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化培养模式下的《国际法》教学评价机制探究论文

模块化培养模式下的《国际法》教学评价机制探究论文

模块化培养模式下的《国际法》教学评价机制探究

杨海涛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摘 要: 教学评价机制既是衡量模块化培养模式下《国际法》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也是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水平、督促学生提高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更是实现国际法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为此,本文将从教学评价机制的理论基础、实施原则、实施对象与实施方法等角度,对模块化培养模式下的《国际法》教学评价机制进行全面分析。

关键词: 模块化培养模式;国际法;教学评价机制

模块化培养模式下的《国际法》教学评价机制(下文简称《国际法》模块化教学评价机制)是顺应“一带一路”发展倡议的人才需求,对国际法教学以往评价机制所做的重要创新,旨在通过创新考评方式与内容,重构考评标准与模式,更加科学合理地衡量相关模块化教学的成效,推动教师改进国际法教学水平,鼓励学生提高涉外法律应用能力,保障实现应用型国际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一 机制的理论基础

(一) 人本主义教育理念

人本主义教育理念是在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该理论是根植于其自然人性论的基础之上的,被喻为一门探究高级的人类动机、自我发展、知识、理解与审美的科学。人本主义教育理念主张学习的动力是内在的、自发的,学生学到的知识应与学生的品德和人格融为一体,以促进学习者的自我结构或人格日趋完善。该理论提倡学会学习和学会适应变化的学习观,重视学习者主动性、意识、情感和价值观等心理因素的作用,强调在学习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创造力,而且重视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和创造最佳的教学心理效果。人本主义教育理念投射到模块化培养模式下的国际法教学方面,要求其教学评价机制应当以人为本,注重对学生的情感和认知、感情和理智、情绪和行为的综合评价,强调开发人的创造力与潜能,促进学生自我价值的实现[1]

(二) 泰勒教育原理

有当代教育评价之父美誉之称的泰勒在其“评价教育经验”理论中认为:评价是查明学习经验实际上带来多少预期结果的过程。评价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确定课程与教学实际达到目标程度的过程。对于评价结果不应该只是一个单一的分数或单一的描述性术语,而应该是反映学生目前状况的一个剖析图,评价本身就是让教师、学生和有关人士了解教学的成效。泰勒教育原理对于确立《国际法》模块化教学评价机制的启示在于:在时间上,评价应

DOI:10.16541/j.cnki.2095-8420.2019.25.032当是多次的、持续性的,旨在促进学生对已学知识与能力进行总结,对现有能力加以进一步提升,为未来就业与继续教育奠定坚实的知识与能力基础,由此实现形成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的有机结合;在空间上,评价应当是多层次、全面化的,包括知识、能力、思维、道德、情感等多方面的考评,即不仅要关注对学生法律知识与能力的考评,还应当关注对学生法律思维、职业道德及情感态度的考评。

豫西成矿带是中国中部重要的多金属成矿带,该区基本构造格架属于华北陆块南缘及秦岭碰撞造山带边缘的一部分[1],本次研究金钨矿为豫西地区典型的金钨矿床,属破碎蚀变岩型金矿[2-3]。该矿区多以硫高,金、钨嵌布粒度细的特点,金以微细粒形态浸染于或包裹于金属硫化矿和脉石矿物之中,或存在于硫化矿物的晶格结构中,金精矿金品位提高受到了限制[4-7]。本次工作对其进行工艺矿物学研究,重点查清矿石中金、钨的赋存状态,提出了该矿选矿应该注意的问题,为该类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三) 多元智能理论

缸内压力曲线是通过适时采集柴油机工作过程中缸套内压力,多个工作循环压力平均所得的压力曲线。[11-12]压缩压力、燃烧时刻、燃烧爆压和排气时刻等在压力曲线都能得到体现,见图1。

多元智能理论改变了传统一元智力理论的认识,主张人的智能是在某种社会或文化环境的价值标准下,个体用以解决自身难题或生产、创造有效产品所需要的能力,且每个人都具有多元化的智能,因而相关教育评价应当注重考察智能培养的多元性、差异性、开放性与创造性。多元智能理论要求《国际法》模块化教学评价机制应当具有多元化与灵活性的特点,应改变传统国际法教学评价机制单纯采用量化方法的旧有状况,将定性和定量评价方法有机的结合起来,从国际法律基础知识、应用能力、法律思维、法律职业素养、人格情商多个方面,根据不同的教学模块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地灵活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法,对教师的教学状况与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更加客观、准确与全面的评价。

二 机制的实施原则

(一) 实施目标明确化

《国际法》模块化教学评价机制实施目标在于客观检测教师的教学水平与学生的学习水平,继而促进教师不断提升教学水平,督促学生扎实掌握必备的国际法律知识、应用技能并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因此在实施该评价机制的实施过程中应当明确遵循该目标,在对各模块进行具体评价时,要注重测评教师的教学水平与学生的知识能力水平是否达到模块的教学任务与目的要求,以此保障和促进相关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2]

如前所述,《国际法》模块化教学评价机制的实施对象应当全面,因此应针对“教”与“学”两个方面内容予以全面评价:

(二) 实施对象全面化

再以尼泊尔为例,尼泊尔的抗震区划是以地震危险性分析为基础的,将尼泊尔全国划分成为4个区[8],主要反映在地震影响系数计算参数中的地域系数中,四个区的地域系数分别为0.8、0.9、1.0、1.1。这和我国的抗震区划概念不同。经过对其设计基本反应谱的分析,其总体相当于(略高于)我国7度设防水平。但根据国外相关机构对尼泊尔硬土场地500年重现期(相当于超越概率10%)的地面峰值加速度的分析,尼泊尔的地面峰值加速度远高于我国7度,甚至8度区的设防水平,接近我国8度强地区的设防水平。

《国际法》模块化教学评价机制的实施功能应当具有综合性,其功能不仅包括传统国际法教学评价机制具有的测评功能,还应当进一步发挥诊断功能、纠正功能、激励功能、导向功能等多样化的实施功能,以此充分发挥机制功能,促进提升教学效果,推进实现国际法模块化教学的人才培养目标。

(三) 实施方式多元化

《国际法》模块化教学评价机制的实施过程应当动态化,即应当注意与时俱进,不断根据我国及国际法律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和完善评价方法,以此适应新时期国际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效果,保障学生相应实践能力与职业素养的发展提升。

(四) 实施功能综合化

根据该潜坝的施工工艺,当桩体需要从土中拔出时,采用特制的“旋转射流冲击式拔桩机”,包括底盘架、机架、卷扬机、水泵—电机和拔桩器,利用高压水泵产生高速射流,在水流的作用下,使桩体附近的土壤松动,同时由于桩体周围产生水流,所受土壤的摩擦力也会相应减小,以利于桩体完好地从土中拔出。

(五) 实施过程动态化

《国际法》模块化教学评价机制的实施方式应当多样化,如采用全面评价与重点评价相结合、形成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相结合、知识与能力评价相结合、职业素质与职业能力相结合、职业道德与职业行为相结合的多元化的评价方式,以此更为全面、准确地评估教师的教学状况以及学生的学习状态,督促其及时发现不足并予以改进,不断提升相关教学效果。

传统国际法教学评价机制的实施对象仅限于教师,不能对相关教学效果做全面性的评价。对此有教育专家指出,“应该把需要使用评价信息的各方面人士邀请到评价中来,请他们提出对评价的要求和建议,以便使得评价结果能够很好地满足使用者的需要。”因此,《国际法》模块化教学评价机制实施对象应当是涵盖教师与学生,这样有助于提升评价机制的全面性与客观性,促进师生共同努力提升国际法教学水平,有效培养高素质的国际法律应用型人才。

三 机制的实施内容

本论文针对测控专业工程型创新人才的培养,结合2016年11月份在上海理工大学进行的《华盛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工程认证,对认证的过程、专家的建议、后续相应的持续改进措施以及一些思考做简单介绍。

首先,应对教师“教学”方面的下述内容予以评价:第一,重点考查教师设定的模块教学目标是否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是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创新思维与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第二,重点考查教师选取的模块教学内容是否有利于向学生传递新技能、新成就、新思维,教学内容是否具有时代性与创新性。第三,重点考查教师运用的模块教学方法是否有利于促进师生互动,是否有利于激发学生的能动性与学习兴趣。第四,重点考查教师的教学素养与教学基本功,即教师是否能充分认可和尊重学生,是否具有扎实的教学功底与良好的教风。

其次,应对学生“学习”方面的下述内容予以评价:第一,重点考查学生的学习态度是否积极主动,是否具有学习兴趣,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地独立思考,是否能和其他同学顺利开展合作探究活动。第二,重点考查学生的学习方式是否科学合理,学生在国际法模块化教学过程中是否切实担当了策划者、实践者等主体性的角色,是否能与教师开展良性互动。第三,重点考查学生的学习效果是否达到了应用型国际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学生是否掌握了应有的知识、实践技能、法律思维与创新意识,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是否得到全面的发展[3]

四 机制的实施方法

(一) 全面评价法与重点评价法相结合

全面评价法即根据《国际法》模块化教学的人才培养目标与要求,对教师及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各方面表现做出全方位的评价,以判断和评估其是否达到和符合相关教学目标及其要求。全面评价法的评价范围广泛,视角多元,其优点是评价更为全面、客观,有利于问题的系统发现与解决,但其存在实施周期长、效率低、问题发现与解决不够及时等不足。重点评价法是根据《国际法》模块化教学特点,选取部分具有针对性的、特色鲜明的考查基点进行阶段性的测评,以此及时发现相关教学模块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在“实务技能”模块侧重对学生的职业修养、沟通与合作能力以及创新意识进行评价,并对考评结果进行及时分析、说明与建议,形成激励性的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学生及时改进。重点评价法的优点是评价更为及时、高效,有利于问题的及早发现与解决,但也存在着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与系统性不足的问题。有鉴于此,将全面评价法与重点评价法相互结合、综合性地运用,有利于取长补短,共同起到1+1>2 的良好评价效果,更好地发挥《国际法》模块化教学评价机制的功能[4]

(二) 形成性评价法与总结性评价法相结合

形成性评价法注重过程评价,是在教育过程中为调节和完善教学活动,引导教育过程正确、高效进行而对相关教学效果采取的评价方法。总结性评价又称事后评价,一般是在某一相对完整的教育阶段结束后,对整个教育目标实现的程度做出的评价。为了对《国际法》模块化教学效果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我们应当将形成性评价法与总结性评价有机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注重日常的评价,采取动态性的形成性评价管理方法,并采用灵活多样的总结性评价方法,及时发现学生发展中的需要,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激发其内在的发展的动力。为此建议:一是建立学生学习成长记录档案,及时记录与跟踪学生的学习成长轨迹,这对于帮助教师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习状况,有效帮助学生发现自我、反思自我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二是紧密结合《国际法》模块化教学特点与规律,逐步淡化分数概念,注重学生学习过程中的知识技能、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综合评价,将形成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相结合,根据各教学模块的教学目的、性质、对象等教学要素,选择灵活多样的考试方法,加强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考查,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客观判断学生存在的优势与不足,并对此提出具体、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此外,还要改变片面地以学生书面成绩作为评价教师业绩的传统评价方法,改为将形成性评价法与总结性评价法相结合,以学生全面发展的状况来评价教师业绩,同时关注教师的专业成长与需要,不断促进教师教学反思能力的提高,使教师的教法有效服务于应用型国际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与需求。

(三) 定性评价法与定量评价法相结合

定性评价法是根据评价者对评价对象平时的表现、现实和状态或文献资料的观察和分析,直接对评价对象做出定性结论的价值判断,例如:评出等级、写出评语等。定性评价法的优点在于关注更广泛的教育目标及学习结果,更符合现代人本思想和发展性评价的教学理念。但其缺点在于评价结果模糊笼统,弹性较大,难以精确把握。定量评价是采用数学的方法,收集和处理数据资料,对评价对象做出定量结果的价值判断,其优点在于评价具有客观性、标准性、精确性与简便性,但其缺点在于难以量化人的品质与行为,忽视个性发展与多元标准[5]。为充分发挥二者的优点,建议在《国际法》模块化教学评价机制中兼采这两种方法,这样既能充分发挥“质”的抽象定性评价功能,又能充分发挥“量”的精准测评作用,采二者之所长,共同形成功能完善的教学评价机制。例如,既可以采取定性评价的方式,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方式与学习效果,以及教师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素养与教学基本功等各方面提出明确的定性评价标准,同时设定合理的定量测评公式与分值,对前述定性评价标准予以客观的量化测评(如学生测评成绩=学习态度10%+学习方式40%+学习效果50%;教师测评成绩=教学目标20%+教学内容30%+教学方法40%+教学素养与教学基本功10%),以此对《国际法》模块化教学的“教”与“学”做出科学、客观、详实与合理的评测,不断发现和纠正相关教学不足,促进教师与学生的共同成长与完善。

参考文献

[1] 车文博.人本主义心理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3.

[2] 蔡敬民,陈啸.基于能力导向的模块化教学体系构建[M].合肥: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

[3] 周志明,黄伟九,王兴国等.模块化教学改革探索[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2(9):116-118.

[4] 于艳美,蒋亚南,郭琰.基于模块化教学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研究[J].教育现代化,2017(39):18-19+28.

[5] 高庆国.法律事务专业“2+1”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 , 2017(28):196-197.

Research on the Teaching Evaluation Mechanism of "International Law" under the Modular Training Model

YANG Hai-tao
(GuangX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Law School, Nanning Guangxi)

Abstract: The teaching evaluation mechanism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basis for measuring the teaching level of International Law under the modular training mode, but also an very important means to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teachers’ teaching level and students’ learning effect.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realizing the training goal of applied talents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refore, this paper will make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teaching evaluation mechanism of International Law under the modular training mod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theoretical basis, implementation principles, implementation objects and implementation methods of the mechanism.

Key words: Modular training model; International law; Teaching evaluation mechanism

本文引用格式: 杨海涛.模块化培养模式下的《国际法》教学评价机制探究[J]. 教育现代化,2019,6(25):86-88.

基金项目: 2018年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育改革工程项目重点课题《“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法>应用型人才的模块化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课题编号:2018JGZ113)。

作者简介: 杨海涛,男,汉,吉林长春人,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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