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自律的认知盲区与机制定位_廉洁自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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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二次全会提出反腐败斗争三项工作格局以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一直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热点。经过数年的实践探索与理论思考,从中央到地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普遍产生了程度不同的飞跃。但是,作为一种防腐保廉的工作机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在运行机制问题上仍然存在着一些认识盲区。清理这些盲区,澄清党风廉政建设理论认识上的片面性,有利于进一步搞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一、认识上的几个盲区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们对任何事物的认识都带有历史的和现实的局限性。我们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机制的认识也是如此,从一开始就存在着认识上的盲区。虽然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化,一些浅表层面的盲区因素已被消除,但那些较深层次的盲区因素仍对这项工作产生着负面的影响。

(一)把廉洁自律定位于道德范畴,认为能否做好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品质是关键。一般来说,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高,廉洁自律工作质量相应也高。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有的同志于是认为,领导干部思想道德品质的好坏,党性修养的高低是其能否廉洁自律的关键。并以党内存在的“两森现象”(孔繁森、王宝森)作为佐证。从哲学的角度看,这种强调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的观点并没有错,因为对自律者来说,自律是其防止堕落和腐败的内在基础和内在动力,自身的党性修养和道德品质无疑又是其自警自省、自我批评的内在基础和内在动力。但该观点忽视了廉洁自律工作的一个重要内涵,即只注意到事物的内部矛盾——廉洁自律的自警自省、自我批评方面,而忽视了事物的外部矛盾——廉洁自律的监督和批评方面。批评是什么?批评对被批评者来讲就是一种外部监督制约环境。而廉洁自律工作本身就是一个对领导干部监督制约的形式和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发展将贯穿始终。这实际上讲到了有关矛盾发展的不平衡问题。我们知道,由于矛盾力量不平衡,一种矛盾处于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地位,其他矛盾则处于次要的服从的地位。这与事物发展的内因外因、条件根据问题是两回事。这里的误区是把二者混同起来,认为内部矛盾必定是主要矛盾,外部矛盾必定是次要矛盾。因此如果受其误导,仅仅强调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品质和个人党性修养的重要性,进而把试图建立在道德约束力基础上的自我批评视为做好廉洁自律工作的关键,那末实际上我们就不知不觉地放弃了批评的武器和监督制约的手段,把廉洁自律工作完全变成一件个人的而非组织的、一厢情愿的而不受任何监督制约的事情。从而导致廉洁自律的工作目标和价值尺度完全因自律者的个人素质差异而改变,完全因自律者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完全由自律者个人的思想道德水准来决定的情形出现。

(二)把廉洁自律定位于政策范畴,认为要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只是为了消减反腐败斗争阻力。进入90年代以来,党中央部署了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要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为内容的反腐败斗争三项工作格局。这是一种基本符合当前国情、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能够体现现阶段形势要求的崭新工作模式。但也有同志认为,当前腐败现象正在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滋生蔓延,已经发展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中央要解决党内普遍存在的权力腐败问题,出于斗争策略上的考虑,必然会首先注意避免树敌过多,以防止法不责众的局面出现,于是便在三项工作格局中首先针对各级领导干部制定一条给出路的廉洁自律政策,以缓释工作压力消减斗争阻力。我们说,把目前的廉洁自律工作暂时定位于政策范畴,原则上讲并无不妥,因为三项工作格局本身不仅是一种工作模式,同时也是党中央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政策和策略。但廉洁自律是否就是一条给出路的政策却很值得推敲。因为我们毕竟不能把党内普遍存在的权力腐败问题简单理解为党内普遍存在的权力腐败载体(即各级领导干部),同样,我们也不能把党中央制定的反腐败斗争策略主观臆断为为了消减斗争阻力而必然会对各级领导干部包括对权力腐败载体网开一面。“给出路”论者正是由于混淆了上述要害问题的概念,才演绎出穿凿附会的谬误结论。

在另一方面,“给出路”的观点由于曲解了党中央部署廉洁自律的工作要旨,其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它将各级领导干部这一特殊主体从反腐败斗争三项工作格局中割裂并分离出去,势必直接导致两种不良后果:一是各级领导干部很容易因此滋生出不受监督制约的特权思想,同时还会以“局外人”自居,丧失自身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使命感和对反腐败斗争的责任感。二是在公共社会看来,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又是全党的表率。如果这个群体在反腐败斗争中已落到了必须由党和政府给出路的地步,那末公共社会将会感到愤慨和耻辱,各级领导干部无疑也将站在人民群众的对立面。因此,把廉洁自律定位于旨在消减反腐败斗争阻力的政策范畴的观点不仅不符合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妨害政局的稳定,损害党的事业。

(三)把廉洁自律定位于整风范畴,认为廉洁自律只是在领导层内部进行的专题党课教育活动。在反腐败斗争三项工作格局中,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对于端正党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着统领全局的决定性作用。从整顿党的作风这个意义上讲,它与“延安整风运动”有相类似的地方。有的同志于是很自然地就把廉洁自律工作定位于整风范畴,认为廉洁自律只是在领导干部这个小范围内进行的专题党课教育活动。其实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观点。

众所周知,建党八十年来,我党的历次整风运动一般都是在一定时间内,对全党进行一次普遍的、深入的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同时联系党员的实际表现,从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加以整顿。例如昔日的“延安整风运动”和今天的“三讲”教育。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则不然。它不是一场运动,而是一种相对稳定的长期工作模式。它的任务除了整顿党的作风之外,还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息息相关。而对于后者,我们是绝不能企望通过一段时间内的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教育而毕其功的。如果我们把一项要求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遵循廉洁从政工作制度自觉进行的岗位实践活动(廉洁自律)视同为一次发生在特定范围内的阶段性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运动(整风运动),我们就不仅未看到廉洁自律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而且也看不到这项工作的实践性和特殊性。同样,如果我们把一项要求每个党员领导干部从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自觉对照相关条规并在政治生活中时刻保持廉洁的职责视同为当前形势与任务要求的三朝两夕便可结束的专题党课教育,我们就不仅未看到廉洁自律工作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而且也看不到这项工作本身所体现的党和国家廉政制度范畴的深刻内涵。由此看来,把廉洁自律定位于整风运动或专题党课教育的范畴,无疑给我们正确认识廉洁自律工作增添了新的盲区因素。

由于廉洁自律工作存在着上述认识盲区,这项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就呈现出既无特定模式又无规范程序,也无统一标准的状况,不仅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而且常常流于形式。例如有的单位将廉洁自律工作视为无考核指标的可抓可不抓的软任务,只传达有关精神,不部署具体工作。有的部门则将之安排为对有关文件条规的学习,然后将领导干部的学习心得集中起来,便作为这项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向上级汇报交帐。有的地方将之安排为一年一度的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会上只讲成绩,不谈问题;只讲工作,不谈思想;只讲集体,不谈个人。或者讲成绩有板有眼,讲问题轻描淡写,遮遮掩掩。即使开展批评,也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往往是自我批评摆情况,相互批评提希望。还有的地方索性移花接木,直接以“三讲”教育代替廉洁自律工作。凡此种种,集中反映出我们的廉洁自律工作迄今尚无科学准确的机制定位。

二、机制定位的思考

如何给廉洁自律工作机制科学准确地定位,是一个事关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全局发展的问题。对此,党内有一个较普遍的看法,即应把廉洁自律定位于制度范畴,这无疑是一个发展的观点。因为廉政建设从根本上说就是体现党和国家廉政制度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建设,而廉洁自律工作本身作为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必然要朝着制度化方向发展。

但是,从理论上讲,要将廉洁自律工作真正建设成为一项能够从本源上防止权力腐败现象发生的廉政制度,那就必须为它选择较之于现行的廉政制度有更完善的工作机制。换句话说,必须从改革党和国家现行的廉政制度入手。“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3页)而“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27页)廉政制度方面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使权力的产生和运用难于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而且会使行将构建的廉洁自律工作制度失去应有的防腐保廉效能。这是因为,尽管权力的两重性与腐蚀性赋予了权力载体萌发腐败意识的可能性,但当权力的产生和运用处于合理、有效的监督控制机制之中时,权力载体萌发腐败意识的可能性就被减少到最低的程度,他的自律意识就能够得到强化。然而当权力的产生和运用得不到合理、有效的监督控制时,权力载体萌发腐败意识的可能性就很容易转变为现实性,并导致其自律意识的弱化。因此,廉洁自律的机制定位必须以对权力的合理、有效的监督控制为前提,也就是说,必须体现党和国家廉政制度本质要求的民主与法制内涵。

邓小平在总结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进程时严肃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起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6页)显然,这里为我们指出了一条历史的经验:民主是腐败的克星,法制是民主的保障。作为现代政治活动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制约权力腐败必须通过法制的手段强化廉政制度,实现廉政制度法律化。因此,廉洁自律工作机制只有将民主的思想和法制的载体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民主的力量通过法制的手段得到强化,才能充分发挥其威力和效能。

的确如此。我们从建党八十年来的民主建设实践中亦得出同样的结论。纵观我党民主建设的发展轨迹,廉政制度建设大体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从建党初期肃贪饬纪的通告、决议到建国初期防腐保廉的纲领、政策,再到改革开放初期廉洁自律的纪律、准则,直到今天正在改革完善的条例、法令和法律。从中不难看出,廉政制度建设同样遵循着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在它从无到有,从抽象到具体,从不完善到日臻完善的发展过程中,在我国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三项工作格局中,在廉洁自律工作与权力腐败现象之间此消彼长的战略态势中,它的法律化趋向日益明显。廉政制度建设的这一发展趋势表明,廉洁自律工作机制的定位只有符合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体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科学统一,才能从制度上和法律上将滋生权力腐败的环境和条件减少到可能的最低限度,从而使体现党和国家廉政制度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都能够有效地制约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

毫无疑问,科学的管理机制与健全的廉政制度是制约权力腐败的基本手段。我们之所以坚持这一观点,是因为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权力、职务或者机密都可转化为价值,只要人们掌握一定权力,或在重要部门工作,就有可能成为他人贿赂的目标,只要制度不严,管理不善,就可能有人钻空子谋取私利。但是必须看到,由于权力的两重性和腐蚀作用,当今社会上一些人价值观和廉耻观严重扭曲,某些权力腐败行为已不再被看作是可耻的行为。加之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的改革阶段,监督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被动的,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常常不能到位,在这种情况下,制约权力腐败仅靠廉政制度的严密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页)因为离开了法律的强制规范性,对权力的合理、有效的制约就无从谈起。而如果我们仍像过去那样忽视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那末,即使我们的廉政制度相当严密,也会因为缺乏法制的手段而软弱无力。

事实上,没有法制手段作保障的廉政制度决不可能成为健全的制度。这已通过经常发生的虽有制度却无人遵守的事例得到证实。当前一些权力腐败现象呈现出蔓延发展的趋势,也同样说明我们的廉政制度缺乏法制手段。因此,将廉洁自律工作机制定位于民主与法制范畴,将从根本上改变过去我国长期靠思想教育、道德自律、行政命令乃至政治运动来制约权力腐败的软弱状况,把权力的产生和运行纳入规范化管理和法制化监督的轨道,从而使廉政制度的严密、严格得到保障,使之对权力腐败实施强制、有效的制约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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