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混合经济”_混合经济论文

论中国的“混合经济”_混合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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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4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党的重要文献上首次把“混合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可以说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与创新。多种所有制经济就是“混合经济”,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常态。自原始公社解体以来,它一直是各个社会形态经济运行所采取的一种基本形态。世间万物色彩缤纷,从来都不是单一色调;人类社会的经济关系错综复杂,更不会简单划一,“混合经济”本是题中应有之义。

长期以来,我国追求“单一公有制经济”,搞“一大二公三纯”,否定社会主义阶段经济是“混合经济”。从实践上来看,这是受原苏联社会主义经济模式影响的结果;从理论上说,这是斯大林机械搬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理论模式的产物。当今,我们冷静总结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经验,不难看出:社会主义在原苏联的失败,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在于斯大林的理论失误,即:他机械地理解和套用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的理论构想和理论模式,脱离苏联的实际,追求纯而又纯的“单一公有制”主宰的“社会主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越来越接近科学,日益认识到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探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混合经济”制度的必要性及迫切性。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本文试图探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运用发展及辩证的观点,科学阐述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模式的构想,说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混合经济”制度的理论依据及合理性;二是结合中外社会主义的实践,分析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阐明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混合经济”制度的必然性,指明它是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性质与要求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三是论证“混合经济”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在我国今后一个较长时期的发展趋向,以便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我国的“混合经济”制度。

一、社会主义社会“单一经济”论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理论的误解

在我国学术界,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预见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单一所有制结构的社会,不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即多种经济成份问题。我认为,这种社会主义社会“单一经济”论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种误解。误解的根本原因在于:不是用辩证的、发展的观念,而是用静止的、凝固的、僵化的观点去对待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不可否认,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曾经认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只存在一种所有制形式即社会所有制。这与他们的社会主义必须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同时取得胜利的理论有密切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曾经设想社会主义革命“不能单独在某个国家内发生”,“而将在一切文明国家里,即至少在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同时发生。”(注:参见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 出版,第221页。)因为在这些国家中, 生产与资本集中都达到高度社会化程度,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可以把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和资本收归社会所有,建立单一的社会所有制。对此,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早期(40年代)的思想和观点。这种思想和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它符合当时资本主义发展的实际。当时,资本主义处在自由竞争、平稳上升时期,各国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问题尚没有明显突出地显现出来。马克思和恩格斯当时的主要注意力是放在研究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工人阶级状况及其与资产阶级的矛盾与对立,研究工业生产的集中和农业地租问题,还没有注意研究这些国家中小农的命运问题。这样,他们依据当时资本主义各国生产社会化状况作出社会主义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同时胜利的论断,并由此而设想社会主义是“单一经济”,是情由可缘的。后人不能苛求前人。每个时代的科学研究都只能作出符合本时代的结论,否则就是脱离实际的空想。

第二,必须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理论观点的变化。不承认和看不到这个变化,就不是唯物主义者,也正是我们长期以来误解或曲解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因。19世纪70年代以后,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已注意到资本主义发展的不平衡,认识到社会主义革命“不是到处同时到来,也不一定在同一发展阶段上到来”。(注: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92页。着重号为引者所加。)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客观上,事实上已经修正了原来社会主义革命在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同时发生的思想。这样,在不同国家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必定是“单一所有制”了。

第三,19世纪70年代以后,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注意到了法国的农民问题。马克思在1872年写的《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谈到了法国农民所有制,指出这种依靠自己劳动和自己家属劳动的土地所有制,即个体农民所有制,“排斥了采用现代农业改良措施的任何可能性”。(注: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53页。着重号为引者所加。)恩格斯更是关注法国革命的特殊性,指出法国农民问题的根本出路。早在1870年,他就明确指出:“农业工人,也只有当首先把作为他们主要劳动对象的土地从大农民和更大的封建主私人占有中夺取过来,而变作由农业工人的合作团体集体耕种的社会财产时,他们才能摆脱可怕的贫困。”(注: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95页。着重号为引者所加。)1874—1875年,马克思直接谈到农业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问题,明确指出:“凡是农民作为土地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凡是象在西欧大陆各国那样农民甚至多少还占居多数的地方……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分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注: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34—635页。 着重号为引者所加。)恩格斯在他逝世前一年(即1894年)发表的《法德农民问题》,更是详尽具体地论述了把农民私有制变成合作社集体所有制的原则和方法,他说:“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象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还指出“这里主要的任务是使农民明白地看到,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屋和土地,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0和311页。)由上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自19世纪70年代以后都观察到了法国分散的农民个体所有制问题,都强调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不能用暴力剥夺小农,而只能用示范与社会帮助的办法让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这样,他们在事实上已经承认社会主义社会不可避免地存在农民个体所有制和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

综括以上三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社会主义革命的发生及社会主义社会的认识是不断深化的,由原来的设想和预见变为越来越切近现实,越来越符合科学。由社会主义革命同时爆发和同时胜利转为社会主义革命不是同时或同一阶段到来,这是个重大的认识上的飞跃与转变,由此必然带来如下认识上的转变与飞跃:由社会主义社会“单一经济”论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多元经济”论。从马克思和恩格斯19世纪70年代以后的有关论述无可置疑地看到,他们已经意识到社会主义社会起码会有三种所有制形式,即:(1)社会所有制;(2)农民个体所有制;(3)农民的合作社所有制。 如果是把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的论述作为一个发展的完整的科学体系来理解的话,得出社会主义社会“多元经济”论的结论,确是顺理成章、天经地义的。

造成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理论的误解,提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单一经济”论的主要责任者是斯大林及其主持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斯大林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认识,有如下几点失误:一是缺乏辩证唯物的观点,往往进行机械理解与盲目照搬;二是对社会主义社会认识过“左”,往往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社会正常发展阶段;三是追求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力求过早地实现和建成“社会主义”。他的上述思想及失误在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有较充分的体现。如该教科书第二十三章讲:“在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消灭了多成分经济,建成了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在苏联,由多成分经济过渡到单一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是在全国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根本改变的基础上进行的。”(注: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政治经济学》(修改第三版)下册,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06页。)

由于中国长期受斯大林理论和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影响,不断地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超越社会发展阶段,过急过早地消灭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搞了单一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模式,并且不断进行集体所有制到全民所有制的“穷过渡”,追求单一全民所有制的“真正社会主义”,因而违背了社会发展规律,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蒙受了巨大的损失。直到党的十三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才从根本上纠正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问题上“左”的错误。江泽民同志代表党中央作的十五大报告,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并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不仅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而且能从根本上保证我国不再重蹈追求“单一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模式,从而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阔步前进。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混合经济制度”的必然性

应当指出,我们这里讲的“混合经济”同萨缪尔森讲的“混合经济”有所不同。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讲的“混合经济”是指私人组织和政府机构都实施经济控制的经济(注: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2版,(上),中国发展出版在1992年版,第65—66页。),它是以私人经济为主导的一种经济,而我们的“混合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导的,所以不能等同起来。

中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是泛指或等同于其它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封建主义影响较多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所必然要经历的特殊历史阶段。这个命题本身就蕴含着实行“混合经济制度”的必然性。

1.多层次、总体水平低下落后的社会生产力是实行“混合经济制度”的决定性因素。中国生产力水平低下落后,既有“先天”的原因,也有“后天”的因素;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外部”的原因,也有“内部”的因素。旧中国长期战乱,经济凋敝,民不聊生,生产力发展“先天”不足;建国以后,虽然有些发展,但由于受“左”的路线干扰,大搞“阶级斗争为纲”,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把发展生产力当作“修正主义”来批判,鼓吹“卫星上天,红旗必然落地”,因而致使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这个第一生产力长期停滞不前。从外部因素来看,中国长期受帝国主义侵略掠夺,上万亿的资源和财富被帝国主义列强搜刮而去,直到中国解放后很长一个时期帝国主义还对我国进行禁运和经济封锁,这也是造成中国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主要还在于我国长时期脱离中国国情,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战略过“左”的失误所致。我国生产力总体水平低下落后,并不是说我国社会生产力一点先进性都没有了。事实上,我国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和各个行业的生产力状况还是参差不齐、存在较大水平差距的,既有先进的机械化、自动化的大机器生产,也有落后简单的手工生产。这种多层次、总体水平低下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决定与其相适应的所有制关系不可能是单一的,而必须或只能是多元化的。生产力的性质及状况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和状况,这是任何时候都不能违背和否定的规律。

2.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混合经济”制度,是发展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商品经济不发达,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重要特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发展商品经济。而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就必须实行多元化的经济,即推行“混合经济制度”。因为商品经济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商品所有者独立化、多元化为条件的一种经济形式。同一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不独立,没有独立的产权,是不可能搞商品经济的。不同所有制的企业,由于它们各自都是独立的产权主体,拥有独立的产权,因而它们才能以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身份互相对待。我国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各企业之间之所以难以发展商品经济,根本的原因在于它们是同一所有者,各企业没有独立的产权关系,无法形成各自独立利益。只有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使企业真正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即产权独立化,各企业之间才能在事实上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来对待,从而形成商品经济关系。否则,至多是同一所有者的物资及产品调配而已。还应看到,商品经济是一种竞争型经济,竞争使商品经济充满生机与活力,使价值规律得到贯彻。只有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各种经济“混合竞争”,才更适合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才能更有力地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3.社会主义革命的特点也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然存在多种经济形式,实行“混合经济制度”。恩格斯指出:“我们无须等到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后果到处都以极端形式表现出来的时候,等到最后一个小手工业者和最后一个小农都变成资本主义大生产的牺牲品的时候,才来实现这个变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2页。)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就是在资本主义不发达条件下发生的,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这样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必然要保留大量小手工业者和小农,私有制经济不可能在短期内消灭。我国于50年代中期过急过早地消灭私有制经济,消灭小手工业者和小农的个体所有制经济,实际上是对中国社会主义革命的特点及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性质的误读。没有清楚认识到中国社会主义革命是在资本主义不发达条件下发生的,对中国社会主义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接脱胎而来,刚刚迈入社会主义门坎这一重大问题认识不足,以为依靠无产阶级政权就可以随意变革和废除私有制经济。权力是不能长久支撑单一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多元化的“混合经济制度”完全是社会发展运动规律作用的结果和产物,没有什么权力可以长久地阻止它的实行。

4.从“公”与“私”的矛盾统一角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混合经济制度”也是必然的。“公”与“私”是相对立的,也是一个矛盾统一体。从所有制上看,公有制与私有制既是相矛盾、相对立的,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自私有制产生以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没有消灭私有制,一种社会形态取代另一种社会形态只是以一种新的私有制取代原来旧的私有制。当然,在上述社会形态中,私有制也从未孤立存在,每一个社会形态中都有其特定意义的“公有制”。比如资本主义社会里也存在劳动者的合作经济,它实际上也是一种“公有制”;再比如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实际上也是他们国家的一种“公有制”。以往乃至现在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不包括劳动人民,一点儿也不代表劳动人民利益的说法,这实在是有些绝对化与形而上学。传统的经济学把公有制与私有制看作是绝对对立、根本不相容的,不仅在理论上违背辩证法,实践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私有制经济的存在,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不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公有制经济改革体制、转换机制、提高效率吗?同样,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作为私有制经济的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不也会使私有制经济有巨大的外在压力,从而加速自己的发展,提高自身的素质和竞争能力吗?可见,二者是可以互相促进,“和平共处”,实现共同发展与繁荣的。公与私的混合或融合,进而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混合或融合,这正是混合经济制度的哲学基础。

5.从社会主义发展的实践上看,凡是推行单一公有制社会主义模式的国家,均遭受挫折与失败,这以铁的事实向我们证明:实行多元化的“混合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唯一正确的选择。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几十年推行单一公有制社会主义模式,否定多种经济形式,消灭非公有制经济,搞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结果国民经济长期停滞不前,人民生活水平得不到明显改善和提高,最后被资本主义所战胜并取代。幸亏中国出了个邓小平。他审时度势,及时地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在大胆引进外资的同时,对原有的单一公有制社会主义模式进行改革,恢复个体经济,发展私营经济,出现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正是这样做的结果,才使得中国没有象原苏联、东欧国家那样发生“社会主义失败”。是改革开放挽救了社会主义中国;也是改革开放使中国抛弃了传统的单一公有制社会主义模式,走上了“混合经济”型社会主义道路;更是改革开放使中国走向振兴与腾飞。

三、充分认识和发挥“混合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混合经济制度”比起单一公有制度来,要有许多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充分认识和发挥它的优越性,对于加快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混合经济制度”能够适应和促进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生产力的发展,提高生产力总体水平,增强综合国力。一般来说,全民所有制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可以打破行业和地区的界限,在全国范围按照国家总体要求统一配置各种资源,达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实现最佳的产出效益。集体所有制及合作经济适应机械化、半机械化生产,许多劳动密集型行业采取这两种经济形式,能更有效地发挥劳动者积极性,把我国劳动资源丰富的潜在优势变为现实生产力优势。同时,也应注意到,这两种经济形式,也适应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它有助于智能型人才的联合与合作,发挥人才的群体智慧与科技优势,加速发展知识经济。个体与私营经济一般来讲,适应于城乡个体手工业、农业、商业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它们与较低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当私营经济达到一定规模和档次后,也可以与高层次的生产社会化相适应。实现跨行业、跨地区生产与经营,甚至走出国门,从事跨国生产与经营。以上各种经济制度的混合交叉,基本上与不同层次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促进不同水平的生产力向前发展,从总体上达到增强综合国力的目的。

第二,“混合经济制度”能够有效地促进竞争,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增强国民经济的生机与活力。列宁有句名言:任何垄断都必然产生停滞和腐朽。单一的公有制垄断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国民经济完全被公有制经济所垄断,是公有制的“一统天下”,结果企业之间没有竞争,没有外在压力,更无生机与活力,导致国民经济停滞,如“死水一谭”。多种经济制度由于是经济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它们都要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此就难免发生利益矛盾和竞争。竞争就要比数量、比质量、比价格、比服务等,谁的数量多、质量高、价格低、服务好,谁就会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谁就会夺取竞争优势,获得迅速发展。否则,就会被竞争所淘汰。所以说,多种经济制度的竞争是增强国民经济生机与活力,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一个强有力的杠杆和实效助长剂。

第三,“混合经济制度”有助于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巩固与发展,提高其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力。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决不是人封的,它是在多种经济制度的竞争中形成和发展的。离开了竞争,它的主体地位是僵化的、没有生命力的,更无战斗力。公有制经济同其它经济制度竞争,有优势也有劣势。劣势是:其管理体制的改革尚未完成,经营机制还没实现根本转变,企业法人所有权还没有确立,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还未形成,因而达不到与其它经济制度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平等竞争。其优势是:它拥有现代化的生产设备,物质技术基础先进且很雄厚,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发达的信息网络系统,还拥有庞大先进的科技人才队伍,尤其是还有国家政策及资金上的支持等等。优势与劣势相比,优势大于劣势。况且,经过深化企业改革,实现改制转机,公有制经济的一些劣势完全可以克服,甚至转变为一定的优势。因此,那种认为在不同经济制度之间的竞争中公有制经济会失败、主体地位会丧失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担心也是没有必要的。但是有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即:公有制经济必须深化改革,改制转机。舍此,其主体地位要想不丧失并获得巩固与发展,恐怕难以做到。所以,改革关系到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前途与命运,必须坚定不移地深入下去。

收稿日期:199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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