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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读报,偶见一“新闻”,因其简短,照录如下:“据9月10日《信息快报》讯,最近,××××县委、县政府决定把市场机制引入廉政建设中,实行新任领导干部廉洁保证金制度。不同级别的领导干部分别向县委、县政府交纳不同数额的廉洁保证金。具体标准是:任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每人交纳5000元;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每人交纳3000元,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每人交纳2000元。保证金一定三年,在三年任期内,如因有渎职、失职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保证金将予以没收;无违纪行为的,保证金在期满以后一次性连本带息退回本人”。原文标题为:《××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廉洁保证金制度》(见1994年9月19日《报刊文摘》,因未能核实,暂隐去当事者名称,仅就“新闻”论“新闻”)。
乍一看来,这一“廉政制度”,似乎虽无大益,也不致有大害;继而一想,又觉不妥,深思之后,更觉如骨鲠在喉,不吐不快。
首先,就事论事而言,假定出此下策之人,的确是出于好心或出于无奈,总之,是出于加强和改善党和政府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急迫心情。原意无非是想通过“保证金”(相当于以一定数额储蓄存款作抵押),以约束县的党政干部的行政行为,达到防止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的目的。数千元之数,对于目前我国农村居民中的绝大数来说,当然仍是一笔大数(199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才784元),而对于那些奉公守法、清正廉明主要靠工资收入为经济来源的县级党政领导干部而言,也是一笔不大不小的数额,可能相当于一年的工资总额。倘若新任职的党政干部中,真有人出不起这一笔“保证金”,那么,又将如何处理?问题的实质还不在于“保证金”数额的多少,而在于: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命和勤政、廉政建设,能否用“市场机制”或曰“保证金机制”(实即“金钱机制”)来促进和约束。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如果是经过认真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又由党委根据德才兼备原则而严格审查、择优任职者,应该认为绝大多数是好的、可信赖的。至于任职期间的行为规范和约束,应通过完善和健全干部考核、监督检查、升降奖惩等一系列社会主义的人事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干部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教育以及职务培训来保证。这是真正的勤政、廉政建设机制。其实,无论是一般性的工作中失误(难以完全避免),还是违纪违法,都不是“保证金”所能保证的。对于那些原来就“为官不正”、抱着“升官发财”目的的人,试问:“保证金”能防止他们利用职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以至贪赃枉法吗?能弥补由于他们的严重失职和渎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所带来的巨大损失(物质和精神)吗?区区数千元的“保证金”,在这类人眼里只不过是微不足道的“风险金”而已,反而成为他们掩人耳目的“遮羞布”。
其次“新闻”中称:这是“将市场机制引入廉政建设”。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廉政建设能否运用市场机制?二是即使承认“保证金”可以奏效,能否认为这就是市场机制?
回答这两个问题,得首先明确一个前提:党政建设属于什么性质的社会关系或社会活动领域?显然,它既不是承包(或租赁)某项建筑工程、某个企业、某种资产的活动,又不是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或借贷活动,何来交纳“保证金”之说。党政建设,明摆着属于政治等上层建筑领域的活动。诚然,政治等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它要反映和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也正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和改革政府机构,等等。但是,二者毕竟是两个不同领域、不同事物、不同对象,怎能一以贯之,统统用商品经济的原则、市场经济的机制去解决。社会主义国家的党政干部,无论职位高低和从事何种公务活动,本质上应是“人民公仆”,其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而不能谋取私利。党政干部在管理或处理经济事务时,当然要遵循经济规律、经济原则、经济机制行事,但这同他自身的修养准则以及党政组织原则和制度是两码事,不能混同起来。党政干部也是人,也要吃饭、穿衣和有其他个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总之,也有个人利益。但是,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在深化改革的形势下,我国国务院已制订并颁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关于国家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考试录用、考核、职务升降、晋级增资、纪律和奖惩、辞退辞职以及退休等等管理环节均有科学的、明确的规定。这是一套健全的法规体系,具有勤政廉政约束机制,起到防腐于未然、反腐有准绳的作用。1994年9月28日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消极腐败现象侵蚀着党组织的肌体,需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要“切实加强对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的培养教育”要“加快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制度的改革”,“完善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并与升降、奖惩制度相衔接”,“切实加强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上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笔者还看不出哪一条是市场机制。至于“保证金”这样的选用、管理干部的“廉政制度”,如果确实在某个地方存在,只能认为是一种违理、违法(上述“条例”和“规定”)的“土政策”。如果推而广之、引而申之,例如,该“廉政制度”按党政干部职务等级“明码标价”,收取从200元到5000元的不同数额“保证金”,若照此类推,那么,试问:地区(司局)级、省(部)级…又该交纳何等数额的“保证金”呢?其荒唐毋庸多言。
此外,到底什么是市场机制:本文无意在这里为它下定义,经济理论界的诠释也不尽相同,但它的大致内涵和外延还是清楚的。我的理解是:商品经济的运行,要以市场为中介和载体,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调节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应该确认,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机制是主要的经济手段,是起基础性作用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同时起作用的还有计划机制和国家的其他宏观调控手段。我认为,应从市场经济运行自身内的整体机制功能上去理解市场机制,不能简单地、割裂地将价格、竞争等机制形式地等同于市场机制。至于打着市场经济的旗号而行不可告人之私,则又另当别论。就认识问题而言,例如,价格杠杆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的调节作用,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也是存在的,只不过那时的商品价格基本上是由国家计划规定的,是计划价格,不是通过市场供求和竞争形成的,因而,不能称之为市场机制。再如竞争机制,这是自然界和到目前为止的人类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还在起作用的机制,优胜劣汰的筛选原则几乎随处可见。人们比较熟悉的,是体育竞赛、入学和就业的考试和考核评选,等等。可见,竞争并非市场经济机制所独有。必须指出,竞争虽有共性,但是,竞争的准则、手段、形式和据以生发机制的条件,却是很不相同的,不能一概而论。达尔文的《进化论》发现了生物界的“生存竞争”规律,那是一种“弱肉强食”的竞争,本世纪30和40年代的纳粹德国法西斯主义理论家奉行这种反动的社会观点,实行种族灭绝政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竞争也必须依法而行,也要反对不正当竞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更不能以两极分化为代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在指出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之后,也曾规定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这里的引进竞争机制,不能认为就是引进市场机制;也不能把公开、平等、择优等原则,视为市场经济所专有的原则。至于“保证金”,可算是一种经济手段,在人们的日常经济生活特别是商品经济活动中常可见到它的踪影。但是,在任命党政领导干部的场合下,将它说成是市场机制,就不仅是以偏概全,而且是歪曲了事物和过程的性质。
最近,还得说几句。“市场经济万能论”,在理论上现在似乎很少有人坚持和主张,就连资本主义国家中的有识之士,对此也持异议,认为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在实践中是不存在的。但是,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商品形式和它借以得到表现的劳动产品的价值关系,……这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又说:“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89页)。这就是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以商品这种物与物的关系的间接的、神秘的形式出现。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称之为(商品、货币、资本)拜物教。商品经济中这种特殊的社会经济现象,是导致人们意识中的“金钱万能”、“拜金主义”观念的根源之一,这当然是一种意识上的错觉。当人们对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本质还缺乏深刻的认识和理解,而市场经济运行自身又不成熟,处在缺乏法制的、管理的、道德的规范和约束机制时,“金钱万能”、“拜金主义”等观念和行为更容易滋生甚至泛滥起来。因此,我觉得,理论界和宣传媒体部门有责任在加强自身的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对市场经济理论和政策力求做到正确的阐释,也有责任澄清那些似是而非、鱼目混珠的观点,更不能追求“轰动效应”,以致对错误倾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