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乃哲[1]2002年在《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目标价值与基本原则》文中提出探索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基本进路,应当是对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目标价值、基本原则有一个系统、清晰的认识。从民事裁判文书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两个维度考察,其应当追求的目标价值包括公开价值、公正价值、权威价值、激励价值、自律价值、效率价值、协调价值和息讼价值。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应当确立内容完整、结构合理、充分说理和个案针对4个基本写作原则。
李伟业[2]2001年在《论民事裁判及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文中研究说明民事裁判是人民法院运用法律解决民事纠纷所做出的最终结论,其载体就是民事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是体现人民法院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表征之一。本文通过对民事裁判及民事裁判文书的研究,力求找到一个解决当前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质量不高、不能说服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本文第一章概括地介绍了民事裁判的概念、种类及适用范围、民事裁判的意义和作用、民事裁判的原则和我国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发展概况。第二章着重介绍了民事判决的有关情况,包括民事判决的含义、种类、制作要求及效力。此外,本章还简单地介绍了民事裁定的含义、适用范围和效力。在第叁章中,本文通过对我国古代的民事判词、民国时期及台湾地区现行的民事判决和美国、香港、法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民事判决的介绍,从中找出可资我们借鉴之处。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在该章中,作者分析了人民法院现行的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根据自己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袁海曙[3]2007年在《论民事裁判文书的规范与改革》文中研究表明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载体,其功能不只是记录审判权的应用,更重要的是表明权力运用的公正性。同时,民事裁判文书还应具备完整、顺畅、简洁、庄严的特点,让人信服,使阅读人产生肃然起敬之感,其制作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反映了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质量,关系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公信度。笔者结合民事审判实践,针对目前民事裁判文书普遍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规范与改革的具体措施等问题进行研究,以公正和效率为价值取向,正确确定民事裁判文书规范与改革的重点内容和具体措施,让民事裁判文书能够清楚反映出案件的审理过程,能够准确归纳好事实的争议焦点,能够正确阐释法律规定的内涵,同时从规范与改革民事裁判文书行文格式、文字用语等角度出发,切实提高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从而,让奋斗在民事审判一线的广大同仁明确现代民事司法对民事裁判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指导我们正在进行的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实践,让民事裁判文书真正发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
李海涛[4]2006年在《论我国民事裁判文书中的说理》文中提出任何改革,除了实证调查分析外,都离不开事先理论上的探讨。我国现行的司法改革中,强调对裁判文书的改革,包括要增强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这就有必要从理论的角度去探讨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及其与改革的关系,还有相关改革思路。 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学忽视对民事裁判文书中说理的理论研究,实务部门也多是从民事裁判文书本身的改革进行讨论,这就使相关的理论探讨出现空白。 本文针对民事裁判文书中的说理与相关改革作了探讨。具体包括问题的提出、民事裁判文书中说理的涵义、我国现行的民事裁判文书在说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带来的影响及产生的原因、国外关于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相关做法,最后提出了对我国现行民事裁判文书本身及相关体制、制度的改革设计。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学理分析。首先探究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之中的理到底是指什么?在分析论正说理的范围、基础和价值的前提下,提出自己的见解。重点阐明了说理之中的“理”是指证据、事实与法律或法理之间的具体联系,即“联系说”,并进一步探讨了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法理与价值,将程序与实体、诉权与审判权、立法与司法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二部分:我国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及成因解析。首先指明我国目前的现状,然后指出其后果、影响及成因。在提出问题之后,以前述关于说理的内涵、外延两个层次四个方面的观点和裁判文书说理的法理与价值为参照系,总结、分析了我国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带来的影响及其成因。认为存在叁大问题:不说理、说理不充分、说理缺乏针对性。由此带来四大影响:一是不能反映诉讼全过程;二是造成执行难;叁是造成法官素质偏低;四是难以发现法律问题,不利于完善法律和推动法学的发展。提出了其成因有五个方面:对裁判文书说理认识上的误区、法律的缺失、法官素质不高、法院行政化管理制度的制约,司法不独立且无完整的司法权。 第叁部分:国外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相关做法及利弊分析。本部分表述了国外有关民事裁判文书中说理问题的演进,以及两大法系国家有关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方面的做法并分别对其作了利弊分析,以此供后文对相关体制、制度的改革提供借鉴。 第四部分:针对民事裁判文书中说理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等,结合国外的相关做法,提出了改革方案。认为首先要从四个方面对现行的民事判决书进行改革:一是改革结构;二是在上述改革的结构中充实相关内容;叁是增设附页;四是适度公开法官不同意见。其次,探讨了民事裁判文书全面、充分说理所应具备的条件。一是司法独立;二是司法具有完整的司法权;叁是法官精英化。最后,提出相关体制、制度的改革设计。认为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一、司法独立并且赋予其完整的司法权;二是实行法官精英化,建立法官助手制度;叁是确立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原则,创建不说理无效制度;四是修改《民事诉讼法》,明确审判依据,并且将法理作为裁判依据。
赵蓓[5]2011年在《民事判决书规范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事判决书是反映处理民事诉讼程序与实体结果,或者确认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有关民事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文书,其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民事判决书规范化改革虽已历时多年,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探索脚步未曾稍歇,但社会公众对民事裁判文书的不满之声并未因此被削弱。自2000年,民事判决书改革即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司法改革的重点课题之一,期间,学界和实务界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将改革的重点集中在了对判决说理制度的研究和建构方面。但是近年来,各地法院对民事判决书的规范缺乏统一标准、甚至有些混乱。本文主要通过从民事判决书的定义和功能的理论界定出发,分析我国民事判决书的规范化现状,找出目前我国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求探寻解决问题的措施,并对当前民事判决书规范化所具备的条件提出要求和相关制度的引入建构,最终希望合乎法律规范、语言逻辑清晰明了、于情于理于法的民事判决书能够被广大社会公众所信服、认同和接受。本文分四部分对民事判决书规范化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民事判决书规范化的理论界定。民事判决书的功能与“规范化”定位反映民事判决书的地位和作用及规范化的重要性。第二部分目前我国民事判决书规范化现状。民事判决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虽然学界普遍关注加强判决书说理性,但在实践中民事判决书仍缺乏说理性,当事人对判决书仍怀有不信任的态度;根据民事判决书标准,民事判决书不仅在形式上需要一个科学、统一、规范的基本结构,因此民事判决书的结构程式化严重,每部分内容(首部、主文、尾部)都存有问题;民事判决书内容表述不具体;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的书写内容存在差异。影响民事判决书规范化的原因主要有民事诉讼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民事判决书格式过于陈旧、法官素质不高。第叁部分民事判决书规范化的要求。通过民事判决书规范化基本条件和集中表现,说明民事判决书的规范化在理论实践中都是切实可行的。第四部分民事判决书规范化相关制度的构建。达到民事判决书的规范化标准未必就是简单的充分说理,适当公开的技术问题,关键是要创造一个制度环境,使得绝大多数法官在价值判断的过程中作出一份让大众心服口服的判决书。通过判决理由展示制度、“法官不同意见书”制度、判例参考制度、判决书公示等一些制度的引入和构建来更全面的规范判决书。
李月[6]2013年在《论民事裁判瑕疵之救济》文中研究表明民事纠纷在众多的社会纠纷类型中比较常见。纠纷主体将他们的争议诉至法院,希望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法官的司法审判活动是一种实践性、经验性、知识性、技术性很强的法律职业工作,法官裁判不仅要做一个“法匠”,机械地根据法律来消除纠纷,更是要根据立法的精神和原则创造性地适用法律,通过司法审判维系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对当事人而言,除了在诉讼各个环节的程序保障之外,一份生效的裁判文书就是他们所感知的法律。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载体,是一个国家展现其司法制度、法律文化的窗口。好的裁判文书应当使双方当事人都清楚明了地知晓官司胜败的原因,让胜诉方赢得清楚,让败诉方输得明白。随着司法改革,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人们对裁判文书的重要性认识日益深入。对法官而言,制作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国家审判职权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法官职业的内在要求,裁判文书是考察法官政治、业务素质的重要尺度。裁判文书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但只要是人力劳动的结果都避免不了疏忽大意的过失,裁判瑕疵就是一个衍生品。本文首先对民事裁判瑕疵进行基本界定,对民事裁判瑕疵的涵义做出一个说明。学者们对裁判瑕疵的涵义没有一个明确清晰的界定,不同的学者对裁判瑕疵分别有自己的理解。综合不同学者所给出的民事裁判瑕疵的定义,民事裁判瑕疵包含因疏忽大意所导致的误写、误算等技术性瑕疵;部分非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未影响裁判结果的事实瑕疵;法律条文引用不当未影响裁判结果的适用法律瑕疵;裁判遗漏瑕疵和超出诉讼请求瑕疵这五种表现形式,本文即在裁判瑕疵所表现的五种类型上展开论述。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裁判瑕疵救济方面没有大的突破。从立法规定可以看出瑕疵救济的范围比较狭窄,具体救济程序不够完善,救济的法律后果也明显缺失,这些弊端都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无规律可循。一些法院为了规避“错案”责任追究,面对瑕疵判决直接收回原判决重新更改。程序公正理念和程序的独立价值未能在法官心中形成内心确认。不少法官认为只要结果处理是公正的,程序的有无和对错都是无所谓,并导致在诉讼中出现大量任意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现象。所以,对于民事裁判瑕疵救济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裁判瑕疵救济制度相对比较发达,针对不同类型的瑕疵,各国均有对应的程序予以救济。救济程序在启动主体、审查方式和法律效果等方面都有完整的立法规定。在我国大力推行法治建设的今天,必须持开放的心态,充分吸收先进国家的有益经验,完善瑕疵救济程序。面对我国裁判瑕疵救济制度的程序设计缺陷,对我国裁判瑕疵救济制度着重从裁定补正程序和补充判决程序来完善。从程序的适用范围、程序的启动及运作、瑕疵救济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衔接等方面展开。
黄宣[7]2015年在《民事上诉利益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比较法视角观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利益额度和上诉许可,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许可构成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完整内容,民事上诉利益是民事上诉程序的基础。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繁荣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大量出现,纠纷主体选择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实践活动的拓展使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法院民事审判负担愈加明显,审判效果与社会主义法治、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正在不断增大;具体到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适用方面,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上诉条件规定上存在着过于宽泛和不具有实质操作性等不足,在实践中出现了以下系列难题:一审当事人无论胜诉与败诉均可以享有上诉权为理由提起上诉以启动二审程序,导致诉讼拖延、上诉投机、恶意上诉等引发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设计缺陷的关键在于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缺位。通观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经验,在民事上诉程序中,支撑着民事上诉案件发生(当事人提出民事上诉)和上诉案件审理程序的关键要素是民事上诉利益,民事上诉利益是一审诉讼利益在上诉审程序中的继续存在形式,是当事人进行民事上诉之诉讼行为目的要求,是上诉条件中的实质要件,是上诉审法院审判的对象。因此,探究民事上诉利益对于拓展我国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内容、完善民事上诉程序立法、规制民事上诉的诉讼与审判实践活动十分必要与重要。笔者以“民事上诉利益研究”为民事诉讼法博士学位论文选题,遵循学术研究路径的一般范式,按厘清民事上诉利益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等主题分章次进行诉讼法理论证,以揭示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法理内容及其在现代各国民事上诉程序立法设计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上诉利益进行实践考察与问题分析,进而提出与论证了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中心优化民事上诉程序规则的若干具体建议,全文共计16万余字。第一章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应为“裁判不利益说”,即民事上诉利益是当事人对初审裁判主文给自己权益带来的不利益而请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诉讼利益需求。民事上诉利益属于上诉的一项实质性要件,属于上诉的合法要件。民事上诉利益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私益性与公益性、限定性与许可性、法律性与道德性的特征。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客观存在,民事上诉利益彰显着基于初审诉讼利益没有得到裁判全部满足而出现裁判内容不利益而产生、通过上诉程序予以实现的独立性与阶段性的“运动”属性;同时,由于民事审判不同程序之间存在的相互联系,民事上诉利益与利益、诉讼利益、上诉权、审级利益和民事上诉程序等概念发生相互关系。第二章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由主体、客体和上诉利益客观存在等要素构成,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各国立法对民事上诉利益构成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客观存在的形式与期限等民事上诉利益构成要求的规定呈现不尽相同的内容,其原因在于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审判公正与效率与各国民事司法传统、立法经验等存在差异。在分析上诉利益判断标准不同学说基础上,提出了民事上诉利益之有无应当采取应从程序层面加以判断的“形式不服说”;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对于界定民事上诉利益构成具有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多重价值。第叁章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当事人上诉行为是其在初审裁判中享有上诉利益所进行积极主张的结果,民事上诉利益产生具有以下机理:由于凸显法官审判职权性的初审裁判主文往往难以让双方当事人满意,而且由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官职业素养、当事人诉讼能力等多方面原因等存在导致初审裁判会出现错判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因此,无论从当事人对自己合法利益主观认知的诉求角度还是国家司法制度保障审判公正与法律适用统一性的角度,民事上诉利益都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忽略的“事实”。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上诉利益的之现实主张,常常会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周期延长与司法成本的增加,因此,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均采取了比第一审起诉更为严格的上诉条件的限制;其中,对上诉利益的限制具体为限制上诉的裁判范围、推行和解与法院调解结案、拓展初审中的adr的途径、规定上诉利益的额度底限、确定上诉许可规则、征收上诉案件受理费、对上诉拖延与恶意上诉予以惩戒等措施。民事上诉利益只有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时才会作为上诉审理的对象;当事人单方作出不上诉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达成不上诉协议、超过上诉期限不上诉、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均属于民事上诉利益撤回的情形。第四章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就诉讼哲理而言,民事上诉制度就是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制度,国家立法与司法重视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程序权利、实现法律适用统一性、程序正义等法治价值。从比较法和诉讼立法发展的视角看,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立法维度要受制于民事诉讼结构、审级制度、司法传统、民事上诉实践现状等客观存在的制约。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包括对民事上诉利益的管辖、审理范围、审理方式等主要内容。在法治效果宏观层面,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与民事诉讼立法完善存在辩证关系,民事诉讼立法完善推动着包括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在内的程序规则的严密、规范与科学,从而使整个民事审判机制契合法治与社会实践的要求。第五章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考察。通过分析司法数据、典型个案和上诉结案方式之效果对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及其程序保障的现实状态进行了实证,探究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与程序保障实践状态问题的多重原因。一方面,我国两审终审下民事上诉利益发生与程序保障难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上过于强调国家干预而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执法上容易形成不利于当事人民事上诉利益实现的执法环境,出现法院行政化、地方化以及法官非司法职业化的审判环境,当事人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效果不理想,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另一方面,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的非科学化、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常态化是导致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难的其他原因。第六章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优化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中心完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性,完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应当遵循确立民事上诉利益以尊重程序利益原则、确认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原则、确认民事上诉利益以保障程序公正原则的原则。作者提出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分成两个波次进行的设想:第一波次是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完善现行民事上诉程序,将上诉利益规定为民事上诉条件的实质条件,完善上诉程序规则、创制禁止不利变更、附带上诉制度等上诉程序新规则;第二波次是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在叁审终审模式重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本文创新点主要在于:第一,论文建立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法理体系,系统分析论证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发生机理与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等内容。第二,论文对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事实上存在的民事上诉利益发生及其程序保障出现的问题与原因进行了系统的实证分析。第叁,在总结与借鉴已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论文系统论证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当明确民事上诉利益为上诉的实质条件。第四,论文提出了优化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应当分成两个波次进行的具体设想。
杨凯[8]2018年在《论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例评注研究的引领功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结合当前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的现实困境,以法律评注研究在中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民事诉讼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的深层次原因,将司法案例研究和法律评注研究方法与强化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相结合,倡导司法案例研究和法律评注研究相结合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例评注研究方法。提出通过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例评注研究范式的本土化路径与方法研究,探寻文书样式和裁判要旨对民事诉讼案件审判中的诉讼行为、诉讼程序、案件管理、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等的规范性指引作用,进一步拓宽强化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文书制作、写作与创作思路,寻求提升民事裁判文书判决充分说理的司法职业技能培育方法。进而论证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审判权力运行制度改革后,司法综合配套改革应当如何引领民事诉讼裁判文书说理机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孙景志[9]2008年在《民事判决书制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199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要对《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进行全面修订后,虽然裁判文书改革已经进行了十多年,但现行裁判文书的制作仍然存在重大缺陷而无法适应审判实践需要,在这方面的研究其实还有很大的空间。本文笔者拟结合审判实践,以裁判文书的功能及民事诉讼过程为思考的基点,分析目前我国民事判决书制作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对具体改革方式提出自己的见解。
王兵[10]2005年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文中研究说明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客观上所拥有的一项权力,是民事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以判例法为主体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以成文法为主体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性都是肯认而无置疑的。 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力,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具有其特殊的功能,不仅仅在适用法律上表现不俗,并且在事实认定以及对诉讼程序的指挥上也都有着明显的表现。基于权力的共性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特性,为保障该项权力正常行使而不被滥用,应当对其加以约束,以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来对其进行制约,以其他国家权力来对其进行制衡。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法行使,不仅要遵循合法、合理、诚信与均衡的原则,而且在加强立法的同时,还必须通过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的诉讼制度、最终的裁判文书以及内外部的监督机制来对其加以制约,以保障该项权力功能正常发挥。 中国社会正处在变革时期,经济体制已经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经济,而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的变革还在缓慢进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制度的变革也在审慎进行。法官自由裁量权作为民事审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应当客观对待,谨慎行使。尽管世界潮流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呈扩大趋势,但基于其在我国滥用现象比较突出,我们则要从本国实际出发,在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应当对其运作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在一定程度上限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参考文献:
[1]. 论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目标价值与基本原则[J]. 陈乃哲. 重庆工学院学报. 2002
[2]. 论民事裁判及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D]. 李伟业.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3]. 论民事裁判文书的规范与改革[D]. 袁海曙. 上海交通大学. 2007
[4]. 论我国民事裁判文书中的说理[D]. 李海涛. 安徽大学. 2006
[5]. 民事判决书规范化研究[D]. 赵蓓. 吉林大学. 2011
[6]. 论民事裁判瑕疵之救济[D]. 李月. 河南大学. 2013
[7]. 民事上诉利益研究[D]. 黄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8]. 论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实例评注研究的引领功用[J]. 杨凯. 中国法学. 2018
[9]. 民事判决书制作研究[D]. 孙景志. 吉林大学. 2008
[10].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D]. 王兵.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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