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法理依据和制度建构
胡月玫
中共德州市委党校,山东 德州 253000
摘 要: 本文分析了离婚冷静期的法理依据,并提出具体的制度建构方案,希望有助于促进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离婚冷静期指的是夫妻双方在预备离婚之时,法律强制性要求其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作出是否离婚的决定。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构建,有助于弥补婚姻理论的不足,推进我国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从具体制度设置来看,冷静期适用对象为婚姻出现危机而要求离婚的配偶。冷静期制度应适用强制性原则,期限设置则以两个月为宜。
关键词: 离婚冷静期;法理依据;制度建构
离婚冷静期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准备离婚时,立法强制性要求其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作出是否离婚的决定。在冷静期之内,政府安排夫妻双方进行婚姻辅导以挽救其感情。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是人类社会最为重要的亲密关系之一。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自身的幸福,也与社会稳定之间存在密切关联。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而造成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夫妻双方在作出决定时并不冷静和理智,存在草率离婚的现象。法律对过度宽松的离婚制度适当进行干预,有助于修复婚姻关系,保护子女利益。《民法典》草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均提出了冷静期制度的设置,表明国家业已注意到现行离婚制度的缺陷以及设置冷静期制度的必要性。本文分析了离婚冷静期的法理依据,并提出具体的制度建构方案,希望有助于促进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
一、离婚冷静期的法理依据
(一)弥补婚姻法理论不足的需要
亲属法和民法之间存在本质上的联系,从法律体系而言应归属于民法。当前,我国法学界主流意见认同,亲属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亲属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强调国家应当适度干预婚姻家庭关系,例如在离婚制度中贯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就是在保障夫妻双方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兼顾子女利益的保护和促进社会稳定,这和当代民法的基本价值以及发展趋势是一致的。当代民法在保障个人权利和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亲属法让国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婚姻家庭关系,能够平衡亲属关系主体的利益,对其中的弱者如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同时有助于形成国家所提倡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这契合民法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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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法中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不仅能够贯彻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精神,还能够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案件审理的基本价值导向,特别是在法律规范不明确的状况下,能够让审判人员准确掌握离婚法的精神,实现同案同判,维护司法的权威性,修复当事人的关系,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对这一制度的探索不仅涉及到亲属法研究,还要吸收社会学、法制史等不同学科的成果,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冷静期的制度设置,由此得到更为合理的制度构建方式。因而,我国对冷静期制度进行探索不仅可以丰富当前的亲属法研究,还能够促进这一学科和其他学科的融合,推进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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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案件审理的重点。对于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请求,在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在第一次诉讼中往往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待当事人在六个月后另行起诉时,法院通常才会基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将冷静期制度引入到司法程序中,审判人员能够拥有相对充分的时间判断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否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感情破裂标准,有助于其作出更加合理的判决,同时也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我们在诉讼程序中设置冷静期制度,审判人员可以要求夫妻双方进行沟通,消除相互之间的矛盾,慎重考虑自己的离婚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案件能够得到分流,也节省了司法程序所耗费的资源,将一部分婚姻问题通过社工人员的介入而获得解决,在审判人员进行审理或调解之时就能够大大减轻办案压力。
(三)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谐的需要
亲属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石,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都有赖于家庭秩序的稳定。在离婚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的感情是可以挽回的,并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可以让这部分夫妻的婚姻得到挽救,修复家庭关系,由此降低离婚率,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于幸福的标准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夫妻双方有可能因为日常生活中的小矛盾而诉诸法院,“闪离”现象日益增多。司法机关能够用判决书的方式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但这种方式并不能真正消除其矛盾,往往还造成了更多的社会隐患。推行冷静期制度,不仅是为草率离婚的夫妻提供一个冷静的时间,让他们理智地作出决定,也是为了挽救家庭关系,减少未成年子女由于父母离婚而受到的伤害。
二、离婚冷静期的制度构建
(一)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对象
对于冷静期的适用,存在任意性和强制性两种不同的主张。本文认为,应适用强制性原则。换言之,审判人员在决定启动冷静期制度时,当事人不具有自由选择的余地。这一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减少实践中存在的草率离婚现象,如果当夫妻双方自主选择适用,就有可能造成一部分关系紧张、无法理性思考的当事人拒绝适用这一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冷静期制度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从域外法来看,大部分国家都是实施强制性原则的,其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验证,我国也应采取这一适用原则。
(二)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原则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安排能够挽救处于危机中的婚姻关系,保护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婚姻出现危机而要求离婚的配偶,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放慢离婚诉讼程序的过程,让配偶能够修复相互之间的关系,但并非属于简单地暂停司法程序。为区别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审慎做出区别。如果当事人的婚姻已经无可挽回的,符合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感情破裂”标准,审判人员应当依法判决离婚。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判决对于当事人而言,是对已死亡的婚姻的解脱,能够减少双方所遭受的痛苦,并对未来的财产安排和子女抚养进行妥善处理。而对于那些处于危机状态或具有关系修复可能的婚姻,应当实行离婚冷静期。在经过冷静期之后,夫妻一方仍然坚决要求离婚的,此时应当尊重其意愿,认定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准许其离婚。在制度适用中,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基于司法经验归纳出不同案件的处理方式。对于这一制度适用的具体时机,可在法庭首次主持调解之后,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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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期限
结婚后一年往往是夫妻离婚高发的时期,不少夫妻采用离婚的方式应对家庭矛盾,因而产生不少“闪离”现象,这不仅造成了对家庭和子女的伤害,而且往往极大地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我国澳门地区家庭法对提出离婚的婚龄进行了限制,限制时间为1年。本文认为,我国婚姻法可以借鉴这一规定,将当事人提出离婚的婚龄限制在1年,时间太短不具有意义,而时间太长则违反了离婚自由原则。从冷静期的期限来看,各国的期限各不相同,如法国设置的期限为十五日;俄罗斯则对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作出了区别,前者设置的冷静期为三个月,而后者的冷静期为一个月。我国民法典草案所提出的协议离婚的冷静期为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诉讼离婚所提出的冷静期最长为三个月。本文认为,冷静期的时间过短,无助于实现这一制度的目的,难以约束草率离婚现象。而且,我们还要考虑到夫妻关系的修复需要一定的时间,从目前心理咨询的疗程来看,通常为两个月,因此我国立法所规定的冷静期以两个月为宜。
三、结语
离婚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一权利的滥用将危害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造成大量的社会问题。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构建,有助于减少草率离婚现象,推进我国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从具体制度设置来看,冷静期适用对象为婚姻出现危机而要求离婚的配偶。冷静期制度应适用强制性原则,期限设置则以两个月为宜。在这一制度的实施中,我国司法机关的家事审判理念、审判模式以及专业化程度都应当进行完善。而且,还需要一定社会力量如社工人员的介入,才能充分发挥冷静期制度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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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2-0103-02
作者简介: 胡月玫(1986- ),女,研究生,中共德州市委党校,讲师。
标签:离婚冷静期论文; 法理依据论文; 制度建构论文; 中共德州市委党校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