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_人民代表大会论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_人民代表大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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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它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把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同中国国情相结合,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几十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和完善,已成为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同志就指出,我们所要建立的人民共和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基于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转引自《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册第29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建国后经过几年的努力,于1954年在全国范围内自下而上地、系统地建立了这一制度。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同志强调:“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07页)江泽民同志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第623 页)我们党之所以十分重视和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因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极大优越性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主要职能以及完成这些职能的原则和制度,同时也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关系的原则和制度。国家选举制度、民主集中制度、人大工作制度,这三个方面相互融合和贯通,就构成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是因为,第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真正的广泛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组织形式。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这一根本性质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是在普选的基础上产生的。据近20年来历次县、乡直接选举的统计,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99.97%以上,参选率在90%左右。所选出的代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包括了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的人士。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大事。实践证明,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组织形式,能够把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的共同利益集中起来,能够反映和协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方面的利益,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紧密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共同完成社会主义革命、改革和建设的任务。这是任何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所不可比拟的。资本主义国家议会无论如何标榜“民主”,实质上都是被大资本家所操纵的。他们的选举是一种金钱和权力的交易。在这种金钱较量的竞选中,很难有哪位真正的工人、农民能当选。连美国《华盛顿邮报》也承认,美国国会是“富人的国会,富人的统治,是为富人谋福利”。第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够使各个国家机关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在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使各个国家机关能够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国家机关的这种合理分工,既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各项工作有效地进行。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都是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的,他们的根本目标相同,只是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人大同“一府两院”有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避免了不必要的牵制。相反,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三权鼎立制度,则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鼎足而立,互相制衡,三个国家机关之间经常磨擦、扯皮、相互牵制,致使许多重要国事无法及时决断。第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它便于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的党,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便于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动员和组织全国人民一起行动。现代社会,几乎所有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以政党制度作基础和依靠的。三权分立制度是同资产阶级两党或多党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议会成为资产阶级政党争夺权力的主要场所。我国决不能搞西方国家的多党制。如果那样做,必然要取消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从根本上危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破坏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奋斗实践中深刻认识到的真理。”(《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41—342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十分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在邓小平同志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引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改革和完善了选举制度。选举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式。为了保障人民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利,1979年7 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对我国的选举制度作了重要改革,主要包括:(一)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民主地提出候选人的办法。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和政党、人民团体或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都必须提交选民或代表大会代表进行酝酿讨论、民主协商,直至必要时举行预选来确定正式候选人。(二)将候选人和应选人等额选举的办法改为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即实行差额选举制度。(三)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三次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改、补充,除进一步完善了上述三项重大改革外,还简化了直接选举的程序;缩小了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规范了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适当减少了代表人数;完善了罢免代表的程序等。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有利于加强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

第二,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并加强了它的组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由它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由于全国人大代表人数较多,不便于经常开会行使职权,因此,1982年修改宪法时,采取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措施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是:(一)改变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的立法体制,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这实际上是把大量的立法工作放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二)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审查、批准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四)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决定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人选。同时,适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任务繁重的需要,加强它的组织。主要措施有:(一)增设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六届全国人大设6个专门委员会,七届设7个,八届设8个,九届设9个。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开展调查研究。(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三)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有利于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有利于实现委员的专职化和比较年轻化。

第三,健全地方各级人大的组织体系,赋予省级以及省会市、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的立法权。过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不设常委会,由人民委员会行使权力机关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双重职能。这种体制,不利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更难以对审判、检察机关进行监督。针对这一缺陷,1979年7 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的决议和新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这是我国地方政权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从1979年下半年到1980年底,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相继建立了常委会。同时,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会市、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多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起到了重大作用。

第四,制定工作制度,完善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行机制。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的。它的工作集中体现在每年一次的人代会和每两个月一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这两个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审议和决定议案。1982年制定的全国人大组织法,1988年制定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1987年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发言和表决等作出了系统的规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普遍制定了议事规则,这就使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程度化的轨道。

第五,制定代表法,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各级人大代表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靠和发挥代表的作用,是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旺盛生命力的源泉所在。为了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1992年4月, 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权利、义务、工作方式,以及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对保障和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有重大意义。

第六,建立健全了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健全了办事机构,尤其是加强了立法工作机构和研究工作机构,充实了一批有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才。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后,也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了办事机构和工作班子,现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有7万多人。 加强办事机构的建设,对于保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做好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都是必不可少的。

由上可见,改革开放以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不仅吸收和恢复了50年代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而且又有了新的重大发展。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确实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不够健全,在一些具体制度方面还有缺陷。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一些制度,实施得并不理想,甚至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如人大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就没有完全落实。有些工作制度,如代表如何联系选民、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委员如何进一步实行专职化、比较年轻化等,则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总结,逐步建立健全起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可谓任重道远。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谈到健全民主制度时,首先强调的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十五大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对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要认真贯彻十五大的精神,坚定不移地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以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阔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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