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商法的可能性前瞻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宋秉儒
摘 要: 2013年秋,我 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与沿线国家深化商务合作,统筹区域经济整体发展。为了确保该倡议稳步推进,解决沿线各国贸易纠纷,必须有效运用国际商法。本文将重点探讨“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商法为何必须发挥作用、如何发挥作用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并重点探索国际商法与“一带一路”倡议的互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 “一带一路” 国际商法 制度建设 互利共赢
“一带一路”倡议给沿线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国际贸易机遇。但在“一带一路”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各异、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导致经贸领域的法律纠纷也比较突出,这就需要由国际商法来对沿线各国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
1 “一带一路”概述
“一带一路”(The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and The 21st-Century Maritime Silk Road,简称为B&R)是一项国家级顶层合作倡议,2013年秋由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主要包括“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两项倡议。该倡议可以追溯至我国古代的海陆丝绸之路,旨在借助高效的区域平台,进行经济协同发展,积极打造与沿线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共同建设政治上互相信任、经济上彼此融合、文化上互相包容的命运与责任共同体。2017年10月,“一带一路”写入党章;2013—2018年,中国与“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进出口总额达64691.9亿美元。截至2018年底,中国已累计同122个国家,29个国际组织签署了170份政府间合作文件,“一带一路”“朋友圈”遍布亚洲、欧洲、非洲、大洋洲、拉丁美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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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指的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只要双方分属于不同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同时缔结有相关条约或协定,两者之间发生的贸易冲突便可以依据国际商法进行裁量。国际商法有三个主要渊源: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目前肺癌是全球发病较高的恶性肿瘤,发病率呈上升趋势。肺癌早期诊断不易,大多数肺癌患者在晚期时才确诊,放射治疗对患者的要求低,在杀灭肿瘤细胞的同时正常组织受照射剂量低,使患者局部控制率提高及副反应降低[7]。
“一带一路”首先是“倡议”,不是中国单方面的“战略”,它建立在各个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经济安全原则之上。而国际商法的精神正是平等包容、互利共赢,其涉及的很多原则,如国家豁免、国民待遇等,是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坚实后盾。
3 “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商法的关系
3.1 “一带一路”需要国际商法帮助其巩固法理正确性和平等互利性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加,经济全球化趋势日趋明显,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也在不断丰富,为各国经济往来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参考依据[2]。
3.2 “一带一路”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国际商法的有效规制
“一带一路”将创造大量机遇,诸如企业国际化、产业结构优化、货币结算多元化等,同时也势必带来双边贸易风险,而单凭政治协商难以兼顾如此具体丰富的个案。在这个意义上,国际商法可以说是沿线各个经济实体的最高行为准则,是解决纠纷的终极利器,更是建设统一市场的必然要求。“一带一路”不仅牵涉到商品的贸易,资金的流动,还有每一种市场资源在国际市场上的深度融合。这些都需要国际商法的保驾护航,才能维护每个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做到最大程度的公平合理贸易和竞争[3]。
国际商法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技术性。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很多商务纠纷都需要具体的技术参与才能得到解决。然而,现阶段的法律留下了较多的空白和模糊地带,各国对部分法律的认知和实践水平也不相同。比如,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一带一路”的欧盟合作伙伴遥遥领先于亚洲伙伴;在海商法领域,“一带一路”的内陆合作伙伴比沿海各国要稍显欠缺;在国家豁免权方面,存在完全豁免和有限豁免的实务分歧。同时,对于可能造成的跨境污染、超国界的生态破坏等问题,目前主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缺乏统一的法律安排。这些都需要结合倡议进展和各国国情、广泛地综合专家学者的意见,不断提高沿线经济区域的整体法律水平,实现立法、执法、司法上的技术进步。可以预见,未来“一带一路”倡议将如何同现有的WTO体系和各国不同的经济区域一体化政策融合发展,以及在此过程中国际商法的地位和效力等,将会成为该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
3.3 “一带一路”会产生很多新情况、新内容,为国际商法增添新的理论内涵和实践性
可以预见,“一带一路”会极大促进中外国际商法的学术研究和实务运用。例如,2019年3月15日,中国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优化我国投资环境,为国际商法的完善创造了富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方案。同时,我国国内也出现大量假借“一带一路”概念欺骗中外合作者、消费者,恶意敛财的组织,对于这类团伙,“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多个部门召开座谈会,强调要运用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坚决防止此类行为;未来,针对此类欺诈的跨过联合行动有可能会提上日程。
3.4 沿线各国国内法将与国际商法在磨合中找到交汇点,共同对“一带一路”发挥建设性作用
(2)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陷,但只要买方经过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性违约的情形。该案例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准据法适用问题,以及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定根本性违约问题明确了裁判规则,对之后的相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导意义[4]。
4 “一带一路”倡议下如何更好地运用国际商法
4.1 重申国际商法的普遍约束力
例如,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六个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第107号案重申。
通过完善的制度建设和政策架构,消弭信息不对称,最小化法律的灰色地带,确保沿线各国就国际商法的效力、地位、执行力等问题达成普遍、可操作的基本共识。同时,建立监督机构和申诉机制,对权益受损方做出及时救济。各合作方能否以国际商法作为共同行为规范,直接关系到“一带一路”倡议的普惠性,也决定着沿线各国竞争的公平性。
由表1可知,药后15 d,1%甲基二磺隆·双氟磺草胺可分散油悬浮剂各剂量处理对雀麦的防效均在90%以上,并且随着施药量的增加而提高。单剂30 g/L甲基二磺隆可分散油悬浮剂对雀麦的防效为92.6%,对播娘蒿、荠菜的防效也高于80%;单剂50 g/L双氟磺草胺悬浮剂对播娘蒿、荠菜的防效均在90%以上,但由于对雀麦无效,所以总体防效较差。
在这一过程中,要鼓励各国共享本国法律的优良传统,建设常态化法务交流平台,深化常务性的学理及实践合作;同时对于关键领域的技术合作、涉密情报的安全保障等敏感问题,也是合作伙伴间应当适度妥协的重点领域。惟其如此,“一带一路”倡议方能充分释放经济潜力,发挥国际商法在纠纷解决中的决定性意义。
各国商法和法律适用法对于国际商法的理解均有差异,各国法律实践中对国际商法的把握程度各不相同,而“一带一路”倡议无疑为沿线各国提供了完善法律体系的绝佳机会。比如,中国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就得益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为跨境电子商务指出全新的制度化发展道路。
在现阶段,我国主要通过召开会议、签署协议、发布指南、制定计划、出台国内法等方式与沿线合作伙伴展开法务合作。以上途径在倡议实施初期都是有意义、有价值的。笔者认为,实施初期还应当特别重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努力避免损耗性大的法律诉讼。时机成熟时,还可以尝试设立超国家的准司法机制,对国际贸易纠纷形成更强的约束力。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有相配合的制度规范,以期高效地形成有执行力的法律框架。
4.2 各国合作,增强国际商法的技术性
将配制好的碱液、吸收液和适宜的滴定液分别置自动蒸馏仪相应的瓶中,按照仪器说明书的要求将消化管装入正确位置,关上安全门,连接水源,设定好加入试剂的量(碱液30 mL;吸收液30 mL;水50 mL)、时间、清洗条件及其他仪器参数等,即开始自动蒸馏和滴定。
4.3 加强实务领域多元互助
“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处于国际贸易的不同发展阶段,经济互补性强,产业链依存度高,法律整合既有不小的难度,也有很多切入点;各合作伙伴完全能够赋予国际商法更多的开放性和实践性。一旦国际商法对于“一带一路”倡议发挥切实的法律管控的作用,便势必需要为不同国家的合作制定“既相同又不同”的规范——“相同”是指法律原则、基本概念、责任承担方式、部分强制性规范等的高度协调一致;“不同”是指在具体行业标准、不同国家合的作步骤、以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区别对待等问题上的合理差别。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各方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则不应适用该公约。
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分别在深圳市和西安市揭牌,正式办公。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立,来自14个国家和地区的31名中外专家被聘任为首批专家委员。这就是一次统筹沿线国家国际商法裁判经验的积极尝试,势必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带来正面效应。
4.4 突破传统部门法壁垒,拓展国际商法新思路
从“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到“信息丝绸之路”,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到“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不断衍生内容丰富的子概念、子战略,为经济发展的宏观格局增色添彩。可以说,每一个新战略的提出,都将是国际商法一次新的量变,这些量变汇集起来,将最终实现该部门法跨越式发展的质变。以经济领域的新“丝路”,带动国际商法的新“思路”,让中外商务合作达到世界性高度。
中空纤维离心超滤-HPLC法测定盐酸伊立替康脂质体的包封率 …………………………………………… 孙 婷等(16):2220
值得强调的是,以上四个方面并非彼此无关,而是既独立又统一的整体。首先,国际商法必须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取得合法化地位,形成约束力;继而各国才能够运用法律资源对其丰富和完善,增强其技术性和实践性;其次才能形成兼收并包的法律格局,解决一个个可视化的纠纷;最后才能实现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发展中所必须的全面制度化升级。同时,这种深远意义上的大升级,会反过来促进纠纷的解决,并进一步促进国际商法技术性的提高和实践性的增强,为各国积累丰富的法律经验。可以说,四者是层层递进、相互完善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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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结语
“一带一路”倡议强调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努力拓展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一带一路”倡议将在国际商法的指导下,将沿线国家连接起来,力求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模式,这有利于各个国家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形成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彼此经济的长远发展。在国际商法的助力下,我国“一带一路”的相关倡议将更加平稳地推进,与沿线国家一起建设超立体、全方位的经济格局,实现共同繁荣。
参考文献
[1] 中 国 一 带 一 路 网(http://www.yidaiyilu.gov.cn/index.htm).数说“一带一路”成绩单[EB/OL].2019-02-18.
[2] 朱敬知.国际商法对一带一路倡议的促进研究[J].法制博览,2018(31).
[3] 龙欣.国际商法对一带一路战略的促进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8(9).
[4]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7号.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R].2019-02-25.
中图分类号: F1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298(2019)07(b)-113-02
DOI: 10.19699/j.cnki.issn2096-0298.2019.14.113
作者简介: 宋秉儒(1998-),男,汉族,山东烟台人,本科在读,主要从事国际法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