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
摘要:实际审查工作中,在判断是否构成重复授权时,经常会遇到权利要求不清楚或不支持的特殊情形,本文结合两个实际审查案例,就已授权的实用新型存在不清楚/不支持的情况时,如何判断重复授权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重复授权 实用新型 不清楚 不支持
一、引言
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1],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的申请(或专利)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由此可见,要想判断是否构成重复授权,首先要准确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然而,在日常审查工作中,笔者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特殊情况: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了发明专利,其中实用新型已获得授权,但该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不支持的情况,此时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重复授权呢?本文结合两个实际案例对此进行探究。
二、案例探究
案例一:
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节选:
1. 一种高炉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连接的供水主管、冷却支路、冷却设备、集水槽、冷却塔以及循环水泵站,所述供水主管与所述循环水泵站相连接;……,所述管道连接构件与所述冷却设备的出水端相连接。
已授权同日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节选:
4.根据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高炉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流量调节装置为……,所述管道连接构件与所述冷却支路的出水端相连接。
本案中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4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是"管道连接构件与所述冷却设备的出水端相连接",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4中是"管道连接构件与所述冷却支路的出水端相连接"。
根据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冷却设备的出水端设置有流量调节装置"以及权利要求4记载的"所述流量调节装置为:变径管;所述变径管包括:密封管、渐缩管以及调节环;……;所述密封管套于所述渐缩管外,一端固定连接有环状连接件;另一端连接有管道连接构件"得到的是冷却设备的出水端设置有变径管,变径管包括的密封管的另一端连接有管道连接构件,即冷却设备的出水端与管道连接构件连接;这与权利要求4记载的"所述管道连接构件与所述冷却支路的出水端相连接"不一致,即实用新型权利要求4对于管道连接构件的连接关系限定前后不一致,使得实用新型权利要求4不清楚。《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具体到本案,根据说明书和附图中对方案的整体描述以及各结构在整个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可以确定,管道连接构件14只能是与冷却设备3的出水端相连接,而不是与冷却支路2的出水端相连接,因此,本申请授权权利要求1 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实用新型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两者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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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1.一种高亮宽温液晶显示器,其特征在于,包括:4档电压产生电路,4档电压产生电路接入4档电压切换电路,PWM脉冲形成电路接入逆变电源控制电路,逆变电源控制电路接入高压形成及分配电路,高压形成及分配电路连接冷阴极灯管;用于接收8路VGA信号输入的VGA信号切换器,VGA信号切换器接入图像卡;场同步信号整形电路接入锁相倍频电路,锁相倍频电路接入PWM脉冲形成电路;切换信号形成电路分别接入4档电压切换电路,切换状态显示电路连接LED灯。
审查员在对发明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时,认为上述权利要求缺少部分模块间的连接关系:"切换信号形成电路接入切换状态显示电路、4档电压产生电路接入PWM脉冲形成电路"。审查员在一通中指出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建议申请人将上述连接关系补入发明的权利要求中。那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实用新型是否构成重复授权?
专利法第59条第1款中的,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适用于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的情况,即,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范围边界难以清楚的确定时才依赖说明书的内容对其进行解释,这种适用不应当扩大到其它情况。
具体到本案,首先,从发明和实用新型各自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来看,其限定的范围边界均是清楚的,因此不需要用说明书对权利要求内容进行解释。其次,对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看,并不能确定只能由说明书给出的具体方式实现,其可以是对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一种合理概括,因此不应当用说明书内容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加以限定。最后,在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范围均是清楚的前提下,即便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存在不支持的问题,也不应将其克服不支持问题后的方案理解为目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不应将说明书中的具体内容限定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因此,在对发明和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比较后,由于发明权利要求中还包括了"切换信号形成电路接入切换状态显示电路、4档电压产生电路接入PWM脉冲形成电路"这一具体的技术内容,而实用新型未进行上述限定,使得二者保护范围有所不同,因此认为二者要求保护的范围不同,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三、结语
当已授权的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时,可以考虑采用说明书及附图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而后判断其与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2]。如果考虑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后只能将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理解为发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与发明专利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同,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不应当用说明书内容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加以限定,在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范围均是清楚的前提下,即便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存在不支持的问题,也不应将其克服不支持问题后的方案理解为目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不应将说明书中的具体内容限定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
参考文献:
[1] 尹新天. 中国专利法详解 [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2] 邓丽娟,赵菁,傅晶. 浅析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发展历程及在实务处理中的完善方向[J]. 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6):94-98
论文作者:徐烁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26
标签:权利论文; 实用新型论文; 电路论文; 所述论文; 说明书论文; 构件论文; 不清楚论文; 《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2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