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的六个新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趋势论文,中国保险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伴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人口老龄化、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国内更加对外开放的态势,未来中国保险业将出现六个方面的新趋势。
趋势一:市场将呈现集中度下降的格局。
随着大量外资的进入和新的中资企业的成立,目前由三家国有独资企业在不同的领域占据市场绝对支配地位份额(全国来说)的状况将被打破。在未来5年左右的时间里,市场上将出现由80家左右的大型保险公司分享90%左右的市场份额,余下的市场份额由众多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分享的局面。最大的产、寿险公司在全国市场份额的占有率分别为40%左右。
趋势二:寿险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性将大大提高。
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渐发达,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将大为拓宽,基金的盈利性也将越来越影响其公司的偿付能力,这将使寿险公司的投资业务大大增加,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将大大上升。年金保险产品、具有投资性能的产品(包括分红保险、万能寿险等),将有一个较大的发展,而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连结产品(类似美国的可变寿险)虽然仍将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但不会出现像今年上半年如此火爆的现象。这是因为,资本市场的发达同样拓宽了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使得他们可以通过购买真正的投资品,而不是以“曲线方式”购买寿险中具有较强投资性能的产品,并支付较高管理费为代价来满足自己的投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以高投资回报作为卖点的寿险投资连结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将下降。
趋势三:产险结构将有所调整,责任险等业务将有较大的增长。
我国在1997年以前产险保费规模一直高于寿险。自1997年受当年降息的影响,寿险保费较上年大幅度增长,由此超过产险保费以后,始终保持着比产险在保费规模上的优势。近几年来,产险的增长速度低于寿险的增长速度,并且其结构也不尽合理:目前占绝对优势的险种是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险,从全国来看,比重高达62%,其他险种如责任险、企财险、货运险分别占有7%、6%和4%的比重。但随着产权制度改革的逐渐深化,个人产权的日益明晰,个人财产(包括汽车、房产等)的迅速增长,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产险业务,特别是责任险、家财险、信用险等将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趋势四:各种营销方式将进一步拓展,但代理人、经纪人的作用不可替代。
在中介市场上,包括银行保险、网络保险、电话直销等在内的各种营销方式将进一步拓展,但代理人、经纪人仍为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营销方式。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网络保险之所以发展迅速,是因为它可以从成本、选择、便利、控制、满意等方面为公司和消费者带来益处。但通过网络进行保险销售既具有优势,也存在不足,并非所有的保险产品都适合网上销售,其适用性主要取决于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对咨询服务的需求度。一般来说,网络特别适用于那些需要向销售公司频繁购买的产品,而保险产品的购买是不频繁的,有些险种,特别是寿险每隔好几年甚至一生才购买一次。保险产品越复杂、交易金额越大,消费者对保险咨询服务的需求度就越大,网络销售的适用性就越小。一些保险产品的复杂性使得投保人在购买前需要咨询服务,比如说可以用来避税的寿险保单。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仍然需要代理人和经纪人对消费者进行面对面的服务。
趋势五:再保险市场的重要性将大大上升。
由于再保险是对原保险的保险,它对一国国民经济的作用不如原保险那么直接,包括业内、外人士对它的意义的认识往往不是十分清楚,特别在中国更是如此。可以说,“9·11”恐怖袭击事件向世人充分展示了再保险的重要作用,如果没有再保险,巨额赔款将导致大量的直接保险公司在一夜之间破产。今后,直接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的关系将更进一步紧密,再保险对直接保险公司所承接业务风险状况的审核将更为严格。这一点对中国的意义非常重大。从目前来看,我国商业再保险分出业务不到总保费收入的10%,直接保险自留比例高达90.4%,存在超额自留的现象。此外,中国目前只有一家再保险公司,根本形不成竞争,尚没有再保险经纪人,如果不迅速扭转这一现象,对保险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趋势六:风险证券化产品将逐渐产生。
随着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银保合作将大大加强,防范金融体制风险的保险形式将会逐渐产生,例如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这是适应金融一体化的需要,也是降低社会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需要。需要指出的是,发展保险风险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对保险市场有一定的要求,而且对证券市场也有很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的这两个市场都不大成熟,因此,不可能发展得太快。但理论界需要超前研究以下问题: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传统的再保险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满足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需要?保险业对保险风险证券化的需求有多大?证券市场在多大程度上具备了发展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条件?如果发展保险证券化,主要的发展阶段有哪几个?在证券化产品设计、定价方面存在的主要困难是什么?证券化和再保险以及使用自有资本之间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什么条件下互补,什么条件下替代?在会计、税法、监管方面应当做什么样的调整来适应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发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