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与合作:公共决策中舆论表达与社会整合的新途径_公共领域论文

协商与合作:公共决策中舆论表达与社会整合的新途径_公共领域论文

协商合作:公共决策中民意表达与社会整合的新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意论文,新途径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01;C9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60X(2008)03-0042-05

问题是公共决策的起点,而问题的发现有赖于社会民意的表达和整合。社会民意的表达和聚合在公共决策问题发现机制中有着多种方式,其中,以竞争为基本特征的票决是当代公共决策中最主要的民意表达和聚合方式,它尤其倡导作为原子化的公民个人依据自我理性判断或心智偏好,以投票的方式表达自我对于公共事务的意见观点。公民个人意见偏好,通过选票聚合的方式达到凝聚整合的目的,在决策问题发现机制中确认决策问题或其顺序偏好。但是这种票决式的决策问题发掘确认方式有着它固有的缺陷:其一就是它将公民视为原子化的个体,并且将他们的偏好视为一个固定的结构;其二就是公民意见表达的方式——即选举呈现出在时空上的断点式的特征,使民意的表达缺乏连续性;其三就是公民意见的凝聚缺乏交融机制,既可能导致公民意见表达受到自己或所属群体组织偏见的误导,也容易造成对弱势群体利益与价值的排斥或漠视,导致与弱势群体利益和价值相关的社会问题难以成为决策的起点。而与之相对的协商合作方式则能较好地克服这些困难,它能够在公共决策过程中提供更加便捷和通达的民意表达渠道和社会整合途径。

一、社会民意的多维存在

关于民意的界定和分析,有着多种观点。其一就是将民意视同为公民个体对于公共事务的自主意见表达;其二就是将社会之中不同群体范围内所形成的众意——即公共舆论等同于民意;其三就是将各个社会群体通过各种交融机制而形成的整体性的社会意识观念视为民意。仔细分析这些观点,可以将其纳入广义的民意范畴。因为从广义上来说,民意就是公民针对公共事务形成的社会意识。根据其整合的程度,它可以分为上面所述的三个层次:即公民个体意见、公众舆论和社会整体层面的民意。

(一)从微观的角度看,公民个体针对公共事务(或公共问题)所形成的自主性认知,是民意形成的基础,它构成了微观意义上的民意。

公民个体作为社会生活最微观、最基层的成员,对于具有公共性的社会问题,往往最先有所感知。因为这些萌芽的公共问题直接影响到与这些潜在的公共问题具有某种关联性的公民的生活,进而形成他们关于这些公共问题的初步经验感受。基于对自我利益的关切和切身经验感知,处于基层的公民首先发现这些——既是自我个体难以解决也是自我与其他公民无法通过相互协调来予以处理的——社会问题。它们牵涉多人的利益或价值诉求,具有公共性,需要诉诸具有社会性的认知协调机制。换言之,最终进入正式民主决策机制的公共问题根源于基层公民对于具有公共性的社会问题的发掘和初步认知。

民主社会中,公民作为独立自由的社会单元保障了他们在对于公共事务(或社会问题)自我认知上的独立自主性。公民个体对于与自我具有某种关联性的社会问题的认知,是建立在对于该问题的经验感受和自我心智结构基础之上的。他们依据自我的经验感受、利益或价值关切、心智结构和伦理标准,形成了公民对于该社会问题的个体意见。虽然这种个体意见因为认知主体独特的经验局限、利益或价值的狭隘、理性的有限和伦理标准的差异,而纷繁复杂、异彩纷呈。但是它们都是对于社会问题不同视角的经验感知、理性认知和道德评价,蕴含着某些真实、合理的因素,形成社会对于这些刚刚萌发的社会问题的初步认知,成为微观意义上的民意。它们将为社会层面的整体性的对于某一社会问题的民意形成奠定广泛而深厚的微观基础。

(二)多元群体形成的公众舆论(卢梭将之称为“众意”①)在凝聚公民对于社会公共问题的自主性意见的同时,也带来了这些意见的社会发散,它形成了联结公民个体意见与社会整体民意的中介。

公众舆论“是多种舆论的复合体,包括阶级舆论、阶层舆论、团体舆论”。[1]170它是不同阶级、阶层和社会团体在其自身范围内所形成的对于社会公共问题的群体认知。这种认知最初在群体内是自发的。多个成员基于共同的利益或价值关切而关注某个社会公共问题,形成具有多维发散性的个体化的社会意见。而共同的利益和价值关切逐渐引导群体的成员形成针对该社会公共问题具有某种程度整合性的公众舆论。这种整合程度取决于群体组织内精英人物或舆论群众领袖对于内部分散的个体性的社会意见的提炼能力和宣传能力。虽然有着这种提炼,但整体来看公众舆论仍然是对于社会公共问题的具有一定程度社会性的表层意识,它以多样的认知形态浮现在社会空间中,观点简略、零碎。并且为了各自的利益和价值扩展,它们的传播具有外露性和发散性,既争取公开暴露在公众面前又多维多向地进行传播以求群体对于某一社会公共问题的舆论观点获得广泛的传播和更多的认同。

这种群体自发形成的对于社会公共问题的团体性认知,一方面对分散在群体内部对于某一社会公共问题的个体性的认知进行着某种程度的整合。这种整合有赖于群体内的精英人物或舆论领袖的初步加工和宣传。整合后的群体舆论在内容方面更加能够体现本阶级、阶层或团体的核心利益或价值诉求,在语言上也更为精炼便于宣传;另一方面,它也形成了社会内部自发的联结公民个体意见和社会层面整体性的民意的中介。公众舆论在各种群体内部整合了成员对于社会公共问题的个体意见,形成了多种社会舆论,进而在引起社会对于该公共问题关注的同时,也为社会认知该公共问题提供了多维的认知视角和丰富的认知素材。而与之相对的是,社会层面的民意一经生成后,又会反作用于各种群体性的社会舆论,使之在社会发散的同时具有一定程度的向心力,即在某种程度上认同基于公共利益、理性认知和道德判断而形成的整体性的社会共识。因此,有学者认为:“舆论是社会实践的分泌物,反转来,它又容易成为认识实践的激素”[1]3,成为社会层面整体性民意的催生剂。

(三)从宏观的角度看,公民个体和各种舆论在社会层面的交融形成了整体性的社会民意,成为公共决策机构发现、甄别社会公共问题和围绕该公共问题进行决策的社会民意基础。

宏观层面的民意,可以将之视为狭义上的民意。它是公民个体和各种舆论通过社会层面上的各种交融机制而形成的对于社会公共问题的整体性的社会意见。将民意与卢梭视野中的“公意”作对比,二者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具体而言,首先,二者都具有整体性,都是人民大众对于社会公共问题的整体性的意志展现。但是二者居于不同的层次。民意是社会大众就社会公共问题自发生成的意志观念,换言之其生成机制是非正式的;而公意的形成是共同体内全体公民集会讨论生成的。全体公民集会之前民意就已经存在;其次,二者都具有公正性,都是依据公共幸福或整体利益调节各种利益或价值分歧,形成社会广泛认同的整体性意见;第三,二者都蕴含着真理的成分。但是民意是建立在公民个体或其群体的经验感知和非正式的理性交融基础之上,是社会公众对于社会公共问题朴素的认知。而公意是在公民大会上由全体参与的公民充分理性交融基础上形成的,进而成为主权的依据,因为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2]31,正因为这种差别,刘建明认为:“民意是每个公民的朴素意识,远不是系统的理性认识,民心所向并不能提供完整的方针政策和决策方案,它仅仅反映人民的强烈要求和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1]183可见,民意不可能像公意那样,成为主权行为的直接依据;第四,都具有强制性,但程度不同。民意对于社会个体或公众的强制力主要依靠的是根源于其理性力量和道德舆论的“软强制力”,不能直接强迫他者遵从民意行事,而只能对其施加影响或导引。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意在政治生活中就没有强制力。“民心向背”历来是影响历史前进的因素之一。“得人心者得天下”。在当代民主社会中,民意对于社会个体(尤其是决策者)的影响远甚于历史上的任何时期。而公意的强制性与民意的强制性相比,更为有力。因为公意的运用就是主权的展示,法律也“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2]114,是公意的行为。所以,民主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2]20,“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2]24所以整体来看,民意虽然与公意有相似的完整性、公正性、真理性和强制性等特征,但是它是比公意更为低层次的对于社会公共问题的整体性社会认知。②

这种与公意相比,处于较低层次的社会整体性意见——民意,往往对于潜在或已经萌发的社会公共问题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因为它是处于社会基层的公民及其组织对于这些潜在或已经萌发的社会公共问题的初步整体性认知。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作为低层次民意——如公民或各种群体组织针对社会公共问题所形成的个体意见或公众舆论的缺陷。它一方面在公共体制外的社会机制中就公共问题进行着多种多样的意见交融或多元讨论,避免了个体意见或公众舆论的分散、零碎的特征,而逐渐形成对于该社会公共问题较为清晰、明确、完整的社会整体性认知结果——民意得以形成;另一方面,公共幸福或公共利益的价值导向,也消融了公民个体或组织团体的自私动机,使最终形成的民意能获得广泛的社会性认可,而广为传播,成为占主导性的,具有很强同化能力的社会意见。这样,民意对于社会生活当中公共问题的发掘、意见的过滤和初步整合,有助于公共决策机构发现、甄别和确认需要公共权力介入调节的社会公共问题,节省了公共决策机构在决策出发点上的人力、物力耗费。在为公共决策机构对社会公共问题进行决策提供初步整体性认知和处理意见的同时,民意也形成了解决该问题的社会性压力。民主社会中,公共决策机构应该对民意有着敏感的反应,及时将已经形成社会整体性意见的社会公共问题纳入决策视野。这既能顺应民意,消除由该社会公共问题隐含的潜在社会矛盾冲突,又能有效地反映民声,使公共决策具有更深厚的民众基础,更具民主性和科学性。

二、协商合作促进民意的顺畅表达

有学者认为:“民主社会是由民意主导其政治经济运行的社会类型,它在法理上和操作上须有民意的顺畅表达和有序整合。”[3]而民意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它基于整合的程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针对社会公共问题的公民个体意见、公众舆论(众意)和社会层面的整体性的社会民意。这三个层次民意的表达,在民主政治社会中,既可以通过公民选举或民意调查等方式也可以通过协商合作的民主方式来予以表达和整合。但是,公民选举和民意调查的间断性和将公民个体心智或偏好结构视为固定结构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它们存在着一些先天性的缺陷,即不能及时、完整、准确地表达公民对于社会公共问题的整体性意见。而民意“如果不能顺畅表达,一切民主政治都失去了逻辑原点。”[3]与之相对应,协商合作——作为上个世纪80年代获得复兴的民主方式——能较好地弥补这些缺点,促进公民及其群体有关社会公共问题的意见主张顺畅表达。

(一)平等的表达

以公平的正义精神为指导原则,各种形式的协商合作体制构建了公民或组织团体协商合作参与的程序。这种程序精神中蕴含的“公平的正义”原则,按照罗尔斯的界定有着两层含义:其一就是所有的公民或团体享有与其他公民或团体同等的自由权利;其二就是程序安排中的不平等有利于社会中的最不利者(即弱势力量)。“第一原则”在协商合作参与程序中的渗透和制度体现保障了公民个体或团体组织不受任何外在的干扰或强迫而依据自我的经验感受、理性判断、道德评判和情感倾向,形成对于自我感知到的社会公共问题的意见主张。在平等的自由权利保障之下形成的这些意见主张,将真切、客观地反映各公民个体或团体组织对于社会公共问题的认知和处理意见。不仅如此,这种平等精神在协商合作程序中的制度化产物还赋予与公开协商讨论的社会公共问题有着某种关联性的公民个体或其组织代表平等的参与权利。它反对对任何有权利参与协商讨论的公民个体或组织团体的体制性排斥,在保障他们平等参与的同时,保持着协商讨论的开放性。这对于直接吸纳公民个体或团体组织参与的各种非建制化的协商合作体制来说,更是如此。“第二原则”有关不平等安排的精神原则在协商合作程序设计中的渗透,从另一个侧面保障了公民个体或组织团体的平等参与,尤其是社会弱势力量的平等参与权利。它赋予社会弱势力量以部分受到参与者认同的程序性照顾,以更全面深刻地认知有关社会公共问题的全貌,平衡与该公共问题相关者的多方利益。这就较为有效地克服了选举竞争机制里公民意见表达过程中存在的对弱势群体的实际性体制排斥现象。所以,以公平的正义精神为指导的协商合作程序,不仅以平等的自由权利保障着公民或团体组织平等参与协商合作,而且以富有正义性的制度安排照顾了弱势者的利益,使其也获得了充分的协商合作参与机会和平等的表达意见主张的权利,避免了对弱势力量的协商体制性排斥或协商过程中的利益漠视。

(二)公开的表达

协商合作,这种民主形式的特征之一,就是它的公开性。公开性特征在协商合作中的贯彻,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协商合作反对任何形式的幕后交易。因为这种交易一方面往往是强势者之间利益均衡的结果,势必导致对弱势者的利益漠视或排斥,不仅使弱势者的利益主张得不到有效充分的表达,其利益也无法获得体现和维护;另一方面,这种交易达成的决策共识通常只是反映了部分强势者对该公共社会问题的理性认知和道德评价,其决策依据陷入片面化的困境,既不能反映该公共社会问题的症结所在而导致决策目标错位,又无法获得多数人的认同而功能失效。协商合作对幕后交易的有力鞭挞,从另一个侧面彰显了它的公开性特征,主张协商合作中参与各方进行公开的协商讨论。其二,协商合作中各种意见主张的力量(或说服力)来源于公共理性和道德的支撑。不管是居于任何地位的任何主体的意见主张,在协商合作中并不具有任何先在的优势地位,都必须在公共理性和公共道德面前为自己的存在和张扬进行公开的阐释和辩护。而正是由于对各方意见主张评价标准的公共性,使得参与协商合作的公民个体或组织团体的意见表达获得了公开性,以接受各方参与者的审视与公共理性和公共道德的评判。这种多方参与的面对面的公开表达,在保障信息传递真实性的同时,也带来了参与各方的认知完善和偏好转移,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民意调查中存在的弊端,即将公民的心智或偏好结构加以固化,进行简单的数目聚合。

(三)程序化的表达

非建制化公共领域和建制化公共领域,是协商合作得以有效展开的具体路径。而对于民意的表达来说,非建制化公共领域将个体的公共性的社会意见表达纳入了深深嵌入公民社会中的各种各样的沙龙、讨论会等非正式的公共协商讨论之中。虽然这些沙龙、讨论会或研讨会等没有正式的法律地位或规章制度的约束,但是它们也接受着道德规范或行为习惯的规导而具有程序化的特点。由此可见,针对社会当中潜在的或已经萌发的社会公共问题,公民或组织团体形成的意见主张,在非建制化的公共领域中获得了多样的表达渠道,在道德或习惯等的约束下进行着某种程序化的表达。至于建制化的公共领域,它的特征之一就是具有正式的协商合作机制,并且协商合作遵循着明确的议事规则。它将社会性的民意吸纳进这些正式的协商合作体制,如听证会、乡镇民主大会或地方性与全国性的代议机关之中。在建制化的公共领域中,民意无论是进入这些机构获得表达,还是在这些机构中进一步的升华凝聚,都获得了相应的体制化渠道并遵循着相应的规则。

(四)连续的表达

“民意的充分表达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4]而民意的充分表达,既可以依靠集中的、大规模的选举竞争民主形式,也可以依赖连续不断的协商合作民主形式。后者以其在民意表达方面的连续性弥补着选举竞争民主的间断性缺陷,使民主政治中“人民民主”获得更真实的体现和实践。至于协商合作表达的连续性,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就是在表达的渠道方面是相互承接,连续不断的。与公民社会紧密相连并延展伸至公共领域的非建制化公共领域,以多样的形式使公民个体或其组织团体的意见获得多途径的表达,并在这些低层次的公开的社会交流和交融中进行初步的整合,形成具有一定社会性的意见主张。这些意见主张又获得连接非建制化公共领域和建制化公共领域的耦合机制的高度关注。因为它们所指向的社会公共问题源自公民社会且影响多人,它涉及多个群体或组织的利益或价值诉求而具有公共性。非建制化公共领域和建制化公共领域之间的耦合机制,如媒体或建制化公共领域中的成员,或者将非建制化公共领域中生成的具有某种程度的社会性的意见加以传播、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最终引起建制化公共领域的关注,将之纳入公共决策视野;或者建制化公共领域中的参与代表基于对民意的考察或履行其代表职能,把为其所感受到的社会公共问题及其社会自发生成的意见主张引进建制化公共领域,变成正式议题。建制化公共领域通过上述的耦合机制对非建制化公共领域中形成的社会性意见主张进行过滤和再提炼,并将它们纳入建制化公共领域。在建制化公共领域中,这些社会性议题获得多方的理性审视和道德评判,最终生成为公共决策。所以,非建制化公共领域、建制化公共领域和连接二者的相关耦合机制,使协商合作中各种议题的连续传递获得了相互承接的机制保障。其二就是在表达的时机方面是随时进行,延绵不绝的。这不同于选举竞争民主形式或民意调查,其中民意的表达或者依赖于固定的表达时间和地点,或者依赖于他者偶发的调查行为。这种机制与社会性的公共问题随时可能激发的政治现实难以有效匹配。而无论是非建制化公共领域还是建制化公共领域,其边界或议题都具有开放性。任何具有公共性的社会意见主张在公共领域里的公共协商中都能获得表达的机会和平台,这使民意的表达具有及时性、准确性,在协商合作体制中获得顺畅的表达和传递。因此,公共领域的开放性使公民社会中随时爆发的社会公共问题都能获得多维的连续的表达。协商合作体制下的民主政治是民意主导其运行的民主政治。

三、协商合作推动民意的积聚和整合

协商合作体制中公民个体或公众群体关于社会公共问题的意见获得平等公开的、程序化的连续表达。公民个体或公众群体层面上的民意在协商合作下的民主政治中获得顺畅的流动。在协商合作特有的交融机制作用下,此种民意的表达和流动,促进了它们的积聚类化和初步整合,既使个体性的公民意见类聚之后获得更理性、更有力的表达维护,又使公民个体或公众群体有关社会公共问题的意见在协商互动中得以初步整合,形成对决策机构吸纳相关整体性的社会民意并进行公共决策的社会压力。

(一)公民意见的积聚

协商合作的平等公开性,广泛地吸纳着与公共讨论的社会问题相关的公民个体或社会团体的参加。这些参与者首先就讨论的社会问题相互陈述自我经验感受、利益需要和价值主张。正是在此陈述中,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社会经历、利益需要和价值主张的公民个体或社会团体获得了相互的认同和对自我在此社会问题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或权力结构中地位的认知。相互的经历、利益和价值认同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地位,带来了参与者的类化。而正是这种类化,一方面催生了各种社会团体的产生或扩大。因为社会团体从其本质来看就是“人们在文化形式、实践、特殊需要或能力、权力结构或威望等方面区别于他人的个人的集合。”[5]290另一方面,它凝聚了各方参与者中基于相同经验、需要、价值和地位的意见主张。社会团体的产生或扩大使公民个体的利益需要和价值组织获得了组织化的支持,因而更有力量,更容易获得参与各方的关注,获得决策体现或维护;而各方公民意见的积聚则使参与者在公共协商中的意见表达更加明晰、准确,更富有理性,进而更容易获得参与各方的理解甚至认同。

(二)公民意见的社会整合

从某种程度上说,上述公民意见的类化积聚也是公民意见的一种社会整合。但此处“公民意见的初步整合”则强调的是在非正式的建制化公共领域中,各种获得类化积聚的公民意见在公共理性和公平正义的引导下进行的交融整合,最终形成具有整体性的社会民意。这在一定意义上回答了胡东和李雪沣提出的社会民意形成标准问题,即针对各种纷繁复杂的公民个体性的民意和众意,“如何使民意表达始终富于理性、与正义和谐一致”。[6]因为,非建制化的公共协商中参与各方提供了有关社会公共问题的初步经验感受,给出了多种“情境化知识”。而正是这种多重性的情境化知识“帮助人们形成关于社会过程的复合图景”[5]298,推动参与者形成对于协商讨论的社会公共问题的初步性整体认知。不仅如此,而且此种整体性认知还获得了公共理性标准的进一步论证和支撑。因为参与各方在陈述经验感受的基础上,对自我的意见主张还必须进行理性的公开论证,提供能说服他者的观点及其证据。这不仅使建构在多种视角基础上的“复合图景”进一步获得公共理性的审视而更加确切、真实和全面,而且使以前者为基础形成的处理该社会公共问题的社会整体民意更加理性。确切、真实、全面、理性的社会民意,将有效地避免社会谣言的滋生和蔓延。此外,“民意的产生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类共同道德规范的制约。”[1]174人类共同道德往往蕴含着公平正义的理念。它们衍化生成的社会行为规范,不仅为参与者在协商合作中的行为提供了道德导向,而且还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着道德评价。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消融了公民个体意见或众意中的假、恶、丑,而巩固和张扬了它们当中的真、善、美,最终使各方意见在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道德基础之上获得初步整合,形成蕴含着公正道德的整体性社会民意。

由此可见,非建制化协商合作中公民或社会团体相互陈述经验感受,并在公共理性和蕴含着公正的道德标准基础上进行着利益或价值的交融。他们最终形成的确切、真实、全面、理性和蕴含着公正的整体性社会民意,一方面使民主更加真实。对于如何在众说纷纭的公民个体意见和众意中寻求真理性的认知,有学者认为“公众舆论中既有错误也有真理,找出其中的真理乃是伟大人物的使命。”[1]241而公共协商合作,则使这种带有某种程度异化于普通大众的伟大人物的使命——即在众说纷纭的公民个体意见和众意中寻求真理性的认知——回归到了普通民众之中。普通民众通过各种形式的非建制化公共协商,在公开的意见的碰撞和交融中形成了确切、真实、全面、理性和蕴含着公正的整体性社会民意,进而成为民意的主体;另一方面它也营造了和谐的社会意识环境。因为在公民意见的初步整合中,以社会问题为核心而具有某种关联性的公民之间通过话语交流,建立起相互联系。每个参与者的意见表达既要真实、理性和富有道德关怀,能经受住他人的公开检视,又要以他者的意见主张为参照,尊重他人的利益或价值诉求。前者以真实、理性建构起和谐的社会意识环境的坚实基础,后者尊重、交融将每个个体融入新生成的社会意识环境。理性和心理的有效互动,共同推动在非建制化的公共协商中形成和谐的社会意识环境。

在和谐的社会意识环境中,公民个体和各种公众通过协商合作形成各自有关社会公共问题的政见主张,以话语民主的方式顺畅地表达,在公共理性和以公正为核心的道德规范基础上获得了融合,形成弥漫在社会层面的具有整体性的民意。这种“舆论一旦成为民意,则流动在社会意识活动的表面部位,随时随地被人们感受到它的存在。”[1]27民意的这种社会弥漫性和广泛感知性,既刺激相关公共决策部门及时感知、关注社会民意所指的社会公共问题,确定公共决策的问题,也形成了相关公共决策部门解决该社会公共问题的社会压力,即必须充分考虑经过广泛社会酝酿所形成的社会民意中所蕴含的意见主张或政策期望。所以,公共领域中非建制化协商合作的多维展开,在促进个体意见顺畅表达基础上凝聚整合形成社会整体性民意的过程,构成了政府部门发现公共决策问题的社会机制,以确定公共决策的起点——即决策问题。它在公共决策中的重要性,正如J·S·利文斯顿所言:决策“问题的挖掘和确认比问题的解决更为重要”。[7]因为它是公共决策过程的出发点,决策问题的发现和确认直接关系到参与者的吸纳、决策取向的预设、决策目标的确定和决策过程的展开。

注释:

①关于众意的界定,卢梭认为它“着眼于私人的利益,……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参见[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5页)。

②正是因为二者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相同之处,刘建明才认为民意可以称为“民心、公意、公共舆论、公论”。(参见刘建明著:《穿越舆论隧道:社会力学的若干定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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