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规模均田制走向适度规模经营——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阶段性试验研究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规模论文,均田制论文,试验区论文,阶段性论文,研究报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987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复,苏南无锡、吴县、常熟三县(市)、山东平度市、北京顺义县、广东南海市、浙江温州市等试验区,分别就土地适度规模这一重大主题,制定了内容不同的试验方案,并开展了各具特色的试验。经过七年的探索,这项工作在各试验区都已程度不同地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虽然各地试验的具体做法不同,但都在打破分散、均田的小规模土地经营方式,逐步走向相对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方面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
到1993年,苏南三县(市)的土地规模经营单位(指劳均经营农地面积15亩以上)已发展到2816个,经营面积达22.58万亩,占责任田总面积的比重从1988年的1.1%提高到现在的22.4%;其中发展较快的无锡县,规模经营面积已占责任田面积的54%,占全县粮田面积的18%。三县(市)已有300多个村实行了全部责任田的规模经营,20多个村实行了全部粮田的规模经营。山东省平度市1988-1993年期间,有8929户农户转包出让了土地,有47%的农户承包土地面积有所增加,全市相对集中土地34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3.2%。顺义县是各试验区中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最高的地区,到1993年,在全部耕地中,集体农场集中经营的粮田占62.8%,劳均经营面积达146.8亩;专业承包到劳的粮田占28.6%,劳均36.7亩;由农户家庭分散承包经营的粮田仅占8.4%,劳均8.9亩。南海市在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中,目前已有70%的农民放弃了土地使用权,相对集中经营的土地已占45%左右。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七年来的阶段性试验成果提供了多方面的经验,也提出了一些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对于制定政策等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稳定粮食生产、增加务农者收人,显示出重要作用,对于建设现代化农业具有积极意义。
自1987年中央5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以来,在其后的几年里,从各试验区及其它一些地方的情况看,这项工作的进展一直十分缓慢,直至1991年以后,情况有明显改观,在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和集中的速度明显加快。近年来经济发达地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明显加快,一是因为近年来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的比较效益日趋下降,而这种情况,在经济发达地区比在欠发达和落后地区表现更加突出和明显,因为前者农业劳动力的机会成本远比后者要大。在这种情况下,唯有通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才能消化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上升,提高农业和粮食的劳动生产率;二是由于地方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推动。土地撂荒、半撂荒,完成粮食定购任务难,地方财政和集体对种粮补贴日见增大等现实矛盾,促使基层干部和地方政府对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开始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三是近来年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速度重新加快,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
各试验区的情况显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可以提高土地生产率。据苏南三县(市)的监测资料,尽管规模经营单位的耕地大部是边远田和低产田,但目前单产水平已超过当地小规模兼业农户的单产水平,1993年高出35.1公斤;其他试验区开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试验后,粮食单产水平也都是提高的,由此回答了人们对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否会导致单产下降的担心。二是明显提高了粮食的劳动生产率和务农者的收入。1993年苏南三县(市)规模经营单位劳均生产粮食达4.6万斤,年收入7152.21元,是当地普通务农者收入的2.9倍,是务工人员劳均收入的2.2倍。顺义县1993年从事粮食生产的劳动力平均产粮达4.1万斤,人均收入达4000元左右。三是带动了农业投入的增加,促进了农业技术进步。据监测资料,1988-1993年苏南三县(市)累计向农业投入11.8亿元,其中实行土地规模经营的试点单位,平均每亩投入资金863.8元,目前亩均农机动力已达0.5千瓦,农业生产条件显著改善。顺义县1986年实行规模经营以来,集体共投入3.3亿元资金购置农业机械,目前全县亩均农业固定资产达800多元,亩均农机动力达到0.72千瓦。四是有利于提高务农人员的素质,促进农村分工分业发展。各试验区在推进土地经营相对集中时,都注意选择那些真正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作为规模经营的骨干力量,使一度出现的务农人员素质下降和后继乏人的状况有所改善;其它劳动力则从农田中分离出来,转向非农领域,促进了分工分业和专业化的发展。
近年来一些发达地区粮田面积锐减,产量下降,农民种粮积极性低落,从农村改革试验区的实践来看,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在发达地区对于稳定粮食生产、稳定农业投入、稳定务农队伍,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十分有必要积极探索通过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来逐步打破分散、均田的小规模土地经营方式,以提高粮食的供给弹性。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不仅是发达地区当前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措施,而且也是农业长远的发展方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农村分工分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在广大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大批劳动力稳定地转移到非农产业,但由于这种转移带有明显的家庭内部分工的性质,并没有相应推动社会性专业化分工的发展,从而导致农业经营日趋兼业化和副业化,小规模和均田经营方式呈凝固状态。与其他国家相比较,美国农场的平均经营规模为195.2公顷,西欧各国为18-69公顷,日本、韩国分别为1.4公顷和1.2公顷,而我国仅0.42公顷。在我们这样一个人为地关系高度紧张,农户平均土地经营规模不足半公顷的国家,在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过程中,兼业农户的大量产生是难以避免的,但应当认识到农业在农户内部日益副业化对农业长远发展的不利影响。这方面,应借鉴日本的教训。在日本,小规模经营基础上的兼业农业已达到了极限,造成了长期的巨大的低效率和农业的低竞争力,政府不得不对农业实行高保护政策,面临着巨大的调整问题。从目前和长远来看,我国也面临着这样的调整。在经济发达地区,随着客观条件的成熟,应当主动地打破分散、均田的小规模土地经营方式,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这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增长和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保证。
二、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在实践中要制定有差别的政策,处理好全局政策和局部政策的关系。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度”是一个动态概念。从苏南的实践看,把劳均负担15亩耕地作为规模经营单位的标准,主要是综合考虑务农与务工人员收入均衡等因素确定的,而顺义在考虑这个问题时,更倾向于用机械作业的最佳规模来衡量这个度。从理论上讲,所谓“适度”,应以粮食产出的平均成本是下降了还是上升了来衡量。从打破小规模均田制这一点来看,“度”的问题是与条件问题相联系的,当前更重要的是要把握打破小规模均田制的起步条件。
从小规模均田制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生产力发展的自然变革过程。从苏南三县(市)和其他试验区的实践看,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需要具备几个基本条件:首先,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大量稳定转移是前提。从苏南情况看,只有在60%以上农村劳动力稳定转向非农产业,从而农户收入60%以上来自非农业时,农民才有转让土地的意愿。1988年试验起步时,苏南三县(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平均比重为65.9%;其次,村一级具有较强的实力是基础。据苏南33个试点村的监测资料,1988-1993年期间,平均每个村农业投资额达114.7万元,年均19.1万元(试验起步时,村均工农业总产值1938万元,1993年达到1.03亿元);第三,建立和健全农业服务体系是依托。实行农业规模经营,必须有提供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基本服务的各种组织。目前苏南三县(市)已有70%以上的村建立了能够提供综合服务的农业服务站。最后,拥有相应的机械装备和作业的能力是保证。目前苏南实行规模经营的单位,除水稻机收率和机插率约50-60%外,稻麦生产的其它环节基本全部实现了机械化。
我国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和自然资源条件差别很大,各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具体条件及数量标准不可能完全一样,但一些最基本的条件必须具备。农业劳动力大量稳定转入非农产业是发展规模经营必须具备的基本前提。就一个农户来讲,只有在家庭主要劳动力都已相对稳定地转入非农业部门就业,并获得比较可靠的收入以后,才有退出农业的要求和可能;就一个地区或全国而言,只有当大部分农业劳动力稳定在转入二、三产业后,才具备了推进规模经营的起步条件。
集体组织拥有较强的以工补农、建农的实力,乡村两级农业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这些条件在苏南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其他地区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当前国家有效保护农业的能力有限,农业比较效益比较低下的情况下,为了稳定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国家定购任务的完成,在发展土地规模经营过程中,由地方政府,特别是社区经济组织对务农者给予相应的支持和提供必要的服务是十分必要的。
发展土地规模经营,不仅要重视客观条件是否成熟,还特别要考虑主观条件,要充分尊重农民的主观意愿,防止强迫命令。即使在客观条件充分成熟的地方,也要注意工作方法,通过示范,由点到面,稳步推广,切忌下指标,更不能搞运动。
在发展土地规模经营过程中,要真正做到尊重农民的意愿,除了注意工作方法外,关键在于要客观地估价土地对农民的意义和农民对土地的基本态度,恰恰在这一点上,地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的确已有一部分农户有了转让土地的愿望,尤其是那些已经在城镇多年从事二、三产业,具有稳定的非农收入的农户,这就为发展土地规模经营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但从总体上讲,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比重不足1/4,稳定转移的比重更低,在农民收入中,农业收入的比重占到2/3,种植业收入的比重仍占一半左右。对于绝大多数农民来讲,土地仍然是安身立命之本,在土地的这种生存保障功能没有改变之前,土地流转是难以真正实现的。
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对于相当一部分农民来说,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虽已淡化,但农民对土地的感情并未完全淡薄,完全放弃土地承包权还有种种顾忌,主要是:(1)历史上基本食品供给短缺的状况许多人仍记忆犹新,为了保证家庭有可靠的口粮来源,不愿全部放弃承包土地;(2)土地流转制度不规范,农民放弃承包经营,难以得到合理的补偿,而占有土地事实上就是占有一份福利;(3)在一些发达地区,随着土地开发,地租成倍上扬,一些农民的土地资产观念被唤醒,把承包地作为不动产保留下来等待日后增值,这种观念在广东、福建一带的农民中已经显化;(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极不健全,农民为了给自己留一条退路,宁肯利用成本并不高的家庭辅助劳力粗放经营,甚至贴钱把地让人种,也不愿轻易放弃土地承包权。
目前少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随着大量农业劳动力稳定转入非农产业,已经具备了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起步条件。在这些地区,应抓住机遇,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满足农民对土地合理要求的前提下,采取恰当方式,主动引导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就全国绝大多数地区而言,目前推行土地规模经营的条件还远未成熟,绝不能超越客观条件,违背农民的意愿,用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如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地方,强行收回农民承包的土地,已引起农民的疑虑和强烈不满。在当前及今年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农村政策的重点仍应放在进一步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内部制度及改善农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上。一方面,通过延长土地承包期,赋予农民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土地依法有偿转让;另一方面,通过改变工农产品的交易条件,加快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来稳定和改善农民增加农业投入和农产品供给的预期。与此同时,通过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允许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合理流动,使农户获得多样化的收入来源,为农民逐步脱离土地,实现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鉴于上述地区差别日益增大,制定统一的、毫无差别的土地政策显然已不能适应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将来应在基本政策稳定的基础上,考虑制定一些反映地区差别的有针对性的区域政策,以便进行分类指导。这件事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了。
三、目前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要允许多样化,但 应主要致力于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
从苏南三县(市)及其他试验区看,目前土地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可划分为家庭经营型和集体经营型两大类。
家庭经营型包括种田大户、家庭农场、联户农场等,即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主要依靠家庭自有劳力组织生产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这种形式主要以平度、苏南的常熟以及温州等地为代表。在乡村经济实力比较强的地区,一般都为种田大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如常熟市规模经营单位90%属于家庭农场,并普遍建立了以“五有六统一”为主要内容的村级农业综合服务机构②。他们还采取了市、镇定比补贴的办法,帮助村级服务机构购置大中型农业机械。该市还出现了一些家庭农场自我服务的中介组织——土地规模经营者协会。
集体经营型包括村办农场、站办农场、农业车间等,即通过社区组织对土地的统一调整,建立专业性的农场,对土地集中统一经营。这种形式以无锡县和顺义县为代表。顺义县集体农场经营的面积,已占到全县耕地的60%以上。无锡县704个村办农场,经营面积占土地规模经营面积的64%。
已有试验的经验表明,土地规模经营的两种主要形式各有利弊。种田大户或家庭农场保持了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本特征,其优点是责任明确,利益直接、机制灵活,农民较为欢迎;但一家一户势单力薄,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若不能借助社区集体组织提供的服务,没有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差。集体(村办)农场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种田大户或家庭农场的某些局限性,有利于增加投入,以工建农,统一调配社区的劳动力等资源,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稳定性,但如果内部责权利关系不明确,承包关系处置不当,容易产生管理不善、政企不分以及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端。
在无锡和顺义等地,土地向社区集体集中,而不是家庭农场集中故然与地方政府的行政推动有关,但还有着深层的经济原因。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户有了放弃土地的愿望时,使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的关键,是找到一种“福利替代”机制,即用另外一种保障替代土地对农户的福利保障。而从目前的情况看,能够给予农户以保障(如非农就业、平价口粮、土地投入的补偿等)功能的,往往是社区集体,而不是另外的农户,这就是土地向社区而非农户集中的基本原因。此外,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作为资本替代劳动的过程,在我国目前情况下的准确含义就是以工补农,以工建农,而真正具有这种实力的,也只有社区集体而非农户。
尽管个别地区在土地规模经营形式上,选择集体(村办)农场,在经济改革现阶段有其合理性,但这并不代表我国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从总体上讲,土地规模经营的组织形式,应该以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为主。农户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是高度一致的,不需要进行精确的劳动计量和监督。以家庭作为农业的基本经营单位,劳动者具有很大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灵活性,不仅能够对农业劳动全过程共同负责、对农业最终产品负责,而且可以对各种难以预料的变化作出比较灵敏的反应,这正适合了农业作为生物再生产过程的特点。无论是从农村改革以来的实践,还是从国际经验来看,农户家庭经营是农业中最适宜的经营方式,完全可以容纳不同水平的生产力。
实践中一些种田大户在扩大土地规模后受挫,并不能证明农户家庭不能适应土地规模经营。这里的问题,不在于家庭经营这种机制本身,而在于我们是否主动地为规模经营农户提供了必要的外部条件。为什么在农户家庭的经营规模扩大以后,随之而来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乃至政策风险也陡然增大?这种情况应该说是不正常的。而这种不正常的情况,反映出我们的政策制定和引导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的行动已远远落后于实践,一些规模经营农户在得不到必要的扶持的情况下,不得不退出,也就是必然的了。
如何在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后,继续保留家庭经营机制、发挥家庭经营的优越性,是当前政策制定上的瞻前性的重大课题,也是实践中亟等解决的问题。在此,就如何支持规模经营农户提出如下政策建议:①规模经营农户应充分享受政府乃至社区扶植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和优惠;②对于规模经营农户所需流动资金和购置农机等生产性固定资产,国家应给予信贷支持;③社区应为规模经营农户提供晒场、仓库建设等生产性用地;④在销售环节,应通过产销合同、远期合同等方式,帮助种粮大户屏避市场风险;⑤在土地规模经营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办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保险试点;⑥鼓励和提倡类似常熟市支塘镇“土地规模经营协会”组织的发展,提高规模经营者的素质和组织程度,保护其合法权益。
当前实践中土地规模经营的各种形式,还处在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因此,对规模经营形式的选择,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允许多样化,不搞“一刀切”。在实践中,应该明确的一个重大原则是,不应把规模经营与家庭经营对立起来,动摇家庭联产承包制。已经创办的集体农场,要合理界定农村集体与农场的产权关系,建立健全内部承包责任制,充分发挥统一经营与个人或家庭承包经营两个积极性。
四、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离不开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土地流转制度的可能方向是“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为此需要进一研究“三权分离”问题。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通过土地的流转和集中实现的。各试验区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就土地流转和集中的机制而言,大体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农户放弃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通过行政的手段,由村集体组织直接负责进行土地的统一调整和重新发包,这类以顺义为代表;另一种是土地使用权在农户之间自发转包,有偿流转,这类以温州为代表。而各试验区在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上又有所不同,如苏南采取了“两田分开”(“口粮田”与“责任田”分开)、“两权分离”(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使用权归农户或村办农场)、“两步实施”(先实施“责任田”的规模经营,后实施“口粮田”的规模经营)的办法,大多由村集体出面,把收回的土地重新发包给种田大户或村办农场。平度市也是从“两田制”起步,土地在农户间的流转和集中也是通过集体,但与苏南不同的是,在责任田的重新发包中引入了竞争投标的机制,而且发包对象主要是农户。温州的土流转以农户之间自愿协商,自发转包为主,市场机制起着主导作用,基本上没有社区组织的直接干预,引人注目的是,还出现了专门为本地和外乡农民转包土地牵线搭桥的中介人和中介组织。南海市的土地流转的方式又不一样,它们在试行农户以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中,通过明确社区全体农民对土地的股权及其收益,由集体“赎”回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再由集体重新发包给种田大户或专业队。
由于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民对土地的观念不同,决定了各地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不同做法。但是认真分析土地流转和集中的不同形式,其中又暴露出不少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这里最突出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土地承包制的稳定和土地流转的关系。
要正确处理好这对关系,首先需要从理论上讲清楚“三权分离”的道理。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实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农户所拥有的经营权又是由承包权利和使用权利组成的,在发生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承包权和使用权会再次分离。我们讲的稳定,是指稳定农户业已拥有的土地承包权;我们讲的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两者并不矛盾,因为承包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开的。因此,正确的政策导向应该是“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这样就可以避免认识上和实践中,一讲稳定似乎就不允许使用权流动,而一讲流转和集中,似乎就只有集体重新收回农民土地承包权这样两种倾向。
其次,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实践中,特别要强调充分尊重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这是建立农地市场,促进使用权流转和集中的前提。应该认识到,在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土地转包的主体是农户,而农户土地承包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又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依条件的不同,这里有三种情况:①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农户既不愿意让渡使用权,更不愿意放弃承包权,这时绝不可触动农户的承包权。②农户愿意让渡使用权,但仍不放弃承包权,这种情况在土地规模经营中将大量发生。这时,使用权的让渡应实行有偿原则,同时应允许农户在延长的承包期内自愿转包。而承包权则仍应明确是农户的。这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既可以体现为实物形态,也可以类似南海的做法,以入股的形式转化为价值形态。③农户不仅自愿放弃使用权,也自愿放弃承包权。这种情况只是在农户彻底脱离社区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较为少见,既便在这种情况下,集体也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分别采取不同的做法,核心是尊重承包权。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户对土地承包制建立起稳定的预期,同时又不妨碍在各种条件成熟时启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集中。
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是我国农村深化改革中的一个重大课题。虽然中央已明确提出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但在实践中还缺乏土地流转的规范和依据,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发育程度还很低。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土地流转制度建设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农地市场,实行农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投资补偿机制,通过地租地价等经济杠杆,推动土地的合理流转。为此,应进一步研究明确界定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健全土地法规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的各项政策。
五、如何看待和评价土地规模经营中出现的资本替代劳动现象,涉及一些基本的理论和政策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作出科学的回答。
有关试验区在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试验中,在土地整治、水利排灌设施的修健、成套大中型农机设备的购置,以及服务体系的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和补贴,从而使农业装备率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如顺义、苏南三县(市)的亩均农机动力拥有量已超过美国,亩均农业现代化投资已愈千元之多。那么,这种投资的效率如何?对这种效率及其经济合理性应如何认识和评价?
一些专家在充分肯定大量投资对经济发达地区稳定粮食生产起到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从另一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他们指出,在我国农村总体上仍然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情况下,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业已出现资本替代劳动和资金增密趋向,这里固然有地区差异造成的不可比因素,但必定存在着局部和全局的效率损失。第一,从严格的经济学意义上讲,只有在农业劳动的价格上升到一定程度,要素的相对价格发生根本性变化时,才有必要用资本替代劳动,改变劳动力和资本投入的比率,而衡量这种替代是否必要的尺度,主要是看产出品的平均成本是否降低了。从苏南等试验区目前提供的监测数据来看,还不足以对平均成本的变动情况做出详尽的分析。这一是因为监测上的困难,二是因为目前我国农村核算制度并未包括完全成本,但是直观地看,这类地区粮食生产的平均成本很可能不是下降,而是上升的。第二,从全局来看,由于资源禀赋和发展水平的不同,在不同地区追加粮食投资的边际产出是不一样的。类似苏南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农业的比较优势已不在粮食生产上,而增产粮食潜力最大的地区,恰恰又是那些缺乏投资的欠发达地区和边远地区。这种资源错位必然造成“两不经济”,使两者的比较优势都难以充分发挥,从而导致宏观上的效率损失。
经济发达地区作出这种并不具备充分经济合理性的选择,肯定是有其道理的。问题并不在于这种微观(或局部)的选择是否理性,而在于限定了各种选择的宏观政策环境是扭曲的。如果我们假定粮食可以通过区际交易获得,资金、劳动力等要素能够比较充分的跨区流动,市场也能够真实地反映要素的相对价格,那么经济发达地区在粮食生产也许就不会过早的作出用资本替代劳动的选择,资源就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得到合理配置。经济发达地区现在之所以作出这种选择,主要是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还存在着国家的粮食定购任务,在这方面经济发达地区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二是担心能否通过区际交易解决部分的粮食供需平衡问题。由此,这些同志指出,目前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运转并没有真正进入市场,而是在缺乏独立的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环境下,服从某种体制的要求而发展起来的。必须清醒地看到在这种边界条件下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试验的局限性和由此造成的效率损失,而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着眼于宏观政策环境的改善和综合配套的改革。
另一些专家对上述意见提出不同看法。他们认为经济发达地区作出这种选择是充分合理的,理由是:第一,在这类地区,要素的相对价格已发生很大变化。如苏南,在收获水稻的农忙季节,过去请一个工只要几块钱,再管一顿饭,而现在不管饭,请一个工要40-50元;第二,在土地规模经营中,不可能靠常年雇工,也不能搞劳动密集型,这不仅是因为发达地区劳动力成本已经很高,而另一方面,请外地劳动力的管理成本也很高;第三,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多地少,就全国而言,粮食的供需平衡不可以靠国际贸易,就一个区域而言,也不可靠区际交换,即便是在经济发达地区也必须稳定粮食生产,它关系整个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不能简单的只算经济帐;最后,在经济发达地区稳定粮食生产,必然要较大幅度增加投入,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主要靠地方、集体和农户增加投入,可以分担国家的负担,从全局来看也是有利的。
这些专家还认为,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各级政府和社区集体的投入和补贴是必要的,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完备的“以工补农”投资体系和管理制度。首先,补农资金必须有可靠的来源;其次,补农资金的使用应受到严格的监督,防止乱用和流失;再次,应改变那种按土地面积或产量的普惠型补贴的做法,将资金集中用于农田整治和水利建设等生产条件的改善上,着重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各种服务,补贴的目的不是“喂”,而是“促”,即鼓励规模经营者把立足点放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上,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
上述不同看法涉及到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和大的政策问题,不同看法的基本分歧点在于,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与通常讲的规模经济是不是一回事;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追求的政策目标,到底是放在稳定发达地区的粮食生产上,还是放在降低粮食生产的平均成本上。显然,这个问题关系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方向,又是一个迄今还含混不清的问题,因此需要在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实事求是的作出科学的回答。
注释:
①(本文是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杜鹰、韩俊执笔写成。参加本文讨论的有刘谌、郭书田、安希伋、缪建平、陈枫、刘福垣、裴长洪、马力、关锐捷等。本文充分吸收了专家组成员的意见,专家组成员有郭书田、安希伋、周诚、刘福垣、毕宝德、裴长兴、蔡昉、孟繁琪、黄小虎、韩俊)
②“五有六统一”包括: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稳定的服务队伍,有配套的服务设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统一作物布局,统一供应良种,统一机械作业,统一防治病虫、统一排水灌水,统一肥药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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