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吐鲁番出土文献看唐代西溪歌_吐鲁番出土文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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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是否存在部曲,其数量是多还是少,其身份是农奴还是贱口,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通过吐鲁番出土文书的有关内容,我认为,唐代内地的贱口部曲已经很少,趋于绝迹;但在偏远的西州这种贱民口却有一定比例。

据不完全统计,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明确记载部曲的约有十件。其中之一即阿斯塔那42号墓出土的《唐永徽元年(650年)后某乡户口帐》第五断片:

(前略)

(后略)[①]

本件共记贱口337名。其中,部曲、客女共4人,约占贱口总数的1.2%。数量虽然不多,但这里明确把他们和奴婢并列统计为贱口,显然与《唐律疏议》规定的“奴婢、部曲不同良人之例”、“部曲妻及客女并与部曲同”[②]的卑贱身份相吻合。由此可见,唐朝法律规定了卑贱身份和法律待遇的部曲、客女,尽管在史籍中还找不到确切记载,但确实存在于西州地区。

上例是乡帐记载的部曲、客女,属于在籍贱口。另外,民间还有一些被隐匿不报的部曲、客女。如阿斯塔那35号墓出土的《武周先漏新附部曲、客女、奴婢名籍》中,共记有9名部曲、客女。并在列举所括附的贱口之后,特别注明“右件部曲、客女、奴婢等,先漏不附籍帐,今并见在,请从手实为定,件录年名如前”[③]。显而易见,此件所列的部曲、客女,在被括附之前,曾被其主人隐匿不报。由此可见,唐代西州部曲、客女的实际数量要远多于籍帐的记载。

西州的这些部曲、客女被哪些人占有?阿斯塔那187号墓出土的《唐奴婢、部曲名籍》载:

(前缺)

(后缺)

本件第四行的“京宅”,是指长安的住宅。既然注明京宅,说明户主在西州还有住宅。这里是合计两宅的贱口名籍,除去缺漏部分不计,只残留部分明确记载的就有3名部曲、4名奴婢。所缺部分是否还有部曲难以断定,如果按其他籍帐的格式推断,缺漏部分无疑还是贱口,贱口总数至少10余人。这户拥有两地住宅、10余名贱口的人家,显然不是一般百姓。要么是入仕长安的西州豪族,要么是家居京师寄庄西州的高官。相对而言,入仕长安的可能性更大。如果是家住京师而寄庄西州,按当时登记户籍的惯例,应该是户贯京师。其时寄庄户的落籍,手续很复杂。该件“部曲曹隆行”等,从姓氏上看,很可能是昭武九姓。[④]

阿斯塔那509号墓出土了一件《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年)西州蒲昌县定户等案卷》:

(前略)

1、肆户下上户

2、户韩君行年七十二老 部曲知富年廿九 宅一区 莱园坞舍一所

3、牸车牛两乘 青小麦捌硕 粟肆拾硕。

4、户宋克俊年十六中 婢叶力年卅五丁 宅一区 莱园一亩 车牛一乘

5、牛大小二头 青小麦伍硕 粟拾硕。

6、户范小义年廿三 五品孙 弟思权年十九 婢柳叶年七十老 宅一区

7、粟十硕

8、户张君政年 七卫士 弟小钦年廿一白丁 赁房住 粟五硕

9、已 上 并 依 县[⑤]

本件共存4户下上户,分别记录了户主、人口、园宅、车畜、小麦、粟等。其中,老男韩君行有部曲1人。唐朝的户等,从贞观九年至唐末,都是“量其资产,定为九等”[⑥]。韩君行属于下上户,即七等户,应是普通百姓。由此可见,不仅是官贵,一般百姓也可能有部曲。

不仅如此,出土文书中还有寺观部曲的记载。阿斯塔那518号墓出土了《唐西州某县事目》:

(前缺)

(后缺)[⑦]

本件第五行有“寺观部曲”字样,意思是说将某县管辖的寺观部曲和中男一起点堪。点勘做什么,不太明了。唐朝规定,中男不当兵,但要服杂徭。这里或许是把寺观部曲和中男一起点勘服杂徭。寺观部曲和世俗部曲的同时存在,表明了西州部曲的普遍性。

这些广泛存在于西州的部曲有哪些用途?很多学者引《唐律疏议》“奴婢、部曲是为家仆”和《唐六典》“凡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贱口…口分永业不与焉”等条文论证部曲用于家内役使。通过吐鲁番出土文书,我以为不能一概而论。阿斯塔那35号墓出土《唐载初元年(690年)西州高昌宁和才等户手实》之(三)载:

(前略)

4、户主翟急生年贰拾捌岁□□

5、妻安年贰拾贰岁 品子妻

6、故父妾史年贰拾陆岁 丁

7、女那胜年叁岁 黄女

8、乐事何豊吉年拾叁岁

9、部曲咎阿吐年贰拾壹岁 丁

10、右件人见有籍

(后略)[⑧]

本件第5行末有“品子妻”三字,因此推知第4行末所缺二字为“品子”。第8、9两行有乐事、部曲各1人。本件中的户主翟急生,作为品子,并无官职,其贱口或许是从故父那里继承来的。本件在统计该户人口后,又记录其所受田亩数:共有常田4亩,部田6亩,分布于城北、城西、城南三处。另有一段70步居住园宅。这些土地由谁耕作?本户在籍户口共6人,除妻妾幼女及尚无多大劳动能力的少年乐事外,只有户主和青年部曲2人。因此推定该户主不可能让年富力强的丁部曲留侍家内,而由自己一人奔波于四处田园。恐怕该部曲大多数时间是从事农业生产。

另外,据《武周先漏新附部曲、客女、奴婢名籍》也能说明问题。本件分为两段,第1段括附漏口3批。其中,第2、3批末尾注明“已从寄庄处通”和“寄庄已从”字样。由此推知,这批漏口是从“寄生”括附的。第2段只1批,在末尾30多字的完整说明中不提“寄庄”,说明这批漏口括自一般居户。本件记录的是分两批括附的贱口,共66人。其中9名部曲、客女中,有7人注明是“寄庄括附”的。这里所谓寄庄,是指内地官贵设在西州的庄宅。寄庄上的部曲是主人在西州入乡随俗就地所得。这些寄庄上的部曲从事哪些劳作,唐长孺先生认为“可能是(不一定都是)庄田上的劳动者”[⑨]。唐先生的分析很有道理。从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可以看出,当时,不少奴婢、部曲、客女聚集于一些豪强官僚的田园庄宅里,主人不可能让他们养尊处优,只从事家内劳动。其中一部分是要参加农业生产的。

阿斯塔那29号墓出土的64TAM29∶128号文书,文书整理组拟名为《唐果毅高运达等请过所(?)残文书:[12]

(前缺)

(后缺)

本件第3行“黎府”前面的字已缺。查《新唐书·地理志》和《二十五史补编》的唐折冲府考与折冲府补考,带“黎”字的共有二府,一是勘黎府,属于河东道潞州;二是合黎府。该府《新唐书·地理志》无记载。据清人钱人昕考证,属于陇右道甘州。因文书残缺,难以确切判定本件所记是勘黎府还是合黎府,但两府无疑均属内地。

我以为本件不是请过所文书,而应是当地验放行人(包括过所)后的记录(存档)。理由是:(一)请过所不可能几户一起请;(二)过所中的作人、奴婢,一定要具姓名或名字、年龄,而此件只具奴婢、作人数量,不具名年;(三)过所是由往来行人原籍签发,即使于西州新得奴婢、部曲,也不可能登上过所。而只能随带市券与西州当局牒文,配合原过所通行。

如果这种推测无误,那么,范小奴、藉潘、□那尾达等都只是西州的过往行人(□藉潘、□那尾达似为从西往东的少数民族)。据该文书行文,部曲范小奴应是独自往来西州,其主高运达并未同行。高运达可能仍任职于□黎府,也可能率□黎府的府兵到西州军镇服兵役(征防之役)。部曲范小奴既然只是来往于西州的行人,那就表明其时内地也有贱口部曲存在。

但其时内地贱口部曲极少。王永兴先生在其《隋唐五代经济史料汇编校注》中,条列了史籍关于唐代“部曲”的一些记载,主要有:

1、《旧唐书》卷15《宪宗记下》载:

(元和十四年冬十月)壬戌,安南军乱,杀都护李象古,并家属部曲千余人,皆遇害。

2、《旧唐书》卷20上《昭宗记》载:(乾宁二年)十一月癸未朔,壬寅,王行瑜与其妻子部曲五百余人溃围出奔庆州。

3、《新唐书》卷177《冯宿传》载:拜河南尹,洛苑使姚文寿纵部曲夺民田,匿于军,吏不敢捕。府大集部曲辄与文寿偕来,宿掩取,榜杀之。

4、《资治通鉴》卷220唐肃宗乾元元年载:安庆绪之北走也,其平原太守王暕、清河太守宇文宽皆杀其使者来降;庆绪使其将蔡希德、安太清攻拔之,生擒以归,咼于邺市。凡有谋归者,诛及种族,乃至部曲。州县官属,连坐死者甚众。……承恩多以私财募部曲。

5、《资治通鉴》卷222唐肃宗上元二年载:朝义即皇帝位,改元显圣。……考异曰:……蓟门纪乱曰:……鞫仁置酒与万年同饮,谓曰:“张尚书令杀弟,故相报。”万年稽首,但乞快死。鞫仁抗声曰:“只可兄弟谋取通儒,终不肯杀弟。”于是如震、万年领其部曲百余人入子城,斩通儒于子城南廊下,城中扰乱……。

6、《资治通鉴》卷223唐代宗广德二年载:郭子仪自河中入朝,……上召问方略,对曰:“……怀恩本臣偏裨,其麾下皆臣部曲,……”

7、《资治通鉴》卷226唐德宗建中元年载:三月,……辛京杲以私忿杖杀部曲,有司奏京杲罪当死,上将从之。

8、《文苑英华》卷531《判类》载:

婢判:

命官妇女阿刘氏,先是蒋恭家婢,被放为客女,怀阿刘娠,出嫁。恭死后,嫂将刘充女使,刘不伏,投匦诉。

对:

阿刘母先从侍儿,放为客女。梦蛇纳庆,先合候月之胎;附马申观,即就行霜之礼。才欣执盥,仍诞弄砖。既而李善主君,俄惊阚室;孔丘兄子,欲契宜家,遽拥妖妍,将充媵婢;徒为枉柳,终见称张。望彼刘闺,宁甘诵赋;均夫郑室,聊事薄言。论母既谢萱枝,按女即非桃叶。方欲指腹称贱,凭胎索婢,自可以大匹小,将古明今。刘氏若属蒋家,秦政须归吕族。据斯一节,足定百端。

部曲判:

己男准格不合取部曲妻,违者被绳,诉云:强干弱枝,窃将益利。未知合利否?

对:

国家每轸纳隍,偏忧边徼。在庸微之俗,隔良贱之婚。千头之奴,具传其号;百姓之女,罕闻其卜。故为罔冒,取陷刑书。何强干而弱枝,非爱人而治国。议事以制,非我博哉,斯之为宜,确乎不拔。

9、《太平广记》卷230器玩类王度条引异闻集:度家有奴豹生,年七十矣。本苏氏部曲,颇涉史传。

10、《樊川文集》卷16《上宰相求湖州》第三启:闭门于荒僻之地,取容于里胥游徼之罪。部曲臧获,可以气凌鼠侵,又不能制止。

上述史料中,第8条乃虚拟的判词。第9条出自志怪小说,亦不必是真人真事[13]。第10条所言的“部曲臧获”乃泛指僮仆下人之属,不必确指贱口部曲与奴。除此之外,第1至第7各条所提到的“部曲”,皆为官僚私兵或者将帅扈从一类的武装部曲,而不同于贱口部曲。如第7条,“辛京杲以私忿杖杀部曲”,险些被处死。这里所说的“部曲”就显然不是贱口部曲。因为《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律》规定:“‘主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不限罪之轻重。‘故杀者,加一等’,谓非因殴打,本心故杀者,加一等,合徒一年半。其有愆犯,而因决罚致死及过失杀之者,并无罪”。辛京杲如果是因私忿杖杀己家的贱口部曲,有司必不至于劾奏其当死。有司议刑如此之重,是因为辛京杲纯粹是“因私忿”而不是因公罪杖杀其部属。至于李象古、王行瑜、郭子仪等的“部曲”,更显然是部属之意。

我们知道,“部曲”于两汉时期,本来只是一种军事编制,后来转义为部属、私兵等。南北朝时期,部曲同时也成为一种贱民的名称(很可能还是法定的名称)。但至唐代,史籍上所见的“部曲”又回到“部属”这一比较原始的含意[14],而作为贱口的部曲,于史籍又几乎完全不见。这表明唐代内地贱口部曲已经极少。

唐代西州屡见于手实、户籍、乡帐的部曲从何而来,值得探讨。查吐鲁番出土文书,十六国至麹氏高昌时期,该地并无部曲的记载。离西州很近的敦煌,西魏与唐代籍帐亦未见部曲。此或表明敦煌没有这种贱口。虽然《唐律疏议》规定了部曲、客女的贱口身份和法律地位,但唐代史籍中所见的“部曲”又几乎全非作为贱口的部曲。当然,《唐律疏议》关于部曲的条文,绝非专为西州而定。它作为一朝的法典,其有关部曲的内容很可能乃因袭前代有关部曲的规定。

那么,唐代西州颇为常见的贱口部曲又是从何而来的呢?依据吐鲁番出土文书,可作以下推论。

第一,由“作人”转变而来。

朱雷先生在其《论麹氏高昌时期的作人》一文中说:“由于作人的身份近于部曲,入唐以后,根据唐朝律令,在旧有隶属关系不变的情况下,旧时的作人都改为合乎唐令的部曲了”[15]。朱先生的推论很有见地。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关麹氏高昌时期的官私文书,经常有“作人”的记载。这些“作人”,除了一部分是高昌政权征发的各种服役者、寺院的雇佣劳动者以外,不少属于另一种封建依附者。他们被当作财产,可以继承和买卖。他们有一定的私有经济,身份高于奴婢,低于一般农民,而接近于部曲。唐平高昌后,作为政府服役者及寺院雇佣劳动者的“作人”在西州被沿用。但近似部曲的“作人”却再没见记载。唐平高昌后,曾颁布《慰抚高昌文武诏》、《巡抚高昌诏》及《曲赦高昌部内诏》等慰抚诏书。但是都没涉及免贱为良问题。当然,不否认或许个别“作人”被主人释放为良。但是,就全区而言,在无政府诏令的前提下,不可能在短期内,所有“作人”同时被主人自愿放良。

和“作人”消失的同时,十大国至麹氏高昌时期没见记载,敦煌与内地罕见的贱口部曲,却屡见于西州的各种籍帐中。我认为,唐平高昌后,“作人”的突然消失和部曲的骤然出现不无联系。由于“作人”的身份近于部曲,唐律令中又有关于部曲的规定,因此,唐平高昌后就把“作人”改为有律令可依的部曲了。查吐鲁番出土文书,早期的文书中多有部曲却极少有客女。而据朱雷先生考证,“作人”都是男性。借此说明早期的部曲确实是由“作人”转变而来的。而稍晚的出土文书中客女的逐渐增多,则大多是通过婚姻及人口自然繁殖而来的。唐律令中就有这项规定。《唐律疏议》卷6《名例篇》、卷26《杂律篇》就规定:“其(部曲)妻通娶良人、客女、奴婢为之”。“部曲之女亦是:犯罪皆与官户部曲同”。“若部曲妻虽娶良人女为,亦依部曲之坐”。

第二,由奴婢放免而来。

放奴婢为部曲、客女,自北周已有记载。周武帝建德六年曾下诏:“自永熙三年七月以来,去年十月以前,东土之民被抄掠在化内为奴婢者,及平江陵以后,良人没为奴婢者,并宜放免,所在附籍,一与民伍。若旧主人犹需共居,听留为部曲、客女”[①⑥]。唐承周隋旧制,相沿不改。《唐会要·奴婢篇》记载:“显庆二年十二月敕:放还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听之,皆由家长(给)手书,长子已下连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唐律疏议》允许主人放奴婢为部曲,或奴婢自赎为部曲。按唐律规定,部曲也只能是被释放的奴婢或部曲的子孙。若略卖、和诱、典质良人为部曲,其罪仅次于略良人为奴者一等。吐鲁番出土文书中,虽不见放奴婢为部曲、客女的确切记载,但从侧面似乎能说明这个问题。即贞观以前的籍帐中记载的贱口,没有部曲、客女,只有奴婢,而且数量很大。阿斯塔那103号墓出土的《唐贞观十八年西州某乡户口帐》[17]记载,本乡总人口约1200多人,其中,婢72人。奴和奴婢总数缺。据同墓出土的《唐西州某乡户口帐》和前引《唐永徽元年某乡户口帐》推知,奴、婢的数量大体相等。因此,奴婢总数应在150人左右。占总人口的12%,比例很高。但永徽以后,数量逐渐减少。阿斯塔那35号墓出土的《唐神龙三年(707年)高县县崇化乡点籍样》中[18],共存有50户,只1户有1婢。另外,考查从总章元年(668年)到开元十九年(731年)记户口的15件籍帐,总计34户人家中只3户有奴婢,共7人。比贞观年间大幅度减少了。于此同时,贞观年间不见记载的部曲、客女却出现于永徽年间的籍帐中,而且数量不断增多。在《永徽元年某乡户口帐》中,首次出现部曲,数量很少,只占贱口总数的1.2%。到武周年间数量大增。据《武周先漏新附部曲、客女、奴婢名籍》,部曲占贱口总数的14%。到开元年间,数量又有增加。如《开元十六年西州部曲白善虫等名籍残卷》中[19],至少有7名部曲,而同时的许多籍帐中,家有奴婢的大多只1人。奴婢、部曲数量的一减一增非常明显。我以为奴婢的由多到少,和同时发生的部曲、客女由无到有、由少到多不无联系。那些日渐消失的奴婢,或许有的被放免为良。但大部分可能被释放为部曲、客女,仍被主人作为依附者役使。

注释:

①《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第228—229页。

②《唐律疏议》卷2《名例篇》;卷17《贼盗篇》。

③《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第458—463页。

④《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第88—94页有关过所的文书,就有许多曹氏作人。

⑤《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97—103页。

⑥《旧唐书》卷3《太宗本纪》下。

⑦《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第345页。

⑧《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第420—421页。

⑨《唐西州诸户口帐试释》,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

⑩《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八册16—22页。

[11]《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414—440页。

[12]《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105—106页。

[13]据《异闻集》所言,豹生于西魏至隋朝时为苏氏(苏绰——苏威)部曲。至隋唐之际(即王度生活的时代)始沦为奴。《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律》规定:“放奴婢为部曲、客女,而压为贱者……合徒一年。仍并改正,从其本色”。可见,唐朝严禁压部曲为奴。由此推论,豹生的由部曲转化为奴,也不大可能为唐朝事。

[14]《旧唐书》卷一五《宪宗纪》:(仆固)怀恩死于灵武,部曲以乡法焚而葬之”,《新唐书》卷一五一《陆长源传》记:汝州军乱,宋州刺史刘全谆“杀大将及部曲五百人乃定”,《旧唐书》卷一四五《李希烈传》载,李希烈叛乱,“神策军使白志贞又献策谋,令尝为节度、都团练使者各出家僮部曲一人及马,令刘德信总之讨希烈”。上述诸例所言的部曲亦为部属之意。

[15]《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

[16]《周书》卷6《武帝纪下》。

[17]《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第214页。

[18]《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第468页。

[19]《敦煌资料》第1期,第2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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