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否为商品_市场经济论文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否为商品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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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经济学的教学实践中,不少学生提出这样的疑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是否是商品?这个问题从1986年至今一直有争议。我想,教学不能回避这个问题,实践更不能回避这个问题。因为作为生产力诸因素中最活跃,最革命的要素--劳动力如果不是商品,就不能进入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建设就是一句空话,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就无从谈起。

下面,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否是商品谈谈自己肤浅的看法,目的是抛砖引玉,期待高明的指教。

一、理论的障碍

当前建立劳动力市场的重大理论障碍就是传统的观念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已不是商品的理论。其主要观点如下:

一是认为社会主义已经建立了公有制,劳动者已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自己当家作了主人,就不再是被雇佣的关系,劳动力自然不再是商品。

二是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工作人员是革命者,把革命者当作商品是侮辱了革命者的人格。

三是引用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宪章》明文确立的“无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劳动力都不应当被视为商品”的原则作依据,反对劳动力是商品的观点。

四是引用历史上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劳动者以奴隶的身份被当作商品买卖,这些国家曾有过历时百年的废奴运动并为此进行战争。因此,这些国家对把劳动力作为商品来买卖具有一种历史的恐惧性与敏感。

上述观点在许多人头脑中根深蒂固。随着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可回避的大量的经济现实,不少报刊出现了用劳务市场代替劳动力市场的提法。但劳务市场有其约定俗成的范围,它一般指城市褓姆、木工、搬运,临时修理等服务性劳动。今天,我们用范围窄得多的劳务市场这个词来泛指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广阔领域,虽然回避了理论争论的困扰,但终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因此,面对理论的障碍采取回避是消极的,积极的应是要敢于冒些风险去探索。没有探索,就没有创新。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承认劳动力是商品

1、现阶段我国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形式

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判断劳动力是否是商品,主要看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中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是怎样结合。现在,我们把经济生活中复杂的现象概括起来,根据“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原则,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私营和合资企业中的劳动者并未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其中的劳动关系显然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劳动力当然是商品。

二是对个体经济中的劳动者和占我国人口比重最大的农民来说,他们是自我劳动自我雇佣自我发展。但个体经济一旦发展到一定程度,它就必然产生雇佣劳动力的欲望。同时,个体经济一旦倒闭,农民一旦离开土地,他们的劳动就存在着可雇佣的极大可能性。

三是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劳动力是否是商品,这个问题的界定比较复杂:

首先,现今我国最普遍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乡镇企业。从理论上说其财产所有权属于该乡镇辖区范围内的居民,但居民未行使生产资料主人的权力,而是由乡镇政府行使。同时,乡镇企业的职工中除户口在本乡镇的居民外,不可避免地还有来自外乡镇的居民。这样,户口在本乡镇的工人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其劳动力不是商品,户口在外乡镇的工人不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其劳动力是商品。这样,稍有经济学常识的人难免会问,同一企业的工人中难道会有两种劳动关系吗?

其次,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在理论上被认为属于全体人民。即12亿人民都是主人。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少则不过几十人,多则不过几十万人。如果企业职工因其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与所在企业不是劳动雇佣关系,那么他们和另外十几亿的同一生产资料的主人又是什么关系呢?现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促使企业政企分开并使企业成为独立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和笼统地把12亿人都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的论断是否互相矛盾。更何况,我们还有许多解释不清的现象:如过去城市居民和乡村居民的就业权利就不一样,一个典型的表现就是城镇青年可报考技工学校,农村青年就不行。这又如何解释乡镇居民与城市居民同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主人,难道说同是主人的权利就不应当平等吗?

再次,即使我们现在在理论上还跳不出国有制企业的劳动力不是商品的框子,但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形式将长期并存,对于大量的非国有制经济来说,劳动力仍是商品且按劳动力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和进行流动,这种情况势必对国有制经济造成巨大影响和冲击,使得国有制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也采取同样形式。如在保留固定工的同时推行新的劳动用工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双轨制并存。这无疑说明,“新人”,即近年来国有企业的新劳动力--合同工已具有“劳动力商品”的某些特征。

2、对全民所有制的一些不成熟看法

什么是“全民”?全民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全体人民的整体;另一层是指全国的每一个人。前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国家代表,在利益上表现为国家利益。后者是指每个人,在利益表现为个人利益。因此,“全民所有制”应是一个由国家所有和个人所有相结合的所有制。但过去我们只要整体不要个体,只承认国家所有排斥个人所有。这样,“全民所有制”就成了一个残缺不全的,扭曲变形的,谁也说不清的概念。这必然产生是国家所有但国家又只是代理者,是人人所有但人人又感觉不到这种所有,人民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但主人对“自己的”财产并不关心的矛盾现象。这种现象必然导置产权虚置,所有者缺位,谁也对公有财产漠不关心,不负责任,给经济体制带来许多弊端,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据统计,我国国有资产每天流失大约1亿元。到目前为止,至少有5000亿元的“家底”收入了个人或小团体的腰包。①因此,著名经济学家蒋学模认为:经济理论界已对“所有者虚位论”达成共识。②由于所有者虚位,在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以及企业与个人的关系上,出现了“穷庙富方丈”,“嵬卖爷田不心疼”的怪现象。正因为存在这些弊端,所以中央提出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由此看来,国有企业面临着使“所有者到位”,使全民资产的“产权明晰化”,使劳动者真正具有主人翁精神和忧患意识的根本问题。不这样,就谈不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国有企业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已是山雨欲来风满楼

当理论界,舆论界还在对产权,产权市场争论不休时,我国至1994年2月17日止已拥有产权交易市场25个。国有企业拍卖以1986年北国重镇沈阳为发端,近年来槌声不断。其中1992年10月15日浙江桐庐皇家实业有限公司个体老板陈金义以124.2万元连续吃进上海5家国营商店,在全国掀起了滔天巨浪,舆论为之哗然。近一年来,天津、上海、广州、武汉、深圳等16个城市产权交易市场共兼并或出售企业2900多家,转移存量资产60多亿元,重新安置职工40多万人。③实践证明,企业的价值在“炒”的过程中得到提高,微观利益与国家宏观利益也得到统一。产权可以交易,国有企业可以卖,这些在改革开放前被视为异端邪说,在改革向市场经济迅速推进的今天,终于被历史赋予了新的含义。

国有企业产权可以交易,这无疑承认产权也是商品。既然国有企业的产权可作为商品,那末面对现实,我们就必须拿出勇气承认国有企业的劳动力也必然具有商品的属性,打上商品的烙印。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已在实施,至1993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已受理1417件破产案件,其中1991年117件,1992年428件,1993年710件,几乎是呈几何级数在增长。④产权交易可以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防止“企业破产,政府收尸”的国家不堪重负的现象,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为面临破产的企业寻找出路提供途径,它是体现企业能否真正走上市场经济道路的一个重要标志。事实上,国有企业劳动者在思想上已经开始发生以市场为取向的劳动观念的根本转变。自谋职业,自我雇佣的现象越来越多。在最近的破产案例中,有的企业从破产资财中划出一部份作企业职工安置费,每人一万五至二万元,工人拿钱走人,自谋职业。90%的工人愿意接受这种安排。⑤这至少说明三个问题:

一是劳动者对失去“铁饭碗”的忧虑已越来越小;

二是中国第三产业广阔的投资潜力使劳动者对自谋职业颇具信心;

三是破产企业中90%的劳动力已具商品属性,国有企业劳动力是商品或发展趋势是商品已是大势所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山雨欲来风满楼,停留在传统观念上的认识已是树欲静而风不止。

4、承认国有企业劳动力是商品的必要性

我们知道,传统的生产力三要素(劳动者、劳动对象、劳动资料)由于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要素除上述外,还包括科学技术、生产管理、经济信息,现代教育等。在生产力诸要素中劳动者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因为劳动者是生产力诸要素的设计者和制造者;生产力系统的“驾驶者”。生产力诸要素的有机结合和协调运行要靠劳动者来组织,产生的矛盾要由劳动者来解决。劳动者的劳动具有创造性、自觉性和预期的目的性。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客观上要求生产力诸要素都要流动化,市场化。作为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劳动力,理所当然也要流动化、市场化。这种必要性的依据是:

一是劳动力的流动化、市场化是保证生产力各要素,社会资源能合理配置的基本前提。

二是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仍是谋生的手段,难以达到完成自觉的程度。

三是劳动力的流动化,市场化一般都能给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劳动力的接受者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从而使整个社会为之受益。

四是当国有企业职工感到无以发挥个人的特长和能力,感到在企业中不能愉快地工作,心情受到压抑,感到在企业中劳动所得与劳动投入不符,不对称时,应当允许劳动者流动,另谋高就,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新的职业。这种劳动力流动化,市场化的价值在于:最符合劳动者个人偏好的就业,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这正如古人所说:君子用人如用器,各取所长。

五是劳动力流动化,市场化正如现代人所说的“树挪死,人挪活”,也符合“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的哲理。通过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化的就业机制,赋予国有企业广大劳动者以选择的权利,同时使其依靠自我,承担起选择的风险和责任,从而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重视个人责任,追求经济利益的现代就业制度,有效改变国有企业不管经济效益如何所有劳动者生老病死国家全包下来的不堪重负的局面。

三、劳动力成为商品并没有贬低劳动者主人翁地位

现在,经济理论界有些人提出:认为或承认劳动力是商品,不是提高劳动者的地位,而是贬低劳动者的地位。

笔者认为,判断劳动者是否具有主人翁地位,关键取决于三个条件:

一是产权明晰。比喻你之所以是你家庭的主人,即你完全拥有其家庭财产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

二是劳动力的所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归劳动者所有。表现在想不想就业,选择什么职业,报酬的多少,都要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

三是劳动者能够完全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面临的较普遍的现象是国有企业工人经常抱怨主人翁地位不落实,职代会徒有虚名。其根源在于:

首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根本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表现为国有资产名义上归全民所有,实际上是人人所有但从又感觉不到这种所有,干好干坏都是那么回事,产生分光、吃光、花光的短期行为。“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这句口头语就形象说明了这个问题。如果是真正的主人,会如此对待属于自己的财产吗?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会成为整个社会议论、关注的问题吗?承包经营中承包者负盈不负亏的现象工人能熟视无睹吗?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当“主人翁”的要求就自然既不迫切,也不强烈。其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的所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并不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干什么,劳动报酬多少完全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说了算,劳动者没有选择的余地,这既不利于发挥劳动者的专长,更谈不上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劳动者当家作主。

再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难以支配自己的命运。一次分配定终身,乔太守乱点鸳鸯的现象比比皆是,埋没、浪费了不少人才。

在市场经济中,上述三个条件基本具备:有明晰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内容;选择什么能实现自己人生最大价值的职业,完全由劳动者自己决定,工资是雇主和雇员间讲定的条件,只有劳动者接受这个条件才会签定劳动合同。因此,建立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力成为商品,并没有贬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相反,它会使劳动者在打破“铁饭碗”的基础上自然树立忧患意识,在忧患意识下产生的动力是难以估量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它会使劳动者的各项权利有了体制上的保障,(如《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它会极大地提高劳动者的地位。

实践往往走在理论的前面:当我们仍在盲目追求“一大二公”时,安徽凤阳县农民“冒天下之大不讳”等一个点燃“联产承包”的星火已成燎原之势,他们“冒”和“闯”的结果是满囤的粮食,硕大的丰收。当我们还在津津乐道地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劳动力已不是商品时,数千万民工潮已席卷大江南北,数十万知识分子已“孔雀东南飞”,义无反顾不徘徊。当我们还在为产权市场的存在争论不休时,产权交易炒企业已是山雨欲来风满楼,全国已有产权交易市场25个。⑥事实说明,生产关系落后于生产力水平是一种束缚,超越生产力水平又何尝不也是一种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历史,也是一部“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的历史。”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看到: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才是资本主义的特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力作为生产力系统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最活跃,最革命的要素如果不进入市场流动,就谈不上有健全的市场体系,也就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因此,只有劳动力成为商品和生产力其它要素一道进入市场,才能受到劳动力市场和其它要素市场的调节,才能真正做到人尽其才,物畅其流,才能合理地配置整个社会资源,才能有效地推动整个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注释:

①《法制日报》1994.5.4特刊第一版《国有资产流向何方》

②《法制研究资料》1994年第5期P51

③《广西广播电视报》1994年第45期

④《经济研究》1994年第6期P41《国有企业破产因素分析》

⑤《经济研究》1994年第6期P41《国有企业破产因素分析》

⑥《广西广播电视报》1994年第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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