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涛[1]2011年在《民事诉讼效率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转型,传统型与新型社会纠纷迭加涌向法院,造成我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据统计,全国各级法院2010年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达609万余件,已逾1978年30万件的约20倍,并且尚保持不断增长势头。如何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实现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公正高效权威”总目标中的“高效”,已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以优化民事诉讼程序设置为主要视角,对民事诉讼效率的基础理论与国外改革实践进行研究,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实际,提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化改革的初步框架,以期能够对我国司法改革和已经提上日程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有所裨益。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民事诉讼效率概述、民事诉讼效率基础理论、域外民事诉讼效率的程序路径考察、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的缺陷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改革构想、诉讼程序效率改革视角下的法官定位六章,基本内容如下: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意义、研究评述、研究思路及创新点。首先对民事诉讼效率进行概况性的描述,指明民事诉讼效率作为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之已获普遍认同。民事诉讼效率是整个诉讼过程的综合性指标,是多种因素综合而成的结果。为避免陷入宏大叙事的窠臼,本文选择程序设置作为具体审判制度与诉讼效率之间的一种可识别的过渡,加以研究。其次,民事诉讼效率已成为衡量一国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的重要尺度,也是便于民众接近司法,保护诉权,甚至是化解法院诉讼压力,避免司法权被行政权侵蚀的现实需求。再次,本文述评了近年来国内外对于民事诉讼效率相关研究的热点及进展,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效率系统化研究不足,改革方案提供不足。第一章对民事诉讼效率的概念及其相关概念进行厘清,建立效率的评价体系。首先指明民事诉讼效率作为与公正并行的诉讼价值目标,其内涵界定要建立在充分体现与公正的交互性,体现程序主体互动性的基础之上。区分诉讼效率与诉讼效益的关系,指出诉讼效率是诉讼行动策略的制定,而诉讼效益则涉及到诉讼的结果及目标;区分诉讼效率与法律效率、司法效率的动态与静态不同,以便更清晰地呈现民事诉讼效率概念。其次,鉴于民事诉讼效率收益伦理化的特点,无法采用单一标准进行衡量,本文从国家和个体两个维度出发,借助时间指标、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借鉴审判实践中的质量效率评估方法,构建民事诉讼效率的评价体系。最后,梳理了民事诉讼效率研究从关注个案效率到关注制度效率的大致脉络,以助于深化认识国内外对于民事诉讼效率改革的背景简况。第二章主要致力于为后文奠定理论基础。首先对民事诉讼效率的价值进行定位,具体分析了民事诉讼效率是民事诉讼现代化必备要素,以及其充分实现诉讼正义、诉讼的目的、诉讼资源最大化利用的四项价值功能,破除民事诉讼效率仅为技术分析工具的表层认识。其次对民事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进行分析,主张诉讼公正优先于诉讼效率,但一定程度上又必须让步于民事诉讼效率,这是二者的抵牾之处。同时,在现代诉讼理论中,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共同构成诉讼的核心价值,二者更多意义上是统一关系,这是二者的契合之点。再次阐述民事诉讼程序与诉讼效率的关系,指出诉讼程序因其顺序性及规则主义伦理对诉讼主体存在制约,限制了诉讼主体对诉讼效率的追求。然而这种约束并非禁锢,而是为诉讼效率树立了运行的界限和规则,保证了民事诉讼的连续性和民事纠纷及时终结,保障诉讼效率的实现。最后,本章分述了影响民事诉讼效率的各项程序性因素,引入“诉讼流”的观点,指出通过优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各程序规则不仅需要自洽,程序规则之间亦需要互洽;诉讼程序资源配置通过资源的使用方式对诉讼效率产生影响;诉讼程序模式上的选择上则要以实现公正与效率平衡为目标,建立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协同进行的“作业共同体”。第叁章对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美国、英国,以及对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德国、日本进行比较考察。二战后,各国针对诉讼迟延、诉讼成本高昂等问题,进行以民事诉讼程序效率化为中心的改革,体现出两大法系对民事诉讼效率问题基本理念的融合。主要内容为强化法官职权推进案件审判进程;强化案件繁简分流,构建司法ADR制度,对小额、简易案件构建适当的程序路径;以集中审理为基本理念,完善审前程序;在保证公正性的前提下,对于上诉制度进行改革,采用有限的一审终审制度等方式,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第四章采实证分析方法,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缺陷进行分析。第一节对我国民事诉讼效率的现状进行总括性的分析,从历史纵向来看,案件的快速增长给我国法院带来一定的压力;从横向比较来看,尤其是从我国庞大的法官数量和法官个体承担工作量的分析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效率较低。民事诉讼效率改革的着力方向是挖掘内部潜力、改革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案件,而非盲目扩大法官员额。第二节分析了我国简易程序的效率缺陷,指出我国现行简易程序承担了小额诉讼程序及普通程序的功能,导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显现扩大化及限缩化双重弊端,且简易程序的制度设置不够简化,亟待改革。另外,鉴于督促程序分流过滤案件的功能,本节一并分析了我国督促程序的程序设置缺陷。第叁节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效率缺陷,指出由于未能有效设置审前程序,不能形成集中审理,因而形成多次开庭,拖累诉讼效率。同时,由于缺乏证据失权等有效的程序性效率制度,缺乏对于诉讼参与人的约束程序性,导致普通程序的稳定性较差,导致诉讼迟延。第四节分析了我国审级制度的效率缺陷。指出由于上诉条件过于宽松,发回重审制度设计不合理,再审程序造成诉讼难以有效终结和资源分配不合理,导致公正和效率目的亦均未能充分达到。第五章具体提出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效率化改革的构想。首先在理念基础上,需要采纳保护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与一定限度的强制分流相结合;现行民事审判实践中高比例的民事案件调解率与撤诉率为案件的繁简分流奠定了现实基础;在分流标准上,可参照案由与诉讼标的额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厘定各项程序规则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二、叁、四节提出在繁简分流基础上,建构“橄榄形”程序结构分,提升诉讼效率: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和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探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构建诉前调解形式的司法ADR,充分运用督促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无争议或争议较小的案件;通过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和救济程序,重新界定现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严格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的转化,简化简易程序的环节等方式解决大部分的简易案件;通过完善审前程序,建立相对缓和的失权制度,审慎审理余下的小部分普通程序案件。第五节根据民事纷争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原理,分别构建附条件的一审终审和叁审终审制度,改革二审终审的发回重审制度。第六章鉴于法官在推进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决定性作用,亦回应第叁章中西方各国在民事诉讼程序效率化改革中不断扩大法官职权的动因,反思我国司法行政化的对法官诉讼指挥权的影响。指出弊端在于一方面用行政化的方式,虚化了民事诉讼效率,扭曲了民事诉讼的本质。另一方面导致法官程序指挥和控制不足,以折损公正的方式追求民事诉讼效率。进而提出要改革审判管理的行政化;建立扁平化的审判管理模式,改变用行政化的绩效考核方式评价法官,以及明确厘定法官诉讼程序指挥权的范围。
黄宣[2]2015年在《民事上诉利益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比较法视角观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利益额度和上诉许可,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许可构成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完整内容,民事上诉利益是民事上诉程序的基础。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繁荣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大量出现,纠纷主体选择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实践活动的拓展使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法院民事审判负担愈加明显,审判效果与社会主义法治、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正在不断增大;具体到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适用方面,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上诉条件规定上存在着过于宽泛和不具有实质操作性等不足,在实践中出现了以下系列难题:一审当事人无论胜诉与败诉均可以享有上诉权为理由提起上诉以启动二审程序,导致诉讼拖延、上诉投机、恶意上诉等引发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设计缺陷的关键在于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缺位。通观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经验,在民事上诉程序中,支撑着民事上诉案件发生(当事人提出民事上诉)和上诉案件审理程序的关键要素是民事上诉利益,民事上诉利益是一审诉讼利益在上诉审程序中的继续存在形式,是当事人进行民事上诉之诉讼行为目的要求,是上诉条件中的实质要件,是上诉审法院审判的对象。因此,探究民事上诉利益对于拓展我国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内容、完善民事上诉程序立法、规制民事上诉的诉讼与审判实践活动十分必要与重要。笔者以“民事上诉利益研究”为民事诉讼法博士学位论文选题,遵循学术研究路径的一般范式,按厘清民事上诉利益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等主题分章次进行诉讼法理论证,以揭示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法理内容及其在现代各国民事上诉程序立法设计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上诉利益进行实践考察与问题分析,进而提出与论证了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中心优化民事上诉程序规则的若干具体建议,全文共计16万余字。第一章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应为“裁判不利益说”,即民事上诉利益是当事人对初审裁判主文给自己权益带来的不利益而请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诉讼利益需求。民事上诉利益属于上诉的一项实质性要件,属于上诉的合法要件。民事上诉利益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私益性与公益性、限定性与许可性、法律性与道德性的特征。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客观存在,民事上诉利益彰显着基于初审诉讼利益没有得到裁判全部满足而出现裁判内容不利益而产生、通过上诉程序予以实现的独立性与阶段性的“运动”属性;同时,由于民事审判不同程序之间存在的相互联系,民事上诉利益与利益、诉讼利益、上诉权、审级利益和民事上诉程序等概念发生相互关系。第二章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由主体、客体和上诉利益客观存在等要素构成,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各国立法对民事上诉利益构成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客观存在的形式与期限等民事上诉利益构成要求的规定呈现不尽相同的内容,其原因在于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审判公正与效率与各国民事司法传统、立法经验等存在差异。在分析上诉利益判断标准不同学说基础上,提出了民事上诉利益之有无应当采取应从程序层面加以判断的“形式不服说”;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对于界定民事上诉利益构成具有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多重价值。第叁章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当事人上诉行为是其在初审裁判中享有上诉利益所进行积极主张的结果,民事上诉利益产生具有以下机理:由于凸显法官审判职权性的初审裁判主文往往难以让双方当事人满意,而且由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官职业素养、当事人诉讼能力等多方面原因等存在导致初审裁判会出现错判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因此,无论从当事人对自己合法利益主观认知的诉求角度还是国家司法制度保障审判公正与法律适用统一性的角度,民事上诉利益都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忽略的“事实”。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上诉利益的之现实主张,常常会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周期延长与司法成本的增加,因此,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均采取了比第一审起诉更为严格的上诉条件的限制;其中,对上诉利益的限制具体为限制上诉的裁判范围、推行和解与法院调解结案、拓展初审中的adr的途径、规定上诉利益的额度底限、确定上诉许可规则、征收上诉案件受理费、对上诉拖延与恶意上诉予以惩戒等措施。民事上诉利益只有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时才会作为上诉审理的对象;当事人单方作出不上诉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达成不上诉协议、超过上诉期限不上诉、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均属于民事上诉利益撤回的情形。第四章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就诉讼哲理而言,民事上诉制度就是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制度,国家立法与司法重视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程序权利、实现法律适用统一性、程序正义等法治价值。从比较法和诉讼立法发展的视角看,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立法维度要受制于民事诉讼结构、审级制度、司法传统、民事上诉实践现状等客观存在的制约。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包括对民事上诉利益的管辖、审理范围、审理方式等主要内容。在法治效果宏观层面,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与民事诉讼立法完善存在辩证关系,民事诉讼立法完善推动着包括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在内的程序规则的严密、规范与科学,从而使整个民事审判机制契合法治与社会实践的要求。第五章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考察。通过分析司法数据、典型个案和上诉结案方式之效果对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及其程序保障的现实状态进行了实证,探究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与程序保障实践状态问题的多重原因。一方面,我国两审终审下民事上诉利益发生与程序保障难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上过于强调国家干预而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执法上容易形成不利于当事人民事上诉利益实现的执法环境,出现法院行政化、地方化以及法官非司法职业化的审判环境,当事人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效果不理想,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另一方面,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的非科学化、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常态化是导致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难的其他原因。第六章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优化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中心完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性,完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应当遵循确立民事上诉利益以尊重程序利益原则、确认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原则、确认民事上诉利益以保障程序公正原则的原则。作者提出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分成两个波次进行的设想:第一波次是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完善现行民事上诉程序,将上诉利益规定为民事上诉条件的实质条件,完善上诉程序规则、创制禁止不利变更、附带上诉制度等上诉程序新规则;第二波次是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在叁审终审模式重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本文创新点主要在于:第一,论文建立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法理体系,系统分析论证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发生机理与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等内容。第二,论文对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事实上存在的民事上诉利益发生及其程序保障出现的问题与原因进行了系统的实证分析。第叁,在总结与借鉴已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论文系统论证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当明确民事上诉利益为上诉的实质条件。第四,论文提出了优化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应当分成两个波次进行的具体设想。
蔡长林[3]2001年在《民事诉讼程序公正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程序公正,作为诉讼程序法专业领域之研究对象具有重要价值,程序公正的理论 出现及实践,对中国提倡法治社会的目标产生深刻的影响。因而,对程序公正进行系 统、深入、理性的研究,十分必要。本文尝试着从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理论、实践两 领域为出发点,以台湾及大陆两岸民事诉讼规定作为研究的对象。将全文分为九章, 兼重于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理论及实践,作有系统的探讨、分析。 第一章先对公正理论的概念,作有系统的论述。说明公正一词的字面意义,其与 正义的关系,各家学者对公正及正义之见解分析;并进一步阐明公正与正义之间的关 系;其次陈述公正与权利间、公正与效益间、公正与诉讼间、公正与法律间的种种关 系。 第二章则叙述程序公正的理论。首先说明程序的基本概念,实施实体法的手续步 骤,须具备的程序原则;谈到程序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学者认为程序法是实体法发 展之母体的见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程序法其间的歧异,有无共通原则;再谈到 程序公正的概念、特征、形态;并作程序公正的比较;最后陈述司法公正的意义。 第叁章探讨程序公正的价值。阐明程序公正价值的概念,程序公正价值学说是甚 么,应具备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及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探讨程序公正的 独立价值何在,程序公正应具有的价值标准,再从价值观演绎程序保障机能。 第四章探讨程序公正的立法例。先从程序公正之起源谈起,再叙述程序公正产 生之原因,英美法产生“正当法律程序”概念之原因,并以美国宪法规定之沿革为例, 叙述程序公正之宪法保障内容;并说明程序公正之基准为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之机构 为公平法院;再说明台湾与大陆关于程序公正的法定程序规定。 第五章着重于程序公正之制度理论。说明程序公正之制度理论有职权主义与当 事人主义二种系统制度;程序公正的制度应属当事人主义的模式,当事人主义与职权 主义于制度上的差异;程序公正之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内容,以证据法则作说明,并阐 述台湾与大陆民事诉讼关于当事人主义制度的规定。 第六章论述程序公正的证据法则。叙述在程序公正之下,违法证据的效力如何; 并说明证据排除法则的理论:毒树果实理论(The Fruit of Poisonous Tree Doctrine) 的概念、理论基础、理论之例外。并以司法实践说明证据排除法则的应用,将之分为 关于陈述证据,内容再细分为被告之陈述证据、被告以外之陈述证据、关于物的证据 (即非陈述证据)、窃听证据、测谎证据等类别,加以深入探讨程序公正证据法则的 效力。 一I 一 2 内 容 摘 要 第七章阐明程序公正之诉讼经济原则。民事诉讼关于程序公正诉讼经济理论的规定,有民事集中审理制度、民事简易诉讼程序制度、小额诉讼制度等等。分别叙述此等诉讼经济理论:民事集中审理制度概念、各国的立法例、具有何功能,台湾民事诉讼法采行“集中审理主义”之有关规定。民事简易诉讼程序制度、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于简易诉讼程序有否探讨小额诉讼制度之必要、简易诉讼程序与小额诉讼制度有何差异、小额诉讼制度立法的必要性、小额诉讼制度应规定何方式,台湾关于小额诉讼程序、民事简易诉讼程序之规定、及大陆民事简易诉讼程序之规定。 第八章为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公正的实践规定。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着-手,说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叙述大陆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公正的内容,将起诉、回避制度、审前准备程序、举证责任、调解、判决、执行等程序作有关程序公正的论述,及应如何立法完善程序公正的建议。并介绍台湾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公正的改革。 第九章对于程序公正作个结论。以程序公正乃为促进司法之民主化与现代化,是司法改革之理想,程序公正的司法改革过程系环环相扣,其环扣过程为:司法革新一司法诚信一司法公正一诉讼公正一实体公正一程序公正一诉讼经济一改革司法制度一加强司法人员之教育等九个环节。再进一步对九个环节的司法革新提出建言。
黄良友[4]2005年在《民事再审之诉研究》文中提出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种事后补救制度,是存在于审级制度之外的一种相对独立的诉讼制度,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司法体制主体结构中的“消防通道”或者“紧急出口”。民事再审制度对于维护裁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救济当事人因错误生效裁判而受到损害的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也正是基于再审制度的这一功效,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建立了这一纠正错误裁判的救济制度。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发端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确立于1991年。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传统文化、前苏联诉讼理论和立法的影响,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着许多制度性缺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并在实践中产生了重重弊端。一方面,申请再审难、申诉难的状况非常突出,当事人寻求再审制度来纠正错误裁判的愿望很难得到实现。一方面,再审程序频繁启动,再审案件数量高居不下,一些案件被不断的拿来再审,裁判的稳定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受到严重破坏。再审程序的膨胀,已使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司法的终局性荡然无存,且为滥用权力的人从程序外干预司法开了方便之门。面对如此严峻的“司法危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理性的反思,提出了一个又一个的改革方案。目前,民事再审制度改革已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顺应这一潮流,笔者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以构建民事再审之诉为核心的民事再审制度改革构想。本文除引言外,分为九章,共约17.5万字。 第一章“民事再审制度的历史考察”简要考察了我国从西周到中华民国时期的民事再审制度,并探究了古代和近代法律制度对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影响。在我国古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各朝代都比
王兵[5]2005年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文中研究指明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客观上所拥有的一项权力,是民事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以判例法为主体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以成文法为主体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性都是肯认而无置疑的。 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具有其特殊的功能,不仅仅在适用法律上表现不俗,并且在事实认定以及对诉讼程序的指挥上也都有着明显的表现。基于权力的共性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特性,为保障该项权力正常行使而不被滥用,应当对其加以约束,以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来对其进行制约,以其他国家权力来对其进行制衡。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法行使,不仅要遵循合法、合理、诚信与均衡的原则,而且在加强立法的同时,还必须通过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的诉讼制度、最终的裁判文书以及内外部的监督机制来对其加以制约,以保障该项权力功能正常发挥。 中国社会正处在变革时期,经济体制已经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经济,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的变革还在缓慢进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制度的变革也在审慎进行。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民事审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应当客观对待,谨慎行使。尽管世界潮流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呈扩大趋势,但基于其在我国滥用现象比较突出,我们则要从本国实际出发,在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应当对其运作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在一定程度上限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李静[6]2008年在《论程序公正》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程序公正被称为“看得见的公正”,最早在英美法系国家起源。由于我国许多理论和制度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比较多,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许多法官认为只要裁判结果正确,程序违法不算违法,这种将程序视若无物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深感程序公正的重要,因此选择程序公正这一题目进行研究,试图结合发生在我国近几年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探讨法官如何在司法过程中做到程序公正,以期读者对程序公正有进一步的认识,同时也希望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更加重视程序法的作用,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司法公正。本文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程序公正概述,分别从程序的含义、公正与正义的角度谈了程序公正的内涵,还介绍了罗尔斯以及我国学者对程序公正的分类,阐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第二部分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对程序公正理论的发展。主要从普通法、衡平法的产生、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的区别、对抗制诉讼模式以及陪审制几个方面进行研究。第叁部分笔者相继提出了法官中立、法官独立、制约与监督、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当事人参与、程序安定七项关于程序公正的原则。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民事诉讼中保障程序公正的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救助制度、再审制度,对每一项制度的缺陷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并且对其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廖中洪[7]2004年在《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民事诉讼程序作为规制诉讼活动中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有关诉讼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以及确定各种诉讼主体权利义务行使的法定程式、规则,是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主要内容。这些主要内容设置得是否完备周详,以及科学合理富有逻辑性,可以说不仅较大程度上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和整个民事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而且,程序设置不全,体系存在结构矛盾,缺乏逻辑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体系,必然难以适应现代社会解决纠纷和复杂社会冲突的实际需要。因而就中国民事诉讼法及其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而言,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改革无疑是其最为主要的内容之一。 中国的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作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各种民商事纠纷的必要规则,虽然构建和形成于上个世纪的九十年代初,但是主导和影响这种制度设置的观念和思想,却有不少来自于遥远的过去和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产生的思想和观念。这些思想和观念对于现行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影响,虽然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间接的,有的是有意识的,有的是无意识或潜意识的,而且作为一种历史,从传统的角度上看谁都是难以摆脱的。但是这些产生于传统家产制小农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思想和观念,以及在这些思想和观念指导下构建和设置的民事诉讼程度制度,与中国现实的市场经济体制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机制的要求,又是格格不入极不协调的。这种现实社会的需求与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设置上的矛盾,不仅使得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改革具有了内在的合理性,而且,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世界风起云涌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浪潮中,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理性化、人性化和个别化趋势,又对于全面开放且已经融入世界经济、法制发展的中国社会提出了顺应和适应这种世界民事诉讼程序改革潮流的要求。从而使得这种改革又具有了外在要求上的合理性。但是怎么改?目前学术界可以说众说纷纭,观点、想法很多。不过笔者认为,不论怎么改都不可以仅仅局限于程序制度本身,应当从社会历史和现实的经济、政治及其人文环境条件,以及立法观念和思想意识的角度来审视和分析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问题。正是基于这一思路,笔者在论文的体系结构上分为了下述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历史”。这一部分主要研究的是中国历史上传统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规定,以及程序设置的思想观念对于现行程序制度设置的影响。由于任何法律制度都必然是在一定传统影响下构建和形成的,因而传统观念和思想意识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总是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左右和影响着现实法律制度的构建.或者说就传统影响的角度,总会从现行法律制度中找到历史的影子。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当然也不可能例外.因而研究历史不仅可以弄清楚程序法律制度相关问题产生发展的来龙去脉,及其历史的成因,而且也可以更为深入的认识这些问题,从而对程序制度改革进行更为理性的思考。 在这部分的研究中,论文首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我国历史上西周至清代以来,几个主要历史时期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相应规定作了一个简要的梳理。并认为那种认为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民事诉讼程序性规定的观念是不符合历史事实,也是不正确的.其次,对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历朝各代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中的共同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指出中国封建社会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整个规定中,存在五个十分显着的特征:1、无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法典;2、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十分简单和单调;3、某些民事诉讼程序性规定十分的苛刻、烦琐;4、民事诉讼程序性规范总体上粗糙而不精细;5、审判监督程序规定过于烦琐致使案件审而不终。最后,从社会经济结构、社会治理观念和司法审判性质等方面探讨了传统民事诉讼程序性问题产生的墓本原因,并从观念意识和程序制度的构建习惯,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探讨了传统民事诉讼程序构建对于现行民事诉讼程序设置的影响。 第二部分,“新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构建”.这一部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新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构建的历程;二是新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构建与发展的历史、社会和人文特征。这两方面中后者是研究的重点,前者仅仅是简要的回顾和梳理了一下新中国建立以后至1991年现行民诉法颁布以前,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历史发展演变过程和相应的一些主要的程序制度规定,而后者却是比较详细的研究了影响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构建的各种历史和社会因素.在研究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主要影响民事诉讼程序构建的四个因素:一、全盘否定民国政府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规定;二、以党的政策和《共同纲领》为民事审判的准则;叁,以革命根据地的民事审判经验及其诉讼程序规定为依据;四,片面强调继承传统而排斥诉讼程序制度建设.同时在这部分的研究中,笔者认为,在这些诸多的为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自身根本无法选择的社会因素和条件的影响和作用下,客观上注定了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从其建立之日起,就存在无法避免的程序制度性和结构体系性缺陷。 第叁部分,“中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制
徐德臣[8]2015年在《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理学认为,责任既是制度存在的结论性证据,也是维持制度存在的现实力量。但在权利话语时代,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似乎从来没有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成长中找到与这种地位相称的存在感,并始终徘徊在民事诉讼法学的主流研究视野之外。而程序性制裁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非但未能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足够的关注,反而在极为有限的出镜率下不断遭受批评与指责。不过,即使在如此窘困的境况下,程序性制裁也从未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之中。相反,二战以后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行动、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均表明,程序性制裁一直在尝试以不同的进路来证立其正当性,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获得一席之地。我国201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与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也印证了这种努力。与已臻成熟的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理论相比,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的研究显得过于单薄与分散,甚至迄今为止尚未形成统一的学术话语。因此,对当下散落于民事诉讼法各处的诸多程序性制裁规定进行最大公约数意义上的概括和总结,不但可助益于清晰地认知程序性制裁本身,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形成一股解说的合力,从根本上证立这种制裁手段的正当性,同时也能够使立法者和司法者从中获得某种启示。程序性制裁既不同于实体法上的制裁,也与传统的民事诉讼制裁有所区别,它致力于将一些特定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经济学上的机会主义行为)与实体法上的诉讼结果相勾连。作为一种惩罚机制,它不但关注已经沉没的成本,而且甚至更加关注如何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来可能发生的成本。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为“法律是一种激励机制”这一命题提供了一个极具说服力的证明。然而,对程序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也必定包括实体利益)的多重关注使它天然地具有一种僵化性甚至残酷性。正因如此,程序性制裁一直面临着来自宪法、实体法以及道德领域等许多方面的批评。这样一来,从学术探讨的角度来说,单一的研究方法很难有效地消解这些指责和质疑。因此,本文除了采用法学规范分析方法以外,同时也尝试将经济学、社会学以及伦理学等研究方法运用其中,试图对程序性制裁的优势、弊端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作出更为客观的、全面的分析和判断。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五章,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概论部分。首先,笔者从纵向(时间意义上)和横向(空间意义上)两个视角对制裁的语义进行了解读和梳理,并在反思传统民事诉讼法律制裁的不足以及比较刑事诉讼法领域中程序性制裁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的概念,为下文研究的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本章从正面解析了程序性制裁对于证立民事诉讼规范的正当性、优化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效果以及整合民事诉讼的多元价值叁个方面的功能;最后,本章直面程序性制裁的困境,解读了人们对程序性制裁的批评并尝试对这些批评进行了回应。第二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法理基础。尽管程序性制裁有其固有的缺陷,但是从二十世纪下半叶开始,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纷纷在其民事诉讼领域内对各种程序性制裁手段作出了规定。总体而言,这些立法行动主要是建立在叁个法理基础之上,分别是民事诉讼目的、诉讼促进义务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本章首先考察了当代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况,并阐述了程序性制裁对于调和不同民事诉讼目的所发挥的作用;其次,考察了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在此基础上,对诉讼促进义务的内涵进行了细致的解读。这种解读最终将程序性制裁牢固地树立于诉讼促进义务的根基之上;最后,讨论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功能,以该原则论证了程序性制裁的正当性。第叁章为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从机制构建的角度讲,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属于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本体论研究。在行文方法上,笔者一方面从实然的角度描绘了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所具有的基本法意,具体阐述了程序性制裁主观方面的适用要件和客观方面的适用要件;另一方面从应然的角度对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理论中存在的主要分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这种描述和分析为第四章的比较考察和第五章的实证研究提供了必要的限定和引导。就具体内容而言,首先,本章讨论了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的基本法意并从“规范法官在程序性制裁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降低两种错误的发生”两个角度对这种法意进行了解释;其次,阐述了程序性制裁主观方面的适用要件,着重从法理层面分析了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状态;最后,在界定和解析特定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基础上讨论了程序性制裁客观方面的的叁个适用要件。第四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比较考察。本章对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英国进行了比较考察。二战以后,两大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为了应对诉讼迟延、诉讼成本高昂等问题,纷纷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司法改革,这种改革态势在二十世纪末达到了一个阶段性的顶峰。从两大法系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内容来看,程序性制裁在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不过,诉讼观念、诉讼法理以及诉讼模式的差别导致两大法系的程序性制裁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但考察同时表明,两大法系的程序性制裁也呈现出融合的趋势。本章对两大法系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程序性制裁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程序性制裁的程序保障及衔接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比较。这种比较研究为第五章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必需的素材。第五章为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构建。本文从宏观上将程序性制裁的中国图景划分为实然图景和应然图景,前者指的是程序性制裁的自在状态,后者指的是程序性制裁的理想状态。基于这种划分,本章首先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对我国程序性制裁的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并在回视程序性制裁本体论以及两大法系程序性制裁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总体方案。该方案包括内部进路与外部进路,内部进路又包括本体优化和程序构造;其次,本章基于程序类型化理论的方法论思考论证了为程序性制裁配置专门的处理程序的必要性,并尝试从横向结构与纵向结构两个方面完成了这种程序构造;最后,本章将程序性制裁置于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框架之下,讨论了与之息息相关的证据收集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和法官阐明制度,最终完成了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全部建构。
齐树洁[9]2003年在《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上诉制度是司法体系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并且需要在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进行平衡与取舍。由于现代社会的急剧变迁,许多国家的民事上诉制度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作上均面临着种种问题,并进而影响到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上诉制度的改革因而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以公正与效率作为理想的民事上诉制度设计的基本价值取向,探讨民事上诉制度运作的一般原理、结构与功能,进而在全球“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运动和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分析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缺陷及其深层次原因,立足本土实践,借鉴域外经验,从理论和制度上建构我国未来的民事上诉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许多国家,由于民众获取司法救济的途径受到高额的诉讼费用、复杂的诉讼程序以及漫长的诉讼过程的严重阻碍,致使人们在寻求争议的解决和权利的保护时困难重重;法院因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和保护权利而受到社会各界的批评乃至不信任。这些国家民事司法制度经历的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危机,导致全球范围的民事司法改革运动蓬勃兴起,波澜壮阔。由于“正义”(justice)这一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极大的包容性,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含义,许多国家以“接近正义”作为其司法改革的主题、口号和旗帜。换言之,“接近正义”就是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代的变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司法制度及其运作方式,使之能够更公正、更有效地解决纠纷,保护人民的权利。 在中国,自80年代末以来,法院系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至今方兴未艾。其指导思想是以宪法和诉讼法等法律为根据,以保障公正裁判为目的,以公开审判为重心,以“叁个强化”(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合议庭职责)为内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全面展开和逐步深入,实际上已涉及民事审判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以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颁布为标志,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样一种不断深化的改革进程,有其深刻的政治、社会及经济方面的原因。它不仅源起于影响司法的公正和效率要求的诉讼迟延、诉讼成本过高、执行难等问题,而且更主要地源起于旧有司法体制及其运行过程中显露出来的种种弊端。民事上诉制度研究 本文关于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正是在这种整体司法改革(包括本土和域外两个维度)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因此,对民事上诉制度及其改革的研究将在整体司法改革的脉络中论述具体的问题。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四章,即原理论、启动论、改革论和重构论,分别从不同角度展开这一命题。全文约19万字。 引言阐述了选题的意义、研究的方法及写作的思路。 第一章论述民事上诉制度的基本原理。首先对上诉的概念进行语义分析,梳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关民事上诉制度的不同观念。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民事上诉制度的私人目的和公共目的,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民事上诉制度的四大功能,即提供释放不满的渠道、实现程序制约的原则、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及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由于各国审级制度的差异实际上直接体现为上诉制度的差异,因此,本章专门探讨了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指出设立审级制度,关键是要在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两者之中找到一个平衡点,达到合理程度,使其既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正,又能最大限度地达到诉讼的高效率。据此,应当将第一审界定为事实审(实际上是事实审和法律审);针对世界各国第二审存在的复审主义、续审主义、事后审主义叁种不同的审理结构,应当密切关注一向实行续审主义的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开始向事后审主义或严格限制的续审主义发展的动向,使第二审功能趋于纯粹,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事实终审级;基于第叁审最重要的功能是确定法律原则与统一法律解释,应当将第叁审严格界定为法律审,并且应当通过限制上诉的理由和实行上诉许可制等方式来控制第叁审程序的启动。第叁审法院专就下级审法院裁判之解释适用法律有无违背法令为审理,不再审理事实是否错误之问题。第叁审作为法律审之目的,一方面在于依法律上的论点审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另一方面在于谋求法律解释适用的统一,其最重要的功能是确定法律原则与统一法律解释。 在叁审制的架构下,第叁审法院一般是最高法院。作为司法金字塔顶尖的最高法院,无法像塔基的初审法院那样行使审判权;也无法像塔腰的中级上诉法院那样,在案件数量上或审理范围上行使广泛的上诉审管辖权。倘若来者不拒,并且不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而一并审理,那么最高法院就会成为一个庞大且运转不灵的机器,丧失其统一法律解释的功能。因此,最高法院只能审理涉及重要法律问题的案件,将其角色定位于“宏观指导型”,从而充分实现上诉制度的公共目的。从法治社会的发展和要求来看,我国最高法院现有的结构和幼能应当予以调整,尤其应当强化最高法院在保证法制统一性方面的作用,并且主要通过违内容提要宪审查、上诉案件的法律审来实现这一功能
蔡宗翰[10]2008年在《民事程序公正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民事程序公正为研究对象,共分为七章。第一章是概论部分。首先从公正的概念入手进行分析。西方社会哲学谈论到社会秩序的核心问题就是公正,公正也成为法学家们永久的话题。与公正密切相关的是“正义”的概念。本文中“公正”与“正义”视为一个名词加以探讨。同时公正与权利有着密切关系,不论何种法学理论对于公正的探讨,皆是以讨论如何正确的分配权利为基础。权利是某种表现个人利益价值的方式,同时亦为公平正义之重心,权利是公正实现的途径,公正是权利分配的最终目的。本文所研究的审判程序是一套审判过程中关于各诉讼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则体系,具有排他性、被动性、分配性、安定性、经济性、公平性、社会性等特点。其次本章还区分了实体公正、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指出程序公正作为程序的基本价值,包含了外在的公正价值和内在的公正价值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构成了完整的民事程序公正。程序不仅仅是为了实现外在的实体公正目标,程序本身还有独立的价值取向,即程序的独立价值,称为程序公正。第二章是对民事程序公正历史源由的探究,在本章节中除了探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正当程序的历史起源与发展外,还探讨了两大法系对于正当程序认知上的区别,及正当程序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的因素。第叁章、第四章、第五章是本文的重心所在,也是理论性最突出的部分。第叁章主要是对于民事程序公正价值理论的探讨与分析,首先探讨了民事程序的价值以及评价主体,再集中探讨学界对于民事程序的价值观的分类。程序价值观主要包括叁种:一是工具主义程序价值观,包括绝对工具主义价值观以及相对工具主义价值观,即对于实体法而言,程序只是做为其达到目的的工具,程序法只是附属法,它本身不具有任何独立的内在价值;二是,经济效益价值观;叁是,程序本位主义价值观,即强调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认为将人作为中心的法律程序在逻辑上必须体现对人的尊重,大体包括了“平等”、“可预测性”、“透明性”、“理性”、“参与”和“隐私”等方面。笔者认为,民事程序公正的价值观应当由两部分组成:一方面,民事程序公正同时包含了工具性价值和独立价值,两者都是民事程序公正的必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一个公正的民事程序必然包含了两种价值准则。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决定结果公正的“新程序本位主义”价值观,司法实践中,由于实体公正内涵不确定性的弊端充分暴露出来,实体公正对于司法或诉讼这一功能有限的社会解纷机制来讲,就显得有些虚无飘渺、无法追寻;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内涵确定的程序公正却是真实、触手可及的。因此,在民事实体公正与民事程序公正发生冲突而难以兼顾的情形下,坚持民事程序优先,是惟一现实、可行的价值选择方案。也就是说,在立法的宏观层面,民事程序应当具有发现真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工具性优势,立法者在设计诉讼程序时应充分实现民事程序的工具性价值,确保民事程序公正的实现。当然,民事程序法除工具性价值外,还具有独立价值,即民事程序公正。第四章中主要探讨民事程序公正价值的解析。笔者在此章中主要探讨民事程序公正的狭义价值与广义价值。在对于狭义价值的讨论后,笔者认为:民事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实现的保障体系或是运作手段,民事公正的程序具有吸收不满和正统性的再生产功能。民事程序公正还具有一定的程序合成作用。在对于民事程序公正广义价值的讨论后,笔者认为:第一,通过民事程序公正保障国家法律权威性的实现;第二,民事程序公正是国家体现对于社会秩序维持的最好方法;第叁,民事程序公正是公民对自身权益认可的前提;第四,民事程序公正是公平与公正的形式体现;第五,民事程序公正是国家或社会民事诉讼文化理念的体现;第六,民事程序公正是民主、文明与传统、落后的分界线;第七,民事程序公正是国家公共资源节约的体现;第八,民事程序公正是法治社会中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象徵。第五章是研究民事程序公正的具体内容及其保障机制,本章内首先探讨构成民事程序架构的基本原则以及不可或缺作用的核心原则分析。通过对于基本原则与核心原则的分析后,再讨论四个民事程序公正的组成内容,分别是基于宪法上的民事程序公正、基于程序保障的民事程序公正、基于公正和效益结合的民事程序公正内容。第六章是对我国当前民事程序公正实际状况的考察和分析。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当前存在如下不符合程序公正的地方。首先,司法独立不完善,司法权地方化、司法的监督体制不规范、司法权行政化以及司法非专业化。其次,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在一系列环节上存在缺陷,影响了程序公正价值的实现。对于原告递交的起诉状,法院在不经听取双方意见的情况下,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这必然剥夺了当事人基于宪法而产生的程序基本权。审前程序中的当事人取证、举证时限、证据交换等制度、回避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司法判决书制作制度以及缺席判决制度,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不足。最后,作为救济程序的审级制度、再审制度也不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本章具体分析了各种制度缺陷的表现。第七章是制度建议部分。在第六章分析情况不足的基础上,立足于程序公正的原理,提出各种制度改革建议。具体包括司法独立和法官职业化的形成、一审程序的改革完善、上诉审和再审程序的改革、建设宪法法院等等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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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论程序公正[D]. 李静. 山东大学. 2008
[7]. 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研究[D]. 廖中洪. 西南政法大学. 2004
[8]. 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D]. 徐德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9]. 民事上诉制度研究[D]. 齐树洁.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10]. 民事程序公正研究[D]. 蔡宗翰.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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