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卡POS回佣收费状况的分析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析研究论文,银行卡论文,状况论文,POS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银行卡产业的基本特征
由于银行卡产业所具有的独特的、不同于传统经济学所描述的经济特征,从而使其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不断引起管制机构、实务界以及经济学家的高度关注。经济学家试图通过严谨规范的经济学分析,解释银行卡产业现有的制度安排,为政府干预的合理性提供理论依据。尽管经济学家对银行卡产业的很多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多数经济学家认为,银行卡产业是典型的具有双边(多边)市场特征的产业。
所谓双边(多边)市场(Two-sided/Multi-sided Market)是指该市场中存在一个或者数个平台运营商,他们同时向具有截然不同诉求的终端用户提供对终端用户之间相互作用具有寄生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并试图通过非中性定价向每个市场合理收费来促使截然不同的终端用户都采用其平台发生相互作用,从而获得利润,或者至少保持盈亏平衡的一类市场。经济学家研究认为,双边(多边)市场运作成功的关键是平衡两端市场的需求,促进两端市场的用户基于平台发生互动。
根据胥莉、陈宏民、林采宜(2006)的研究,双边市场呈现出著名的“鸡和蛋问题”(Chicken & eggs Problems)。例如,如果没有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那么消费者就不会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如果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增多,那么使用银行卡的消费者也将增多;受理银行卡的商户越多,持卡人的刷卡便利性将越强,持有银行卡带来的价值就越高。虽然每一笔交易都为双边市场的需求方带来收益,但是双边市场的参与者所支付的价格并不能够反映消费者的得与失。
可见,增加银行卡产业规模的关键环节是如何设计有效的银行卡POS交易定价机制,也就是参与POS交易各方(发卡行、收单行、网络服务商、机具提供方)必须就定价、利润分配的机制达成一致意见,促使双边(多边)市场基于平台发生交易。
二、国内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基本特征
银行卡产业的多边市场特征决定了银行卡POS交易定价将以非常复杂的方式形成,并由成本、联合需求、竞争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决定。所以,我国银行卡POS交易的定价机制有必要充分考虑国内银行卡产业的基本特征。
(一)发卡市场和收单市场发展不协调
截至2005年底,国内银行卡总量9.6亿张,其中借记卡9.2亿张,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数量约4 000万张,总量较2004年增长1.8亿张,增幅达到18.6%;全国特约商户总数约为39万户,只占全国商户总数的约3成,而西方发达国家特约商户总数占全国商户总数超过9成;POS机具61万台,平均每家商户安装POS机具数量不足2台,我国平均每2 100人才拥有一台POS。可见,持卡人难以顺利实现刷卡消费的需求。从银行卡定价理论可知,只有通过回佣收费机制权衡银行卡双边市场的发展,才能促进银行卡产业的发展。但是从国内银行卡产业发展现状来看,发卡市场和收单市场发展规模的不协调不仅影响了银行卡产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深度的提高,而且造成了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的瓶颈。
(二)现行商户分类标准过于粗放
随着我国收单市场的不断扩大,特约商户之间的差异也逐渐增大,正在形成一个由高端向低端市场的渗透过程。例如住宿餐饮行业,原来一般只有大型酒店、饭店等高端餐饮类商户在住宿的基础上,在餐厅、娱乐中心等场所安放一些POS机,便于客人统一结账管理。但是随着市场的渗透,一些规模不大的饭馆、小餐厅等所谓的低端餐饮类商户也安装了POS机。低端商户成本承担能力、盈利能力等与高端商户差距甚远,对于这类商户,随着产品标准化程度加深,行业竞争程度加剧,利润空间不断缩小,他们无力将刷卡手续费成本转嫁给上游的产品供应商和下游的消费者。此外,随着消费者刷卡习惯的普及,刷卡消费金额迅速增长,会导致商户利润增长的速度远低于刷卡消费增长的速度。这导致一部分商家认为,从受理刷卡中获利,不足以补偿其在刷卡手续费上的支出增加。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商户银行POS交易定价,容易诱发“银商之争”。可以说,现行的商户分类标准已经不适应该产业的发展了。
(三)回佣收费统一定价模式不适应银行卡产业的发展
如前所述,对特约商户而言,随着银行卡市场深度的提高,银行卡手续费成本占比逐渐上升。但是根据目前情况来看,除了房地产、汽车销售等行业的商户采用上封定价之外,现行的商户手续费率基本与商户银行卡交易规模无关。殷建(2006)对零售商使用POS系统行为分析的研究表明,规模大小是零售商是否愿意安装POS系统的重要因素,即规模越大,POS系统所发挥的优势就越大。所以,目前实行的单一回佣费率一方面导致交易规模大的商户对手续费比例的异议,另一方面促使交易规模小的商户消极受理银行卡。
三、国内银行卡特约商户回佣收费情况与特点
截至2005年底,全国累计发卡量达10亿张,银行卡消费金额超过1.4万亿元,特约商户超过79万家,POS机数量达40多万台。自1993年金卡工程启动以来,我国银行卡业务发展迅猛,有关增长率及产业规模如表1和表2所示。
(一)部分地区特约商户发展状况——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
截至2006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已经突破1 000万张。根据银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05年底,工行累计发展特约商户149 274个,安放POS终端48 433台,位于中国农业银行之后排在全国第二位。发展商户、机具安放在数量上、分布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截至2005年底,工行部分分行发展的特约商户状况见表3所示。
调研结果表明,特约商户和POS机具的数量与当地经济发展成正比例关系,但是回佣费率水平差距不大。POS机具所属行业与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相关。
(二)回佣收费及收益分配的比较
目前来看,各地回佣收费的标准和回佣收益分配的方案有较大区别。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简称“126号文件”)中,规定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的分配涉及发卡行、提供POS机具和完成对商户资金结算的收单机构(统称收单方)以及提供跨行信息转接的中国银联。在固定发卡收益分配方式下,发卡行与中国银联收益分配限定在7∶1的比例。
随着中国银联在各地业务的发展,国内一部分地区采用商户POS机具直联当地银联的模式进行清算。以河南地区为例:截至2006年6月,河南全省共有商户POS机具15 718台,其中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投入279台,招商银行投入220台外,目前商户市场POS机具保有量当中有96%为银联投放,大部分发卡机构除了专业领域和外卡收单工作外,要依托当地现有的银联商户网络做发卡行业务。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如吉林、甘肃等地区,它们与河南一样,除了大型项目商户外,区域内各发卡银行已将POS机具全部移交当地银联公司①,具体的收益分配比例见表4。
与商户发展、机具安放数量相比,不管是东北、西北、中部还是沿海地区,收益分配差别并不大,主要原因是各地区大多数银行都按照“12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收益分配比例。由于POS机市场客户资源竞争日趋激烈,在实际操作中,也不乏一些地区的商业银行、银联公司采用“灵活的”回佣收费策略来吸引客户,但这不利于银行卡产业正常有序的发展②。
四、国内银行卡POS交易定价面临的问题与改革建议
国内现行的银行卡特约商户手续费定价机制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商户分类标准过于粗放;其二,定价体系与商户交易规模缺乏联系;其三,商户扣率③的设定过于统一。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就国内银行卡POS交易定价的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细分商户行业标准,制定和执行新的行业代码标准
目前国内POS特约商户的行业分类并没有一个详细完整的标准,一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复的“126号文件”将特约商户分为两大类、一小类,即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和一般类型的商户两大类,以及房地产、汽车销售、航空售票、加油、超市、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等一小类特殊行业商户。现阶段对于一小类特殊行业商户可通过降低发卡行收益比例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的方式给予适当优惠。
如前文所述,随着银行卡产业的发展,特约商户之间的差异也逐渐增大,正在形成一个由高端向低端市场的渗透过程。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重新对商户行业类型进行分类,以此为依据来调整手续费率。
银行卡产业是一个多边的市场平台,不能缺少任何一方的参与。差别定价策略的关键在于“差别”二字,地区、行业、企业规模、商业业态等因素都要考虑,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决定了回佣率不能搞“一刀切”。
为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将商户类型根据行业标准进行重新细分。我们可以依据国家统计局2003年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以下简称“GBT4754-94”)进行分类。例如,对于餐饮业(67),GBT4754-94将此分为正餐(671)、快餐(672)、小吃(6791)、冷饮(6793)、茶馆(6795)、其他类未包括的餐饮业(6799)等。GBT4754-94是一个非常微观的分类标准,可参照其将特约商户分为餐饮、百货等几大类,根据商品特征④等再作细分。在行业细分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牵头,重新制定统一规范的行业代码标准并实施。各收单机构应统一执行重新设定的行业代码标准,对不按规定执行行业代码标准的将予以严格处罚。
(二)回佣收费采取差别定价策略
在现代经济中,市场势力是一种普遍现象,与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企业不同,拥有一定的市场势力的企业必须考虑如何给自己所生产的产品定价,定价策略的巧妙运用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取消费者剩余,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差别定价是实际应用中较典型的定价策略之一,也称为歧视性定价(Price Discrimination),是对企业生产的同一种产品根据市场的不同、顾客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价格。
手续费差别定价可以理解为银行卡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银行卡受理环境、特约商户所属行业等因素,对特约商户在POS回佣手续费收取上采取差别的、有序的定价策略。根据差别定价原理,只要特约商户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差异,或者特约商户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承受了不同的成本,就能够实施差别定价策略。可见,在POS回佣手续费的收取上,采取差别定价机制是可行的。
差别定价首先需要考虑与规模的联系。这里所说的规模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地区经济发展规模、行业发展规模属于宏观经营规模,而特约商户的经营规模属于微观环境规模。在实际定价中,这两个方面都要加以考虑,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商户之间允许有合理的差别,但是“差别”是建立在商户类型细分的基础上,倘若不够细分或细分不到位,差别定价也就无从谈起。
与差别定价对应的是固定标准定价。在本次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有相当一部分商业银行从业人士及学者认为行业内应执行统一的商户回佣标准,即固定标准、范围标准。理由主要有三:第一,防止各发卡机构利用压低回佣率、签订排他性协议等违规手续竞争特约商户;第二,可以改变银行卡受理环境,推动银行卡受理市场的良性发展,形成良好的银行卡用卡氛围;第三,能充分体现其竞争的公平、公正性。但是从长远来看,差别定价更有利于我国银行卡产业的长远发展。
采取差别定价机制,有利于解决“银商”之间有关手续费率的争端。随着商品标准化程度的加深、行业竞争的加剧、利润空间的不断缩小,部分商户无力支付POS手续费,渐渐形成了商业银行与特约商户、刷卡结算的消费者与特约商户之间的二重矛盾。二重矛盾可以表述为:商业银行(发卡机构)大力发展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在商业银行的引导下,持卡人逐渐养成了刷卡结算的消费习惯,但是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利润空间的不断缩小,部分特约商户无力支付相对较高的手续费,特约商户消极地受理银行卡支付结算,甚至诱劝消费者以现金支付。特约商户这种无法满足持卡消费者刷卡消费需求的现状,形成了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第一重矛盾;在此之前,商业银行花费了较大成本开发商户、发展持卡人,但商户的消极行为没有达到商业银行赚取更多手续费的预期,形成了商业银行与特约商户的第二重矛盾。由此看来,二重矛盾的核心问题就是手续费问题,一旦问题升级,就容易引发手续费争端。
基于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发展现状,对银行卡回佣收费实施差别定价,需要对受理市场进行重新细分。在细分过程中,既应当充分考虑商户现有的综合特征,又要考虑对原市场的继承性。参照国外银行卡POS交易差别定价方式,我国可以尝试在商户细分的基础上,按照商户交易规模实施二级差别定价。所谓二级差别定价,就是在受理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对每一类商户按照商户规模划分区间,根据交易区间实施超额累退制定价方案。所谓超额累退制定价方案是指以“126号文件”制定的对各类商户所收取的发卡行的回佣收费率作为现行各类商户的基准收费率,以商户月均刷卡交易金额为度量标准,划分出收费率依次递减的若干折扣区间,实行按每笔交易金额累计直至超额适用于更低的回佣收费率的定价方案。
(三)收益分配比例可适当调整
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的收益分配比例为7∶2∶1(发卡行∶银联∶收单行),对于这一比例,我们认为还应做适当调整。因为收单行对银行卡的软硬件投入较大,承担的资产风险和单卡成本较高,但收益却不稳定,而且需要不断的投入。
从近几年的实务案例来看,收单风险大于发卡风险。国内的信用卡申请主要经历担保与免担保两个阶段,前者担保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后者有个人征信系统、信用评分模型、完善的审核作业流程、坏账核销机制和风险控制管理作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从申请、审查、调查、审批,到监控、监管,再到呆账核销,都在银行的掌控之下,各行每年坏账核销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一点是有资料统计的⑤。
收单对于银行来说就不好控制了。收单风险可能是由自己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受他行影响造成的。在实务中我们经常可以遇到POS机出单未记账的情况,卡单虽然打印出来,但是没有扣持卡人账,造成商户短款。商户发现后,首先要找到收单银行进行托收,收单行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联系持卡人,在持卡人同意扣款给对方商户的情况下,才可以避免损失。如果持卡人不同意,一般发卡行不会硬扣款,以避免扣款后产生经济纠纷,这就会给收单行的正常收款带来风险。
事实上,发卡行不是银行卡受理环境的主要建设者,银行卡受理环境的建设主要依靠收单行或专业化服务公司来进行,专业化服务公司的业务收入也来自收单行。因此,银行卡跨行交易的收益分配比例应该适当向收单行倾斜,使整个收单市场拥有合理的收入基础,这是突破银行卡受理环境建设瓶颈的重要措施之一。笔者认为可以将发卡行、银联、收单行的收益分配比例调整为6∶2∶2或7∶1∶2。
(四)实行有力的监管措施
POS定价一直是由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拍板定价”,商户只能被动接受。应建立并完善POS定价听证制度,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及各发卡行应多听取各方的意见,不能忽视特约商户的意见,定期举行价格听证,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行业发展环境等因素调整费率政策,给社会有关各方一个参与的渠道,而不是只能通过“罢刷”才能取得对话的资格,以此构建和谐的银行卡产业发展环境。
为了防止发卡和收单机构在开展收单业务中违反相关规定,如不计成本、返还利润、提供赞助、降低费率等,人民银行应成立督察小组,对发卡和收单市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改变目前商户市场监管乏力的状况。
注释:
①2004年,各地银联商务分公司成立。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一柜一机”清理整顿中,此次活动从各商业银行划走了相当大数量的商户资源,各地银联商务公司被人民银行指定为各商业银行所属特约商户的备用POS机具提供方。
②通过本次调研我们了解到,国内各地区大部分商业银行在特约商户回佣收费及开展收单业务方面基本能按照银联规定的行业费率执行,但是少数商业银行在部分规模较大的商户开展收单工作时有不计成本的现象,采用返还利润、提供赞助等方法扩大市场份额,拓展特约商户。甚至个别地区的个别银行利用降低回佣费率和采用保本回佣费率的手段争取客户,或者通过设置障碍限制他行银行卡的正常使用,不与他行分配收益,截留发卡行的收益分配收入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造成市场恶性竞争,给持卡人正常用卡带来不便,更不利于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③部分学者认为,商户扣率是收单市场的收入来源,没有扣率收入,受理环境的建设就失去了利益基础。商户扣率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在收单业务中收入的多少。
④要综合考虑利润水平、风险水平、交易规模、对银行卡支付方式的价值评价等指标。
⑤以国内某银行为例,2005~2007年间,信用卡透支余额增长迅速,期末逾期不良透支余额和不良占比逐期下降。据统计,截至2005年5月末,全行信用卡透支余额30.1亿元,信用卡180天以上不良透支余额1.186 4亿元,180天以上不良透支占比为3.9%;截至2006年5月末,全行信用卡透支余额38.4亿元,信用卡180天以上不良透支余额1.160 4亿元,180天以上不良透支占比为3.3%;截至2007年5月末,全行信用卡透支余额63.1亿元,信用卡180天以上不良透支余额1.69亿元,180天以上不良透支占比为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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