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的若干意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技术市场论文,关于进一步论文,若干意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技术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是我国统一、开放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大力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实现现代化建设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发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现就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的基本方针和工作重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国技术市场发展形势和基本方针
实行技术成果商品化,开放技术市场,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是深化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配套改革,开拓和解放科技第一生产力的重要举措。10多年来,在党的基本路线和“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具体方针的指引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技术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很快。与此同时,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运行中的作用不断增强,技术成果转化的速度显著加快。1987年11月1日,《技术合同法》颁布实施,推动我国技术市场步入法制轨道。目前,全国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初步建立,技术合同交易额逐年上升,1993年突破200亿元,技术市场正在成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纽带,技术成果进入生产领域的桥梁;成为科学技术由知识形态转化为物质形态、由潜在生产能力转化为现实生产能力的有力杠杆。
然而,市场发育是一个长期过程,技术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还要经过艰苦的努力。适应本世纪末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要求,下一阶段我国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的任务是: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在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推进科技系统人才分流、机制转换和结构调整的改革进程中,把培育和优先发展技术市场放在重要位置,强化市场机制,健全市场组织,完善市场结构,规范市场秩序,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符合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利用国内国际两个资源、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统一开放的社会主义技术市场体系。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要继续深入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我国技术市场蓬勃发展的实践证明,1985年国务院对开放技术市场提出的这一基本方针是十分正确的,我国为开拓技术市场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行之有效的。当前,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重要决定的精神,把放开、搞活和扶植、引导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推动我国技术市场在规模、结构、制度和管理上再上新台阶。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放活技术市场主体,放开技术市场要素,拓宽技术市场范围,扩大技术市场功能,调动和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及其他企业和农村技术经济合作组织等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鼓励市场主体在推进以工业产权及技术成果为直接标的的技术贸易的同时,大力发展具有高技术附加值的产品贸易和具有高科技含量的服务贸易,促进生产要素的互相渗透,优化组合。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领域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组织从事技术交易不受行业、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速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中央和地方为促进技术市场发展所制定的一系列扶植政策,对技术市场稳步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要一以贯之,保持政策的连续稳定,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加强技术市场基础条件建设,促进各类技术贸易机构、技术交易场所和技术中介服务组织的现代化。根据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战略布局,从财政、信贷、投资、外贸等方面对重点技术交易机构试点单位给予扶植,并对农村和中西部落后地区技术市场的发育给予倾斜支持。
规范技术交易行为,完善技术市场的法制环境,引导技术市场有序发展。推动技术市场与其他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衔接配套,与国际技术市场接轨。推动各类技术交易机构按照国际规范和现代制度管理和运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大力促进和引导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成熟配套技术进入市场。
二、健全流通体系,强化中间环节
进一步发展和培育技术市场,一要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流通体系,建立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形成多种经济成份平等竞争,多层次流通渠道畅通并行,市场规则健全,主体行为规范的市场组织结构。二要促进技术成果直接参与市场交换,强化技术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转化速度和转化效益。
加强技术交易所建设。在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在全国按地域区划建5至10个定点指导的技术交易所,科技经济配套改革试点城市要建立相应的常设技术交易场所,形成技术市场的重要网络枢纽。技术交易所要实行现代化流通制度,按照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新型模式和机制运行,积极推行会员制,积极吸收科研机构和大中企业会员,形成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信息集散、展销洽谈、信息检索、转让拍卖、招商招标、委托代理、培训示范、联销代销、信贷融资、纠纷调处,市场调查和多种咨询服务,扩大技术的辐射面,拓宽技术流通渠道,提高技术贸易活动的现代化、规范化水平。
大力发展工程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孵化中心、集成配套开发中心等多种新型的技术创新组织,促进技术市场的发育和发展。运用工程技术中心的工程化、系统化、配套化研究开发优势,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移和交钥匙工程合同;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面向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经济提供技术依托、企业诊断、专业培训和信息服务的功能,扩大技术市场辐射面,提高市场容量和营运效益。发挥多种技术创新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加强二次开发,提高技术的成熟化和配套化程度。
大力发展多种技术交易中介组织,面向社会开展技术中介、咨询、经纪、信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服务,逐步形成覆盖城市和广大农村地区的技术交易网络和服务体系。按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经纪队伍,大力提高其经纪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技术经纪人可以依法从事居间联系、委托代理、行纪以及组织或参与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开发等多种业务,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障。各级科委要切实加强对技术经纪人的培养,认真做好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对具备条件的经考核发给资格证书。
广辟经费渠道,增加对技术市场发展的投资,强化对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通过财政拨款、银行信贷、社会集资等多种形式,对重点技术经营机构、重大技术交易活动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要根据科技产业特别是高科技产业高风险、高投资、高效益的特点,大胆探索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实现风险和收益的统一。各地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和吸引外资等多种方式,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和机构,把一批具有潜在市场前景的技术思想或技术成果扶植发展成产业。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信息市场与技术市场的衔接配套,逐步形成功能综合化、结构网络化、手段现代化、服务社会化的技术信息传播和服务体系。信息收费,一律依供求关系由市场调节。采用先进的信息采集、处理、贮存和传递手段,加强有关数据库的建设,加速技术市场的信息流通由低级向高级、由传统方式向现代化方式转变。要办好信息交换的固定场所,在发展区域性网络的基础上,建设全国性信息网络,并逐步与有关国际网络联通。把技术信息网络建设和其他网络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互通。
三、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
遵循《技术合同法》所确定的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有利于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技术市场的畅通有序运转,是优化技术市场功能,实现技术市场与整个市场体系协调统一的基本保障。技术市场的管理要在已有基础上,发布公正技术交易守则,规范交易行为,健全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机制,增加技术交易的透明度,提倡“重合同、守信用”的经营新风,树立良好的道德规范,创造一个优良的法律环境。
进一步完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我国法律确定的管理制度,要严格做好认定登记工作,对在实体和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坚决不予登记,保证技术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提高技术合同规范率、履约率,并保证国家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认真研究在加速技工贸、技农贸一体化和计划项目进入技术市场新形势下,技术合同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和制定适合综合性技术交易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并使之向国际习惯靠拢。各级科委是技术成果权属认定机构,要依法进行成果权属的认定,保证所做的结论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加强技术市场的执法力度,完善法律约束机制。严厉制裁违反公平交易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打破部门、地方、行业的分割和封锁,制止地方保护主义,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非法垄断技术和采用欺诈手段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技术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要把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技术合同法》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对在流通领域进入市场和在市场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当事人就科技成果应当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制止假冒、剽窃和其他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行为。要保护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禁止任何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禁止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促进科技计划管理与技术市场接轨
我国技术市场的发展和以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为宗旨的科技发展计划的实施,不仅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而且在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方面进行了成功的探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进一步把市场机制引入各类科技发展计划,推动科技发展计划进入市场运行轨道,使市场需求成为计划项目的重要来源,使计划项目成果能够通过市场渠道源源不断地进入生产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和推广。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以及《科学技术进步法》、《技术合同法》所确定的基本规范,改进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完善竞争、约束与激励机制,规范计划项目合同,明确计划项目成果归属,使科技计划管理与技术市场接轨。
科技发展计划的实施要向公开招标过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并在技术、资金、物资、政策等方面获得同等的支持。计划项目的立项、签约、履行和验收,必须严格按照《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划主管部门或项目主持部门作为行政主体,对计划工作进行全面管理;作为民事主体,要依照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计划项目合同纠纷,应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要按照鼓励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的原则,解决计划项目成果的产权归属与分享问题。计划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向计划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项目成果的完整资料,接受验收;计划主管部门或项目主持部门要依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并承担技术保密义务。计划项目成果属职务成果,承担单位有申请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承担单位放弃该项权利的,计划主管或主持部门可以取得该项成果的知识产权。承担单位取得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有权使用、转让或作为法人财产入股参股;项目主持部门有权指导和决定该项知识产权的实施,以保证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发挥更大的效益。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各地实行的从履行技术合同所获技术性收入和实施技术成果新增留利中提成奖励科技人员的政策,对加速科技进步和繁荣技术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计划项目订立的技术合同,计划项目成果的实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结合计划项目的实际情况,落实这项政策。
五、进一步发展和培育农村技术市场
农业和农村经济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自立的基础。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必须积极培育农村技术市场,搞活流通,通过技术市场机制,把科技知识和信息、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村转移扩散。
要把开拓技术市场作为科技兴农、科技兴县的突破口,认真贯彻《科技进步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加快农业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乡镇企业的科技进步。
大力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科技人员完成的技术成果,通过订立技术合同,向农村有偿转让和推广,推进技术市场机制在农村逐步建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无偿推广技术,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筹集专项资金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财政预算中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逐年增加,大力扶植本地区农村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的发展。
要建立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农村经济技术社会化全程服务体系,发展科技、人才、金融、供销和贸易相结合的农村技术市场服务体系,积极扶植和培育各类农业技术示范推广机构、群众性农村科普组织和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和农村经济技术合作组织,鼓励和引导科技人才向农村分流,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工矿企业为农业和乡镇提供人才、技术、信息、设备等多样化服务。要推动技术市场与星火计划、丰收计划、燎原计划有效结合,通过技术合同建立竞争机制和约定机制,推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六、加快技术市场的统一、开放和国际化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发展的要求,加速技术市场向统一性、开放性和国际性方向发展,是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趋势,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速这一进程。
要加强宏观调控,实现技术市场与信息市场融通互补。促进科技资源和信息的跨区域、跨行业流通。创造条件使一切工业产权、技术成果、科技信息作为生产要素,直接进入市场,按竞争机制、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与其他生产要素优化组合。重点技术交易所要面向全国提供服务。
大力推动技术市场与商品市场、服务市场、金融市场、产权市场等配套发展,在全国统一的大流通、大循环的市场格局中,更加有效地促进技术成果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广泛领域转化。加快技术市场向商品市场扩散,向服务市场辐射,开发具有高技术附加值的商品,发展具有高科技含量的科技第三产业,活跃商品市场和服务市场。积极推动无形资产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逐步建立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发展风险投资机制,促进技术市场与金融市场、产权市场的衔接。
适应世界科技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复关”的需要,我国市场体系必须在深层次上向国际规范靠拢。技术市场必须与国际技术市场接轨。要参照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假冒商品协议》,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技术贸易制度,创造有利于先进技术双向转移的良好环境条件,充分利用好国内国际两个资源,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在沿海、沿江、沿边和沿路地区建好对外技术交易窗口和网点,形成若干对外技术交易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技术进出口公司,要依靠开发区的高技术优势,建成区内外高技术产品出口的重要基地;充分发挥具有对外经营自主权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企业的积极作用,认真执行科技进步法的规定,支持它们进入国际市场,在国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利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促进技术和具有高技术附加值产品的双向转移。建立国际市场中介、经纪、信托、市场调查、知识产权、科技信息等多种中介和咨询服务网络。当前要特别重视外向型开发、经营、中介服务等人才的培训,形成一支对外技术贸易的人才队伍。
七、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积极、科学和有效的宏观调控与管理是实现技术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技术市场建设和培育工作的领导,并采取得力措施,指导技术市场动作,推动技术市场发展。各级科委是本地区技术市场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提高效率”的原则,在掌握总量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努力探索新形势下调控、引导技术市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对技术市场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试点取得经验,赢得调控、引导技术市场发展的主动权。各级体改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的体制改革、政策协调工作,及时帮助解决技术市场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各地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技术市场、技术合同、技术贸易机构的管理工作,促进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的发展。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是繁荣我国技术市场的重要保证。要引导各类技术市场主体、中介组织和个人树立诚实信用、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质量第一的职业道德、敬业奉献,守法经营,抵制拜金主义,做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模范。
为了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宏观管理,国家科委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在全国范围内指导、规范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制定《2000年全国技术市场发展纲要》,提出本世纪末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布局,以及需要配套实施的各项政策措施,指导和推进各地技术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