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珠江三角洲水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_三角洲论文

清代珠江三角洲水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_三角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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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59-8095(2009)06-0097-08

近年来关于明清以来地方社会水利纠纷问题,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相关研究成果十分丰富。如关于水资源不太丰富的山陕及附近地区的水利问题,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极大关注,先后出版了不少较有分量的研究成果。①此外,江南地区、两湖地区、浙江湖区的水利纠纷问题也颇为学者重视。②对广东地区水利的研究,起步较早的是日本学者。20世纪60年代,以森田明为首的日本学者开始探讨珠江三角洲的桑园围及其组织。1987年,李龙潜发表《明清时期广东的农田水利事业》,对广东水利开发史做了基础研究。此后,国内外学者对珠三角的水利组织、水环境展开了相关研究,③但是对该地区围绕水资源利用而产生的水事纠纷④问题的研究相对薄弱。本文试图以珠江三角洲为例,探讨清代该地区的各类水事纠纷,进而分析其原因,阐明民间与国家解决水事纠纷的内在机制,以求抛砖引玉,初步搭建与其他地区水利及相关问题研究对话的平台。

一、珠江三角洲的自然环境与水利建设

珠江原指流经广州的一段河道,现在则作为西江、北江、东江及其他支流组成的水系的总称。珠江三角洲总体即是由西、北江三角洲和东江三角洲组成的复合三角洲,地势低平,河涌纵横,西、北、东三面由山地、丘陵围绕,南面向海,构成一个马蹄形港湾形势,以多汊道及积水洼地为特色。⑤

自明至清中叶,珠江三角洲进入全面开发时期,堤围建设、陂塘水利及海坦围垦取得了重大成就。终明一代共筑堤180多条,总堤长22万余丈。⑥清以后,随着围垦海坦的大规模进行,三角洲的范围迅速扩展。沿海的番禺、顺德、东莞、新会、香山(包括今中山、珠海市和斗门)等县的滨海地带,沙坦随潮淤结,栉比鳞连;大涌、白蕉、乾雾、坦洲、民众等一带沙坦相继淤成,大南、万顷、灯笼等沙坦迅速浮露,珠江三角洲平原的范围已接近今貌。⑦堤围方面除对前代堤围不断进行加高培厚、维修巩固,新筑堤围继续从西北江三角洲顶部向中部和南部河网地区拓展,并逐渐向各江河口延伸。这一时期,东江和北江下游也修筑了一些堤围。至清中叶,珠江三角洲的堤防系统已基本形成。

珠江三角洲的堤围,由于受到河网纵横密布、众多岛丘错落的复杂地形所限制而相互隔离。各处围基和堤段之间多数没有相连的利害关系,其捍卫面积和影响范围相对于长江、黄河的堤防而言显然小得多。因此具有修筑容易、见效快、耗费资金不太多而又可在局部地区内进行的特点,既适合于特有的地理自然条件,又可以利用一县一乡一族,甚至几户人家的力量去进行。这种情况,使农田水利建设变得相对容易。三角洲河网地区是以引潮灌溉为特色,堤围上筑有涵窦与水闸。围内农田分布着许多排灌沟渠,利用潮流壅高河水,通过窦间引入围内灌田。有些河溪坡度陡,则沿河分级筑陂开渠引灌,陂的结构以木桩夹石为主,也有用石块砌筑。

二、珠江三角洲水事纠纷的类型

清代以后,随着珠江三角洲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迅速增加,地方社会对水资源的争夺也日益激烈,围绕着水资源及其利用纠纷不断。一般而言,在珠江三角洲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类水事纠纷:

1、堤(基)围的修建与管理纠纷

在珠江三角洲,堤是指顺河道水流方向修筑的单向大堤防;围是圈筑成封闭状的小堤围。但小围可以发展为沿河大堤防,而大堤防亦可延伸到各支流小河的支堤,使堤防又闭合为围,故当地人往往堤与围混称,亦有称基围者。⑧如光绪《四会县志》载:“吾粤凡筑土遏水,大者曰围,小者曰基,或概称围、称基。”⑨珠江三角洲各地的堤围修筑,一般是由各乡村按田亩派捐,自修自堤。如光绪《高明县志》记载:“堤之劳费,百倍于陂,且利害尤巨焉,有岁修,有抢救,向悉派自民间。”然而这种“按亩起科,集捐修筑”堤围的方式,在具体操作时往往因部分豪强之户拒交,或是围长等在派捐时勒索围民而起纠纷。史料中常有“每遇修筑,捐费常多争讼”的记载。⑩光绪年间,四会县隆伏围连续四年崩决,连年维修堤围使派捐亦繁,于是围绅与围内民户发生纠纷,一边是围绅禀“围内塘户不肯出椿木、米饭,背碑违例”,另一边是围内民户认为派捐时有“藉端重索”等情,要求官府下达禁索令。(11)关于由谁来承担堤围的修筑也往往产生纠纷。兹以清代南海县大富围为例。据清康熙年间南海的《存院围基图碑记》云:“围基之设,原以防西潦,御东江,各堡自行修筑,由来远矣。”(12)即按通行的惯例,各处堤围是由所在的村堡负责修筑,“各修各基”。但在清康熙五十六年(1717)引发了一场纠纷。南海存院围的北围,属大富堡大富乡,因此又称“大富围”。是年,大富围的谭氏,因不堪重负,向官府呈请“通围协修”,要求全围共同承担大富围的修筑任务,试图打破成规。但是遭到了以佛山堡为首的周边各围的反对。佛山的地方权势力量还联合上控,如记载:“(佛山)偕同文武两社绅士,集诸八图里者,联控上宪”。(13)

2、农业灌溉的“区际争水”与陂圳纠纷

由于水资源的相对匮乏,在利用陂圳进行农业灌溉时,往往会发生“区际之间的争水”,即上下游区间由于分水不均,或是上游为更大程度上占有水资源,故意阻塞水源而引发争端。如番禺县西华村周、彭、梁三姓因争夺大塘陂水而起纠纷。时因彭姓长房与周姓税田居上游,彭姓次房与梁姓税田居下游。康熙五十八年(1719),上游周、彭塞窄陂口,致使流往下游的水量减少,由此导致彭、梁不满而发生争讼。(14)再如番禺县夏(下)良、园下两村共用社塘陂,“缘下良与园下两村相望,田亩稍连,向有圳水一道,阔一丈,分灌两村田禾”。(15)由于下良村田亩稍高,在圳左右,园下田亩微低,于是在下良村外社前设障堵水,分为三道:南分水一道,阔一尺,灌下良圳左田亩;北分水一道,阔二尺,灌下良圳右田亩;中分水一道,阔七尺,直流顺注园下田亩。虽然两村自明代就达成了三、七分流的惯例,但是在具体操作时,却时常发生纠纷,如康熙四十二年(1703)、乾隆二十五年(1760)先后因分水不均互讼。

陂圳的修筑是为了蓄水,当陂圳妨碍或阻断了他处的水源,也将引发区际间纠纷。如清乾隆年间,番禺枫下村陈氏在圳口的上游筑陂坝绝水源,以致溪水无法下流,从而影响到下游刘氏的灌溉用水,两家发生纠纷。(16)番禺县的五股陂为夏良乡、柏塘乡、北村乡共用。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由于柏塘乡用松桩木筑新陂,蓄水夺流影响到其他村庄用水,最终被勒令拆除。(17)

此外,还有关于农田排水系统的纠纷。如清乾隆三十四年(1769)六月,高要县头溪围附近的官涌,被梁某、杜某等“将围里官涌横筑基步,闸箔装囊,网取鱼利”,并“霸占官涌筑湖种草,以致水道淤塞”。(18)头溪围沿围田地地势低洼,一遇雨或涨水,“田禾淹浸”,其中的积水主要靠官涌消流。因此,围内的官涌是作为本围田地的主要的排水设施。梁某、杜某等在官涌筑基,设囊网鱼,阻碍了农田的排水,影响了农民栽种晚禾,于是遭到该围业户与乡绅的反对,并引发诉讼。

3、水上交通运输的纠纷

珠江三角洲一带河网纵横密布,水运系统极为发达,地方社会常常因互争水道、人为阻断河道,以及滥索船户而纠纷四起。

清道光年间,南海、三水、清远、英德等县河面,“遇有客商贩运竹木、柴排过境,附近营汛巡船兵役、水练以及烂崽、疯疾人等,每每拦截勒索。稍不遂欲,动辄斩排放火,肆扰不休。”(19)此举严重影响了商旅往来。清嘉庆年间,珠三角不少民船因不堪地方官吏、兵差、地棍的勒索,而上控于官。据碑刻记载,嘉庆十年,封川、德庆、高要、三水、南海、番禺一带河路,“胥役私设船馆,遇有差使需船一只,则滥封十余只,吓诈银钱,满其所欲,方予释放;如不应付,即竟日羁留,或更不用空船,故掯载货之船,以致船户藉词增昂雇价,商民均受其累。”同年,因地方棍徒勾结衙门,勒设官船、私立名色等,勒索船户,致使疍民等呈控于官。(20)

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花县莲溪村因上年毕村、三华村在上游筑围基,束紧水源,妨碍水道。于是试图筑围基,将三华村等海口堵塞,另挑新涌,改易水道。此举遭到毕村、三华村的反对,上控于有司。(21)光绪二十五年(1899),香山县外埔、那洲两乡也发生了互争水道事件。那洲乡水道不通,船运皆通过外埔,并用外埔工之艇载运。因不满外埔垄断居奇,那洲乡民试图自行开凿河道,此一举动遭到外埔反对,双方发生纠纷。(22)

4、水污染纠纷

清以后,水资源环境日益受到人们重视,各种水污染行为必然引起纠纷。如清乾隆四十九年,有商人承办高要县麒麟硝厂,企图在佛山栅下河旁设厂,遭到佛山人的反对,以致“讦控纷纷”。佛山士绅认为设厂煎硝,残坭堆积,田面必成土岗,河道愈加浅窄,不仅导致谷船难以通行,而且也容易遭受水患。于是佛山人多次控诉,要求迁走硝厂。(23)

清光绪年间,佛山组织全镇力量多次清浚涌道。不少“贪利之徒”占筑团塞,在涌内洗擦排泥、擅倒瓦渣粪土、淘沙洗挖,又有观澜街抄纸店,在铺后涌段当流建纸塘,日逐浸化字纸,使潮长退漂去墨迹。上述各种行迹不但污染水源,而且淤塞涌道,有碍船只过往,故遭到佛山士绅控告。(24)

5、水产资源的经营管理纠纷

入清以后,珠三角各地对水产资源,如鱼苗、鱼埠、禾虫、虾蚬等的经营也是争夺激烈,纠纷四起。兹举高要县鱼埗为例。

在高要县上至梅子汛,下至羚羊峡,共有七十二鱼埗。清乾隆元年(1736),国家将鱼埗赏给高要县迎塘、新江、杨柳、笋洞四水疍民装涝鱼苗,藉资生计,名曰资生。自此,鱼埗由四水疍民经营。然,对该鱼埗的明争暗夺却未停止过,获得鱼埗的疍民成为众矢之的,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为此,乾隆三年(1738),四水疍民向地方政府申请,“情愿认纳高要县内,有无征壕租银三百一十七两八钱零”。(25)然而,此举并未阻止各方对鱼埗的争夺。乾隆六年(1741),先是周边的三水县疍民越占土名小洲、都播、银河三埠,接着是各寺庙僧人“藉香灯之名收租”,以及岸民苏、谢各侵占十四埠。四水疍民只得联合向官府控告。最后,经官府判定,小洲埠在三水界内,归三水疍民装涝。都播、银河则仍由四水疍民管业。寺庙僧人收租属违例,四水疍民作为妥协,愿捐银一百二十两作为岁修学宫、抢修围基、地方公事之用。苏、谢则系冒升河税,各埠仍归回疍民。此案终告一段落。(26)

三、水事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综合上述各类水事纠纷,本文认为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生态环境的变迁、三角洲人民的小农意识,以及经济利益的冲突等。

1、生态环境的变迁

清代以后,随着珠江三角洲平原的发育,人口迅速增加,沿河一带的筑堤与围垦进一步发展。江河两岸低洼地和河口滩地也不断被开发利用,遂使各江出海水道逐渐变窄与延长,泥沙堆积日益严重,其结果导致洪水位抬高和水流流速减慢,洪水的持续时间延长。(27)据道光《新会县志》记载:“沙坦之承垦,必筑石坝;石坝之争筑,必碍下流;下流淤塞,水势泛滥;决防之患,在所不免。乾隆间,沙坦报垦尚少,西潦未大为患。及今承垦愈多,石坝愈多,水患亦愈烈。沿海居民,西潦一至,田庐尽废,禾稻不登,民有其鱼之叹。南海、顺德、新会、香山、番禺、东莞等县地方皆然。”(28)明代珠江三角洲内三个县以上同时发生水灾的有44次,平均6.27年一次。入清以后,水患日趋加剧,自乾隆元年至道光十九年(1736-1839)的103年间,珠江三角洲内三个县同时发生水灾为30次,平均3.43年一次。水灾的波及面愈来愈广,由干流扩展至各支流,由三角洲内部扩展到沿海地带。例如原来河涌纵横、洪水宣泄较顺畅的顺德县,在“乾隆前水患未甚”;到嘉庆以后,也成为“大率无三年不被淹浸”的县份。(29)为防御水患,三角洲人民修筑了大量堤围,而一旦被大水冲毁,不仅造成巨大的危害,而且水灾过后,又要再筑堤围。因此堤围的修筑与维修遂成为当地人民沉重的负担。于是关于堤围的修建与管理更是纠纷四起。

2、小农意识

三角洲民众也具有浓烈的小农意识,往往只顾及眼前利益,无视对公共水利设施的维护,这也是导致水事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上述关于陂圳的纠纷,多数是由于上游民众为获得更多的水利资源,而不顾下游的利益,肆意拦水,阻挠下游地区的用水而引起争水纠纷。而不少污染水源的行为,如擅倒瓦渣粪土于河道等也多出于一己私利,而不顾公众利益。同时,在传统时代,像水资源、水利设施等一些公共资源产权不明晰,也必然加剧各类水事纷争的发生。

3、经济利益冲突

更多的水事纠纷源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为更大程度地取得经济利益,人们盲目围垦、筑坝以夺得沙田的利益,据记载,香山“坦田多,为顺德、新会暨番禺士大夫豪民所夺,谓之寄庄户,粮至万余石”。(30)不少豪族因沙田致富。据记载,1753年至1818年共承垦5300余顷,到19世纪后期咸丰、同治年间再溢亩承升8000顷。(31)而上述肆意围垦直接导致了水患加剧,并进而引发各类水事纠纷。

珠江三角洲水道纵横,河涌交错,形成了发达的水运体系,良好的水上交通又形成了庞大的商贸体系。因此,涌(河)道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清代时期,关于涌道的争夺与纠纷案也时有发生。如清顺治年间,佛山一带的商民联合阻止邻近村堡开凿涌路。他们以破坏风水、引发水灾、海寇等为由,请求官府禁止周边各处私挖涌源。(32)而其根本性的原因则在于争夺对涌道等水上商路的控制。此外,诸如上述的争夺水道与垄断水上交通,争夺水产资源等,都是因经济利益的冲突而引发的。

四、水事纠纷的民间、国家解决机制

珠江三角洲的各类水事纠纷,其最终解决往往是依靠民间与国家的共同努力。清代以后,随着基层社会“自治化”趋向的不断加强,民间完全有能力自行处理一些纠纷事件。不过,总体而言,大部分水事纠纷仍必须依赖国家力量化解。

1、民间解决纠纷机制

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自行调解”。对发生于邻里、乡族、村际之间的水事纠纷,多由地方权势人物,如士绅、族长、堤长等出面协调,达成双方的共识,化解矛盾。如四会县在堤围修筑时常起争议,民户找借口逃避捐科,这时往往需要地方权势人物出面来解决收费问题。据县志记载:“全赖该村公正绅士恺切晓谕,势力又足以压服村人,乃可相助为理耳。”(33)

当矛盾双方经调解无效时,民间社会往往会选择两种途径来解决:一是诉讼,二是械斗。前者是一种常态方式,也是水事纠纷最为常见的解决方式,后者则属极端方式。不过,广东素来民风强悍,械斗之风甚炽,珠江三角洲的械斗常发生于乡族之间,如上述香山县那洲与外埔乡互争水道,两乡发生械斗,互殴并烧毁对方的房屋。再如光绪三十一年(1905),香山县上栅、官堂两村因争界、争涌而发生纠纷。先是上栅人在村前所属海旁沙环种植树木,以卫风水。官堂人见后立即在此沙建设社坛。上栅人设防,官堂设社,目的可能在于“异日影射侵占”周边海坦,以及控制涌道。于是绅士劝官堂毁社,官堂村人“则谓上栅种树,是以立社”,不肯毁。上栅人则欲拆毁社,双方釀成械斗。此后,经官府与局绅同两村绅耆到案调解,要求官堂将社额中的“官堂湾”、“本沙”等字凿去,改换“锡福保安”字样,平息争斗,双方“情愿具结,止斗息争,约束子弟,不敢滋事,听候公断”。(34)官府派委员下乡,协同都绅择地竖立碑石。本来此案到此本应告一段落,然而上栅人竖碑时,官堂村人卓子和、余其深二人却“多方支展,乃谓地方不合,而不肯竖立石碑”,以“地不宜”为由,抗阻竖碑。二人仍试图将来藉社占地,并欲影射埗头前后左右沙坦。他们还蓄谋煽惑,鼓动本村人发动械斗。最后,官府不得不“案差本役,立即前往官堂村,传出卓子和、余其深两人,带赴本县”。同时要求官堂村“竖碑息事,责成约束乡人,不得再讲釁图斗。”(35)此案先后发生两次械斗。调解只取得局部成功,最终还必须依赖国家强制性手段来加以解决。

还有一些争水纠纷事件,由于官府处理不当,最后变成国家控制区域的“灰色”地带,成为地方痼疾,每旱必争,民间皆以械斗方式解决。如史料记载:“番禺慕德里司大元洞山泉,流注茶山之麓,久为石湖、南村两乡灌溉所需,向皆相安。自百年前偶天时亢旱,各有争竞,逐渐兴讼酿斗。历由官判失当,贻为历阶,祸悬未已者,诚有故也。”(36)此案遂成历史遗留事件,终清一代,国家似乎也无力化解该纠纷。至民国时该地的乡族械斗更是愈演愈烈,“逮民国光复,其斗尤烈,甚而互诱军队,滥加焚杀,波及乡邻,其祸更惨,死者千数,焚亦千百家,死横于野,生者失所”。(37)一旦国家力量不足以化解纠纷,或其解决方案无法使双方都满意时,乡族往往选择械斗来解决双方的矛盾。

2、国家解决纠纷机制

面对不同类型,又由各种原因引发的水事纠纷,国家采用多种手段来加以解决。

一是建构堤围组织。堤围的日常维护一直是地方官颇感为难的事情。如《四会县志》记载:“吾邑围工最难办者,在按亩起科,而强户不肯照捐,每至禀官追缴,仍复延欠。旧捐未清,工程又起。新科所及,每籍口于旧科之不缴,而围工愈难集事矣。更有围户属邻县者,如丰乐围业户多系高要莲塘村人,追缴尤难。”(38)针对上述情况,自明代以来,地方官在珠江三角洲的各处堤围都设有围长、围总、堤长、圩长等,多由本地绅士、富户充当,以负责堤围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如道光三年,四会县地方官根据本地各堤围工程“全在各围明理衿士倡率,居民自谋奠安、共资保卫”,于是提出“就本围所人举办本围公事”,规定“各择围内殷实诚谨数人作为约正”,(39)由约正等分司管理,负责堤围每年的维修工作。上述这种由官府任命的约正、围总等,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差役的性质。因此,地方上也常发生官员、胥吏等以查催基工为名勒索围总的情况。如道光年间,高明县发生“圩总因陋规,被俞官迫索斃命”事件,引起地方社会的不满。最后,官府下达了“革除陋规告示”以平息此一事件。(40)清代以后,为有效地管理堤围,在官府的主持下,珠江三角洲设有另一种严密、完整的堤围工程组织,由地方公举绅士组成,并订立详细的管理条例。如南海县桑园围的修建,实行“帑领于官而事统于绅”的方式。乾隆五十九年(1794)建立施工总局,设总理四人,另设协理四十七人和公推首事若干人。嘉庆二十四年以后,该堤围组织进一步扩大。在河神庙设总局办事,全围分为七段,每段借祠宇分立公所,设首事二人,由各堡公举“公正谙练者”充当,负责维修、监督管理等事宜。(41)清代后期,珠江三角洲各地堤围相继成立围董会,具体负责管理各处堤围。围董会组织相对独立,一般都有较详细的组织办法进行管理。(42)

二是经行政诉讼审判后,制定相关法规,并颁布禁令、竖立碑刻。如同治间,高明县周田、细周上下坑陂圳发生争水事件,经知县勘断后,“勒碑在县头门”,规定“分双单日轮引水灌田”。(43)关于此类碑刻不胜枚举,本文不再赘述。直至今日,我们仍能看到大量关于官府审判的水事纠纷的碑刻竖立在乡村。

三是采取“恩威并重”手段,通过强制性的军队威慑,并加以调解来解决。如清道光五年(1825),佛山士绅组织力量清理涌道时,与蔗围村民唐应昌等发生冲突。在官府的协调下,双方也达成协议,由佛山士绅买下唐氏田产。然而,唐姓所在村庄之村民,在乡老何道祥的带领下,以此地为庙产为由而不肯出卖。双方久持不下,几酿成械斗。在这种情况下,官府立即采取强制性手段,先是将唐氏缉拿,称“唐姓另犯别案”,接着下令“无论是否唐姓众匪所抗,速即传集绅士会同厅营,多带兵役,立限通濬。如唐姓有出抗者,全行拏解,究惩”。(44)然而此种威慑与强行手段,似乎并未立刻见效。乡人仍然不肯相让,一场官、民间的冲突似乎不可避免。最后,佛山士绅同意除出资买下此田外,还认纳了唐姓部分田产的税粮,此案才终告一段落。面对素以“强横”著称的蔗围村众,官府只得通过“恩威并重”的手段,加以说服原告方做出一定的让步才得以解决纠纷。

四是颁布相关水利法规。清代以前,在珠江三角洲,由政府发布的水利法规还较少见诸记载。入清以后,各地单个工程管理法规制度逐渐增多。珠江三角洲的重要堤围如桑园围和景福围等,都制定颁布了管理章程。嘉庆二年(1797),广州知府颁布南海桑园围《详订章程》,嘉庆二十三年(1818)南海知县又颁布桑园围《明定章程》,道光十四年(1834)颁布桑园围《核订章程》。(45)这些章程主要规定了桑园围岁修、防汛、工款、灌溉、排涝、基段分管责任制、围基日常维护等内容,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桑园围的日常维护与岁修。高要县的景福围,在光绪年间制定有《堤围管理办事章程》、《管理沿堤果树章程》等。再如清光绪五年(1879),清远县知县示谕石角围管理条例共14条。(46)通过上述的相关法规,调解用水秩序。限于篇幅,关于其具体内容,将在另文详述。

地方政府在采取诸多手段解决各类水事纠纷时,往往会遵循以下的几条原则来处理:

一是均衡原则,即均平用水。如开平县,城西有两水埒相接,上游为陈姓谭碧埒,下为谢姓学田埒。光绪二十八年,两姓因争水而讼。知县率同绅耆勘测后,判令上埒陂门照旧平栏放水,上下游均匀公用,毋得堵塞。(47)清代后期,开平县发生多起因旱争水事件,官府都是以“分流公用”或“平水分流”为原则来处理。当然均平用水,并不是平均分配水资源,而是根据税田多少来分配。如番禺五股陂,即按税田多寡,将水分成五股,其中夏良村占二股,柏塘占二股,北村占一股。(48)

二是参照本地水资源管理习惯,即在充分考虑民间习惯法、乡规民约的基础上进行判案。如上文所述清康熙年间南海的大富围纠纷案。按照本地俗例,各处基围一般由各乡村按田亩派捐,自行修筑。南海县令虽表示尊重俗例,但也认为大富围处于特殊地理位置,如果完全按照过去的“各修各基”方式进行日常维护似乎不妥。他根据周边各堡、各村与大富围之距离远近,及其本身所承担修基责任之轻重,重新确定应该协修大富围的各村堡范围。此一案例说明在处理水事纠纷时,官府会充分考虑乡规民约,但也不会盲目遵循,而是根据不同情况,协调各方利益后再做出判定。

三是根据实地勘测情形来判案。由于各乡村不仅地理、地形情况复杂,而且各有历史成因与利害关系,而原被告双方都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进行辩护。因此,为做出公正的判决,官府往往在判案之前,会进行实地的勘探,根据亲身见闻做出判断。我们在许多关于水事纠纷的碑刻或史料记录中,都可以找到诸如政府派员“勘察”或“勘测”、“踏看”、“查勘”等字样。而在关于上述的大富围事件的记载中尤为详细。在受理此一案件的过程中,巡宰与邑侯先后“踏勘通围”。南海县令还根据勘查情况,特别绘制了基围图,详细指明了大富围周边的地形水势,以及大富围的存在与周边各堡的安危、利害联系。(49)最终,都察院也正是根据这份实地勘测的基围图,重新划定承担围基修筑责任的村堡,而没有完全遵照乡规民约来处理此案。可见,实地勘测对政府做出的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结语

清代珠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全面发展,水利建设方面也取得了较大成就,堤围修建、海坦围垦、农田水利发展迅速,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地方社会围绕着水资源及其利用也是纠纷不断。在调整水资源利用秩序及其排解水事纠纷中,民间基层社会的“自行调解”发挥了部分作用,乡绅、家族等地方权势人物在其中扮演了较为重要的角色,一方面,他们可能是部分纠纷的挑起者;另一方面,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也能够与地方政府积极配合,调解各类纠纷。与清代水利设施的建设主要依靠民间力量不同的是,在水事纠纷的解决上,国家似乎不仅是监督者,更是主要的排解纠纷力量。为妥善处理地方矛盾,控制事态恶化,地方政府也较为谨慎,在勘测之后,还往往会遵循均平原则,并会较多地考虑民间习惯法,以及地方权势力量的对比,各种社会力量斗争态势,综合做出判决,以“化干戈为玉帛”。在处理各类水事纠纷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建立了相应的机制来管理水利设施与水资源利用,这些举措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不过,官府的处理不当也会加剧双方的矛盾。终清一代,地方的争水械斗事件也时常发生,尤其是晚清以后,械斗更是愈演愈烈,逐渐脱离了国家法制,成为国家无力控制的“灰色”区域。

注释:

①如赵世瑜:《分水之争:公共资源与乡土社会的权力和象征——以明清山西汾水流域的若干案例为中心》,《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韩茂莉:《近代山陕地区基层水利管理探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1期;钞晓鸿:《争夺水权、寻求证据——清至民国时期关中水利文献的传承与编造》,《历史人类学学刊》,第5卷第1期,2007年4月,第33-78页;行龙:《明清以来山西水资源匮乏及水案初步研究》、张俊峰:《明清以来洪洞水案与乡村社会》,均收于行龙主编:《近代山西社会研究——走向田野与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沈艾娣(Henrietta Harrison):《道德、权力与晋水水利系统》,《历史人类学学刊》,第1卷第1期,2003年4月,第153-165页;[日]好并龙司:《近代山西分水之争》,《山西水利》,1987年第3期,等等。此外,法国远东学院与国内学者合作出版了《陕山地区水资源与民间社会调查资料集》(四册),中华书局2003年版,为此区域水利研究提供了较好的资料基础。

②滨岛敦俊:《明代江南农村社会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82年版;钱杭:《利、害博弈与历史恩怨——萧山湘湖社会史的变迁轨迹》、杨国安:《塘堰与灌溉:明清时期鄂南乡村的水利组织与民间秩序——以崇阳县〈华陂堰簿〉为中心的考察》、周荣:《本地利益与全局话语——晚清、民国天门县历编水利案牍解读》、邓永飞:《近代洞庭湖的湖田围垦与水利纠纷——以沅江白水浃闸堤案为例》,以上均刊于《历史人类学学刊》,第5卷第1期,2007年4月。

③[日]森田明:「广東省南海縣桑園圍の治水機構につぃて」、『東洋學報』、1964年第47卷;[日]片山剛:[珠江デル夕桑園圍構造と治水組織」、『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1993年第121册、第137-165頁;李龙潜:《明清时期广东的农田水利事业》,广东省社会经济研究会编:《明清广东社会经济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唐富满、周兴樑:《试论珠江三角洲的围董及围董会》,《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吴建新:《明清珠江三角洲的水环境》,《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④本文在此并没有用“水利纠纷”一词,主要是由于本文所讨论的纠纷问题,不限于由水利设施而引起的纠纷,而是包括对水及其水资源利用而产生的纠纷,所以用“水事纠纷”似乎更能表达此一涵义。

⑤珠江水利委员会等编:《珠江水利简史》,水利电力出版社1990年版,第27页。

⑥佛山地区革命委员会、珠江三角洲农业志编写组编:《珠江三角洲农业志》卷二《堤围和围垦发展史》,1976年版,第33页。

⑦珠江水利委员会等编:《珠江水利简史》,第151页。

⑧罗一星:《明清佛山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页。

⑨陈志喆、刘德恒修,吴大猷纂:光绪《四会县志》编四《水利志》,光绪二十二年刻本。

⑩邹兆麟修,蔡逢恩纂:光绪《高明县志》卷一○《水利》,光绪二十年刊本。

(11)陈志喆、刘德恒修,吴大猷纂:光绪《四会县志》编四《水利志》。

(12)广东省社科院历史所中国古代史研究室等编:《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8页。

(13)广东省社科院历史所中国古代史研究室等编:《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第29页。

(14)冼剑民、陈鸿钧编:《广州碑刻集·茅岗分水碑》,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180页。

(15)李福泰修,史澄、何若瑶纂:同治《番禺县志》卷一八《建置略五·陂塘》,同治十年刊本。

(16)冼剑民、陈鸿钧编:《广州碑刻集·奉宪给示碑记》,第1182页。

(17)冼剑民、陈鸿钧编:《广州碑刻集·五股陂水利禁护碑》,第1209-1210页。

(18)《钦命肇罗道耿大老爷铭示》,该碑为肇庆市地方志办公室吴才先生提供给笔者的,在此谨表谢意。碑现存肇庆市鼎湖区沙浦镇桃二村委会。

(19)广东省社科院历史所中国古代史研究室等编:《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第153-154页。

(20)冼剑民、陈鸿钧编:《广州碑刻集·严禁滥封民船以安商旅示谕碑》,第1184-1185页。

(21)冼剑民、陈鸿钧编:《广州碑刻集·严禁私筑围基阻碍水道示谕碑》,第1210-1211页。

(22)谭棣华、冼剑民等编:《广东碑刻集·县示碑》,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14页。

(23)广东省社科院历史所中国古代史研究室等编:《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第83页。

(24)广东省社科院历史所中国古代史研究室等编:《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第209-210页。

(25)谭棣华、冼剑民等编:《广东碑刻集·鱼埗归疍民资生告示碑》,第661-665页。

(26)谭棣华、冼剑民等编:《广东碑刻集·鱼埗归疍民资生告示碑》,第661-665页。

(27)珠江水利委员会等编:《珠江水利简史》,第142页。

(28)林星章修,黄培芳纂:道光《新会县志》卷二《舆地》,道光二十一年刊本。

(29)珠江水利委员会等编:《珠江水利简史》,第142页。

(30)佛山地区革命委员会、珠江三角洲农业志编写组编:《珠江三角洲农业志》,第40页。

(31)佛山地区革命委员会、珠江三角洲农业志编写组编:《珠江三角洲农业志》,第41-42页。

(32)广东省社科院历史所中国古代史研究室等编:《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第16页。

(33)陈志喆、刘德恒修,吴大猷纂:光绪《四会县志》编四《水利志》。

(34)谭棣华、冼剑民等编:《广东碑刻集·上栅村告示碑》,第216-218页。

(35)谭棣华、冼剑民等编:《广东碑刻集·上栅村告示碑》,第216-219页。

(36)冼剑民、陈鸿钧编:《广州碑刻集·九善堂碑》,第1162页。

(37)冼剑民、陈鸿钧编:《广州碑刻集·九善堂碑》,第1162-1163页。

(38)陈志喆、刘德恒修,吴大猷纂:光绪《四会县志》编四《水利志》。

(39)陈志喆、刘德恒修,吴大猷纂:光绪《四会县志》编四《水利志》。

(40)邹兆麟修,蔡逢恩纂:光绪《高明县志》卷一○《水利》。

(41)李龙潜:《明清广东的农田水利事业》,《明清广东社会经济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7页。

(42)唐富满、周兴樑:《试论珠江三角洲的围董及围董会》,《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第59-60页。

(43)邹兆麟修,蔡逢恩纂:光绪《高明县志》卷一○《水利》。

(44)广东省社科院历史所中国古代史研究室等编:《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第127页。

(45)何如铨等纂:《重辑桑园围志》卷一一,清光绪十五年刊本。

(46)广州市水利志编纂委员会:《广州市水利志》,第187页。

(47)余棨谋等修:民国《开平县志》卷一二《建置略六·水利》,民国二十二年铅印本。

(48)冼剑民、陈鸿钧编:《广州碑刻集·五股陂水利禁护碑》,第1209-1210页。

(49)冼宝干等纂: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一七《乡禁志·禁修基越派碑示》,民国十二年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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