离开了这一点,就没有意义了。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同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是统一的,绝不能以牺牲生产力发展为代价坚持那种脱离实际的、理念化的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为主体的地位,从根本上讲是由较高的劳动生产率来保持的,而不是靠行政手段、特殊的优惠条件、限制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发展来保持的。我们对公有制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其主要目的就是提高它的效率。进一步讲,社会主义固然必须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但公有制形式本身并不等于社会主义,而我们有些同志恰恰把公有制形式本身当成了社会主义。应当说,社会主义必须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但只有现代社会化的发达的生产力,公有制才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公有制这种形式是先于私有制产生的,但小生产条件下的公有制同社会主义毫不沾边。即使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建立以后,以落后的小生产为基础的公有制经济,也只是在形式上隶属于社会主义(就像存在资本和雇佣劳动关系的工场手工业也只是在形式上而不是在实际上隶属于资本一样)。至于少数人支配公共财产而劳动者则处于支配地位的有公有制形式,也不能说是真正的社会主义。

此外,还有一个如何正确认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人类社会历史上的作用问题。的确,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主体和客体相颠倒的社会形态,是一种物支配人的社会形态。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和仍然起着巨大的进步作用。更高的社会形态——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创造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之上的。这不仅对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本身是如此,对于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以后发展国家也是如此。马克思尖锐地批判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种主体和客体相颠倒、物支配人的制度,但他明确指出:“从历史上看,这种颠倒是靠牺牲多数来强制地创造财富本身,即创造无限的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必经之点,只有这种无限的社会劳动生产力才能构成自由人类社会的物质基础。这种对立的形式是必须经过的。”[⑥]他还说,“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在于,“它创造了这样一个社会阶段,与这个社会阶段相比,以前的一切社会阶段都只表现为人类的地方性发展和对自然的崇拜。”[⑦]“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的自然规律,……它还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⑧]对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的基本思想,不仅要懂得“两个必然”(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和社会主义必然胜利),而且要懂得“两个绝不会”(在条件不成熟时资本主义绝不会退出历史舞台和社会主义绝不会产生)。对于一个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落后国家来说,资本主义还远未到可以彻底消灭的时候。我们不应当只是被动地迫不得已地接受它,而是应当主动地利用它。

注释:

[①]公元前321年,萨姆尼特人在古罗马卡夫丁城附近的卡夫丁峡谷击败了罗马军队,强迫其通过牛轭,以此羞辱他们。“通过卡夫丁峡谷”这一典故即由此而来,用于形容遭受到极大的侮辱。

[②][④][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502,500,50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1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49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393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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