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员权利标准与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_党员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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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九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本条例规定了党员拥有的十三条权利,又确定了若干党员权利保障措施。这是我们党在发展党内民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方面的重大举措。这也是党内立法以党员权利为本位、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充分体现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的与时俱进的历史性进步,必将对增强党的先进性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以权利为本位的党内立法是与时俱进的历史性进步

在我们党的发展历史上,对党员权利的规定,有过曲折发展的历程。党的七大以前,党的发展是在一些具有共产主义知识的启蒙者的发动中起步的,再加上党处在地下的秘密状态和恶劣的社会环境中,党内的民主程度低,没有在党的章程中明确规定党员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党的领导人都由各地的党员代表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推举产生,这实际上也是党员的代表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共产党党员的权利虽然还不充分,但与当时的其他党派,特别是与国民党的党魁专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这就保证了党的先进性与战斗力,是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内在原因。新中国成立以前,党对党员的选择和要求特别严格,对党员的行为控制特别严密,由此对党员设置了很多义务。这些义务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完成党的特殊任务,对保持党的组织纪律性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促使党员对党的事业的忠诚都起到了重大的历史作用。这些义务从今天的角度看也具有合理性。相对而言,那时对于党员的权利保障不太重视,一般党员以为当党员主要就是尽义务,并以此为荣,张思德和解放后的雷锋就是这样的典型。这是党员先进性的自然体现,也十分高尚,是共产党人最值得自豪和称赞的地方。然而,对党员在党内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这种定位,客观上存在着天生的缺陷,这就是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难以得到有力保障,容易在党内形成一些人对党的权力的垄断,党员的一些权利可能被剥夺或受到压制,党的先进性由此可能受到损害。王明在党内专制时对党的干部“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党员不能保护自己,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内的一大批党员的权利被无端剥夺,甚至受到严重迫害而没有丝毫反抗余地,充分说明了义务本位主义在党内的局限性和危害性。

党内立法以权利为本位是党的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共产党是以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志愿为纽带联结起来的自愿者的联合体,共产党以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为导向,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和社会的前列,这是共产党的先进性的根本原因。共产党的这种先进性,要求她的组织具有先进性。近代以来,先进性的组织则是权利为本位的组织体系。只有这样的组织体系,它的成员才能按照组织的要求,热心从事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任务,才能有积极主动的精神和极端负责任的态度。如果以义务为本位,组织成员就处于被动状态,组织成员以为只尽义务没有权利,他对组织赋予的职责就有可能比较随意,有时甚至带有抵触情绪。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样一个虽然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往往被人们忽视了的问题,这就是党内立法以权利为本位、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对党员的权利的保障,恰恰是党的先进性的具体表现。这是因为党员的权利不是规定党员有不同于社会其他成员的特殊权利,更不是党员有以此获取个人利益的权利,而是规定党员更好发挥个体先进性、更好为党的事业奋斗的权利,是确保党的组织始终处于先进状态的权利,这是党的一切先进的基础,是党的先进性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说义务本位主义在党处于地下革命时期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话,那么在党执政以后就已经完全不合时宜了,必须要在实践中予以更正。

以权利为本位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要求。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的先进性与合理性的体现。邓小平同志在讲到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缺陷时经常讲,我们党的问题之一是党内缺乏民主或民主太少,这是与党的先进性不相容的缺陷。党内缺乏民主,党就没有活力和动力,党内的权力就集中在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手里,容易形成集权体制而伤害党的先进性。以权利为本位,党员在党内可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党的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在党员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的任用和选拔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形成的,这就可以保障党的决定的正确性和干部使用上的合理性。反之义务本位,党员只知尽义务,不争取自己的权利,对党内的重大事务不知晓、不表态,党内就必然形成专制体制,党的错误就难以及时纠正,党的先进性就消失了。长此以往,党员对自己的权利就会淡漠甚至麻木,党员的意志就会消沉,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和创造性活力就难以在党内得到展现,党的生机和活力也就随之消失,这是最为可怕的事情,也是我们强调以权利为本位的着力点。

以权利为本位是建立有效的党内监督体制的必要条件。党员权利弱化,党员对党员的监督和约束必然无力,形不成合理的、保障其他党员忠实履行党员义务的监督体制。在党已经成为执政党的情况下,社会监督对党员的作用是重要的,但往往缺乏强力手段。国家权力集中在党的手里,由党内的一部分党员代表全体党员执政,其他社会成员对他们的约束力不强。如果党内自己不能有效的监督,这些代表全体党员执政的干部实际上就无人监督。如此一来,就可能出现与党的宗旨背道而驰的后果。以权利为本位,党员的权利得到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利才可能有力,任何背离党的宗旨的行为、不履行党员义务的行为,才可能通过党员行使权力而得到克服。这就可以从根本上克服党内监督不力的状况,从而更好地保证党的先进性。

二、党员权利主体地位确立的基本实践与现实基础

权利本位主义在党内的最主要体现就是要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党员的主体地位是通过党内的民主制度来确立的。从党成立伊始,我们党就强调党内的民主与平等,但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党内党员主体地位没有从根本上确立,事实上很不平等,客观上党内还存在特殊党员。甚至还出现了一些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推崇个人迷信、个人崇拜,重大决策个人自行决定的情况的党员。党员的这种不同地位,是与党过去长期处于战争状态下,在党政不分、党军不分的情况下形成的。我们党过去也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了这种状况的弊端,也曾寄希望于以政治教育、开门整风、政治运动的方法发扬民主,实现党员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确保党员对党的事务的知情权与决定权。但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这种党的一些领导人的美好愿望根本无法实现。最根本原因就是我们党适应秘密活动的传统体制而不适应执政党的要求。与现代政党制度脱节,核心问题是旧式体制无法保障党员的权利主体地位。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我们并没有明确提出党内规则以权利为本位,但我们党的主张实际上是在向这个方向迈进。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制订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党内民主概括了三条要求,一是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二是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三是党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体现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党内民主的新要求,党明显加快了党内的民主化进程。党深化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一些基层组织试行了党的干部的直选,推出了干部公选制度,推进了干部任前公示制度。这些实践活动,既是积极的,又是稳妥的,已经取得了较好效果与初步经验。这些实践,提高了党的凝聚力,使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逐步确立并得到广大党员的认同。

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品质,也是党的先进性的保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执政条件、执政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党员的基本情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已经有了以权利为本位、进一步确立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的现实基础。从党员的基本素质上看,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无论在政治觉悟、工作能力、知识结构上都不亚于西方国家的政党。我们党集聚了中华民族的精英,完全具有自主决定党的命运、保持党的先进性的能力,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确保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党内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党内干部的任免,只能由党员群众说了算。只有让党员自由选择他们信赖的领导人,党员的主体地位才算基本实现。否则,极有可能出现党内重大问题的争议,甚至可能出现分裂。在党员的活动公开化、新闻传媒日益发达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互联网已经普及的情况下,确保党员的主体地位,党内就要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党员对党的领导人和决策可以有不同意见,并允许在一定场合公开发表。否则,就会闭塞言路。有的人担心党内言论自由会破坏党的威信,这是已经过时了的旧观念,不让人讲话和发表意见那才是危险的,那才预示着危机的到来。在开放情况下执政,如果不能确保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必然与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政党制度形成反差。久而久之,就会有人质疑党的先进性,甚至可能走上与党对抗的路。这在原东欧一些国家的执政党中并不是个别现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这种地位,使党容易产生懈怠与不谨慎。近些年来在党内出现的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很难克服,正是因为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微弱,难以有效约束和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实践证明,只有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用党内民主的方法,也就是党员有权选择党的干部、有权监督党的干部、有权撤换党的干部的方法、党员决定干部命运的方法、下级决定上级命运的方法,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并防止腐败。

三、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党员的权利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这是关系党的生机与活力的实践问题。邓小平同志从党的历史经验出发,对此有极为独到的见解,认为制度具有根本性和长远性。我们要真正解决党员的权利保障问题,一定要遵循邓小平的理论,设计合理的制度体系,以制度为基础形成强有力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

保障党员的权利要有完备的党内法规。我们党的党章和新近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已经形成了有利于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基础。在实践中落实这些制度,还要依靠具体的相关配套制度,使这些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应当说,我们在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比起对党员的义务性规定来,还完全不能相比。比如对党员的义务性约束性细则,就有上百个不准和其他相应的规定,可操作性十分强,而党员权利的保护细则,尽管《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已作了相关规定,但仍需要配套制度才能在实践中得到贯彻。

要建立完备的党内民主制度以保障党员的权利。在当今世界上,没有什么制度比起民主制度对一个组织乃至一个国家,对组织成员和公民的权利保障最合理、最公平、最权威。党员的权利与社会成员的权利完全不同。社会成员的权利是对社会成员个人有利的法律规定。党员的权利不是与个人利益结合的权利,是党员为国家为人民更好服务的权利,明显含有义务的内容成分。因此民主是党员最重要的权利,它特别需要公平公正,特别需要强力保护,以体现党的先进性。完善党内民主制度,要从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入手。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内民主的实现形式,是党员当家作主、实现自己权利的基本形式,而代表大会的基础是选好代表。代表交由党员自主选择,党员最重要的权利就得到了实现。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党员自主选举,这样,选举出来的代表才有党员的公认度和权威,“代表”才代表党员的意愿。代表由党员自主选择,党员对代表的约束力也必然加强。代表只能按党员的意愿行使职权,否则代表的使命就会由党员终结。

保障党员的权利要在党内引进竞争机制。党员的权利是平等的,但如果没有竞争,党员的权利就不会平等。党内干部任用,现在基本上没有竞争机制,除了派遣之外,相当多的是内定的等额或象征性的差额选举,不少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排斥其他人参与竞争选举,或者以组织名义劝退参与人竞争的情况。实际上是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极大地限制了相当多的党员的权利,很不公平。这种现状,严重地阻碍了党的现代化,是妨碍党的事业进一步发展和党内出现腐败的主要原因。我们一定要勇于抛弃伯乐相马式的传统选拔干部方式,大胆革新,用新机制在党内把竞争开展起来。我们还要明确,现在实行领导干部任前的公选和公示制度,虽然是一个进步,但还不是真正的党内民主制度。随着我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特别是传媒的现代化,现在党内竞争机制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我们要不失时机地大力推进党内竞争的发展,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的公开选举竞争,以实现党员权利的公平公正。只有在竞争中通过党员的自觉审视,才能把忠诚于党的事业和有领导才华的政治精英选择出来,才能把不适合做党的领导人的各类人士拒之在党的管理权力大门之外,才能出现人人争先进、争为民的蓬勃局面。这是党内民主和党员主体地位的威力所在。

保障党员的权利还要形成有利于党员行使权力的监督机制。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曾经出现不少党员、甚至党的领导遭受无辜迫害,党员权利被剥夺而无人监督的情况。虽然这与党开展政治运动有关,但也反映了对党员权利的保障监督机制的不合理。在日常生活中,党员因为行使合法权利而受到打击报复也时有发生。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往往申诉无门,这些蒙受不白之冤的党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党员,往往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有的还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而那些行使不正当权利的党员,也得不到及时地组织处理,有的人在党内的职务还越来越高。这是很不正常的党内现象。这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保障措施方面有了不少具体要求,但在规范化和可操作性上,仍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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