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与外交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交政策论文,意识形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意识形态是一个人们广泛运用但又研究得很少的问题,也是一个多义而模糊的概念,它经常出现在国际关系的研究文献和实践领域中,但通常都被当作不言自明之理而不加界定。“意识形态很重要,因为它们构成一个框架,政策制定者在这个框架内处理特定的问题,公众也在这个框架里去理解这些问题。”(注:[美]迈克尔·亨特著,褚律元译:《意识形态与美国外交政策》,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但是,对意识形态在外交政策中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这个问题,国内还缺乏比较系统的分析。为了能给这项研究做一点铺垫,本文拟就意识形态的概念、意识形态在对外政策中的作用,以及意识形态对美国外交政策的影响等问题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意识形态的概念
意识形态(ideology)一词最早出现于18世纪末,一般认为是法国哲学家托拉西(
Antoine Destutt de Tracy)于1797年首先使用,用以表示一种专门研究“观念”的科学。但很快,“意识形态”就被用于指称关于社会的观念。自此以后,这一术语得到广泛的使用,尤其是在20世纪。英国学者迈克尔·弗里登认为,“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意识形态概念成为最复杂、最可争辩的政治概念之一。”(注:Michael Freeden,Ideologies and Political Theory,Oxford:Clarendon Press,1996,p.13.)这大概并不是夸张的说法。说它复杂,是因为人们在认识意识形态和使用意识形态这个概念的时候是在不同的层次和意义上来运用的,有时虽然同样是在谈意识形态,而所使用概念的内涵却相差很大。因此,要使它成为一个有意义的概念,必须从厘清概念入手。
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意识形态是具有符号意义的信仰观点的表达形式,它以表现、解释和评价现实世界的方法来形成、动员、指导、组织和证明一定行为模式和方式,并否定其他的一些行为模式和方式。”(注:[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主编,邓正来等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5页。)也就是说,人们借助意识形态这个标准杠杆来选择不同的决策路线和行为方案,它是人们观念之中不必解释、深信不疑、甚至情有独钟的价值评判的根据。正是由于这个先定价值标准的存在,使得人们的行为和观念产出带有一定的逻辑联系和相互呼应的总体特征,因此人们很难把作为“最终产品”的理论思想和作为“生产工具”的意识形态区分开来,而是常常把二者混在一起来认识。比如哈里·约翰逊(Harry M.Johnson)认为,该词被运用得最广泛的定义是指“构成一种社会政治纲领的整套主张、理论和目标”。约翰·普拉门纳兹(John Plamenatz)曾经从两个角度分析意识形态:一种被他称为“total ideology”,指明确的世界观,完整的思想体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作为“最终产品”的意识形态概念);另一种是“partial ideology”,指社会的“隐含的”价值观,没有前者那样的严格,接近于一般所说的信念体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作为“生产工具”的意识形态概念)。(注:John Plamenatz:Ideology,London,1970,p.15.)
我们认为,意识形态是关于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的一种系统化了的思想观念体系,旨在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它是一个观念体系,但不是一般性的,而是系统化了的观念体系,是指向某种目标和理想的、把一种特定的社会立场合理化或正当化的思想观念体系。
我们所理解的这种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具有四个特点:1)稳定性。意识形态一旦形成,就是比较稳定的、不容易发生变化的。2)连贯性。在纵向的时间维度上,意识形态是连续地贯穿前后的;在横向的不同领域不同问题上,特定的意识形态也是连贯一致的。3)潜在性。意识形态是无声的,其影响是潜移默化的,但又是确确实实存在的。4)封闭性。意识形态往往是一个自圆其说的封闭系统,通常自我标榜其正确性,甚至宣称自己是惟一正确的,对外界不同思想观念采取一种排拒的态度。因此,它常常要求他人不加置疑地服从,并视这种服从为具有道德操守的表现。冷战时期(以及冷战之后)美国的反共主义的意识形态就兼备以上这些特点。
不过,不同的意识形态在稳定性、连贯性、潜在性和封闭性的程度上是有所不同的,因而有强弱之分。但不管是强势的还是弱势的意识形态,一般都具有一种情感性和煽动性的力量。美国人类学家克利福德·吉尔兹在《文化的阐释》一书中,论述了“作为一个文化体系的意识形态”,强调了意识形态首要的文化和象征的性质。《意识形态的终结》一书作者丹尼尔·贝尔认为,吉尔兹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但与此同时,他忽视了给予意识形态以情感性和煽动性力量的那个特定的政治维度。(注:[美]丹尼尔·贝尔著,张国清译:《意识形态的终结》,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06页。)在我们看来,意识形态常常具有道义的和情感的诉求,把世界上的事物做善恶、美丑、光明与黑暗、自由与奴役的区分,这种情感的诉求常常在深层次上影响着人们的判断和行为。
意识形态是看待世界的一种思想体系和系统化的观念,它是对现实世界的主观反映,这种反映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任何人都存在认识世界的活动,但是由于认识背景、认识对象、认识范围和认识发生机制的局限,人们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认识逻辑基础和解释世界的方法体系,这种方法体系形成人们关于世界的思想和观念,如图腾崇拜、宗教虔诚、宗法伦理等等,但是这些还不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一般必须表明对于社会的总的看法、态度,明确规定社会是什么和应该怎样等问题。图腾、宗教、伦理等思想仅仅表明了个人和世界(社会)的关系,意识形态必须表明社会与社会之间的模式优劣、体系选择,是关于究竟选择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的观念体系。正是在这一层意义上,法国政治社会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也认为,社会科学研究中,所谓意识形态“是指解释一个社会的系统方法,它或者为这个社会辩护,或者批判这个社会,成为维持、改造或摧毁这个社会而采取行动的依据……”。(注:[法]莫里斯·迪韦尔热著,杨祖功译:《政治社会学》,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9页。)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意识形态带有信仰和不必解释的先定价值信条的成分,其他的一切社会现象都以这个意识形态作为说明基础。
故此,意识形态是一种“为世人确定意义”的信念和行动指南,是带有价值评判内涵的认识工具,它帮助人们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梳理组合,奠定世界和社会的意义和价值基础。意识形态概念是从世界对于人的价值意义的角度界定的,它帮助人们解释外部世界的事务哪些是有价值的,哪些是没有价值的,而它们自身则是“不会被挑战的答案”。这实际上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存在于一定社会历史时期所有社会成员的意识深处。当然,这并不是说在特定历史时期,所有社会成员的意识形态是单一的、均质的,相反是彼此交融的、混合共生的。不同历史时期之间的意识形态还具有内在联系和逻辑关联,或者存在承继关系。如果描述某一时代的意识形态,只能依据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来进行。所谓占主导地位,主要是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居于统治地位并广为接受而实现了合法化的。
某种意识形态也可以成为一种策略和战术,被作为政治斗争的一种手段,卡尔·曼海姆称之为“特殊意识形态”。这位德国社会学家区分了意识形态的特殊含义和总体含义,认为,“当‘意识形态’这一术语表示我们怀疑我们的论敌所提出的观点和陈述时,这一概念的特殊含义便包含在其中。那些观点和陈述被看作是对某一状况真实性的有意无意的伪装,而真正认识到其真实性并不符合论敌的利益。这些歪曲包括:从有意识的谎言到半意识和无意识的伪装,从处心积虑愚弄他人到自我欺骗。”(注:[德]卡尔·曼海姆著,黎鸣、李书崇译:《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6~57页。)国际关系理论大师汉斯·摩根索在《国家间政治》一书中所使用的“意识形态”概念大致是跟卡尔·曼海姆的特殊意识形态概念相一致的。(注:[美]汉斯·摩根索著,徐昕等译:《国家间政治》,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3页。)因此,我们在一些文献中接触到的“意识形态”,有时就是这种意义上的概念,它主要是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统治集团和领导阶级在实际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策略和战术,它被作为一个政策工具来使用,主要意图一方面是凝聚本国社会成员的向心力,保持同步性,给自己的政策罩上一个神圣的光环,另一方面是为了迷惑他人,掩盖自己的真正政策意图。
意识形态与外交政策
意识形态和外交政策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意识形态”一条中注意到意识形态与国际战争的关系问题,并认为过去的历次宗教战争是“最显著的实例”,如十字军东征、天主教徒与耶稣教徒的战争等。(注:《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9卷,第101页。)但是,这仅仅触及问题的一个方面。
意识形态,作为世界观、信念或手段有不同的含义,因而同国际政治的关系也是多层次的。不过,无论在哪个层次上,意识形态都可以看作是政府所作所为的思想价值基础或对此做出的解释。意识形态影响外交政策的制定。外交政策付诸实施必然影响国际关系。研究意识形态与外交政策的关系,也就是研究政府在对外政策方面所想、所说同所做之间的关系。意识形态是一种间接的作用因素,其作用的发挥机制较复杂,受到政府部门决策过程中的反复权衡、政府决策过程的民主化程度和开放程度以及民众的心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也就是说,决策中存在着意识形态和经验直觉、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政府利益和民众利益、阶级利益和民族利益等因素的冲突,意识形态只是影响对外 政策的因素之一,并与其他因素相互影响和制约。因此,在分析意识形态和对外政策的关系时,既要分析意识形态本身对外交政策的影响和功能,又要分析其他影响因素,还要确定意识形态发生作用的局限和作用边界。但无论如何,意识形态总是间接地左右着外交政策的制定进而影响到国际关系的。
概括起来,意识形态对于外交政策具有如下三种作用功能。
第一是指导对外行为的功能。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意识形态指导人们对于世界的真理和价值的确定认识,是一个人和一个国家现实行动的根本依据,因而限制了其对于国际现象的表达方式和态度倾向。丹尼尔·贝尔指出:“美国政治的特殊方面之一是,尽管国内问题用醒目的、实际的术语来进行辩论,并且以妥协告终,但是关于外交政策的争论却常常使用道德术语。”(注:[美]丹尼尔·贝尔著,张国清译:《意识形态的终结》,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而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实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一度曾是中国外交政策的宗旨之一。自民族国家形成以来,国家利益和权力在国家的对外行为中居于核心位置。这是人们心中一种现实主义的基本意识形态。对此,乔治·华盛顿在1778年曾经做过这样的表述:“就人类的普遍体验而言,没有一个国家比这个国家的利益更值得信任。”英国人帕默斯顿同样有类似的名言:英国没有永恒的朋友,也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这既反映了人类对国际关系的看法,同时也造就了近代以来国际关系活生生的历史。
意识形态的第二种功能是合理化。
国家被确定是根据权力而行动的,那么如何认定和谈论(即所想和所说)权力呢?多数研究者认为,人有一种矛盾心理,一方面认定自己应该追求权力和利益,这是不用深究的坚定信念;另一方面,人们又不愿在公开场合中表明这一点,仿佛这是十分不光彩的。这就是意识形态的合理化功能问题,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意识形态自觉的合理化功能,即自己主动地对外交政策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也即对外政策实际上是意识形态逻辑上的自然延伸和具体展开。意识形态是人们选择不同行动路线的判断标准,一个国家为什么要采取维持现状的政策,其相应的意识形态能够根据国家的地位和利益所系,做出一种合乎逻辑的最佳解释。二是意识形态被动地用来使外交政策合理化。一个国家不愿让别的国家知道自己的真实政策意图,就借助意识形态进行伪装,表明自己的立场符合正义。比如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各国在科索沃问题上,为了掩盖自己的真实意图,用“人道主义干预”、“维护人权”等意识形态工具来掩护,为之披上了一件神圣的外衣。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国家之间难以真实地把握他人对外交政策所做出的意识形态解释,即使在一国本来并不存在的政策取向,在国际政治博弈中也会被对方根据意识形态逻辑地推理成为必然的趋势。两极时代美苏之间的意识形态敌视将所有的问题都纳入其中就是明证。
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意识形态能够在道德和法律上包装对外政策,国家政策制定者也就自然倾向于借助意识形态使对外政策显得合理和正义。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意识形态纯粹是为外交政策做宣传的附加部分。事实上,意识形态是对外政策制定过程中重要的内在因素,这是由政治的本性和人们对政治的看法所决定的。
有人把政治的核心内容定义为为权力而展开的斗争,因此,参与政治过程的个体也就必定经常处于一种模棱两可的状况。从一个方面看,他(或国家)积极活动以夺取权力;而一旦拥有了政治权力,他(或国家)就成为其他权力争夺者的对象,因此又要针对别人以保卫自己的权力。同时,在政治过程中,人们会认为自己的权力欲望是正当的,又谴责别人想要支配他人的权力欲望是不正当的。在政治过程中个体所处位置的这种复杂性也必然反映在他们对政治的道德和理性的评判上。在这一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意识形态,既是积极争夺权力的理由和根据,同时又是保卫自己权力免受他人侵犯的理由和根据。虽然追求的是权力,但意识形态参与其中使政治家和普通公众更心安理得。竞选总统时,最不可能的口号是“我在追求权力”,而应当是爱国爱民。对外侵略的国家从来不说自己在从事杀戮,而更可能是说为了和平、正义或“生存空间”、地区“共荣”。这一点,下文还将论及。
意识形态的第三种功能是社会整合功能。
尽管意识形态有时有掩饰的成分,但在对外政策中意识形态并不是多余的。在国家内部,在保持整个社会集团的统一性中,意识形态“起了团结统一的水泥作用”(安东尼奥·葛兰西语)。一个社会内部并不是铁板一块的,会受到来自力量分布不均衡、社会内部矛盾、外来冲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裂变和分化的可能。比如每个社会都有穷人和富人、强者和弱者,某种意识形态就可能是辩护或谴责这种情形,而为社会的和谐与不安、个人的满足或不满提供证据。意识形态能促成自我认同,使得政府的政策得到国内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呼应,有助于归属感的形成,它是国家认同的工具。同时,意识形态还可以使社会新成员对现有秩序的挑战得到合理的解释,把他们整合到一个统一的社会秩序中,使国家至少从表面上看来团结一致。同时,意识形态是一种有效的精神武器,在国际事务中和国际场合,能够长自己威风灭他人锐气。完整严密的意识形态也可以避免给他人以攻击的口实,在推行自己对外政策时可显得更加坚定和理直气壮。中国人也许不会忘记,反对帝国主义曾经是一面多么激动人心、凝聚人心的旗帜。反对帝国主义也是一种意识形态。不管怎样,可以说,意识形态“并非某些人的伪善的偶然产物”。(注:[美]汉斯·摩根索著,时殷弘等译:《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平》(Politics among Nations),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124页。)
但是,意识形态指导外交政策的功能也是有一定限度的,意识形态为确定明确的外交政策目标提供了指导,但对外政策目标受意识形态指导与对外政策完全受意识形态支配不是一回事,因为对外关系的现实品质规定了一国不能完全按意识形态办事,不同国家所处的客观环境、不同决策主体的主观判断和具体直觉也起着很大作用。许多研究表明,如果没有毛泽东等政治家,中国的政策历史可能就是另外一种情况。同样是认同“自由”、“民主”等价值观,各个国家的对外政策还是有所不同,这是无法否认的。当然,问题要远比这里所说的更为复杂,而真正的难处也就在于如何把这种影响作用清理出来。
对外政策的意识形态问题之所以带有很大的模糊性,是因为三种层次的意识形态在不同的情况下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国家的对外政策也变得模棱两可。所以,判断国家对外政策的实质“不应仅仅在意识形态的性质中去找,而应在一国对外政策的各种决定因素的总和中去寻找。”(注:[美]汉斯·摩根索著,时殷弘等译:《国际纵横策论》(Politics among Nations),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137页。)而“各种决定因素的总和”正是存在于现实的历史关系之中,这应当是明确了解意识形态与对外政策之间联系的核心。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哪怕是最抽象的范畴,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但是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关系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关系并在这些关系之内才具有充分的意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7~108页。)意识形态这个范畴也不例外。
意识形态与美国外交政策
美国是一个相当独特的国家,有一种可以称作美国信念的“意识形态”。瑞典著名学者冈纳·米尔达尔曾经这样解释过两种核心的美国信念:一是美国人坚信个人的基本尊严,二是所有人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自由、正义及公平机会的权利。米尔达尔等认为,美国的信念和美国现实之间的紧张造成了“美国困境”。在他看来,美国人正是为了实现他们的理想做出了持续不懈的努力,因此这种紧张也是推动美国社会进步的动力源泉。(注:Gunnar Myrdal,An American Dilemma,New York,1944,ch.1。转引自George
Schwab,ed.,Ideology and Foreign Policy,New York:Cyrco Press,1978,p.125.)美国政治学者罗纳德·奇尔科特也认为美国到处充满了意识形态,尤其在政治领域内,“认为美国好,认为进步是美国体制演变中所固有的,认为美国对其他国家的政治关系就是要保卫和扩展自由并在互惠基础上保证经济繁荣。……美国必须保卫自己不受诸如国际共产主义等外力的渗透,这就产生了世界范围内善与恶的冲突。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富有和最强大的国家,必须在世界各国人民、特别是不发达国家人民中显示它的文明传统。”(注:[美]罗纳德·奇尔科特著,高铦、潘世强译:《比较政治学理论——新范式的选择》,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33页。)因此,不是没有意识形态,而是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背后的、持久的和不易改变”的因素,深深地扎根于美利坚民族的思想意识深处,成为了一种百姓日用而不觉的内心信念。在美国不到四百年的民族历史中,与它的移民拓殖特性、地理上相对隔离的环境以及独特的多元文化相对应,美国有自己认识世界的思想工具、判断是非的价值标准体系和民族生生息息持续发展的基本信念。当美国看世界时,与宗教有关的强烈的道德义愤和道德主义是根深蒂固的,而这些都是我们所说的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因此,正如迈克尔·亨特所说,“忽略了意识形态,想重新调整美国外交政策可能遗漏关键性的一步。……只要试图对美国如何进入国际政治的密林,或者对政策制定者的行为进行深入的探讨,意识形态都占据着显著地位。”(注:[美]迈克尔·亨特著,褚律元译:《意识形态与美国外交政策》,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我们在研究美国对外政策的影响因素时,经常碰到另外两种重要的外交政策意识形态。最典型的美国外交政策意识形态是“天定命运”(manifest destiny)观。“从安德鲁·杰克逊到威廉·霍华德·塔夫脱,这是一个认为美利坚民族扩张其领土是‘天命所定’的时代。”(注:陈乐民主编:《西方外交思想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页。)信奉“天定命运”的美国人毫不怀疑自己是自由、民主、追求幸福等不可剥夺的人类权利的当然卫士,东部探险家和移民在西进过程中与当地土著印第安人发生的血腥和残暴都被“天定命运”这种半神学的观念所掩盖了,仿佛北美大陆的命运就是等待着他们去占领,仿佛这是神的旨意。后来,这种观念的支持者们开始认为“天命”的范围不应当限制在北美大陆之内。19世纪,从《门罗宣言》关于阻止欧洲干涉美洲事务到“罗斯福推论”关于“美国不能忽视它在西半球的责任”而任意干涉美洲各国的内部事务。一些美国人,特别是许多牧师坚持,从北极到南极的整个西半球都命中注定归美国人来殖民;有一小部分人士比较谨慎,他们只在天命的范围是否包括加拿大这一点上展开过争论。可以说,这种“天定命运”观与美国外交政策的直接关系,在19世纪的美国人中间不仅深得人心而且坦承不讳。美国的这种“天定命运”信念随着美国国力的强盛而进一步膨胀。
许多美国人还有一种自己在道德上奉若圭臬的“利他主义”思想信念,认为美国的外交并不像其他一般国家那样只为了一己私利,而是对所有国家都有利,甚至包括它的对手。在美国精英分子的思想意识深处,美国代表着“白天的光亮”,在其他地方如非洲、拉美、亚洲则为“黑暗”所笼罩,是一些“道德的荒原”,美国担负着一种把光明和“基督的福音”带给这些民族的使命。这种以一种意识形态代替政治生活事实的现象,历史上有过经典一例。1899年,美国印第安那州参议员贝弗里奇在为吞并菲律宾辩护时称,我们应当把基督教文明的祝福带给黄色皮肤的小兄弟,因为基督也是为他们而献身的。与此同时,蔗糖问题、菲律宾对美国在地缘政治上的重要性等都未在其中提及。(注:Hans Morgenthau,“The Organic Relationship between Ideology and Political Reality”,in George Schwab,ed.,Ideology and Foreign Policy,New York:Cyrco Press,1978.)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提出的杜鲁门主义,则是建立在“帮助希腊和土耳其免受国际共产主义暴政洪水般侵袭”的基础之上。在杜鲁门等看来,所有的问题是世界被划分为由美国领导的自由人民和由苏联共产主义统治的人民两类,援助希腊是世界范围内支援自由计划的一部分。当人们在观察关于越南战争的合理化解释时,会看到二战以来美国另一个公开宣传“利他的人道主义目的”之例,也就是说,就像在一战和二战期间一样,美国并不是在追求传统的战略、经济和政治利益,也不是要恢复势力平衡,而是铲除国际关系中的邪恶,帮助建立一个“自由”的国家。
但是,抱持这种观念的美国意识形态及其主导的亚洲政策在越南战争中栽了大跟斗。美国人可以把美西战争、参加两次世界大战解释为为了正义和人道的目的,因为战争的结果是自己胜利了,美国的“天定命运”和“美国例外”胜利了。但是,随着现代通讯技术不断把越南战争的残酷展示在美国公众眼前时,意识形态变得不再雄辩了。通讯技术的巨大功能,是西进运动、美西战争和两次世界大战时都没有的,它使意识形态黯然失色。越南战争的结果改变了美国人对反共意识形态的沉迷,但是它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美国人对“自由”、种族和自己国家特性的认可。这些东西深深扎根于美国国民意识的深层,并非短期的挑战所能撼动。
尽管这样一些基本观念的存在影响着美国的对外政策,但是它们并不能决定外交政策的具体内容,毕竟,意识形态只是影响外交政策的因素之一。比如,美国的开国元勋大都相信美国对整个世界有一种特殊责任。他们认为要救赎世界,美国应作为榜样而不是作为主宰。换言之,就是通过内心而不是用武装干涉来改造人类。后来,美国人又认为,“应当主动地像传教士那样的去发挥他们的救世主作用,而不是被动地、仅仅用榜样示范的力量去影响别人”。(注:[美]迈克尔·亨特著:《意识形态与美国外交政策》,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207页。)美国信念要求美国必须干预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以纠正“劣等民族”的错误并使其尽快走上解放的道路。在这里,意识形态不仅是外交政策的一个价值前提,又表现为对政策的合理化。20世纪前半期,美国还比较弱小,美国要实现自己的信念目标只能通过所谓榜样的作用来影响世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的力量空前强大,主张干涉的意识形态转而成为主流。故意识形态强度的变化影响美国外交政策的波动,而客观条件和力量对比的变化又影响着意识形态强度的变化。
关于美国外交政策中的意识形态因素问题,美国国内的争论很多,也很激烈。美国外交政策的批评者中,乔治·凯南是一个重要代表。在他的《美国外交,1900—1950》中,凯南批判了美国在制定外交政策时道德和价值因素(即第二层次的意识形态)所起的作用。(注:关于他自己,凯南在另一个地方说道,“我也许可以试着把它(指意识形态)定义为一种关于当代政治和社会变迁的世俗思想体系,它在国家的层次之上,并能够为公共政策提供一种指导。如果这近似于当代西方意识形态被普遍赋予的涵义的话,那么,我完全没有意识形态。”George F.Kennan,Around the Cragged Hill:A Person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New York and London:W.W.Norton,1993,p.97.)但是,反对者则认为,20世纪上半叶的美国外交政策一直是依据国家利益来制定的,尽管用价值和道德作为自己的辩护理由(即意识形态的第三种面目)。他们认为,美国在1917年卷入第一次世界大战不是为了保卫世界的民主制度,在1941年参加第二次世界大战也不是为了实现罗斯福所说的“四大自由”。美国参与两次世界大战的真正原因在于(正如托马斯·杰斐逊早在1814年就指出的):如果“整个欧洲都屈从于一个霸主”,美国的安全就将受到严重的威胁。也就是说,美国是因为对抗西欧的斯大林主义化而对抗斯大林主义的,尽管反对斯大林主义是一面重要旗帜。
凯南的批评者们认为,凯南虽然没有很好地回顾历史,却的确很好地预测了未来。他们认为不是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而是在这之后,意识形态对美国外交政策的影响上升了。小阿瑟·施莱辛格认为,美国进入战后世界时抱有两个信念:美国有责任开创和捍卫全球和平框架,美国应当担负起推动世界民主化的使命。(注:Arthur M.Schlesinger,Jr.:“Ideology and Foreign Policy:The American Experience”,in George Schwab,ed.,Ideology and Foreign Policy,New York:Cyrco Press,1978,p.127.)这是美国对整个世界形势和美国在其中角色定位问题的基本看法,也被认为是主导美国战后外交的主流意识形态。
这种意识形态主要基于当时的人们对现实世界的看法。杜鲁门、杜勒斯等美国政策制定者在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对世界形成了一种完全经验性的看法,认为绥靖将鼓励侵略,而任何侵略都会威胁其他独立国家,故应当建立世界范围的集体安全机制。经过对日本和欧洲的重建之后,美国人对自己改造世界的信心更为增强,美国人甚至相信:他们比别的国家更加知道什么对他们更好。美国还认为自己资本主义式的自由直接受到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威胁,威胁不仅是军事上而且还存在于经济、社会组织和思想方面。M.贝科威茨等在研究了战后美国外交的一系列个案后指出:“最显著的一个因素就是普遍的、一贯的反共思想以及随之而产生的遏制和反对革命的干涉战略。对于任何地方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共产主义的扩散,美国对外政策必须采取继续抵抗的立场:这种信念左右了我们对外政策的一切决定,限制了选择办法的范围,并规定了抉择的政策……事实上,可以有把握地说,战后时期几乎每一项重要的美国对外政策决定,都是对某一觉察到的或明显的共产主义威胁所做的反应。”(注:[美]M.贝科威茨等著,张禾译:《美国对外政策的政治背景》,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27~328页。)
可见,意识形态对美国外交政策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作为对外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变量,意识形态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当然,由于意识形态何时及如何发生作用的模糊性,要说清楚具体的作用机理并不容易,但是谁也不能否认美国外交政策中意识形态因素的存在和影响。我们认为应该对意识形态进行分层次的认识,属于世界观层次的“信念”和属于价值标准层次的“偏爱”应认真研究和分析,发现其在外交政策中的规律。对属于政策掩饰和伪装的应加以辨明,避免对外交政策中的意识形态因素一概而论。
结论
当阿兰·卡索尔认为“意识形态”是一个用得极为广泛而其含义又极为模糊的词语时,(注:[英] Alan Cassels,Ideolog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the Modern World,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6.)我们不得不承认他说明了一个事实,同时,这也是我们选择研究这个问题的基本原因之一。意识形态是一个困难的但又是一个无法弃之不用的概念。
考察意识形态与对外政策的基本关系,也就是考察对外政策制定者的想法、说法和行为之间的关系。作为对现实历史的一种反映,意识形态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有着深厚的历史根由和现实生活基础。任何意识形态都是对社会存在的抽象反映和概括,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对现实生活的歪曲的反映。也就是说,意识形态的根本还在于决定意识形态的现实世界本身,要从历史的发展和经验的因果联系中发现意识形态发生、发展和变化的内在机制。相反,如果意识形态没有深厚的现实生活基础,任何政策制定者,无论掩饰的手段多么高明,其外交政策也不会在大众中间引起共鸣的,因而是难以持久的。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意识形态不仅依靠政策制定者发挥作用,也依靠大众的认同。
在研究美国对外政策时,“意识形态”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它在思想深处潜移默化地释放着力量。那些可以称作意识形态的观念都有它们历史的和现实的基础。美国人对自己和自己国家的看法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弥散于美国国民的思想意识空间,具有深厚的国民认同基础。美国的天定命运观、美国的传教士心态以及美国对“自由”的信念等并不仅是宣传话语,而是生长在美国人的自我认识之中。这些观念是属于需要深入了解和分析的意识形态,否则,任何评判都将是不完整的。对于美国人对其他民族的傲慢和偏见,对于自己民族的尊崇和自恋,只能通过国际相互理解,用历史的事实法则使美国在思想意识深处“除魅”,使他们了解其他民族的真实面貌和思想信念体系,用事实的公正驱除思想意识中的褊狭。历史表明,如果用一种意识形态的标准人为地把民族与民族对立起来,那么,这种对立最终将酿造人类的悲剧与不幸,人们不应重复历史中的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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