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政法工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法论文,民族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1)01-0001-07
一、民族政法工作的地位和特点
在1999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和朱镕基总理作了重要讲话,总结了50年来民族工作的成绩和经验,科学分析了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特点和任务。其中,对民族政法工作主要讲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在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方面,阐述了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将长期存在,我们既不能忽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差异,也不能人为地扩大民族差别;揭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内涵,即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根本利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各民族根本利益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方针、政策;明确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的行动纲领是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提出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体现,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2)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方面,指出没有民族地区的稳定就没有全国的稳定,没有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没有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不能说实现了全国的现代化;强调必须坚持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指出要正确处理各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民内部矛盾,及时解决出现的利益纠纷,防止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发生。(3)在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法制建设方面,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任何时候都要正确把握维护国家统一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要健全民族法制体系,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党的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局面。(4)在散杂居民族工作方面,提出要认真做好散居和杂居的少数民族群众的工作,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些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邓小平民族理论的伟大思想,为我们做好民族政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民族政法工作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民委职能而制定的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委职能配置,自治区民委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有:(1)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2)负责提出全自治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民族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草案。(3)指导区直部门,各地、市、县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4)承办自治区和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县、民族乡逢10周年庆祝活动。(5)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各民族群众之间涉及民族关系的矛盾和纠纷,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各民族的团结。(6)组织、指导或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7)进行民族识别和管理民族成份工作。(8)办理少数民族涉外事务,开展少数民族对外联系与交流活动。
从这些职能及工作实践来看,民族政法工作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综合性。民族政法工作几乎涵盖了政治、法律、意识形态等上层建设的各个领域,而且,即使在同一领域内,也往往会有较强的关联性,如民族法律法规,就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2)相对独立性。民族政法工作有其相对独立性。如在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协调民族关系、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方面,都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行业工作特点的独立运作程序。(3)政策性。民族政法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的具体运作必须遵循党的大政方针,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法规、政策,包括各项民族政策、法规,离开了这些政策、法规,民族政法工作就会无章可循,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4)敏感性。民族政法工作以民族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要经常应对和处理不同民族之间发生的纠纷,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各民族交往的频繁,相互间的摩擦也会增多,如若把握不好,处理不当,这些纠纷或摩擦就有可能诱发民族问题,产生严重的后果,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政法工作的成绩和经验
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民族政策的正确指导下,经过社会有关方面和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努力,民族政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促进各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坚持和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江泽民同志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既能保证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聚居区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又能保证国家的统一和中华民族的团结,以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经过几十年的考验,证明这种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广西在1958年建立壮族自治区。自1951年以来,先后在瑶族、苗族、仫佬族、毛南族等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了12个自治县,建立了作为民族区域自治补充形式的民族乡63个,至1990年止,广西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任务已经完成。
为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不断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历次宪法,都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政策载入。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对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条件、程序,以及自治地方的权利、自治地方与上级国家机关的关系、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关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有效地促进了自治法在全国的贯彻实施,推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制建设。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各少数民族人民充分享有管理本地区、本民族事务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初步建立起一支德才兼备、数量较为充足、结构趋于合理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增强了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初步形成了民族法规体系
民族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健全民族法制体系,把民族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是民族政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以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而初步形成了民族法规体系。这一体系包括六个方面:首先是《宪法》,其中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是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最高原则,奠定了民族立法的基础。第二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它是我国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法。第三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迄今已制定和颁布的347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就有83个含有关于民族方面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兵役法》、《森林法》、《草原法》等,都有保障民族平等权利,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条款。第四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民族问题的行政法规,迄今制定的810个行政法规中,有163个含有关于民族问题的规定,还有关于民族问题的专门行政法规如《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第五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和实际,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广西为例,全自治区12个自治县都制订了《自治条例》。其中9个自治县还在施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条件进行了修正,有3个自治县还就水资源、森林资源管理和旅游资源管理制订了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也在制订过程中。第六是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民族工作的若干规定或办法。由以上六个方面初步形成的民族法规体系,对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自治权利,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加强民族立法的同时,还坚持开展民族法制宣传教育。在广西,自治区民委及部分地、市民委制定了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编写了民族法制教材、辅导材料和宣传提纲,培训民族法制宣传教育骨干队伍,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工作,使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得到广泛普及,各族干部群众的民族法制意识不断增强。
3.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日益巩固和发展
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是民族政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广西各级民委和各地、市、县民委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是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国务院于1988、1994和1999年三次召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广西共有135个模范集体和127位模范个人荣获表彰。广西也于1984、1988、1993和1998年先后四次召开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表彰了先进集体774个、先进个人1779名。国家民委于1991年和1998年先后两次与我区联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十多年来,各地、市也相继开展了本地、市的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表彰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中,坚持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及“三个离不开”的宣传教育,使民族团结的思想深入人心,成为各族人民的自觉行动和道德风尚。实践说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是新形势下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好形式。现在,这项活动已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二是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和事件。在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时,坚持运用团结、教育和疏导的方法,正确处理各民族间的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维护了安定团结的局面。在实践中,一些地区还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如一些地市建立了有关民族方面纠分和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等。另外,国家还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将协调民族关系纳入法制化轨道。如1994年中宣部、国家民委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内容的通知》,1997年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增列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风容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等条款,使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民族关系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为保护少数民族的正当权利,维护民族团结,惩治破坏民族关系的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三是高举民族团结的大旗,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促进了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巩固了祖国边防。
4.散杂居民族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由于正确贯彻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使我国散杂居民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仍以广西为例,广西除了12个聚居的世居民族以外,还有25个民族成份。12个聚居的世界民族中,除了壮、瑶、苗、侗、仫佬、毛南、彝、仡佬等建立了县级及县级以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外,其他民族均没有实行区域自治。有些实行了区域自治的民族,有一些区域内是聚居的,可是在另外一些区域却是散杂居的。比如瑶族,全自治区有50多个县有分布,但是只在6个县建立了区域自治。又比如城市内散居的各民族。因此,做好散杂居民族工作,无论对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促进其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还是对全自治区的发展和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党和国家很重视散杂居民族工作。早在1952年,政务院就制定了《关于保障一切散杂居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成为建国后指导散杂居民族工作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保障了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推动了散杂居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其中专门论述散杂居民族工作的占有相当一部分内容。这些文件都有力地推动了散杂居民族工作的健康发展。
随着民族乡的建立和城市民族工作的发展,在总结散杂居民族工作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民委发布施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散杂居民族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民族乡工作和城市民族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两个条例颁布以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于1994年11月和1996年1月召开了全区城市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区民族乡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全区城市民族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加强我区民族乡工作的意见》两个文件,推动了我区城市民族工作和民族乡工作的发展。此外,自治区人民政府还先后于1992年和1995年批准凌云、西林、资源3个少数民族比较多的县享受自治县政策待遇,较好地解决了这3个县享受民族政策的问题。
5.少数民族人权保障事业取得新进展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人权是国家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党和国家在少数民族人权保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其显著标志是,随着民族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形成,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权利。新中国成立以前,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压迫下,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没有平等可言。新中国成立之后,废除了民族剥削、民族压迫制度,实现了各民族平等。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1998年1月召开的自治区九届人大会议有正式代表688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16名(壮族236名),占代表总数45.93%。1998年自治区出席全国九届人大会议的代表共90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52名(壮族43名),占代表总数57.78%。1999年末,全自治区各类少数民族干部总数已达39.2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35.4%,区、地、县、乡四级党政领导干部中,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分别占31.1%、29.2%、40.1%和48.7%。(2)发展权利。由于自然环境和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党和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与进步,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有了很大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据统计,1985~1999年14年间,广西共向贫困地区投入各项扶贫资金超过了60亿元,全区的贫困人口也已由1985年的1500万人减少到了1999年的150万人,减贫率达90%,目前全区贫困人口占全区总人口只有31.8%,基本实现了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目标。民族地区扶贫工作的巨大成就,为缓解各民族之间的经济矛盾,妥善解决民族问题打下了良好的政治基础。(3)自治权利。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以及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党和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使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的自主权。(4)文化权利。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保障少数民族享有使用和发展语言文字的权利,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繁荣少数民族文学艺术,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及传统体育,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使少数民族继承和发展自己文化的权利得到保障。
6.民族识别和公民民族成分的确定工作基本完成
族籍权是民族平等权利之一。在旧中国,少数民族几乎没有族籍权。少数民族的族称大都不被当时的政府所承认,甚至被强加以带有侮辱性、歧视性的族称。这是旧中国民族压迫制度的产物。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确认我国多民族大家庭的各民族成员,以利于贯彻执行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改变旧中国的民族成分和族称混乱不清的状况,国家从1950年起,组织有关民族理论专家、学者和干部进行大规模的民族识别考察工作,对各地申报的400多个民族称谓进行科学的识别,加上原来公认的汉、蒙古、回、藏、满等民族,在全国范围内确认了56个民族,在广西确认了12个世居民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的民族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一些地区还进行了公民民族成分的恢复、更改工作。1986年5月,国家民委《关于我国民族识别和更改民族成分的情况报告》指出,民族识别任务在80年代初已基本完成,更改民族成分问题现在已基本解决,今后主要解决遗留问题。1989年11月,国家民委、公安部下发了《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分工作的通知》,1990年5月,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联合颁发了《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明确了民族成分恢复和更改民族成分有关规定,这是目前确定民族成分的重要规章。1998年,国家民委等部门先后发出两个文件,要求各地严格执行两个规章,杜绝违反规定的现象发生。各地在执行这两个规章过程中,对政策的把握都比较好,没有出现什么大的问题。
从广西的情况看,民族政法工作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民族政法工作。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中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是我们做好民族政法工作的行动指南。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作为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对民族政法工作更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邓小平民族理论内容丰富,涉及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各民族共同繁荣等方面。做好民族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民族理论为指导,善于运用邓小平关于处理中国民族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样才能不断开拓民族政法工作的新局面。
2.必须加强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民族工作的一门基本功,“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李维汉同志也说过:“民族工作不搞调查研究就没有饭吃”。当今国际形势变化多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正处在关键时期,同其他各项工作一样,民族政法工作既面临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们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进一步做好民族政法工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加强调查研究。要根据民族政法工作的形势和任务,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法制建设、民族政策的落实和完善等方面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了解现象,把握本质,探求原因,寻找对策。这样,民族政法工作才能更好地为民族地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3.必须加强民族政法工作部门的建设。在广西,部分地、市民委内设了政法科或配备了专人抓民族政法工作,为民族政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同时,还比较重视民族政法工作干部素质的提高。民族政法工作业务繁重,政策性强,客观上要求民族政法工作干部要有较高的敬业精神、理论修养和办事能力。为此,各地、市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必要的培训,培养了一支具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民族政法工作干部队伍。
4.必须加强对民族政法工作的领导。做好民族政法工作,同做好其他工作一样,领导是关键。民族地区的党政领导,特别是各级民委领导应把民族政法工作作为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到应有的位置,做到工作有研究、有布置、有检查,给予具体的指导和帮助。要为民族政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如提供经费、设备,安排参加有关的会议、培训等,使他们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好有关工作。
三、民族政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三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世界上的许多国家认为,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民族问题的解决是成功的,民族关系是和谐的。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民族工作也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从国际看,和平与发展虽然已成为时代的主题,但是天下仍然不太平。民族问题已成为世界的一个普遍问题。世界上的许多热点地区大都存在民族冲突,有的导致动乱甚至战争,这种动乱和战争往往给外部势力以可乘之机,危及国家的主权和统一。1999年夏天,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狂轰滥炸了78天,使南联盟的主权和统一受到破坏,人民蒙受了巨大的灾难,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例。我们还要看到,西方敌对势力亡我之心不死,他们以所谓的“民族”、“宗教”、“人权”为突破口,对我进行“西化”、“分化”的图谋没有改变,我们和西方敌对势力之间的分裂与反分裂、渗透与反渗透的斗争是长期的。
从国内看,民族工作领域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原来对民族地区实行的优惠政策有些已经失效,加上民族地区与全国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发展的差距有继续拉大的趋势,一些民族地区仍然比较贫困,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尚未解决温饱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少数民族群众心理上的不平衡。二是随着新旧体制转变及利益格局、利益关系结构的调整,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也会影响民族关系。三是随着开放的日益扩大,各民族间的交往日趋频繁,不同民族成员间因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不同,彼此缺乏必要的沟通、理解和尊重,在交往中也会产生一些矛盾和磨擦,影响民族间的和睦关系。四是宗教因素对民族问题的影响不可忽视。在少数民族中,相当一部分群众信仰宗教。从这些年的情况看,一些地方的宗教活动不大正常,有的地方还存在着外国宗教势力的渗透,出现非法传教等现象,这些不能不对民族关系产生消极的影响。五是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在国际敌对势力的支持下,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进行分裂破坏活动,对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构成现实和潜在的影响。面对新的形势,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做好民族政法工作。根据广西的实际,我认为当前民族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较好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就广西而言,目前,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任务已经完成,今后,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坚持和不断完善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有关法规和政策,努力做好相关工作。
2.积极推进民族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法制建设成绩显著,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民族立法方面看,民族法规中有一些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了,需要修改;一些重要的民族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需要完善,如《自治区自治条例》等。从民族法律实施方面看,实施的监督机制还没有建立健全,民族法规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今后,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参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工作。《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1984年颁布以来,在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自治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诞生的,它的一些条文,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进行修改。全国人大成立了自治法修改领导小组,在广泛调研、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工作已有很大进展,目前已经拟出《修改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各级民委应认真总结自治法实施15年来的经验,深入调查研究,为自治法的修改提供建议。一旦修改后的自治法出台,就要认真研究制定与自治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包括自治法实施细则,自治区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等。还要继续做好普法工作,进一步开展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各族干部群众的民族法制意识。区、地、市、县都要建立和健全民族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机制,切实实行有效监督。
3.不断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这是今后民族政法工作的重要任务。要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三个离不开”的宣传教育,提高各族干部群体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增强各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加强民族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手段协调民族关系。做好这项工作,我们还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正确处理好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正确处理好民族关系,首先要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阶级斗争还没有完全消失,国际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的图谋,国内外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活动,就属于敌我矛盾,要坚决予以打击。而我国民族关系中的问题大量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应当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解决,坚持对话、教育、疏导,及时化解矛盾,消除隔阂,促进团结。不要动不动就上纲上线,扣大帽子,激化矛盾。绝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当作对抗性矛盾,人为树敌;不能把非对抗性矛盾激化成对抗性矛盾,自讨苦吃。
二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要正确处理民族关系问题,还要正确区分哪些事件属于民族关系问题,哪些事件不属于民族关系问题,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绝不能把个别或极少数人的问题看成是民族关系问题;也不能把一般性的经济纠纷、刑事问题看成是民族关系问题。这样才能正确把握民族问题与非民族问题的界限,使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三是建立处理民族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妥善处理好突发事件,是协调民族关系的重要一环。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的原则。要深入调查研究,定期排查不安定因素,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及时化解矛盾苗头的预警和防范措施。要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于责任不落实,处置突发事件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对于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众性事件,有关领导要直接同群众对话,及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进一步做好散杂居民族工作
由于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且居住分散,他们的特点和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也容易出问题。如因人员流动和经济利益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而引发的矛盾等,这些矛盾和纠纷给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各级民委应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切实抓紧抓好。同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大对《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贯彻执行的力度,切实做好民族乡的工作和城市民族工作。要做好散杂居地区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这是做好散杂居地区民族工作的关键。要特别注意民族乡民族干部的配备及其后备干部的培养。
5.搞好民族政策调研工作
民族政策调研,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问题的调研:(1)民族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相关问题;(2)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扶持问题;(3)经济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对口支援问题;(4)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积极推进民族地区社会进步问题;(5)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问题;(6)市场经济条件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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